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承诺业务简介

2020-03-02 18:21:1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贷款承诺业务简介

一、贷款承诺业务的概念及种类

(一)贷款承诺业务的基本概念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应客户申请,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在项目符合银行信贷投向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客户承诺在一定的有效期内,提供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用于指定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周转。贷款承诺属于表外(中间)业务,属于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CONTINGENTCLAIMS)。在我国,表外(中间)业务以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为主,但也有不收取手续费的承诺业务,如:项目贷款承诺。

(二)贷款承诺业务的种类

按照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普遍做法,贷款承诺可以分为:项目贷款承诺、开立信贷证明、客户授信额度和票据发行便利四大类。

1.项目贷款承诺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是项目业主或投资方对资本金以外投资来源落实的重要依据。按承诺的内容和形式不同,可分为:有条件贷款承诺、约束性贷款承诺(或是融资类投标书)。

(1)有条件贷款承诺在我国原有投资体制中,商业银行对外出具的贷款承诺,主要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批以及营销目的,均有限制性条件,不应属于表外(中间)业务性质。在新的投资体制下,对固定资产投资改变为区分不同情况由国家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分别实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银行出具贷款承诺是严格限制条件的,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表外(中间)业务。

(2)约束性贷款承诺对大型建设项目,目前业主或投资方对银行贷款的落实经常会采用招标的方式或类似招标的方式,要求商业银行提交融资方案、融资意见的,在标书中规定了比较具体的贷款条件,一旦中标后,银行应该按照承诺的条件提供贷款,因此银行提交的融资类投标书应为约束性的贷款承诺,在出具之前需经过与正式批准贷款相同的审批程序。

另外,对于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时,牵头银行往往要求各参与银行对认购的贷款份额出具相应的承诺,用以确定银团的组成成员和各自的贷款份额,有的在签订正式的银团贷款协议前,还需有所有参加银团的银行就共同认定的贷款条件和达成的一致意见,签定初步的协议,以便与项目业主或投资方进行谈判。因此,这类业务也应是约束性贷款承诺。

2.开立信贷证明

此种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应客户(项目业主或投资方)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用于参与大

型建设项目/工程的招/投标中,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书面文件。

信贷证明根据银行承诺的性质不同,分为有条件的信贷证明和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两类。有条件的信贷证明业务中,投标人中标后,银行仅在投标人满足授信条件后才给予融资支持;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中,投标人中标后,银行即应承担给予投标人融资支持的义务。这类业务银行一般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3.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商业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一般商业银行要与客户签定授信协议。授信额度有效期限按照双方协议规定(通常为一年),适用于规定期限内的各类授信业务,主要是用于解决客户短期的流动资金需要。按照授信形式不同,可分为贷款额度、开证额度、开立保函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承兑汇票贴现额度、进口保理额度、出口保理额度、进口押汇额度、出口押汇额度等业务品种分项额度。其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以适当放宽。这些分项额度可以方便地办理短期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短期贷款额度和其他分项额度的配合使用,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全面高效服务的重要措施。

授信额度项下发生具体授信业务时,商业银行还要按照实际发生业务的不同品种进行具体审查,办理相关手续。由于从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授信额度可以视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种授信承诺。按照授信额度协议内容的不同,又可分为可撤消的和不可撤消的两种。

(1)可撤消的授信额度是指,客户与银行之间达成的非正式协议,例如授信合作协议、综合授信协议等。在该类协议中,银行同意在一定时期内以规定的利率及其他条件,向客户提供不超过额度范围的贷款。授信额度协议可以撤销,没有法律约束力,商业银行没有提供贷款的法定义务,也不会向客户收取承诺费、手续费。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将此类额度协议作为维护、巩固与优质客户关系的营销手段。

