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读后感

2020-03-02 18:14: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读完全部资料后知道了两个主要的概念,首先是征信业务,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息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那么什么又是征信机构呢?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理解好这两个概念对文件的理解是尤为重要,在此由于是企业进行实行征信业,所以,在此不复述个人的征信业务。本文所说的征信业都是针对于企业,而非个人。

那么征信业对市场的发展又有什么作用呢?对企业的发展又有什么好处呢?

征信业的发展可以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便利交易,扩大信用交易规模

促进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企业征信的目的在于调查借款、被赊销企业或商务合作方的信用状况,了解其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协助授信银行、赊销企业等主体规避信用风险。企业征信的目的在于调查借款、被赊销企业或商务合作方的信用状况,了解其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协助授信银行、赊销企业等主体规避信用风险。简单来说就是了解企业的资金情况,偿还能力,规避信用风险。企业征信大大降低了资本市场的运行风险,是资本运作的重要的参考工具。

1、企业征信有助于企业防范商业风险,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条件。 企业成为独立利益主体的同时,也将独立承担经营风险,企业征信将有助于企业实现最大的有效经济利益。这是因为,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与外界发生联系,努力发展自己的客户。也是企业最大的风险所在。因此既有利于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也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供了压力和动力。

2、企业征信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诚信。(1)企业征信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公正、客观的信息,从而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2)可以作为资本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决策的依据,保持资本市场的秩序稳定。(3) 企业征信也有利于企业低成本地筹集资金。

3、企业征信是商业银行确定贷款风险程度的依据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现阶段,随着国有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转化,对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的要求日益增高,企业征信对银行信贷的积极作用也将日趋明显。

读完所发的资料后,在此发现,所发的文件中《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依靠又相互支撑。《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制度,是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和退出的需要,是加强对征信机构日常管理的需要。《条例》授权对相关事项作出细化,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办法》是《条例》的细化和补充。一方面是《条例》对征信机构设立、退出和日常管理进行了相对原则的规定,《办法》按照《条例》授权,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加强了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办法》与《条例》及有关法律保持一致,共同构成征信机构管理的制度框架。

此外,还遵循了征信机构市场化运作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办法》依据《条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高管人员资格进行规范,其各项要求是出于保护信息安全和维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基本考虑。对征信机构的市场运作方面,《办法》并没有作出任何限制,对征信机构的投资主体、业务经营范围、提供服务方式、提供服务对象等均不再另设门槛,给予征信机构充分的自主经营空间。

兼顾征信机构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也是制定《办法》所遵循的原则之一。《办法》在人民银行对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退出以及高管人员任免、业务开展等各个环节的审批和备案管理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新规定 征信机构需定期统计报表违规

据悉,《办法》在规范征信机构设立、变更、退出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对征信机构的管理措施。

《办法》对《条例》规定的征信机构上报征信业务开展情况的具体时间、报告内容进行了细化,要求征信机构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资料,定期对信用信息系统安全情况进行测评并及时报告。

按照《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发生信息泄露、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或严重亏损以及被大量投诉等影响到征信机构健康发展、损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人民银行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酌情缩短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周期、信息系统安全测评周期,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保护隐私 信用信息系统至少达二级标准

为切实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办法》遵循了个人征信机构从严、企业征信机构从宽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条例》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

首先,《办法》根据《条例》授权,进一步明确了《条例》对设立个人征信机构所应具备条件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立个人征信机构还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其次,《办法》加强了对个人征信机构的机构管理,对个人征信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分支机构的设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后,《办法》完善了个人征信机构市场退出程序,着重解决了数据库处理流程和征信机构退出流程的衔接问题,防止信用信息在征信机构退出过程中出现泄漏。

在征信业中,人民银行将会做以下的事物: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通过系统以及数据库来保证征信业的运行。

在此征信业将会面临的现状:信息获取难,非法获取信息。

简述本人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解读

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角度:社会诚信问题突出,信用观念淡薄、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等现象屡禁不止,不依法行政,司法不公等情况时有发生。从反面折射出推进社会信用系统建设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条例》的立法目的

1)监管征信业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引导、促进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条例》出台的作用

1)解决征信业发展无法可依的问题; 2)引导征信业务健康发展; 3)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条

1.征信业务概念的要点 1)信息来自第三方 2)信息委第三方使用

3)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处理 2.信用信息的范围

1)信用信息的范围《条例》来进行直接规定; 2)禁止采集+限制采集的信息(第十四条) 3)由征信市场决定+信息主体同意(第十三条)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使用规定 1) 国家设立

