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合同范本

2020-03-02 01:49: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目录

合 同 协 议 书 2

第1条 合同文件 2

第2条 工程承包形式 3

第3条 总承包工程范围及内容 3

第4条 合同价格 4

第5条 支付条款 5

第6条 开工及完工时间、竣工时间 7

第7条 检验 7

第8条 保险 7

8.1 工程一切险及建筑施工机具保险 7

8.2 第三者责任保险 7

8.3 雇主责任险或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

第9条 税费 7

第10条 包装运输 8

第11条 工程质量 8

第12条 工厂性能保证 8

第13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8

第14条 生效日 8

第15条 争端的解决 9

第16条 代表的指定 9

第17条 工程监理 9

第18条 其他 9

第19条 合同执行 9

合 同 协 议 书

业主: (以下简称“业主”)

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签订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业主和承包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1条 合同文件

1.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将构成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且每一文件都应作为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

1、合同协议书及双方商定的附件;

2、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

5、招标阶段的补遗及澄清文件;

6、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7、招标文件;

8、其他文件。

1.2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将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双方商定的附件;

2、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

5、招标阶段的补遗及澄清文件

6、招标文件补充说明;

7、招标文件;

8、其他文件。

如果在文件中出现含糊或歧义时,业主代表将向承包人发出必要的澄清或指示。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这些变更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其他合同文件;且签署在后的协议或文件效力高于签署在先的协议或文件。

第2条 工程承包形式

2.1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3条 总承包工程范围及内容

3.1前期委托工作

在合同生效之前,承包人协助业主进行方案的研究工作。

3.2 工程范围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按本合同要求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完成包括工程设计、主要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设备的采购、工程保险、土建施工、安装、调试、分部及整套启动试运、性能验收试验、工程达标、工程竣工验收等方面所需的所有工作和服务,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以下简称“服务”)。

但厂外生活福利工程、厂外运灰道路工程和业主自购自营设备不包括在服务范围内。

在不损害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承包人应负责;

自初步设计开始,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范,选择确定供应的设备、材料、设施、工具和采用的加工工艺及技术。

3.3工程管理及工程协调

采购设备、材料、设施、机具以及其他物品。设备采购宜与业主共同协商。 把设备、材料、设施、机具以及其它货物运输到项目场地,并负责其存放、保护和保管。

实施安装及所有与机组有关的工作,包括清淤、平整项目场地、土建、安装等工作。

按本合同规定对机组试验、调试、校正和修理及性能验收试验。

在机组的质量保证期内,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补救提供缺陷补救所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按本合同的具体规定,除提供为实现本合同所述目的所需的所有物品外,还应提供设备采购合同项下的生产备品备件和剩余的消耗性材料、竣工图纸、工艺流程图和运行与维护手册说明书、技术规范等。

3.4 质量保证

承包人在整个质保期内将在项目内维持熟悉项目并具有电力工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完成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

3.5文件和手册

承包人应尽快(最晚不得迟于项目进度表所要求的日期)向业主提交与服务有关的规范、数据表、图纸和计划以及其他资料和文件。

在各机组完工日期的12个月前,承包人应分批向业主提交详尽的包括该机组全套设备和各系统、装订成册的运行及维护手册等资料(包括承包人自行编制的和其自设备供应商处获得的全部操作资料和特殊指令要求),以供业主编制运行维护规程(以下简称“运行规程”),但对于不影响运行规程编制的资料最迟应在该机组完工日期的6个月前全部提交。在业主编制运行规程过程中,承包人应按业主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此外,承包人还应在质保期内,按业主要求更新或更改该等操作资料,以反映操作或维修程序上的变化。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业主递交一份由承包人编制的符合本合同要求,并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之间的正常工作关系提供准则的手册(简称“程序手册”)。除其他资料外,该程序手册还将包括一个承包人组织结构图、通讯联络程序、项目档案管理系统、审阅设计文件和项目进度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60日内,向业主提交一份由承包人编制的符合本合同附件八所述要求的质量保证大纲(以下简称“项目质保大纲”)。承包人应遵循该项目质保大纲,并建立其在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 期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

理网络,以确保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应采用的施工和工程设计的方法及标准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4条 合同价格

4.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 )。

本合同价格由以下各项费用组成:

4.1.1 设计费: ;

4.1.2 设备购置费:人民币: 万元,

4.1.3 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费为人民币 万元,

安装费为人民币 万元。

4.1.4 技术服务费(含专利、技术使用费等):人民币 万元。

总承包管理费:人民币 万元。

4.2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下列原因外,原则上不作调整:

4.2.1 在审查初步设计时因业主调整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所引起的较大投资 增加由业主负责;

4.2.2 在合同履行中,因工程总承包范围进行调整及业主原因导致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减;

4.2.3 业主风险导致的投资增加;

4.2.4 因现场建设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如地质条件、外围条件等;

4.2.5 因政策性变化、市场价格重大变化而调整费用:

4.3由业主原因引起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格调整的计价原则在合同条款中另行规定.

