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及其实现途径

2020-03-02 06:58: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及其实现途径

法官与律师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践行者,同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如何构建两者之间良性互动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是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重要基础,也是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我省法官与律师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各地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注重加强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工作交流机制,法官与律师各司其职,保持良好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基本情况如下:

(一)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依法保障和支持律师执业

全省法院通过创建立案信访两个文明窗口、加强审判公开、规范庭审、开展便民建设等,对律师参加诉讼给予了较好的支持。1.加强便民利民建设,方便律师参与诉讼。一是开展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二是简化律师安检程序。如深圳中院只要律师出示律师证、出庭通知书进行登记即可进入法院,对律师的人身、手提电脑、提包等免于检查。三是多数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配置复印机等设备,为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提供方便。珠海中院等法院还设立专门的法官接待室,用于接待律师和当事人,设立律师休息室和更衣室,注重对律师的职业尊重和人文关怀。

2.加强审判公开,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各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审判公开,推进“阳光审判”。一是抓好审前程序的公开。包括做好立案指导工作、告知诉讼权利和诉讼风险、全面完成审前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庭前证据交换。二是庭审和调解过程公开。包括开庭公开、质证公开、辩论公开、认证公开、落实旁听制度等。三是逐步扩大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和判后答疑制度。广州海事法院还在裁判文书公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大大提高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一些法院还建立了互联网案件查询机制、延长审限告知制度等。 3.重视倾听诉求,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大部分法官能依法保证律师在庭前了解案情,在庭审过程中给予律师充足的发言时间;在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能关注律师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对律师举证、质证、辩护等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回应。有些法院还积极保障律师及时获知诉讼信息。如深圳中院通过受理律师投诉,每月进行动态通报,督促法官和助理及时接听律师了解案件审理情况的电话。

(二)认真履行诉讼职责,配合法院公正司法

绝大多数律师能充分尊重和维护法院的审判权,尊重司法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法院审判。特别是法院推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理方式,实行全程调解和诉调对接以来,律师在促进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案结事了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律师参与或代理案件,能积极引导群众客观、准确地认识各种利益关系,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合理表达诉求,能逐步让当事人双方趋向利益平衡点,取得共识。如2008年2月12日晚上20点左右,到广州中院上访的几十名某公司人员滞留在法院大厅不肯离去,该案的代理律师闻讯后赶到现场,配合法院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积极斡旋,终于使当事人和平离开。

2.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工作。各地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律师积极参与调解工作。一是部分司法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派驻调解员参与诉前调解,起到很好的分流案件作用。如佛山市司法局聘请市法援处、市公职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共40人,担任市司法局首批人民调解员,2009年6月起陆续派驻到市中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全面参与诉调对接工作。截至2009年底,共受理法院交办案件310宗,调解成功109宗,调解成功率35%。再如东莞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都设有市司法局派驻的专职调解员。二是代理律师积极参与审判案件调解,促进法院提高调解率。一些法官反映,绝大多数律师能充分发挥当事人信任的优势,积极配合法院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案件调解解决。

3.参与维稳工作。一是律师积极参加镇街信访维稳中心的综合治理工作。如广州的律师事务所与镇街信访维稳中心结成了一对一的法律援助机制。二是参与化解群体性纠纷。广大律师接受相关部门委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积极参与群体性纠纷的调处工作,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引导群众遵循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如湛江一宗历时26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两个村民小组多次发生激烈冲突,多次到政府部门上访。2008年7月,农村维稳律师团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指派,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拟定《征用土地和土地纠纷调解方案》,经过4个月的不懈努力,终于圆满解决。三是参与专项行动。如在审理韶关“6.26”案件中,律师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使该案得以顺利审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不断规范交流途径,努力疏通沟通渠道

各地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从提供正当渠道、互相促进工作出发,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各种沟通交流制度,沟通交流逐步规范化、多样化、正常化。

