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法规

2020-03-02 18:16: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征信法规

一、征信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十年来,征信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逐步建立了以国家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多层次制度体系,保护了信息主体权益,有力地促进了征信业的发展。

(一)《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发布实施

人民银行一直积极推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制定,深入研究征信立法相关的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草拟工作。2012 年12 月26 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并于2013 年3 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征信业务的基本规则、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法律地位及运营规则、征信业的监管体制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建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2005 年,人民银行发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 号),并相继出台配套制度,保障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规范了商业银行报送、查询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二是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制度。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管理框架上,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功能与管理、借款人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以及异议处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对新型授信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了规范。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方式、条件、程序以及业务流程。

(三)完善信用评级管理制度

为规范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2006 年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 号),明确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评级原则、评级内容和评级程序等内容,对评级机构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进行理和指导;2008 年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作业管理的通知》(银发〔2008〕75号),对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评级的现场访谈、作业时间进行了规范。信用评级管理制度的实施,规范了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保护了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了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四)推动征信标准建设

2005 年起,人民银行把征信标准化建设作为征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启动了征信标准化建设。一是发布征信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的基本标准规范。制定和发布了《征信数据元数据元设计与管理》等五项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了信息跨部门、跨行业共享和应用。二是制定信用等级评价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和发布了《征信数据元信用评级数据元》和《征信数据交换格式信用评级违约率数据采集格式》等5 项金融行业标准,促进了评级机构的规范执业。

专栏2:主要国家征信法规简介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不同、征信模式不同,法律制度设计存在较大差异。国外对征信行业的立法有专门立法和分散立法两种形式。北美和新兴市场国家多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欧盟国家、部分亚洲和南美国家则多采用分散立法的形式。普遍注重对个人征信业务的规范,对企业征信业务的限制较少,大多明确了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范围,重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赋予信息主体在征信活动中的重要权利。 美国征信法律制度

美国的征信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个人信用报告业务的法律。1970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用报告业务的法律,即《公平信用报告法》(The Fair Credit Report Act)。该法颁布40 年来历经17 次修订和三次重大修改。该法系统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信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等在征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从保护消费者隐私和信用报告准确性的角度出发,规定了信用报告的合法用途、负面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信息主体获取和要求更正本人信息的权利、征信机构对信用报告准确性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除《公平信用报告法》外,美国的征信法律制度还涉及《公平债务催收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银行保密法》、《信息自由法》、《金融隐私权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用账单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借记卡披露法》、《房屋抵押披露法》等近20 部法律,共同形成较全面的征信法律体系。 英国征信法律制度

英国主要从个人数据的取得和使用方面规范征信机构行为,并给予私营征信机构足够的生存空间。与征信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消费信用法》和《数据保护法》。1974 年实施、2006 年修订的英国的《消费信用法》充分体现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该法对消费者与信贷提供者之间涉及第三方征信活动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2006 年修订后增加了“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必须申请信用许可证”的内容。1998 年颁布的《数据保护法》在强调开放各种数据的同时,特别规定不能滥用数据。该法对数据的取得和使用作了详细规定,着重强调个人的权利,规定个人有权知道自己何种信息被收集及谁使用了信息从而达到保护消费者隐私、监督管理征信机构、规范征信业发展的目的。 韩国征信法律制度

韩国征信业法律制度规范出发点是对企业和个人等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同时强调对信息的科学合理使用。韩国1995 年的《信用信息使用与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专门对信用报告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传播与保护进行了全面和具体的规范,对征信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是韩国征信业的基本法律规范。此外,韩国还制定了涉及公共部门的信息公开与保护以及适用于私人事业领域的信息公开与保护的数部法律。前者的代表性法律是1994 年的《公共机关保有个人信息保护法》、1998 年的《公共机关信息披露法》,后者的代表性法律是2000年生效的《信息及通讯网络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 日本征信法律制度

