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隐私保密制度范文

2022-12-23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学校心理咨询室隐私保密制度

学校心理咨询室隐私保密制度

1.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保护学生的隐私,为学生保守秘密。2.妥善处理学生的咨询来信,特别是学生的隐私信件。 3.保管好咨询记录,不得借人翻阅。

4.不得向外人透露学生的智力、情感纠纷等隐私情况。5.不得将学生的隐私作为教育案例,在教育学生的场合公开传播。

6.不得将学生心理的某些缺陷作为笑话,或起外号。7.不得将学生的家庭经济、父母婚姻感情等隐私情况透露给任何人。

8.不能随意在文章中引用学生的隐私,确需要时必须隐去真实姓名。

9.在涉及学生危机干预时,保密以生命至上为原则。10.对于来访学生危及国家安全、危害人民正当利益的内容,不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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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保密工作经费 第四章 保密教育培训 第五章 定密管理 第六章 涉密人员 第七章 国家秘密载体 第八章 密品的保密 第九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十章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章 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第十二章 涉外活动保密 第十三章 涉密会议 第十四章 保密审查审批 第十五章 保密监督检查 第十六章 宣传报导 第十七章 协作配套 第十八章 保密工作档案 第十九章 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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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责任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界定秘密范围、密级,保护国家秘密和公司合法拥有的秘密不受侵害,根据我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保密管理制度主要依据如下国家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9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发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第1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国保发[2008]8号)及一级、二级、三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评分标准》

第三条 公司保密工作方针是:“依法管理、积极防范、保核心、保重点、保要害,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既要保守国家秘密,又要保守企业秘密。”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原则是:“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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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第五条 公司保密工作重点是:“涉密人员与涉密载体的管理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

第六条 公司保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保密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依法管理国家秘密,不断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国家、企业秘密安全。

第八条 为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思,增强员工保密自觉性,方便记忆,特制定“十五不”保密守则,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七)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八)不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九)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十)不使用普通电话、手机、传真、明码电报、计算机、普通邮局传输涉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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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携带涉密载体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参观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二)不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公众网;

(十三)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十四)不在涉外宾馆、饭店组织涉密会议;

(十五)不私自接受国内外记者的采访。

第二章 保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要求进行保密工作的管理,设立保密委员会为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保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独立行使保密管理职能。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保密办”。 第十条 保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上级保密部门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保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解决、总结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需要时由委员会主任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制定公司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保密工作的实施,对公司全年保密工作进行具体研究、部署、总结和表彰;

(四)审核保密工作制度、规定、措施、办法和讨论专项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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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定年度保密工作管理经费和专项经费;

(六)审定公司要害部门、部位的界定,以及全公司涉密人员及其涉密等级的界定;

(七)组织开展保密宣传工作、教育工作,不断增强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

(八)经常组织开展保密管理研讨工作,交流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研究和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监督检查保密事项的管理、组织查处、分析、上报泄密事件;

(十)组织调查研究保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措施意见,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十一)对重大涉密事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十二)向上级主管保密工作部门请示报告工作。第十一条 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其职责是:

(一)对公司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保证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三)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保密资格标准》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为保密工作提供组织及财力、物力等资源的保障;

(四)对本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决策和部署;

(五)保证本公司在保密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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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重要保密工作事项提出明确要求并进行督促检查。采取实际措施解决保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七)按照规定对保密事项、活动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保密委员会副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其职责是:

(一)对公司保密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

(二)贯彻执行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对公司保密工作进行决策和部署;

(三)保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在公司贯彻实施;

(四)组织例会,保证保密委员会对公司保密工作决策和部署在科研生产活动中的实施,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六)组织、协调和部署年度保密工作和重点项目的保密防范措施;

(七)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组织解决保密工作的重要问题;

(八)组织查处、分析上报泄密事件;

(九)及时向总经理通报保密工作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保密委员会委员由涉及公司秘密事项及保密管理的各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其职责是:

(一)熟悉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重点、国家秘密事项及涉密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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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文件,开展对员工的保密教育,不断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三)组织落实保密办公室布置的保密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把保密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表彰;

(四)制止、纠正和报告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违规行为;

(五)负责完成本部门保密工作措施及相应的记录;

(六)完成保密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其它有关保密的工作。第十四条 其他领导保密工作职责:

(一)对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为保密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的结合提供保障;

(三)保证保密管理措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实施;

(四)结合实际提出保密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五)对保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及时与总经理沟通保密工作情况。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保密工作职责:

(一)对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了解有关保密工作法规、规章制度;

(三)结合部门实际提出保密工作具体要求和防范措施;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密办公室通报保密工作重要情况。第十六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保密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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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落实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公司各部门保密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拟定保密管理制度、措施、办法和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向保密委员会提出保密工作建议,具体落实保密委员会的工作决策和部署;

(三)对涉密人员的保密资格进行审查和界定,组织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开展保密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组织拟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保密岗位、人员涉密等级,对涉密人员和网络安全进行保密工作组织管理;

(六)组织制定、实施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防护措施和设施设备组织 实施保密技术检查;

(七)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本单位各部门保密管理有关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八)对国家秘密事项及其载体的接触和知悉范围的确定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组织协调保密审查,监督指导重要涉密活动的管理;

(十)组织对外交流和宣传等方面的保密审查;

(十一)组织监督检查保密规章制度的落实,监督指导保密防护措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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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负责保密管理经费和保密专项经费的申请和使用;

(十三)监督指导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管理工作;

(十四)查处泄密事件,制止、纠正、查处有关保密违纪、违规行为,提出保密奖惩建议。

(十五)完成上级主管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司领导交办的保密工作任务,定期向保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对保密办公室工作负责;

(二)在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日常保密工作;

(三)制定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保密员、计算机管理“三员(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员,安全审计员)”及涉密人员开展保密工作;

(五)负责员工保密教育,执行保密工作奖惩制度。第十九条 保密员保密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熟悉公司保密范围及密级与内部事项,保证保密法规、上级保密组织的指示和公司保密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实施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识;

(三)具体承办保密组织属于保密职能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

(四)指导公司经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和涉密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并予以检查、临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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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检查公司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计算机的保密防范措施,堵塞各种泄密漏洞;

(六)参与查处公司泄密事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泄密损失;

(七)积极向保密委员会提出加强保密工作的建议;