第5条 支付条款

5.1 前期工作费

在本协议生效后两周内,业主向承包人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以承包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

5.2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生效后一个月内、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 万元)的预付款。 支付单据:1)支付申请书一式四份;2)次月工程项目使用资金计划申请表。

5.2设计费及总承包管理费

5.2.1设计费:初步设计审查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60%( 万),完成全部施工图后10天内业主向承包人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90%( 万)。

5.2.2总承包管理费及技术服务费:工程开工后10天内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管理费和服务费总额的30%( 万);承包人承接的安装工程开工6个月后,业主再向承包人支付管理费和服务费总额的50%( 万)。

5.3工程进度款

5.3.1建安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在每个月的25日至26日内,根据承包人当月25日前完成的工作量提出形象进度报表,报监理公司、业主(现场管理人员)审核并签认,业主在接到经监理和业主的现场管理人员确认的进度报表后10个工作日内按当月实际完成建安实物工程量的80%给予支付。(同时,承包人需将次

月的资金使用计划报予业主。)

5.3.2建安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中建安工程总价的50%( 万)时,业主开始在承包人工程进度款项中扣回已付预付款,但每次扣回预付款的金额为本次进度款的25%,扣完为止。

5.3.3建安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建安工程费总额的90%( 万)时停止支付。

5.4设备采购

5.4.1设备的付款方式:

承包人与供货商的供货合同签订后,三大主机采购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 40 %;每批辅机采购合同签定后一个月内,每次支付设备总价的10%(预计四批);

设备安装合格后,业主向承包人支付设备总价的10%。

5.5承包人在完成整个系统联动试车验收合格投入试生产后30日内,业主向承包人支付至总承包合同价的95%( 万)。

支付凭证:1)支付申请书一式四份

2)业主签发的验收合格报告一式六份

5.6承包人在工程达产竣工验收后,凭业主签发的最终验收证书,业主在竣工验收后14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总承包合同价的100%( 万),同时,承包人出具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的质量保函。

5.7最终支付:在投产一年后的一个月内,由业主向工程承包人退还质量保函。

5.8以上款项的支付申请书由业主批准后支付。

第6条 开工及完工时间、竣工时间

6.1开工时间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要求的时间开工。

6.2完工时间

承包人应在下列相应的计划完工日或之前达到机组完工,并将该机组移交业主投入试生产:

机组计划完工日为 年 月 日。

6.3竣工时间

本工程完工投产后(半年内),新电厂达产、全部保证值测试达到合同技术附件标准,工程竣工资料提交完毕。

第7条 检验

承包人必须按各级管理部门的有关法规,及时向其主管部门报验,并办理有关使用许可证手续.

第8条 保险

承包人应根据以下要求进行投保:

8.1 工程一切险及建筑施工机具保险

8.2 第三者责任保险

8.3 雇主责任险或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9条 税费

9.1总承包合同工程的征税

根据现行税法对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征税金,应由承包人承担。总承包合同价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承包人所应缴纳的所有税款及费用。

第10条 包装运输

10.1承包人所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物品均为出厂时的原包装。

10.2承包人所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物品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过程中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防止货物受潮、生锈、被腐蚀、受到冲击以及其它原因包装不当引起的破坏。

10.3承包人所提供工程设备内必须有详细的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消耗品和专用工具,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10.4工程设备、材料、物品运输中的运输和装卸费用及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第11条 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标准按合同条款及合同规定执行,必须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评标准,环保指标必须达标。工程质量确保优良。

11.2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11.3工程质量保证期

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合同的质量保证期立即开始。保证期为一年

第12条 工厂性能保证

12.1工厂性能保证未能达到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承包人应立即进行整改,弥补缺陷、达到合同要求,否则,业主有权从其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业主自行弥补上述缺陷所需的费用。

第13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在合同谈判时,另行规定。

第14条 生效日

14.1 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履行其所负担的上述条款义务。

第15条 争端的解决

15.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功,双方同意将因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文件而产生的争议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条 代表的指定

16.1业主和承包人在认识到保持联络和根据合同要求及时作出决定的重要性的前提下,应指定专人履行合同中所涉及的责任和义务。

16.2业主和承包人对代表的指定不应该认为与合同双方有权批准或撤换代表相抵触。业主和承包人将指定其合法授权代表按上述日期执行本协议,特此证明。

第17条 工程监理

17.1本项目工程将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一旦确定后即书面通知承包人,监理公司受业主委托负责总承包工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项目业主另行书面通知。

第18条 其他

18.1 承包人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各项技术性能指标须经有资格、具有能力的国家法定监测部门检验,检验合格交付。

18.2本合同的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经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19条 合同执行

19.1合同一式25份(含技术附件)。其中: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23份,业主执18份,承包人执5份。

19.2本合同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

19.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9.4本合同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十八个月后失效。

业主: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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