1.法官与律师相互交流逐步规范化。其目的是建立审判、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正常沟通渠道,把律师和法官的“私下沟通”转变为“阳光交流”,减少“暗箱操作”。各地也相继出台有关规定,如广州中院与市司法局于2009年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管理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珠海市法官协会与珠海市律师协会于2005年6月共同发布《法官与律师交流制度》,搭建起法官与律师交流平台;江门中院于2004年制定了《关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约见法官的暂行办法》;罗定法院于2005年制订了《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在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方面进行了规范。

2.沟通渠道呈现多样化。一是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官协会、律师协会通过不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恳谈会、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交流沟通。如深圳中院、汕头龙湖区法院、南澳县法院每年与司法局联合召开座谈会或恳谈会,广州海事法院利用中国海商法协会海运法规专业委员会这一平台,与广东省律师协会海事法律委员会召开座谈会。二是联合召开业务研讨会。如广州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共同举办企业破产清算等专题研讨。三是建立个案联系制度。如揭阳法院就敏感、疑难案件与律师进行沟通,在判决前听取律师意见。此外,有些法官协会还与律师协会共同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如广州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共同举办英文歌唱比赛和法律英语演讲比赛,加强了两家的交流和了解,实现了良性互动。

(四)相互监督制约,共同维护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 近年来,我省注重法官队伍与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政建设,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构筑反腐“防火墙”。特别是“11·13”案件发生以后,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完善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制度建设。主要做法如下:

1.定期召开廉政通报座谈会。大多数法院和司法局均开通举报电话和邮箱,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律师有不正常交往、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司法局、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举报。部分法院定期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召开情况通报座谈会,通报各自掌握的涉及法官和律师不正当交往、违法违纪、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通报对法官、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结果;商讨如何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维护司法公正。

2.建立廉政监督卡制度。部分法院实行廉政监督卡制度,在立案时向每个案件当事人和代理律师送达《廉政监督卡》,提请当事人或律师对法官办案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3.建立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对于法官、律师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法院或司法局将有关资料移送违法违纪行为人所在单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律师从业登记备案制度。如深圳中院对于法院干警家属从事律师工作的,纪检部门统一予以登记备案,对登记备案的律师利用家属关系与法院干警进行不正当交往的,给予通报。

三、建立我省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对策和建议

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必须破解的难题。我们认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应当是指双方在诉讼和业外活动中建立起来的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共促矛盾化解、共保司法廉洁的法律关系和工作关系。建立这样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在当前要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法官与律师正常沟通机制,畅通交流渠道

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关键是要构建透明、公开、畅通、合法的沟通交流机制,通过交流,增强彼此的尊重和认同,提升法官和律师业务能力,并相互传达信息,消除工作中的猜忌、隔阂、抵触,培育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的感情认同、理念认同、知识认同,培养共同的法律人理念和精神。

1.尽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互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搭建广东省法官与律师合法、畅通的交流平台,离不开组织的引导,离不开主管部门的支持和保障。借鉴新疆法官与律师会商模式,建议在我省逐级建立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双方的组织、协调作用,就双方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会商,研究制订并不断完善法官与律师交流合作、相互监督的各项制度,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障法官公正司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2.建立法官与律师学术交流和业务研讨制度,统一司法标准。一是建立联合培训制度。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培训机构可以联合举办培训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适用、新法律法规的理解、本地区多发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探讨研究,统一裁判尺度。二是共同举办学术研讨会。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每年应合作确定一至三个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的主题,定期组织法官与律师就共同关心的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进行共同探讨研究。三是建立重大、敏感案件沟通交流制度。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和媒体聚焦的事件和案件时,法院应及时与律师协会沟通,交换相互的认识和态度,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3.探索建立广东法律人联合会,增进彼此认同。基于法官、检察官、律师是不可分割的法律共同体,均具有忠于法律、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的相同价值目标和理想追求。建议在我省率先推动探索建立法律人联合会。可依托广东法学会,在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律师协会的组织基础上,进一步创建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为主体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各有关人员可自主、自愿参加成为会员。会长、秘书长、理事由会员推荐,职能包括加强会员内部和对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对法律法规的相同理解和适用,培养共同的法律理念、价值和精神;通过建立会员执业档案、执业行为评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况通报等制度,加强行业的自律和监督。