(2)不可撤消的包括循环信用额度和备用信用额度。

循环信用额度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不可撤销的正式协议。按照协议条款,银行需要在约定时间向客户提供贷款,协议中已列明贷款条件,包括最高贷款金额、到期日、利率和费率等,这种协议一般有限期较长,借款人在有效期内可多次使用额度,并且可反复使用已偿还的贷款,只要借款人在某一时点使用的授信余额不超过全部承诺额度即可。循环信用额度协议期限一般为 3 年,但额度项下只能办理协议期限以内的授信业务,并且还要在协议中设定保护性条款,明确每年银行需要年审,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银行可调整授信额度,如果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银行可随时终(中)止授信额度协议的执行。循环信用额度又可分为直接的循环信用额度、递减的循环信用额度(在协议上约定一个递减额度,每隔一定时期扣减部分承诺额)和可转换循环信用额度(在转换日之前,为直接循环信用额度,在转换日之后,为定期贷款承诺,承诺额降至已提用而未偿还的贷款金额,未提用的承诺失效)。

备用信用额度是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不可撤销的正式协议,协议详细规定了商业银行提供信贷便利的额度、时间、贷款利率和贷款清算等。在备用额度下,借款人可以在协议期限内多

次提用贷款,一次提用部分贷款并不失去对剩余承诺在到期日之前的使用权利。备用信用额度不同于循环信用额度之处在于借款人不能使用已偿还的贷款。备用信用额度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

4.票据发行便利

票据发行便利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根据事先与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借款人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一般为 5~7 年),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票据,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取得中长期的资金融通效果。承诺包销的银行依照协议负责承购借款人未能按期售出的全部票据,或承担提供备用信贷的责任。包销承诺为票据发行人提供了转期的机会,从而保障了企业获得资金的连续性。

二、贷款承诺业务的简要操作流程

(一)项目贷款承诺

此类贷款的操作规程与固定资产贷款审批的程序基本相同,可参照资产类业务中固定资产贷款的相应内容去掌握,在此不再赘述。所不同的只是与正式批贷相比,贷款条件没有全部落实,如:国家对项目的审批/核准,环保、土地批复的最终落实、资本金到位的验资/审计、贷款担保合同的签定等等,尚待发放贷款前逐项落实。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满足商业银行授信政策(如:客户、行业、投向等)前提下,银行必须对项目进行严格的评估论证,并按照银行内部授信授权的相关规定以及审批程序,分别经总行或分行审批,由总行或分行对外出具。目前对于上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需要由商业银行的总行出具贷款承诺。

1.用于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承诺函中,必须设定限制性条款:明确贷款正式批准必须以落实商业银行认可的贷款条件、具体授信条件需经过商业银行贷款审查程序审批获得批准为前提;承诺函中不得对贷款具体条件做出无条件的承诺;承诺函的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年;承诺函中需明确该项目贷款最终的有权审批机构。

2.用于融资类投标或签定初步的银团贷款协议,要按照标书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出具,但对外提供的标书和协议样本要经过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审批认定,对于不符合商业银行授信政策,不具备授信基本条件,或有损与商业银行利益的条件,在得到调整/修改前不得对外提供。

(二)开立信贷证明

此类业务的办理程序是:公司业务部门受理客户信贷证明业务的申请后,应对投标工程项目的真实性情况、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机构等进行确认。公司业务部门审核后同意办理的,应区别不同的信贷证明种类确定是否占用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向结算业务部门出具联系函(或通知函等);结算业务部门凭公司业务部门的联系函(或通知函等),审核确定信贷证明的格式后,为客户出具信贷证明。对信贷证明业务的授信审批权限与贷款业务的审批权限相同。

在出具的信贷证明中,要明确授信对象、授信用途和最高授信金额,以及证明的有效期限。除此之外,有条件的信贷证明中要有“供 XX 公司在符合我行贷款条件时使用”的内容;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中要有“供 XX 公司中标后在需要时使用”的内容。并明确授信对象提交财务报表中列示的流动资产项目无一作为信贷证明额度的抵押担保。有条件的信贷证明不占用授信额度,无条件的信贷证明占用授信额度。