(八)承办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室交办的保密工作事宜。第二十条 安全保密管理员保密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证信息安全、稳定运行,保证涉密计算机安全;

(二)严格执行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禁止使用来历不明、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开机密码、用户口令与密码等重要资料必须严格保密,并定期更换。定期查毒、杀毒,确保涉密计算机无毒运行;

(三)爱护保密室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规范的技术保护措施;

(四)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对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进行升级;

(五)认真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定期检查日志文件,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要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迅速向负责人汇报后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二十一条 在公司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各部门保密员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本部门领导落实保密办公室布置的保密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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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权制止、纠正和报告本部门的保密违规行为;

(三)负责完成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相应记录和保密台帐的保管工作;

(四)完成保密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其它有关保密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是兼职责从事保密管理工作的人员,兼职保密员应具备下列能力和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国防科技工作建设事业;

(二)熟悉本公司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基本情况;

(三)掌握保密法规和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能力;

(四)通过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保密工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涉密人员应对本职岗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熟悉本职岗位的保密要求;

(二)按规定履行保密工作职责,自觉遵守涉密人员管理规定;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条款;

(四)依据保密标准结合本职岗位的保密要求开展保密工作;

(五)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密自查;

(六)因私出国(境)应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七)离岗、辞职应履行保密承诺及执行脱密期管理规定。

第三章 保密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保密工作经费分为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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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费。

保密管理工作经费用于保密工作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专项保密工作经费用于保密技术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设备的配备。

第二十五条 依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保密办负责公司保密经费计划的制定;财务部负责保密经费预算编制、列支和管理,保密委员会负责保密经费预算和使用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 保密工作经费应单独列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以5万元为保证基数,按照平均每人每年度重要涉密人员200元,一般涉密人员100元计算,不足部分按实际工作需要增补。财务部应建立保密工作经费辅助台帐。

第二十七条 保密管理经费包含保密培训、业务咨询、保密工作奖励等,不包括工资、办公经费、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保密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密码文件柜、碎纸机、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使用的安全保密设备等。根据实际需要,物理防护和技术保护两方面应同时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专项保密工作经费按照实际需要,根据公司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发展计划安排预算,必须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财务部在年底根据标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将下年度保密工作经费分项开支计划报公司批准。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程项目建设,保密防护措施应同步预算。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批准的保密经费计划,在编制公司财务预算时,单独列入公司预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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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保密工作经费支出,由保密办申请报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财务部执行并建立备查帐户。

第三十三条 保密专项经费已经审批,财务部负责保障实际需要的费用支出,保密委员会应督促公司首先保障保密工作需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实行保密津贴。

保密津贴标准为:重要涉密人员每月200元,一般涉密人员每月100元。

第三十五条 保密津贴的发放由保密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涉密岗位及涉密人员任职情况按月由财务部随同工资发放。

第四章 保密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 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是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技能的重要途径。接受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努力提高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是全体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把保密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

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是公司保密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结合科研生产实际,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是全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保密宣传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重点是各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军工生产和管理的涉密人员。

第三十九条 保密培训、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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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讲话;

(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保密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

(四)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保密局办法的和国家保密局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国家保密法》配套法规等;

(五)省市委和省市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关保密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

(六)公司各项保密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七)保密基本知识和技能;

(八)防泄(窃)密知识及措施;

(九)保密与反窃密斗争形势和任务;

(十)保密工作先进事迹和泄密事件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十一)上级保密主管机关安排的其它保密宣传教育内容。第四十条 开展保密培训、宣传教育的形式

(一)利用召开保密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

(二)在组织新员工培训时,安排保密教育内容;

(三)每年度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培训,涉密人员保密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四)重大涉密活动前组织有针对性的保密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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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涉密人员上岗前、在岗时、调离涉密岗位、参加重要涉密活动前,组织保密教育,履行保密提醒制度。

(六)编发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公司保密管理规定供员工学习;

(七)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安排全公司范围内或者部门范围内的保密教育;

(八)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涉密人员,进行出(国)境前保密教育工作,履行保密职责,确保国家秘密的的安全;

(九)专题保密教育、保密知识讲座或专题辅导报告。第四十一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起草保密教育、培训计划,明确保密教育培训的目的、内容,并纳入公司保密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落实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并做好保密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保密办负责为宣传教育、培训(由上级保密部门组织的除外)提供资料、教材及咨询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保密教育工作,按照教育计划要求,组织好本部门职工的保密教育。

第四十五条 全体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要积极接受保密教育,自觉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新涉密人员上岗前对其进行保密教育,考核不合格者推迟上岗时间。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工作内容和执行情况,纳入保密目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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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综合考核和保密补贴考核发放中,按奖优惩劣的原则进行奖惩。同时作为其它创优评先的依据及重要条件。

第五章 定密管理

第四十八条 密级界定的主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

第四十九条 密级项目密级变更依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关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和《国防科技工业定密与变更密级管理要求》。

第五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的标志等依据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上级机关和公司制定下发的密级文件、密码传真、密码电报、密级信件等;

(二)公司承担的军工科研生产的所有事项:包括文件资料、项目合同、设计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产品用途、用户信息等;

(三)公司的战略计划、中长期规划、科研生产计划、人力资源配置、财务会计数据、薪酬分配方案、合同协议文本、重要会议记录等;

(四)公司投资开发的各类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对外引进的技术项目、产品出口的营销渠道等;

(五)公司记载秘密事项的各类介质:包括但不限于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和本公司秘密的纸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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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录像带和录音带等)、光盘等各类物品;

(六)公司制作、处理、存放各类秘密介质的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公司领导办公室、放置秘密设备、物品的工作间以及其它涉密办公场所;

(七)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介质和场所。

第五十二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绝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绝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重大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设计方案、电子信息系统与装备的核心技术与参数等;

(三)通过特殊途径和方式获取国防高技术产品的渠道和手段,与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军事技术合作与贸易的方式和方法等;

(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国防科技装备具有重大战略思想的核心技术和成果。

(五)经最高管理者审批确定的绝密级和其他事项。第五十四条 公司机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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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机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设计方案、电子信息系统与装备的技术与参数等;

(三)通过特殊途径和方式获取军民通用高技术级产品的渠道和手段,与敏感国家或地区进行技术合作与贸易的方式和方法等;

