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工作细则

2020-03-02 12:14: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入党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不断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是党的建设的需要,也有助于共青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工程建设“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共青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全院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认真地抓实抓好。

第三条 “推优”工作应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帮助和指导共青团组织开展 “推优”工作。对共青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要注意培养、教育,条件成熟者应列为发展对象,及时吸收到党内来。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紧紧围绕两个文明建设,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推优”工作的重点是优秀团员、各级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六条党团组织要注重加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团员、团干部队伍素质,为“推优”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七条党组织发展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一般要经过共青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发展2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征求共青团组织意见。

第八条“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推荐单位,特殊情况下,上级共青团组织也可直接推荐。

第二章推荐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凡年龄18至28周岁,志愿申请入党,政治素质好,工作成绩突出,学习成绩优秀的团员青年可作为推荐对象。其条件是: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工作勤奋,在学习和工作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自觉遵守纪律法规,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能够完成共青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4、学习成绩优良,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名列团支部(班级)前列。1

第十条曾被评为“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以及受到其它院级以上(含院级)表彰的先进个人,其本人申请入党,经共青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可优先列为发展对象。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或代表学院取得重大荣誉(省级以上)、为学院建设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其本人申请入党,经共青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年龄在28至35周岁的青年,志愿申请入党,在青年中能够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投身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符合入党条件的,共青团组织也应积极向党组织推荐。

第三章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二条党团组织要对全体团员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他们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实践中去,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帮助他们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村立科学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第十三条对申请入党的团员,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帮助他们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党性观念,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引导他们在各方面发挥模范作用。第十四条各级党团组织要根据青年成长的特点及其规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完善培养、教育的形式、方法,注重利用党课、团课教育功能,通过赋予职责和重要岗位的实践锻炼与考验等,加强对申请入党团员的培养教育。第十五条推荐的团员被党组织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应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负起直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责任,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培养联系人,共青团组织也要继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工作。

第四章“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共青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每年一次,也可根据党组织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推荐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的程序办理。推荐的具体步骤是:

1、团员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后,党组织应及时将其情况通知该团员所在团支部。团支部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一般半年至一年。

2、考察期满后,团支部要召开支部大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在培养考察期间的表现并进行民主评议。团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提出意见,确定推荐对象报系团总支审批,同时向系党支部汇报。

3、团总支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审批后,填写《优秀团员青年入党推荐表》报院团委,院团委定期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推荐对象所在团支部正式向党支部推荐。

4、“推优”在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开展。

第十八条团支部和团总支在形成推荐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在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作出决定,待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党支部对团支部推荐的发展对象,应在接到团支部报来的《优秀团员青年入党推荐表》后,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并在半年内讨论研究,并将讨论结果通知团支部。

第五章“推优”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纳入党建工作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落实。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建立必要的党团联系制度,每半年听取一次共青团组织“推优”的工作汇报。各级共青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落到实处,纳入团建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要及时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推优”工作情况,提出“推优”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共青团组织应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制定“推优”计划,向党组织报报。党组织在研究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共青团组织的“推优”意见。

第二十二条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必须认真填写《优秀团员人党推荐表》,并作为党组织发展团员入党的必备手续。对要求人党,并纳入培养的推荐对象,因学籍转移,职业变更,工作调动,原单位党团组织应负责将其培养教育或考察情况等有关材料及时归档,转移到现单位的党团组织。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时间应连续计算。

第六章“推优”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杜绝拉关系,送人情,个人说了算等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各级党团组织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有关规定列入推荐对象的应予撤销,对有关责任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党纪、团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院党委党群工作部、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团员青年的推优工作,比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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