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2020-03-02 21:17: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广东省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路政人员依法行使路政巡查职责,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路政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队伍依法对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公路实施路政巡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必须重视、组织好路政管理队伍依法实施路政巡查,保障路政巡查需要的人员、车辆、经费和办案器材等,不断提高巡查装备的科技含量,将路政巡查和养护巡查等有机结合,共同维护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查和制止各类占用、损坏、污染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三)检查和制止各类损害公路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行为。

(四)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现场秩序。

(五)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全程监控。

(六)排查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

(七)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路政人员依法实施路政巡查,每次同行人数不少于2人。执勤时必须着装整洁,穿统一的路政制服(夜间及恶劣天气巡查时须佩带反光警示标志),并持有效执法证件,带齐法律文书及其他必要装备。

第六条 公路路政巡查采取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为辅的方式。巡查车辆统一使用交通部规定标志的车辆,路政巡查车辆车况必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保持车辆内外整洁美观,驾驶员必须着路政制服,携带相关证件。

第七条 各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巡查每月有效巡查天数不少于二十天,国道每周巡查三次以上,省道每周巡查二次以上;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每天巡查不少于两次。

第八条 路政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路面范围内有明显影响行车安全的障碍物要及时清除,不能自行清除的通知有关责任人清除。

第九条 巡查过程中遇有交通事故必须快速反应,迅速处置,保护现场,认真勘察事故现场路产损失情况,按程序调查取证并及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巡查过程中发现故障车,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到场处理。

第十条 实施路政巡查时,必须认真填写《路政巡查日记》,履行交接班手续,要求记录准确、详实、精炼。

第十一条 实施路政巡查,应当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公路车辆正常行驶秩序。

(一)路政巡查时,路政巡查车辆应靠右行驶,巡查车辆速度原则上要求:高速公路不超过80km/h,并在右侧车道行驶,接到突发事件处理指令时不得超过120km/h;国省道干线公路不超过60km/h,接到突发事件处理指令时不得超过100km/h;恶劣天气通行条件较差时,应开启示警灯减速慢行,夜间巡查必须打开示警灯。

(二)紧急情况下,路政巡查人员需要横穿公路时,应距离通行车辆足够安全距离疾步通行,夜间通行时应向路面加晃强光手电筒,严禁呼唤当事人横穿高速公路。

(三)停车处理公务时,必须停在右侧路肩,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并从右侧车门下车(驾驶员除外)。

第十二条 路政管理队伍没有按规定履行路政巡查职责的,检查发现后将向全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省局原《广东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管理规定》废止。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管辖路段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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