(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国防科技装备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和成果;

(五)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科研生产计划、重大军工项目研制总结和质量报告、对本公司经营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

(六)经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为机密级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五条 公司秘密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上级机关或公司下达的带绝密级标识的项目、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公司与军工项目(课题)密切相关的研制合同、设计方案、技术参数、产品用途、用户信息等;

(三)所有涉及军工项目(课题)的技术合作、设备引进、产品出口等事项;

(四)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科研生产计划、人力资源、财会统计报表、审计报告、项目方案、重要会议记录等;

(五)经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为秘密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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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第五十七条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第五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五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规定保密事项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事项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解密。

第六十条 保密期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的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六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左侧标密级,右侧标保密期限,如“秘密★十年”;图纸密件在标题下方直接标明。

第六十二条 非书面形式密件,应在能够明显识别的位置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带有包装的密品,应在密品包装外的显著部位标明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知悉范围。

电子版文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文分开。 第六十三条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涉及多项密件的,应对各独立的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识,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机密内容,也应以其中最高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定密的依据是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和项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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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级,内部定密工作由保密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凡需公司内部定密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保密办公室,由保密办公室报保密委员会审核,经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保密办备案。

科技成果或核心技术的密级由技术部提出建议,报保密办公室,由保密办公室报保密委员会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批准后由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六条 定密工作过程应有文字记载,保密室负责查验、标密,建立国家秘密事项档案。

每产生一项国家秘密事项,必须及时定密,并在拟定密级期间和确认密级后都要有保密措施。

涉密载体产生后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第六十七条 凡上级主管机关或军工项目管理机关已确定密级的军工项目(课题),该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包括系统总体和软件总体)应与项目密级相同。

上级主管机关或军工项目管理机关未确定密级的军工项目(课题)。由本公司进行内部定密,首先要确定项目密级。该军工项目(课题)的总体(包括系统总体和软件总体)应与项目密级相同。

军工项目中涉及项目军事应用功能或项目总体性能的分系统的密级应与项目密级相同;项目中的技术支撑类分系统,其密级可低于项目密级。

第六十八条 中央和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军队领导机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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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主管机关下达的文件已经确定密级的,按确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涉及到保密事项的各类涉密材料或涉密载体,由公司进行内部定密。

管理工作产生的涉及到军工项目(课题)的涉密材料以及涉密载体(如科研生产计划、研制总结、质量报告等),定密原则同军工科研项目(课题)类内部定密原则。

第七十条 公司各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涉密事项,应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五日报保密办公室;批复工作应在十日内完成。

对是否属于国家机密或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主管保密部门审定。

密级确定后,由公司保密办公室按相关密级履行管理职能。 第七十一条 密级变更与解密的依据是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和项目原定密级。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机关确定的军工科研生产项目(课题)的密级变更与解密由原定密级的机关决定。

第七十二条 在保密期限内的公司内部定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高密级:

(一)近期内取得进展,对国防安全有更加重大意义的;

(二)发现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重要潜在作用的;

(三)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要更加严格控制的。第七十三条 在保密期限内本公司内部定密事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密级:

(一)有更高更新水平的替代技术,原有技术仍有一定保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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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国防科技事业和国民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原有技术可以适当扩大知悉范围的。

第七十四条 在保密期限内的公司内部涉密事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解密:

(一)已经推出现役设备的军用科技成果,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

(二)已经有更新更高水平的替代技术,原有技术无保密价值的。第七十五条 内部密级变更与解密工作由保密办公室归口管理并组织实施。

内部密级变更和解密,由有关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建议,密级变更及解密由公司保密办公室主任审核,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密级变更和解密的批复工作应当在十日完成。确定变更密级与解密后,由保密办公室按相关密级履行管理职能。

第七十七条 对在变更密级与解密工作中出现的难以确定的问题,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十八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识的附近作出新的明显标识,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表明“解密”字样。

第六章 涉密人员

第七十九条 涉密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在公司科研、生产、试验、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中,熟悉、掌握、知悉、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以及脱离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以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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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按照涉密密级、涉密时间长短和程度不同,对涉密人员进行密级界定,共为三个等级:核心(即绝密级)、重要(即机密级)、一般(即秘密级)。

第八十一条 涉密人员工作部门负责对涉密人员工作情况和政治表现进行审查,并如实通过保密办公室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八十二条 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所有涉密人员进行审查,并以涉密人员所在涉密岗位涉密是否深、涉密事项是否多、涉密期限是否长为界定的基本原则,做出涉密界定。

同时担负两个以上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依据所担负岗位中涉密等级最高的岗位界定。

第八十三条 保密办公室负责对涉密人员按规定进行控制。保密办对涉密人员的学习、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八十四条 所有承担涉密任务、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均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并对审核情况做出文字记载。

涉密人员资格审查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八十五条 凡拟进入涉密岗位、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事先进行资格审查。任何人员未经涉密资格审查,不得从事涉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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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涉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是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忠诚可靠,历史和境外亲友关系清楚;

(四)忠于职守,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五)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各种不良嗜好;

(六)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和违纪违规记录。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涉密人员:

(一)有强制戒毒、收容、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记录的;

(二)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记录或因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直系亲属或配偶在境外组织、机构工作的;

(五)有移居境外或长期出境意向的;

(六)临时招聘或暂时借用的;

(七)其他经保密办公室认定不适宜的。第八十九条 涉密人员权力

(一)依据相关法规,掌握、知悉、管理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相应等级国家秘密的权力;

(二)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相应等级涉密会议、科技交流、展览等涉密活动的权利;

(三)进入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相应等级涉密场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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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享受相应等级的涉密人员保密津贴;

(五)拒绝执行违反保密规定的指示、指令和要求;

(六)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七)举报、控告泄密行为;

(八)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反映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

(九)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建议;

(十)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和保密组织活动;

(十一)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力。第九十条 涉密人员义务

(一)忠于职守,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保密规定;

(二)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的保密知识;

(三)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主动接受保密检查和指导;

(四)熟悉工作业务范围内的保密责任和国家保密事项,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五)发生泄密或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规定,应如实向公司保密办公室报告情况。

第九十一条 涉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擅自复制或非法传递、提供所经管的国家秘密载体;

