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

2020-03-02 18:59:1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

一、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专利申请工作的主管部门。

二、申请专利按以下标准资助: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

1、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审查费资助2,5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4,200元/件;

2、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申请费资助350元/件,审查费资助75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2,200元/件;

3、获国家知识产权局85%费用减缓的,申请费资助200元/件,审查费资助4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2,000元/件;

4、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0元/件;

(二)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600元/件;

(三)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元/件;

(四)申请PCT,单位申请的资助10,000元/件,个人申请的,资助5,000元/件;

(五)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申请其他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0元/件。以上限于资助在2个国家的申请。

三、申请资助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请人需通过广州市专利信息服务网()提交《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表》,并向资助受理部门提交以下验证材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和专利证书(若申请授权资助);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费用凭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专利申请人的接受资助款的银行帐号。对于个人共同申请的,需提供由共同申请人签名认可的银行帐号;

(五)国外、港澳台发明专利受理国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发出的专利证书,专利公告文本扉页以及专利产品或技术进入申请国或地区(组织)市场的可行性报告。申请PCT,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申请受理文件。

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验证时提交原件核对。

四、申请各项资助的,应分别自专利申请、实审、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向资助受理部门提出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五、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资助申请进行最终审核,审查合格的,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资助款项,同时在网上通告或通过短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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