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待岗人员管理规定(示本)

2020-03-01 23:07: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深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力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 适用条件

3.1 组织纪律性差,不服从公司管理,无故旷工,经常迟到早退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2 工作态度消极,责任心差,作风拖拉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多次出现失误的;

3.3 不遵守职业纪律,不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

3.4蓄意违反安全规章或不遵守操作规定,以致危害其他员工安全的;

3.5填写公司文件时虚报资料或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的;

3.6未经授权擅自挪用公司财物或在收款后不及时上交公司的;

3.7凡旷工连续超过3天(含)或一年内累计超过7天(含)的;

3.8擅自开启他人电脑,翻阅、抄录或复印他人资料;

3.9公司认为具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或不能胜任目前工作,需要待岗学习的。 4 待岗程序规定

4.1待岗制度的处理程序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待岗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向拟待岗人员送达待岗通知书,并于15日后在公司网站公布。

4.2待岗制度的救济途径

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罚意见后、公司公布处罚结果前,受处罚人员有权向公司工会申请调解,调节不成或调解超过15日的,仍按原决定执行。

5 待岗人员的管理

5.1 待岗人员自待岗之日起,回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和其原部门共同管理。

5.2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每月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思想学习汇报,由原部门负责定期对待岗人员培训并根据需要安排临时性工作。

5.3 待岗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具体时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4 待岗期满,是否应继续待岗或恢复上岗,由人力资源部上报相关主管公司领导,报总经理批准后视具体情况确定。

5.5 待岗期间,如有劳动合同终止情况,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不再续签。

5.6 待岗期间,如再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有公司认为不当行为时,或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可作辞退处理。

5.7 对未经公司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按辞退处理。

6 待岗人员的待遇

6.1 自待岗之日起,待岗人员工资将做下调调整,具体工资最低不低于国家标准。

6.2 待岗期间停发公司发放的一切福利待遇。

6.3 待岗期间只发放午餐补贴和通讯费补贴。

6.4 待岗期间不能对所获得的期权行使权利。

6.5 依据公司其它规章制度受到处罚并不影响本制度的执行。

7 其他规定

7.1本制度制定时间:2009年2月5日

7.2本制度颁布时间:2009年2月15日

7.3本制度修改时间:2009年3月9日

7.4本制度自颁布或修改后公示之日起生效

7.5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公司行政处罚管理规定(示本)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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