(三)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秘密载体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或失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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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到境外驻华机构、企业等应聘、兼职,或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五)发生泄密事件后,隐瞒事实或不及时报告;

(六)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

(七)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二条 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涉密人员定密后,应与公司签订《在岗保密承诺书》,以规范涉密人员职责和权利。

第九十三条 公司涉密人员名单应及时报送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应进行出(国)境前的保密教育。涉密人员擅自出(国)境的,公司应立即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报告。

涉密人员出国(境)应填写《涉密人员出国(境)审批表》,并与公司签订《涉密人员出国(境)保密承诺书》。

第九十四条 原涉密人员承担更高一级的涉密任务、进入更高一级的涉密岗位时,均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填写《涉密人员涉密等级变更审批表》,审查合格后方可转级工作。

第九十五条 涉密人员调离或免职或退休时,要填写《脱离涉密岗位审批表》。离开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要与保密委员会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要对其个人所承办、保管的秘密载体、涉密物品向指定人员或部门进行清退、移交。不准将原秘密资料、科研成果等秘密资料作为自我推荐材料,不得对外泄露秘密事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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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其所知悉和掌握的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内的,保密委员会应当对其涉密程度进行评审,确定一定时间的脱密期。

绝密级涉密人员脱密期为两年,机密级涉密人员脱密期为十八个月,秘密级涉密人员脱密期为一年。

脱密期起始时间自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置日起算。脱密期限结束后,脱密期自行解除。

第九十七条 涉密人员工作部门负责对涉密人员工作情况和政治表现进行考察,有针对性地进行保密教育;对不符合保密要求的要及时调离,并向保密办报告,填写《脱密涉密岗位审批表》、签订《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承诺书》。

第九十八条 保密办负责对涉密人员日常的学习和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和纪律的情况进行考评,必要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作为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九十九条 涉密人员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填写《保密工作自查表》报送公司保密办公室。并纳入保密目标责任管理综合考核体系。

第七章 国家秘密载体

第一百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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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

(二)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U盘、光盘和电波、电缆、光纤等。

(四)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原则: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要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一百零三条 纸介质载体,在封面或首页明显处(一般为左上角)以“密级★保密期限”的形式进行标识,没有标明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

第一百零四条 可反复、长期使用的存储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及其它设备,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密级标识方法是在显著位置粘贴公司涉密设备标签,由公司保密办公室统一编号管理。

涉密设备标签:编号 密级 使用人

第一百零五条 一次使用的存储国家秘密的光盘、软盘、录音带、录像带等在显著位置以“密级★保密期限”的形式进行标识,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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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计算。

第一百零六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一百零七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通过机要途径,不准通过普通邮政、特快专递等传递秘密载体。传递秘密载体,应填写《对外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密办办理相关登记签收手续后,派人护送。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或使用方机关要求上报的涉密材料,必须标明密级,交由保密办办理相关收、发文登记手续,由机要途径传递。因工作急需个人携带,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在保密办办理相应携带手续,送达后将对方保密部门签收的回执单带回本公司交还保密办。

第一百零九条 传递秘密载体,应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密封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一百一十条 保存秘密载体时,应当选择安全保密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密码保险柜中保存,并由专人保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放在密码文件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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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保密办每年应当定期对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回收,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保密办登记签收;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一百一十三条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其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 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在保密人员监督进行,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秘密载体统一交由保密办销毁。

禁止将拟销毁的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得到批准并登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编排序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 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公司内部制作与复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外单位印制和制作的秘密载体,应经保密办审批同意后,由保密办印制或制作。

第一百一十七条 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以及废品,应当及时放入保密纸箱,由保密办统一销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露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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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绝密级秘密载体,非经密级原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准复制。

第一百二十条 复制公司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载体,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复制的秘密载体,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与原件相同,不得改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复制归档科技材料,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秘密件由申请部门领导审核,保密办批准;机密件由保密办审核后经保密办主任批准,方可复制;复制中不得私自增加份数。各部门自制的秘密、机密级文件资料(包括手稿),需要复印时,批准权限同上。

复制秘密文件、资料一律由保密办履行登记发放手续,加盖识别戳记,视同原件管理。

任何人不准擅自复制已归档的涉密技术文件资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保密办公室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公司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保密办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秘密载体登记、阅读、使用、归还等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第一百二十三条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于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在档案室阅读,不准带出。确因工作需要摘抄有关内容,必须在保密本上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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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保密办对摘抄内容进行记载。保密办必须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作出文字记载。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应事先申明。

第一百二十五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准擅自将秘密载体带出公司。 第一百二十七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在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两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 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部门对工作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归档涉密技术文件、资料要集中统一保管并对这些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借用和归还制度。

第八章 密品的保密

第一百三十条 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通过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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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该设备或者产品的国家秘密信息,统称为密品。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保密委员会依照相关保密规定、技术文件,确定密品密级、保密期限。

第一百三十二条 技术部确定密品生产的总体进度大纲、节点计划的密级、保密期限。

第一百三十三条 制造部制定下发班组、上报技术部门的密品生产计划,要专项下发、上报,且明确密级、保密期限。

第一百三十四条 制造部、各职能部门对密品生产的总体进度大纲、节点计划、生产计划应专人保管,按密品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密品产品订货,开发部应在技术规格书中注明配套设备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

密品产品订货,在合同中应注明保密要求。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密品应密封于保护箱内运输,体积大、无法置于包装内的,要采取安全保密措施进行运输。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密办应声明,收货和承运单位对密品的名称、运输方式、运输时间和路线、中途停靠、安全警卫措施等情况有保密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技术、质量部门要严格做好密品产品的进出库检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成品库应办理移交签收手续,根据密品密级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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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进行登记保管,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保密办对密品相关随机资料应专人设专柜按规定进行保管,如有借用应有领用部门认可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一百四十一条 制造部领用秘密产品,应做好领用登记,严禁露天放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密品生产时,制造部操作人员对密品全过程采取遮蔽、掩盖等有效措施,做好密品保密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密品生产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密品的验收,保密办负责密品生产后保密工作的验收、考核。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密品生产后,保密办要加强操作人员管理工作,经常巡视密品保密防护措施是否始终完整、有效,发现情况及时整改、上报。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密品生产的参数严禁以任何形式扩散。 第一百四十六条 制造部操作人员在密品生产过程中,复印、申请新的图纸资料,应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并说明原因后方可进行,并注明份数、使用目的,且由使用者签名。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保密办要专柜、专人保管密品试验报告、试验数据。