(二)在工作中互相尊重,共同提升职业尊荣

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人共同体,化解社会矛盾、追求公平正义、赢得社会尊重,是双方共同的目标。为此,应当建立起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工作关系,共同维护和提升职业尊荣。

1.加强便民建设,方便律师诉讼。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配置基本的纸张、笔、饮用水和复印、传真等设备,方便律师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设立材料收转中心,规范材料收转,提高律师来法院的办事效率;要建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制度,解决律师申请执行不能提供生效证明的问题。 2.切实加强审判公开和律师执业公开,保障信息对称。各级法院要在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加强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尤其要在审判过程中各种信息的告知、通知当事人延长审限、评估拍卖时间、提高裁判文书上网率、公开内部指导文件、保证二审案件开庭率等方面下功夫。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审判公开的科技含量,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减少法官与律师非正常接触的环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行律师执业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开律师的个人信息,完善律师的服务质量标准、收费制度、财务制度、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投诉惩戒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3.扎实改进法官和律师的工作作风,切实做到彼此尊重。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重视工作作风建设和司法礼仪建设,在法官和律师中形成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的共同信念。法官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尊重律师执业,平等对待律师,规范庭审用语,虚心听取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律师庭审发言时间,不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律师要诚信执业,尊重法院和法官,严守法庭纪律,主动承担促进案结事了的社会责任,不支持当事人无理的上诉、申诉,以自身的言行影响当事人尊重司法权威,不散布损害法官或法院声誉的言语。

4.注重司法礼仪,不断提高律师的司法礼遇。法院要简化对律师的安检措施,律师人身和开庭用品无需安检;要设立专门的律师休息室和更衣室,方便律师候庭和更换律师袍;要公布法官和书记员的办公电话,及时接听律师的电话,解决律师联系法官或书记员难的问题;要落实公开约见制度,切实解决“见法官难”的问题。

(三)在个案中加强支持与配合,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1.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法院对案件裁判和纠纷解决,要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庭审中要记录好律师的辩护意见,合议时要充分考虑律师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在裁判文书中要对是否支持律师的主张予以说明。律师要积极举证、质证和及时陈述处理意见,要配合法院做好事实查明和纠纷解决工作,充分发挥自己在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 2.探索建立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切实解决取证难。为方便律师取证,减轻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工作压力,借鉴部分法院的做法,可在我省推广委托调查取证制度。律师持由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可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

3.加大律师参与调解和息诉罢访力度,共同实现案结事了。律师的专业知识和受当事人信赖优势有利于促成调解,实现案结事了。律管部门应将律师调解率纳入考核范围,对于积极参与诉讼调解、调解成功率高的律师,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执业考核指标及评选优秀律师重要依据。对敏感性、群体性案件和一些老上访户,法院可以与律师联合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矛盾及时、更有效的化解。

(四)完善相互监督机制,确保廉洁司法

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不仅需要制度的规范约束,更需要监督制约机制的保障。 1.不断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建立法官收受礼金主动存储到法院廉政帐户和法官接受律师礼品报告制度,健全完善司法效能监察、司法业绩考评、司法过错问责等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律师违规违法诉讼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诉讼律师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事法律服务,对其供职的事务所也要进行必要的处罚,承担一定的责任。对违法诉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均可借鉴交警对违章司机的扣分法,对其执业证照进行公开扣分,并记入诚信档案,列入征信系统。