日本有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法律条款,因此征信立法主要以个人数据保护为目的,涉及企业征信的内容较少。日本于2003 年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尊重个人人格的基本理念、国家以及地方公共团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职责、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的基本事项等予以明确,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包括征信机构)应遵守的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日本还颁布了保护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等持有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并通过《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设置法》以及《对〈关于保护行政机关所持有之个人信息的法律〉等的实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等的法律》保证实施。

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日趋完善

人民银行从信贷征信起步,建成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

(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历程回顾

在1992 年贷款证制度、1999 年个人征信上海试点、2002 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三级数据库的实践基础上,人民银行于2004 年开始组织商业银行启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并于2006 年1 月和6 月正式宣布全国联网运行,提供查询服务。

图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历程

(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情况

自2006 年以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不断扩充,收录信息数量快速增长,数据质量稳步提升,数据查询量大幅提升,征信系统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基本涵盖金融市场所有授信机构类型。截至2012 年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接入机构622 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接入机构629 家。

图2:2012 年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服务的机构用户

图3:2012 年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服务的机构用户

第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截至2012 年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1859.6 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建立了信用档案,信息规模已经居全球企业征信系统前列。

图4:2007~2012 年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数量

截至2012 年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8.2 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收录的自然人信息数量居世界各征信机构之首。

图5:2007~2012 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量

第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服务功能日益增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覆盖全国的信息服务网络,为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利用覆盖全国的客户服务网络,免费为信息主体提供自身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宏观管理及金融监管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截至2012 年底,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通查询用户13.3 万户,全年查询次数9733.1 万次,日均查询次数26.6 万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通查询用户15.4 万个,全年查询次数2.7 亿次,日均查询74.9 万次。

图6:2009-2012 年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年度查询情况

第四,各类产品不断创新。随着产品研发和创新力度不断加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产品种类从单一的信用报告查询向提供关联企业查询、信贷报表等征信增值产品发展,研发完成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并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试用。

第五,异议申请得到妥善解决。为保护信息主体的异议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个人开通了异议申请服务。2012 年,受理有效个人异议申请近5000 笔,异议回复率达到了99.8%,解决率达到了99.4%,个人异议平均回复和解决天数分别从2007年的27 天和78 天缩短至2012 年的6 天和8 天。

(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成效

目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信息产品不仅为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应用与信用风险管理中,而且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其他方面。

一是促进金融机构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提升审批效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金融机构实现了信贷决策从简单的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转化,有效提高了风险管理能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提高授信申请审批效率、推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方面也成效显著。

二是为信贷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近年来,我国信用卡、消费信贷等发展迅速,借款主体不断增加,而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金融体系稳定运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三是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别是部分政府部门在财政贴息项目审查、小微企业扶持计划资质认定、企业信用分类管理、集中采购、项目招投标、招商引资、公务员录用等活动中将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有效促进了失信联防惩戒机制发挥作用。

专栏3:征信监督管理的国际比较

从世界经验来看,一国的征信监管和该国的征信市场建设模式直接相关。美国的征信体系以市场为主导,征信机构完全市场化运作,因此美国仅在法律框架下对征信业进行必要、有限的监管,且多个监管部门根据法律在相应职权范围内行使相关监管职权,监管环境较为宽松。欧盟国家既有以中央银行主导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也有市场化运营的私营征信机构,但欧洲各国普遍成立了专业监管机构,非常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采用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亚洲国家的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大多由中央银行推动征信业的发展,在监管的同时注重培育征信市场。

一、美国以法律体系为主导的多元化监管模式

美国实施的是政府部门“多头监管”,没有专门负责征信业监管的行政部门,由相关法律对应的主管部门在其相应的职权范围内发挥对行业的监管和执法功能。美国的征信监管部门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金融相关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财政部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系统和联邦储备保险公司,主要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法律一般指定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的货币监理局作为执法机关。二是非金融相关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信用联盟总局等,主要规范征信业和商账追收业。联邦贸易委员会是美国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主要负责征信法律的执行和权威解释,推动相关的立法等。