第一百四十八条 外来人员参加密品生产,只能在指定位置工作,且不得将涉密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或设备布置情况外带、外传,制造部、质量管理部门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外单位来人参观学习,严禁其携带相机、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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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录像机等设备进入生产现场及相关职能部门,保密办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参与密品生产的人员,根据操作人员的性质,保密办负责发放相关的证件并进行管理。无证件者保密办一律不得允许其从事密品的生产等工作。

第一百五十一条 密品生产,保密办要安排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值班,加强对操作人员的身份检查,记录操作人员的姓名、单位、作业时间,对非工作时间进入操作间的操作人员的姓名、单位、停留时间逐一登记。

第一百五十二条 保密办所拍摄的密品的相关照片、音像资料,应造册登记,按保密规定进行整理、保管、使用,不得遗失、外传。

第一百五十三条 销毁密品应当先行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一)指定专人在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负责监销;

(二)确保密品被销毁后不再具有秘密信息;

(三)外形上能直接反映秘密的密品,要彻底毁形;

(四)对仍有保密价值的碎片、粉末、液体等残留物质,应当及时收集并妥善处理。

第九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内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内设机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部门、单位内部集中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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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保管国家、公司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一百五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是公司安全保密管理的重点,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落实到实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应由公司保密办按照保密要害部位(部门)的规定提出方案,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

公司保密委根据保密要害部位的界定标准,确定具体保密要害部位并填写《公司保密要害部位审批表》,经保密委员会审批后备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一)确保国家、公司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第一百五十九条 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都要安装由公司统一制作的警示牌。

第一百六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采取严格的保密防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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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配备密码文件柜集中存放秘密级载体,并采取严密的人防、物防、技防的管理防护措施。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都要需要安装电子监控装置。

第一百六十一条 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和参观,严禁拍照、摄像,确因工作需要,要严格按公司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密办公室不定期地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防护措施完好情况进行重点巡查,如有异常立即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公司保密办负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保密办应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在发现并指出问题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章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一百六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国家秘密信息的人机系统。本公司内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即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单机。

第一百六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坚持“坚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及“分层负责,负责到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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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由使用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本部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公司保密部位配备专用涉密计算机,保密部位负责人负责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使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一百六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使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公司保密制度,加强保密学习和培训,不得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行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对从事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应进行严格的涉密资格审查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确保工作人员接受过专项培训,熟悉公司的相关保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一百七十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只限于公司内部使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不得擅自修改涉密计算机网络相关设置。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不得擅自安装或卸载计算机软件。

第一百七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保密办负责设立专门的网络管理员,负责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用密码(密匙)的生成、分配和保密管理,并按有关保密规定和要求负责公司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和设备的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保密办公室负责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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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是指经公司保密办确定的用于处理或者存储国家秘密的单硬盘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及U盘和移动硬盘)。

第一百七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运行使用前应经保密管理部门审批,并对涉密计算机作出密级标识,建立台帐管理制度。

涉密计算机要在主机和显示器左上角粘贴保密标识;专机专用,严格与非涉密计算机区别,禁止混用、乱用。

第一百七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须与外网完全物理隔离,不得存在通过拨号、电缆或无线等方式违规外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接入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

第一百七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应采取口令进行身份鉴别,应在BIOS内设置不得少于八个字符的开机密码,同时应在WINDOWS系统下面设置不得少于八个字符的登陆密码。

密码每月至少更换一次,适用时可以增加更换频次。密码变更时需填写《涉密计算机密码变更表》。

登录系统输入口超过3次即锁定帐户。

第一百八十条 涉密计算机应设屏幕保护程序,屏幕保护等待不得超过5分钟,屏幕保护程序应设恢复密码,重新进行身份鉴别。

第一百八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需定期、及时地对涉密计算机的系统电源、接地、屏蔽等当面的技术性能参数进行检查,定期、及时地进行查杀病毒、入侵监测、漏洞扫描等安全软件系统的升级工作,由保密管理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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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将互联网上的数据直接复制到涉密计算机中,确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后使用非涉密存储介质进行复制,并采取保密防范措施严防病毒感染和恶意代码程序植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存储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及其使用的移动硬盘、U盘等,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

第一百八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装上保密U盘自带保密软件,装上软件后USB接口将只有保密U盘才能使用。

第一百八十四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不能随意降低密级或转为非涉密计算机使用。确需降低密级使用的,必须经过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技术处理(如更换硬盘)。

第一百八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维修时应将涉密信息备份后彻底删除,并由专人在场监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不能使用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上交保密办统一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涉密信息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

第一百八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的涉密信息电子文档(涉密的文档、图表、图形、数 据、软件,包括正处于起草、设计、编辑、修改过程中的文件)应有相应的密级标志,密级标志不能与正文分离。

标志位置可在首页的左上角或文件名后,不宜在首页左上角或文件名后标志的也可在文件或文件夹后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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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第一百九十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的涉密信息应当进行备份的,备份的信息应当按照原件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涉密的计算机软件及涉密信息。因工作确需复制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各有关部门对涉密信息处理场所要严格按照公司保密规定进行管理,未经公司领导或保密办批准,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公司涉密人员进出时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涉密信息处理场所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有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露的保护措施和监视设备。

第一百九十五条 涉密信息处理场所的物理安全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便携式计算机是指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用于业务工作配备的手提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指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用于业务工作配备的U盘、硬盘。

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又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 第一百九十七条 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需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的,填写《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审批表》,经保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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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后,按指定的密级定为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与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相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粘贴密级标识。 第一百九十九条 保密办负责公司对各部门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登记,

第二百条 对全公司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数量、使用部门、使用人等要严格登记管理,帐物相符,定期检查。

第二百零一条 保密委员会将以《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责任授权书》授权涉密便携式计算机责任人,并签订《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责任保证书》。

第二百零二条 保密办负责对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审核与监督,并负责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例行检查工作。使用人应自觉接受保密办对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的检查并接受保密教育。

第二百零三条 在公司的涉密场所内只能使用属于公司产权的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私人的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带入工作场所。

第二百零四条 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要专机专用、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便放置。

第二百零五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上国际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用于下载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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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信息网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涉密计算机或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相连接。