(三)客户授信额度

对于受理客户提出的授信额度申请时,商业银行应对该客户所属本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作出分析,对该企业未来一年内产、供、销存、盈利及资金周转计划进行了解,并核查该客户在银行的授信余额、期限、担保及还本付息情况,以及在商业银行办理结算和存款的情况。客户要向银行提出授信额度的品种、金额、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抵质押品或信用担保的全部法律材料。

公司业务部门在调查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担保条件和以往在商业银行承做业务和授信情况的基础上,综合客户的授信需求几及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提出对授信额度的评估意见和各业务品种的额度分配方案,报风险管理部门审批。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最高风险限额、银行资金来源和初审意见,审定并向有权审批人报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批准后,商业银行即可以与客户签定授信额度协议,协议一经签定,无论是否使用银行提供的授信,均视为占用相应的风险限额。

客户准备使用授信额度时,商业银行要根据使用具体的授信品种,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具体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如:短期贷款、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等,均应按照各自的授信品种办理,短期贷款还要签定具体的贷款合同。对于发生具体授信业务占用的授信额度,要从总额度中扣减。一旦具体授信执行完毕(贷款收回、信用证/保函失效),则被占用的额度即恢复,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周转使用。具体业务的审批流程参照本书的相应部分。

(四)票据发行便利

此类业务的审批可按照授信额度和相应的票据业务审批程序,此处略去。

三、贷款承诺业务的管理及监管要求

(一)与贷款承诺相关的政策规定及商业银行管理要求

1.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承诺业务必须制定和完善较为科学的贷款承诺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财务核算办法,加强内部审计划,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规问题。

2.严格审查贷款承诺申请人资格,不得对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办理贷款承诺业务,不得为个人签发贷款承诺业务,不得为不良企业(不良贷款率超出控制范围、拖欠银行利息、多头开户、有垫款记录、逃废债、而恶意欠贷款等不良记录、经营亏损严重、信用等级较低等)办理贷款承诺业务,不得办理无商品交易背景的贷款承诺业务。

3.严把贷款承诺业务审查关。商业银行在收到客户办理贷款承诺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资信、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是否合法;申请人的资信是否有不良记录;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测算客户是否有到期偿还能力;贷款协议是否按规定格式办理,要素记载是否完整合法,与贷款承诺相关的交易是否合法等。鉴别真伪,及时堵塞贷款承诺堵塞诈骗行为。

4.加强授权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商业银行要制定包括贷款承诺业务在内的统一授权管理办法,并根据所辖分之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财务状况,对各行开办贷款承诺业务的资格、权限进行明确授权。各行不得未经授权,擅自办理贷款承诺业务;不得超越权限办理贷款承诺业务。

5.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出具贷款承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贷款审批的授信决策体系对贷款承诺进行审批。

6.明确规定和规范贷款承诺函的格式和内容,对不同的项目要在贷款承诺函中加入不同的限制条件以尽可能地降低风险。贷款承诺函中要明确以下内容:承诺贷款的金额和币种;承诺的有效期限;贷款的前提条件;贷款的有权批准机关和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7.对拟出具的贷款承诺的行业和客户,要是信贷支持的重点行业和信用等级较高的优质客户或重点争取的客户,客户以招标或类似招标的形式要求商业银行就大型建设项目或其他涉及商业银行贷款融资项目,以投标的形式对承销与持有的贷款金额、贷款条件、融资方案等出具投标书,实际等同于贷款已审批通过,不可被视为普通的贷款承诺。

8.及时了解贷款承诺的时间、金额,并通过保持资产或负债的流动性,以满足必要时履行贷款承诺的资金需求。

(二)贷款承诺业务的主要风险点及监管要求

1.贷款承诺业务的主要风险点

(1)政策性风险。政策性风险是商业银行出具贷款承诺的首要风险。对于出具贷款承诺的项目和开立信贷证明的工程,要严把政策关,项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授信政策,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整体要求,对于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和产品项目,以及坚决不能出具贷款承诺。并且对于环保、土地、国防等涉及资源和公共利益的合规审批手续,一定要作为出具承诺函首要考虑的因素。