此外,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加强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准许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内部成立信用评级办公室,对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进行监管,同时赋予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制定权。同时,在联邦储备委员会内设立一个全新的、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管理并执行新的针对消费者金融监管的联邦监管制度。 美国比较注重市场的自由发展,因此为征信业提供了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如美国要求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披露和公开其掌握或反映自身状况的各种信息;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采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无需经信息主体人的同意。同时美国在必要的方面加强监管,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给予严格保护;禁止采集种族、信仰、医疗记录等隐私;对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规定了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对滥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惩处。

二、欧盟以专业监管机构为主导的一元化监管模式

欧盟国家普遍成立了专业监管机构,负责数据保护和征信机构的监管工作。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由中央银行主导管理征信业。英国则由独立的公共行政部门——信息专员署负责征信业管理。在德国,政府作为主要出资方,建立全国数据库,形成了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均设立了个人数据保护监管局,对掌握个人数据的政府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这些专门的监管机构可制定法规,享有行政执法检查权,负责确保各项数据保护法法规的严格贯彻执行,维护信息主体各项权益。欧盟国家特别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对征信业的监管更为严格。如德国规定,只有在法律允许或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征信机构才能提供用户的信用数据;信息主体有权了解征信机构收集、保存的本人信用档案;禁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公开消费者收入、银行存款、消费习惯等有关信息。德国还要求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委托一名数据保护官,具备专业知识和可信度,致力于德国数据保护法的执行。

三、印度以中央银行为主导的培育和监管并重的模式

亚洲多数国家采取政府主导模式建立征信体系并实施监管。印度财政部和印度储备银行发起成立了印度第一家银行信贷信息共享机构——信用信息局有限公司,负责采集和发布商业信贷和消费者信贷数据。印度储备银行出台了《信用信息公司管理条例》,向信贷提供者颁布了多项规范性文件,强调印度储备银行对信用信息公司的设立、运行、退出的审批监管,并对信用信息的披露使用作出限制和规定。印度尚未制定明确的隐私保护法或信用信息保护条例,但在有关法规中对保护个人隐私问题提出了原则要求。印度储备银行积极推动信用评级的发展,出于对本国评级机构成长期保护,外国评级机构只能以与本地机构合资或合作方式进入。印度储备银行与印度证监会要求特定的公开证券发行人进行信用评级,印度证监会制定了《信用评级机构管理条例》,对信用评级机构开立、运行、监督、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

专栏5:征信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区别和联系

征信体系是指采集、加工、分析和对外提供社会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的相关制度与措施的总称,包括征信制度、信息采集、征信机构和信息市场、征信产品与服务、征信监管等方面,其目的是在保护信息主体权益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制度与安排,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社会信用体系是指为促进社会各方信用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的总称,包括制度安排,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和披露机制,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的机构和市场安排,监管体制、宣传教育安排等各个方面或各个小体系,其最终目标是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础,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披露、传播、预警等功能,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从而惩戒失信行为,褒扬诚实守信,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征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核心环节。社会信用体系是目的,征信体系是手段。征信体系建设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提供信用信息产品,使金融交易中的授信方或金融产品购买方能够了解信用申请人或产品出售方的资信状况,从而防范信用风险。同时,通过准确识别企业、个人身份,保存其信用记录,有助于形成促使企业、个人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约束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更广泛,除征信体系建设外,其他部门如质检、税务等对本行业内部的市场行为进行惩戒和表彰奖励等都属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内容。

征信业管理条例

征信业读后感

征信业管理条例

中国征信业大事记

征信业管理条例》解读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

《征信业管理条例》宣传方案

全球征信业发展历史

《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局限性

征信业管理竞赛答案(推荐)

《征信业法规.doc》
征信业法规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