如需从网上下载资料,应该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上网计算机上下载资料后,通过中间机(中间机指的是既不用于上网又不是涉密的计算机)进行杀毒处理后,对资料进行存储,并导入涉密计算机。

第二百零六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公司,需填写《涉密便携式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公司审批表》,经保密管理部门

及保密委员会审批,不得带出公司。

第二百零七条 使用人岗位变动、到期更换、使用期满、退休、调离本公司,要主动将便携式计算机和(或)移动存储介质经保密办审查后,移交到公司综合办公室。

第二百零八条 如发生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丢失后发现涉密信息泄露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保密办。

第二百零九条 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无需处理涉密信息的,定为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或移动存储介质。

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内部不得存有任何涉密信息。

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不得处理任何涉密信息,不得使用涉密存储介质。

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不得通过拨号、电缆、无线接入方式与涉密信息系统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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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 中间转换机是与任何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实现物理隔离,独立密级的专用计算机。主要用于将外部信息导入到公司内部涉密计算机或涉密信息系统。就是从非涉密计算机向涉密计算机单向导入非涉密信息的一台专用计算机。

中间转换机分为非涉密中间转换机和涉密中间转换机。 第二百一十一条 非密中间转换机用于将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和其他非密信息系统的信息导入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包括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样本库、补丁程序、应用程序、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二百一十二条 涉密中间转换机用于实现外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与内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涉密中间转换机的密级应当根据转换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间盘指用于中间机向涉密计算机传递非涉密信息的专用U盘。中间机和中间盘都不得处理任何形式的涉密信息。

第二百一十四条 从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络等非涉密信息系统导入信息到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时,应当填写审批单,注明信息的名称、来源、用途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信息导入到非涉密中间转换机,拔除导入信息存储介质,进行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间谍软件、木马程序的查杀,然后将信息刻录到一次性写入光盘,导入到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记录导入过程,审批单、操作记录和光盘应当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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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逆向操作,非涉密中间机不得向外导出信息。

第二百一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的非涉密信息需要对外交换时,一般应当输出纸介质文件。

从单台涉密计算机以电子文件输出非涉密信息时,应当采取刻录一次性写入光盘的方式进行。可以配置移动光盘刻录装置,由涉密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员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输出时,应当对文件内容进行检查,输出完成后做好记录,并卸载移动光盘刻录装置,关闭数据接口,所有的记录存档。

第二百一十六条 将外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信息导入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时,应当填写审批单,注明信息的名称、来源、用途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信息导入到涉密中间转换机,拔除外部涉密存储介质,进行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间谍软件、木马程序的查杀,然后将信息刻录到一次性写入光盘或拷贝到内部采取了技术防护措施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导入到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

应记录导入过程,光盘应当存档备案,移动存储介质应当交换涉密中间转换机管理人员,并及时进行信息清除后继续使用。

第二百一十七条 禁止移动存储介质在不同的计算机和信息终端之间来进行交叉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内部的单台涉密计算机之间或与涉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换时,可使用采取技术防护措施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也可以采用涉密中间转换机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章 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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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九条 通信设备是指电话机、传真机、手机等设备。 第二百二十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涉密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原则是“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保密工作原则。

保密办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通讯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严禁通过无任何保密措施的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百二十三条 需要传递国家秘密信息时,通过机要交通部门进行传递。

必要时,公司统一配置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

(一)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

(二)严格使用登记制度;

(三)对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的密匙,须按绝密件管理,不用时,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严禁带出机要室;

(四)对密码通信机和密码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事项的,要符合规定,经过审批《传真机使用审批表》。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将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作为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手机使用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百二十五条 开展手机使用保密宣传教育,使涉密人员了解手机使用泄密隐患,增强手机使用保密意识,掌握手机使用保密常识。

第二百二十六条 对涉密人员手机号、手机型号、手机串号、入网许可号、位置服务功能、互联网功能蓝牙功能、红外传输功能、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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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功能、录像功能、拍照功能、媒体播放功能、存储功能等事项进行备案;必要时对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百二十七条 对涉密场所、涉密活动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百二十八条 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自觉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培训教育与监督管理。

第二百二十九条 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存储、处理包括语音、文字、图像等有关涉密事项的信息;不得将手机与涉密信息系统连接,不得在办公场所使用手机上网。

第二百三十条 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不得使用开通位置服务功能和连接互联网的手机。

第二百三十一条 手机丢失或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办公室报告。

第二百三十二条 维修手机应当确保安全。手机维修应当慎重选择维修地点,修好应当进行安全检查。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无法修复使用的,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第二百三十三条 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进入场所时应当关闭手机并卸下电池;一般涉密场所应当关闭手机,禁止接听或拨打手机。

第二百三十四条 重要涉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带入和使用手机的警示标识。

第二百三十五条 召开重要涉密会议和举办重要涉密活动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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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使用手机信号干扰器。

第二百三十六条 保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各部门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印及传递。

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印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登记,并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复印的文件要和原文件一样进行严格管理,阅办后要按规定立卷、归档、清退、销毁。

禁止非操作人员随便开机,严禁复印、打印、传递私人资料。严禁使用非涉密传真机传递涉密信息。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级机关下发的涉密文件,不得自行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由保密办批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实行复印、传真审批登记制度。 复印的涉密文件应视为原件管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 复印产生的残、缺、多余的文件资料应及时予以处理,严禁流传。

第二百四十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文稿,以及时间性不强,可用信件传递的文稿一律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送。

第二百四十一条 传真机接收到的文件或其他资料,必须登记造册,并及时转交收件部门或收件人;需要归档的文件或材料,复印后归档。

第二百四十二条 不得擅自装备未经审查批准的进口密码机。引进或经外国人检修过的用于密码通信的社会通用设备,须给中央或省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查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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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三条 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第二百四十四条 非本公司人员特别是境外人员使用公司的通讯设备时需有专人陪同。

第十二章 涉外活动保密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涉外活动应遵循既有利于技术业务交流又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进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依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公司涉密活动的主管领导对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密工作负全责,参与的各职能部门对涉密活动的保密工作负具体的领导、组织责任及保密责任。

