善教人121号

2020-03-03 19:39: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善教人„2009‟121号

嘉 善 县 教 育 局

关于印发《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

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学校: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顺利实施,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浙教人„2009‟132号)和《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善政办发„2009‟109号)文件精神,县教育局制定了《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教师

绩效工资

考核办法

─────────────────────────────────────────── ─────────────────────────────────────────── ───────────────────────────────────────────

1 抄送:县人事局,县财政局。

嘉善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日印发 附:

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试行)

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浙教人„2009‟132号)和《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善政办发„2009‟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以“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效,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原则为指导。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形成灵活自主的内部分配机制,真正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作用。

二、考核的范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三、考核的内容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履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情况,以及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岗位目标职责和工作任务及服务情况。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要综合考虑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工作量大小、承担班主任工作、出勤情况及师德师风、安全等项目。

(一)校级领导的考核

1、校级领导的绩效考核,主要依据教育局对中小学校年度考核结果来确定相应考核等次。教育局根据对校长岗位目标职责的考核应包括下述内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措施和成效;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尊重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重视教师培养培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成效;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方面。要把学校发展性评价结果作为校长绩效考核分配的重要依据。

2、校级领导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教师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控制在2倍以内。具体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

学校中层(含工会主席)由学校负责考核,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与教师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一般控制在1.5倍以内,具体考核办法可参照副校级领导。

(二)专任教师、管理及教辅人员的考核

1、综合考核

学校可结合自然年度考核工作,主要考核教师的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安全等项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档次,并设定一定的人数比例,其中优秀人数比例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求确定。

2、实绩考核

(1)日常考核、超课时(工作量)奖励。

主要体现对教职工的出勤、对不同岗位核定相应工作量及超课时(工作量)考核等情况。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3 (2)教育教学成果奖励

主要包括教师的教学业绩、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管理及教辅人员的工作效果(质量、技能)奖励等。

(3)校级优秀教职工奖励

主要用于校级(含县教学能手)各类先进的业绩奖励。 (4)班级管理考核

依据班主任常规工作和班级一日常规,考核班级综合管理情况。 (5)教学常规考核

根据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教学常规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善教基【2009】54号)有关规定进行。

各校可结合本单位实际,适当增减考核项目,自行安排考核项目的分配比例。

3、其他有关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①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参加考核的(含退养、长病假、不在岗等);

②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等结案后根据审查结果确定); ③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④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家教,造成恶劣影响的。

(2)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酌情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

4 (3)经组织选派挂职、支教或进修学习人员,按有关规定完成任务的。这些人员由挂职单位、支教学校、培训学校提供出勤及表现情况,由原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其考核奖励应不低于挂职、支教或进修学习前的水平。

(4)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劳总薪字[80]29号规定的“职工在婚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照发”,以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晚婚晚育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的精神,教师在婚丧假和生育假期间,按正常工作量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打折计发、扣发的病事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期发放,每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校绩效考核后,将教职工考核等次以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名册一并报县教育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支付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按学期将各校绩效工资总额拨到各校的账户,再由各校账户通过代发银行,打入教师个人工资卡上,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1、建立绩效考核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县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教师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考核指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县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负责对学校校长(书记)以及班子成员的考核,负责监督、指导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学校要成立绩效考核小组,负责制订本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学校考核小组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包括校长、书记,负责学校德育、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校工会主席以及一定比例的教职工代表等。

2、制订具体考核细则。各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自身实际,制订本校教职工具体绩效考核细则。考核细则的指标体系力求做到

5 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具体量化,操作性强。考核细则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且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或教职工大会书面表决通过,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在本校公开。

3、严格进行考核。教师绩效考核,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上半年的考核在7月份进行,下半年的考核在第二年1月份。学校考核小组必须按考核细则实事求是进行考核。可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教师自评与学科组评价,年级组评价,考核组评价相结合等方法进行考核。此外,还应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家长和社区的意见,考核结果要告知本人。

4、加强宣传引导。绩效工资考核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学校要切实加强宣传思想工作,摸清教职工现状,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以绩效考核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促进素质教育深入推进。

5、严肃考核纪律。实施绩效工资后,各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占用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自收自支,私自发放津补贴。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和政纪责任。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将从严处理。县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领导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实施办法》

6 附件:

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领导干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嘉善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现就义务教育段学校领导干部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核范围

义务教育段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成校专职干部)及因年龄原因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原校级领导(以下简称已退职的校级领导)。

二、考核内容

校长、书记的绩效考核,主要依据教育局对中小学校年度考核结果来确定相应考核等次。教育局根据对校长岗位目标职责的考核应包括下述内容: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2.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措施和成效; 3.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 4.尊重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 5.重视教师培养培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措施和成效; 6.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7.廉洁自律情况。

三、考核等次

校级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有基数和系数两部分组成,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考核为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20%左右。

四、考核办法

1、正校级领导绩效工资考核:基数部分按照所在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并由学校发放;系数部分由教育局根据学校年度考核结果由教育局发放,即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确定为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倍,良好为0.9倍,合格为0.8倍。

2、副校级领导绩效工资考核:基数部分参加所在学校教师考核发放,一般不超过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特别优秀的最高不得超过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2倍;系数部分的考核等次随同所在学校年度考核等次,即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确定为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0.7倍,良好为0.6倍,合格为0.5倍,其绩效工资依据学校考核结果由教育局发放。

3、已退职的校级领导:参加学校教师考核,在教学工作量保持原任职并完成学校另外安排适当工作的情况下,(1)从校级正职岗位退下来的原校级领导,其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参照所在学校副校长,即所在学校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其绩效工资确定为该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7倍,良好为1.6倍,合格为1.5倍。(2)从校级副职岗位退下来的原校级领导,根据所在学校的年度考核等次来确定,即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确定其绩效工资为该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1.5倍,良好为1.4倍,合格为1.3倍。具体发放由学校参照教师考核办法进行。

学校中层(工会主席)的绩效工资考核由学校负责,可以参照教育局对副校级领导绩效工资考核办法,但岗位职务系数部分也要与学校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即所在学校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系数最高的岗位不得超过学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0.5倍,良好的为0.4倍。

4、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一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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