2) 适用征信业务的一般规则; 3) 特殊性:机构设立、强制报数 4.除外规定的理解

政府履职产生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能公开的依法互联互通

第三条 。

1.国家秘密的范围: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商业秘密的范围:参考《反不正当及竞争》 3.个人隐私的范围:参考第十四条有禁止采集的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1.征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机构 2.征信机构主要经营征信业务 3.征信机构是公司制的组织方式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是个人征信业务,不予以赘述。 第十条

企业征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机构及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

1.定期报告:按年度上报一年开展情况;

2.报告内容:信息采集情况、对外提供情况、异议处理情况以及系统建设情况

3.对外公告:征信机构名单 4.公告频率: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注销。

1.处理的目的:最大限度利用信用信息、保护信息主题权益 2.三种处理方式:转让、移交、销毁 第三章 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

1.采集个人信息需信息主体同意:符合国际惯例;最大程度保护信息主体权利,防止信息被滥用

2.高管人员履职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不需经同意; 第十四条

1.禁止采集的信息:与个人信用无关的隐私信息,绝对禁止采集。 2.限制采集的信息:财产信息,告知不良后果后可采集。 第十五条

1.提前告知的意义:信息主体及时了解自身信息;减少异议;督促信息主体及时还款

2.事先告知:产生后,报送前;因信息主体地址变更而未及时更新,没有收到告知不违法本条规定;

3.不良预期是指实际预期而非预测预期;不良信息与不良贷款是两个概念(贷款五级分类后三类判断是否实际逾期)

4.告知只需一次:前一期逾期已告知,后一期逾期时,若前一期逾期未结清,则无需再次告知;如前一期逾期已结清,第二次需再次告知。

第十六条

1.保存期限的设定:符合国际惯例、低于国外保存期限; 2.5年期限的起算: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起算; 3.删除的含义:不保留

4.信息主体可以添加说明:不良信息说明,可以判断不良信息与信贷业务的关系。

第十七条

1.明确信息主体的知情权;

2.两次以外收费。社会征信机构,自行确定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发改委确定;

3.信用报告的内容: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社会管理信息、查询记录等 第十八条

1.约定用途的范围:不得超出业务办理的需要 2.征信机构的义务: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1.格式合同条款的设定:足以引起信息主体的注意; 2.明确说明:解释报送理由,约定用途等; 第二十条

1.按约定用途使用:不能超出用途使用 2.向第三方提供的限制:需经信息主体的同意

3.在约定用途及第三方时,避免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一条

1.采集企业信息的途径:多种渠道 2.采集企业信息的方式:不需要企业同意 3.对外提供企业信息的方式:不需企业同意

4.对企业信息的限制: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1.信息安全的保障要求:建立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2.征信机构内部查询个人信息的限制:规定查询权限和程序;记载查询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及内容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

1.保障信息准确的义务:不承担保证准确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 2.信息的作用: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第二十四条 1.服务器设置在境内

2.对外提供信息的限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 3.符合国际对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定 第四章 异议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1.异议申请(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 2.存在异议的需要在征信系统内作出标注; 3.核查处理(20日),自然日,包括7天长假

4.错误、遗漏的更正;无遗漏、遗漏的取消标注;不能确定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予以记载。

第二十六条

1.投诉的条件:认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 2.接受投诉的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3.投诉的处理时限:30日 第五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 2.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和运行;

3.专业运行机构与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关系:监督和被监督 第二十八条

1.接收信息的范围: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提供的信贷信息。

2.提供信息的的范围和方式: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信息使用者。

3.国家机构可以依法查询 第二十九条

1.强制报送数据: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

2.提供信息的方式: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企业和个人都需同意。 第三十条

保险、证券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规定,由监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收费标准:补偿成本,发改委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第三十四条 1.监督管理措施 1) 现场检查;

2)询问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和个人 3)查询、复制有关资料、封存有关资料; 4) 检查信息系统 2.依法行政 1)不得少于2人

2)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1.违法主体:非法机构和个人

2.违法行为:未经审批设立机构或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3.法律责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1.违法主体:个人征信机构、企业征信机构

2.违法行为:重大事项变更未审批、变更名称未备案;企业征信机构未备案;

3.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罚款。 第三十八条

1.违法主体: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 2.违法情形:(八种)

3.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1.违法主体:征信机构、个人征信机构和企业征信机构 2.违法情形:未按照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3.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罚款 第四十条

1.违法主体: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 2.违法情形:(五种)

3.法律责任:行政责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1.违法主体:信息提供者 2.违法情形:报送个人不良信息,未提前告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结果 3.法律责任:罚款 第四十二条

1.违法主体:信息使用者

2.违法情形: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未经个人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3.法律责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1.违法主体:征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违法情形: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泄露国家秘密或信息主体信息

3.法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1.信息提供者界定

1)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2)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息的单位 2.信息使用者界定

1)从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2) 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获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3.不良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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