保密办对公司涉密活动负有审查、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凡有与保密工作相关的涉外接待工作的部门,必须报经保密办同意,由保密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事接待安全保密方案,报经主管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执行涉密外事接待任务,保密办事先必须了解清楚来公司外宾的身份,对我公司态度和来公司的目的,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制定接待方案,包括:接待范围、介绍提纲、接待地点、行走路线、陪同人员、保密要求等。使有关接待部门和人员做到心中有数,严防发生泄密或窃密事件。

第二百四十九条 在接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计划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内容和扩大范围,不得提供涉密文件资料。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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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宾参观、浏览时一律不得携带文件、资料和保密文本。

第二百五十条 未经上级主管部门介绍和本公司邀请,外单位要求与我公司联系商务事宜的涉密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报保密办,由保密办向公司领导请示。如批准接待,一般应在保密区以外的指定地点洽谈。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保密事项:

(一)严守国家秘密和本公司科研生产秘密;

(二)出国执行公务不携带涉密文件和涉密工作记事本;

(三)严禁在公共场所,如宾馆、饭店、汽车等场所谈论谈判事宜;

(四)与外商以及港、澳、台商交谈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科研生产秘密;

(五)对外谈判时不得把涉密文件摆在桌上;

(六)在商量对策和交换意见时应在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进行。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外提供有关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经过保密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提供,严禁擅自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

第二百五十三条 在对外交流和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涉密资料时,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机关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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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汇编

目 录

一、保密守则。

二、保密领导小组职责。

三、专(兼)职保密干部的职责。

四、保密室管理制度。

五、保密工作制度。

六、文件的保密管理制度。

七、档案保密工作制度。

八、要害部门保密制度。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十、复印机、传真机、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保密及操作守则。

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制度。

三、新闻报道的保密审查制度。

四、失泄密事故处理制度。

五、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六、保密工作检查评比制度。

七、保密干部培训制度。

八、阅文保密制度。

一、保密守则

单位全体人员均应自觉地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十一)不准密件平邮;

(十二)不将内部文件、资料、刊物作废纸出售;

(十三)不得擅自翻印、复印、全抄、录音秘密以上文件、资料、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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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密领导小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增强自身保密意识。

二、承办上级保密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保密工作事宜,及时提出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意见。

三、按照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或每个时期的保密工作计划。

四、采取各种形式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本会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

五、深入实际,开展保密调研,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

六、及时开展保密检查,善于发现苗头,督促和帮助单位切实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堵塞各种失泄密漏洞。

七、组织、协助、参与追查各种失泄密和窃密事件,并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八、主动掌握保密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保密部门翻印情况和报告工作。

九、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各项制度,确保不丢失、不泄露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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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兼)职保密干部的职责

一、熟悉本职业务,主动、认真地进行工作,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和指示,及时向本级保密组织和领导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承办上级保密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保密工作事宜。

三、遵照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和领导的有关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年度或每个时期的保密工作计划。

四、自觉参加学习,增强自身的保密意识。

五、经常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

六、及时进行保密检查,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堵塞各种失泄密漏洞。

七、组织、协助、参与追查各种失泄密和窃密,并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

八、掌握保密工作信息,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和报告工作。

九、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各项制度,不丢失、不泄露国家秘密。

十、敢于向一切违反保密法规、制度的现象和各种失泄密、窃密的行为作斗争。

四、保密室管理制度

一、保密室应当设在有利于安全保密的地方,安装各项保密设施。

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室或者经指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收发,有关调查案件材料、人事档案材料等,可由经办单位负责。领导同志亲启的文件,由亲启者拆封,若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拆封后应当交保密室登记保管。

三、对发出、收进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逐件进行登记、编号、办好收发手续。

四、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一律不得通过普通邮政进行。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须进行登记及办理签收手续。

五、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制发机关规定的阅读范围,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传阅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内进行。

六、组织传阅秘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负责。

七、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定期清查、清退,每季度进行清查、清退一次。

五、保密工作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保密工作,经常组织学习保密法规,增强保密意识。

二、单位印制秘密文件、资料要经主管领导审批,并标明密级、发行范围、印制数量。秘密以上文件、资料要有专人负责,逐件登记,妥善保管。销毁时要逐件登记,经领导批准,并有2人以上监销。

三、外出工作需携带的秘密文件、资料,须经领导批准,且妥善保管,确保材料安全。绝密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需携带的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四、翻印、复印上级下发的秘密、机密文件,须经发文单位或本委领导批准。禁止将秘密文件、资料拿到社会上去复印。复印件按原件保管。绝密文件不得翻印和复印。

五、加强对密码电报的统一管理,确保密码安全。严禁自行复制(印)密码电报。摘录密码电报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妥善保管。禁止用机要信件或平信邮寄密码电报。禁止将密码电报原文印成文件下发。禁止携带密码电报外出工作。回复密码电报坚持“密来密去”的原则,禁止密来明去,明来密去或密电来电话复。

六、不得用明传电报传发秘密事项。

七、不准在无保密设施的有线或无线电话谈论秘密事项。

八、禁止在公共场所或与无关人员谈论国家秘密。

九、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新闻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秘密信息,以及公开报道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重大案件、涉外案(事)件、重大事故和有关数字。对正在办理的事务,不得告诉无关人员,不得公开报道。

十、对境外记者的电话采访,一律拒绝。邀请境外记者进行采访,须经本会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接待外国和境外人员,应明确介绍口径、参观范围和路线等,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十一、召开具有秘密内容的会议,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管理好会议文件、资料,防止泄密和丢失文件、资料。绝密文件必须立即收回。

十二、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所接触的本单位或者外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者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中。

十三、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危害。

凡违反本制度造成泄、失密事件的,按照《保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六、文件的保密管理制度

1、文件的管理规定

(1)文件一律由本单位指定保管人签收、拆封、登记、清点。收文登记一定要在当日内完成,经办公室主任批阅及时分送有关领导和主办单位,不得积压。

(2)传阅的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阅;本委领导阅办文件,要做到随阅随清退,不积压和保存文件;领导之间不许横传,阅办后及时交保密员,妥善保管。

(3)借阅文件、查阅档案要经领导批准,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4)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须经本会领导批准,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时退还。借阅人不准把文件转借他人。

(5)文件要由保密员专人保管,存放文件要有专柜、专室。专室要按安全保密要求(铁门、铁窗、铁柜)。不准将文件放置在无专人管理、无严密加锁的箱柜内。下班时不准将文件放在办公桌上。发现下落不明(丢失)文件要及时报告,并认真查找、处理。