(2)法律法规风险。目前我国尚未对商业银行贷款承诺业务制定详细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法律风险。但由于目前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多为有条件承诺,因此多数承诺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必须要兑现的义务,因此在设定条件时要注意把握,避免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不正当竞争风险。一些商业银行出于业务发展的需要,将贷款承诺作为争揽优质客户、促进业务发展的手段,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少收甚至免费为客户办理贷款承诺业务,导致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不正当竞争风险。并且为了帮助企业获得政府的审批/核准,享受补助/贴

息的优惠政策,出具虚假或不符合实际的贷款承诺。

(4)项目评估风险。由于一些商业银行将贷款承诺作为争揽优质客户、促进业务发展的手段,忽视了对项目的审查和评估,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形成授信项目的评估风险,会给日后正式批贷造成误导。这种风险虽然可以在正式批贷时进行补救,但由于需要再次评估带来时间上的延误,既影响了银行的营销效果,有耽误了客户建设项目的最佳时机,由于资金到位的延误,导致项目建设工期的拖后,以至于影响到产品的市场竞争,最终影响到贷款的安全收回。

(5)银行流动性风险。个别银行在以贷款承诺作为争揽优质客户的行为中,随意夸大本行能够提供的授信金额,如果客户在短期内提出全额的授信需求,则银行有可能不能够提供足额资金,或在提供相关资金后对流动性造成负面影响,形成银行流动性风险。在票据发行便利中,一旦商业银行作出票据发行便利的安排和包销承诺,如果借款人在票据不能全部售出时向商业银行借入大量资金,而商业银行由于某种原因难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则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风险。

(6)操作性风险。由于对授信额度的审查重点是对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把握,它不同于具体业务审查。在审查授信额度时,银行不可能对具体授信业务的风险,诸如汇率风险、市场风险、行业风险、法律风险、国别风险等进行审查。因此,在授信额度批准后,商业银行在具体操作中,还应针对不同授信品种的性质、特点,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客户信用风险以外的风险进行严格审查,逐笔审核发放。对于不同授信品种之间调剂使用授信额度的调剂,要严格遵循高风险业务不能占用低风险业务额度的原则,即贷款额度可以调剂用于贸易融资等低风险业务,但不能将贸易融资等低风险业务的额度调剂用于高风险的贷款业务。

2.贷款承诺业务的风险监管要求

(1)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完整有效的贷款承诺业务管理规定,操作办法,是否存在明显的制度缺陷。

(2)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贷款承诺是否已纳入到该银行对相关客户的整体授信(最高授信额)管理体系。

(3)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制定规章制度以明确出具贷款承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是否严格按照贷款审批的授信决策体系对不可撤销贷款承诺进行审批。

(4)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出台规范的贷款承诺格式和内容,对不同的项目是否在贷款承诺中加入不同的限制性条件以尽量降低银行风险。贷款承诺书一般应包括贷款类型、最高金额和币种、承诺书有效期限、限制性条件、贷款的有权批准机关等内容。

(5)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是否进行调查,审查申请人的内部管理是否规范,经营情况,信用评价满足该银行授信要求。

(6)如果是项目贷款承诺,则审查建设项目的依法合规性。审查投资建设的项目是否属于

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范围,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7)对于项目贷款承诺,还要监督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已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型及偿还能力。审查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前景是否看好,盈利能力是否足够强,自筹资金是否有保证,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费率、担保条件是否符合银行要求的项目。

(8)如果商业银行在项目招标活动中提供的融资类投标书属于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严格按照贷款审批的授信决策体系对不可撤销贷款承诺进行审批。

(9)检查商业银行对贷款承诺业务规定收取费用的,是否及时足额收取相关费用,核算是否正确。

(10)审查商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循环贷款额度、备用信用额度是否会严重影响到银行的资产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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