2.切实加强相互监督机制的建立。一是建立相互测评制度。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应组织开展“律师眼中的法官”、“法官眼中的律师”的调查问卷活动,互相交流评价和进行深层次的自查自纠。互测结果可作为法官、律师评先、评优依据。二是建立相互举报制度。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相互举报不规范、不廉洁、不合法的行为,举报属实的,应按规定对举报人进行一定的奖励。三是建立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制度。每个案件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和律师发放“廉政监督卡”,在结案时由当事人或律师填写并由法院回收。四是建立违纪违法行为相互通报制度。凡是涉及到律师在执业中向法官行贿、法官单方私下会见律师,以及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等行为,应及时互相通报,并交换查处情况和具体处理意见。

3.扩大法官主动回避范围。将法官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列入法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对外公示,接受监督。法官与律师虽不是以上三种关系的直系亲属,但存在同乡、同学、战友或者其他关系,法官认为有必要回避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者律师可以申请法官回避。出现应当主动回避而不回避、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应作为违纪处理,情况严重的将影响法官任职资格。

4.探索建立任前审查制度和“单方退出”机制。在任命、遴选法官、律师时,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其直系亲属是否从事律师、法官职业;如存在上述情况,则不予任命或“单方退出”。借鉴重庆、上海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可考虑以市为单位,凡是直系亲属在本市范围内担任法官或律师的,则被审查者不能再在本市担任律师或法官;已经担任的,应限期强制实行一方退出。

律师与法官沟通渠道需进一步疏通

律师们反映,法官在信息公开、诉讼程序、庭审节奏、诉权保障等方面,与律师存在一定程度的交流不畅现象。有的律师说,律师总是希望及时获知整个诉讼信息,从而可以让当事人保持安定、安心的状态。但有些法院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导致律师有时候很被动。另外,有的法官在倾听律师诉求方面做得也不够,一定程度上存在限制律师发言时间的问题。有的律师反映,一些法院审理二审、再审案件时,往往是通过原审法院联系当事人,经常不跟律师直接沟通,导致当事人以为律师连最起码的沟通渠道都没有建立。另外,法院结案后应及时通过律师对当事人进行说服解释工作,避免当事人误解。

也有律师说,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知当事人时,也应及时通知律师。律师有权全面参与诉讼程序,否则,当事人会觉得律师没啥用。实践中,例如开庭前及材料递交等环节,囿于开庭时间紧张等现实,法官应以合适的方式与律师进行沟通。 与会律师普遍呼吁,要将法院与律师协会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化。面对一些突发事件和媒体焦点事件时,法院应及时与律师协会沟通,以便律师协会及时知悉法院的想法和态度。

律师期待适当的司法礼遇

律师们反映,近年来社会舆论对律师和法官都存在一些不尽合理、不尽公正和全面的评价。面对这种状况,律师和法官都应深刻思考自身的社会定位、职能定位和行业基本精神,在尊重目前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和法治发展状况的前提下,相互理解,彼此尊重。

一些律师建议,应给予律师适当的司法礼遇,让律师地位特别一点,进而让律师获得当事人更多的尊重。鉴于律师咨询程序问题时,一些法官态度生硬,缺乏起码的尊重和礼仪,律师代表希望法院给予律师一些职业尊荣。另外,律师代表认为,庭审发问时,法官体现的是法律的尊严,无须态度蛮横语言生硬。建议法官今后的法庭用语尽可能多地使用“请”字。法官言语越礼貌,越有利于体现法院的权威。

有的律师说,法官好不好,律师有发言权。律师好不好,法官也有发言权。今后,律师协会评选优秀律师、律所时,希望法官能够参加。法院评选优秀法院、法官时,希望也能有律师的声音。

中国的法官与律师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的践行者,应当在各自履行职责的同时,加强协作,互为促进。要同使一股劲、同担一份责任、同守一条底线,共同推动三项重点工作。

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

如何实现上下级之间的良性互动

创业服务与项目建设实现良性互动

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

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实现效能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实现效能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实现新农村建设与小城镇发展的良性互动

中美法官与律师

良性互动汇报材料

《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及其实现途径.doc》
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及其实现途径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