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

2020-03-02 21:28: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我局保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保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责任到人,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保密职责分工为:

(一)局长为保密工作负责人,与上级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局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做好全局的保密工作,对分管处室负责,并与我局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以及制定相关制度等工作,并与我局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安全管理工作,并与我局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保密管理员负责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督查工作。

(五)保密技术管理员负责计算机及网络通讯设备等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四条 保密范围包括:

(一)有密级的各种文件、文稿、刊物、资料、传真和密码电报、密传电报等;

(二)有关需要保密的会议活动、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等工作秘密;

(三)尚未公布的文书、档案和人事档案等;

(四)行政执法中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等;

(五)计算机终端、输入的秘密内容和操作程序、口令、密钥及其载体、介质;

(六)检举、揭发的有关事项及双方当事人情况;

(七)其他秘密事项或暂时不宜公开的秘密内容。 第五条

局综合档案室、办公室(信息中心)机房、局资料室等保密要害部位所在地,属机要重地,除工作需要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第六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

第七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者非邮政渠道传递。严禁用普通传真机发送密级文件。密码电报、密传电报一律由机要人员直接收发、传递和保管。密码电报当天传出,当天收回,任何人不得私自抄录。

第八条

传阅秘密载体,要严格按照文件发布范围和有关阅文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传阅范围,不得私自留存涉密文件。阅办有密级的文件要在机关内进行,不准带到家中及公共场所。复印抄录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和电报,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印、抄录。

第九条

汇编秘密载体,应当经原制发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汇编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汇编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按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进行管理。

第十条

打印文印资料要实行明密分开,秘密文件、资料要实行专机处理并设置加密口令。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规定份数印制,废品及时销毁。复印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不准私自将复印件外传。

第十一条

各处室保管的文件、资料不得自行处理,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集中交局档案室统一处理。保密废纸应按规定时间、规定地点集中交办公室按规定处理。各处室或其他人员查阅、调用归档文件、资料,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调阅。销毁秘密文件(纸介质或磁介质)需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由两人以上监销,禁止无关人员介入;非特殊情况,个人不得销毁。如遇特殊情况确要自行销毁秘密文件的,事后必须向局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报告。秘密公文,超过保密期限的应及时解密。

第十二条

召开涉及秘密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保密措施。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泄露会议有关涉密内容。会议录音和会议文件的印发、保管、记录、传达等,要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办理,不得擅自传发。严禁在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或内部会议会场使用无线话筒或移动电话。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网络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离;内部涉密网络严禁直接或间接上国际互联网。

第十四条 加强对信息公开、上网信息和新闻报道的保密审查,信息上网必须填写《上网信息申请表》,经过信息提供处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审查和批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国家秘密信息不公开、不上网、不报道。

第十五条

凡涉密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本岗位,应对其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交机要人员或内勤人员归档处理。

第十六条 杭州市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应知应会的计算机网络保密技能“十个不得”

(一)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政务外网和OA网等非涉密网络;

(二)涉密计算机不得使用无线键盘和无线网卡;

(三)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他人文件;

(四)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随意携带出国(境)或让他人使用、保管、寄运;

(五)未经专业销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送外维修、维护、赠送、出售及淘汰处理;

(六)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安装、配备和使用摄像头等视频、音频输入设备;

(七)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八)不得在互联网、政务外网、OA网等非涉密网络和非涉密计算机上发布、存储、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九)不得使用普通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十)不得通过手机及其他非保密的移动通信工具谈论、存储国家秘密、发送涉密信息。

第十七条 定密事项如下:

(一)酝酿中的重大事项;

(二)尚未公开的内部事项;

(三)酝酿中的干部人事安排;

(四)干部考察情况,谈话记录;

(五)内部评议问题;

(六)收悉的检举、揭发材料;

(七)酝酿中的干部查处情况;

(八)酝酿中的行政执法案件处理情况;

(九)负责拟办的有涉密内容的文件、资料等;

(十)其他应当定密的事项。

第十八条

各处室对所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先行拟定密级,报分管局领导十日内确定密级。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处室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或者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由分管局领导决定延长或者解密。

第四章 教育和检查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定期对全局工作人员开展保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要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处室保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发现失密、泄密事件,应在24小时内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及时做好补救工作,把失密、泄密的影响、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查清原因,消除隐患。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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