(6)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上级文件和领导内部讲话。

8 (7)凡到上级部门开会带回的文件、资料、领导讲话等,必须交单位保管文件的同志登记保管,用时办理借阅手续,用后交还,不准长期保留在个人手里。

(8)在上缴文件、立卷归档工作结束后,要将计划销毁的文件资料逐一登记,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交保密局集中销毁,不准个人私自销毁文件和资料。

(9)单位领导和机要保密人员在工作调动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续。保管文件、档案人员要将自己经管的文件、档案开列清单,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交接清楚。

2、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规定

(1)凡有秘密、机密、绝密文件(以下简称“三密”文件),要配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管理的工作。经管“三密”文件的人员,须按规定通过考核、审查批准,报地区保密组织备案。

(2)“三密”文件必须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有“三铁\"设施的专室,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三密”文件的收发、传递、借阅、移交、归档、销毁等都履行登记手续,严守保密制度。领导外出开会、学习带回的“三密”文件、资料要及时交保密员登记、保管。“三密”文件管理要做到及时清退,年终进行一次清退,该留用的留用,该归档的归档,该销毁的办理销毁手续。

(3)“三密”文件、资料的印制。印制前由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做好审查工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封面或首面的

9 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外,还要在末页标明发行(阅读)范围,印制份数。不准复制、翻制,需要收回的也要作出明确规定。付印时应严格按照领导批准的份数执行,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自行处理。“三密”文件、资料一律由本单位内部文印室印制。

(4)“三密”文件的传阅。阅读“三密”文件、资料和领导的重要讲话,要严格按照制发机关规定的阅读范围传阅,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阅读时须在办公室内进行,不准摘抄,阅后即清退,不得在个人手里过夜。组织传阅“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负责。

(5)“三密”文件、资料的传递。“三密”文件的传递一律不得通过普通邮寄进行,应通过单位保密员传递,不得交由无关人员携带,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私抄、携带“三密”件出入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

(6)做好“三密”文件、资料的清理。单位保密员变动时,要对“三密\"文件、资料以及记载秘密内容的笔记本进行清理移交工作。清理时,对无回收单位和无保留价值的“三密”文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回地区保密局登记代为销毁,不得将“三密”内部文件、资料当废纸出售。

七、档案保密工作制度

为了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单位领导和干部都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规定。

1、档案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机要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保密规定,遵守《保密守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查阅档案人员,应保证对档案材料的绝对保密,未经许可不准私自抄录和复制,更不能擅自将档案携带出单位转让他人或拆散,违者追究责任。

3、划入密级的档案,要在档案的右上角上密级标记,机密级以上的档案,必须设专柜存放,借用密级的档案必须按查阅利用规定办理手续。

4、档案库房的门窗必须坚固,严格保卫保密制度,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八、要害部门保密制度

一、由主管领导负责,定期研究布置保密工作。

二、建立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

三、经常对保密人员进行法纪思想教育和保密的督促检查。

四、在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文件,收、发、管、阅都要严格执行制度,领导阅看文件后做到“四不”:不横传、不积压、不自存、外出不携带。

五、保密部位要有保密安全设施,有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灭火器,以确保机密的绝对安全。

六、健全“三密”文件、资料的清退制度,凡是要清退的文件、内部资料,要按规定的时间清退,如不按规定的时间清退,超过三个月,按失泄密案件查处。

七、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主管保密人员,每个月向本单位领导汇报一次,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与上级和地区保密部门联系,及时弄清问题真相,以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1、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要完全处于其主管部门(单位)独立使用和管理。不得直接或间接连接国际互联网,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2、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国家秘密信息。任何人不得在公众网上发布、存储、处理、传递、转发、抄送涉及国家秘密信息。

3、对秘密数据、资料载体如:磁盘、磁带、光盘等视同“三密”文件,履行借阅、使用、复制、传递、携带、移交、保存、销毁等登记手续。

4、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包括软盘和硬盘)不能降低密级使用,维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不再使用的应及时销毁。

5、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上网的信息内容须经单位领导审批。

十、复印机、传真机、有线和无线电通信设备

使用管理规定

1、复印机使用管理规定

(1)单位复印机,要指定专人操作。存放复印机的地方必须符合安全保密要求。

(2)复印秘密以上文件资料以及未定密级的中央、省、市负责同志的内部讲话,应请示原制文单位以及文件发至那一级的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复印,复印时应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严格控制复印的份数,不准多印私留。

(3)不许利用单位复印机复印与工作无关的文件、资料、图纸和国家法令禁印的票券等。

(4)不准复印内部以上文件、资料和国家法令禁印的票证、迷信用品、淫秽物品以及其它违禁品。

(5)必须建立严格的复印登记制度,逐件登记复印文件的名称、份数。复印的废页要及时销毁。

(6)管理复印机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纪守法,按章办事。如有违反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按情处理。

2、传真机使用管理规定

(1)单位传真机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制度。

(2)使用传真机传送文件、资料须经领导审批,并做好收发登记。

14 (3)严禁使用无加密设施的传真机传送国家的秘密文件、资料。

(4)单位领导要经常对传真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有线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电话会议;严禁在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上使用无线话筒。

15 十

一、计算机保密及操作守则

随着计算机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发展,单位全体人员必须共同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的操作守则

1、计算机系统实行专人负责制,禁止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使用办公室计算机系统上的设备。

2、操作员需要在计算机上工作时才能开机,开机必须遵守开机顺序,在输入密码时要求没有其他人员站立旁边。不得将自己和本委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非操作人员。密码要定期更换,每个密码使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操作人员在计算机上工作过程中需暂离开时,预计在1小时内不能回工作岗位的,必须退到输入密码前的画面;预计在1小时以上不能回工作岗位的,必须退出所有操作,并关闭计算机系统及电源。

(二)、文件存贮、传递及数据维护守则

1、已确定为国家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电报、资料、数字、图表禁止输入电脑。

2、本单位的文件,一律使用专用计算机打印。

3、外来磁盘、光盘等媒体在办公系统上操作时,必须先检病毒,确保系统安全。

4、定期对自己所输入的文件、数据进行整理,审查文件、数据的最后修改日期是否与本人的操作时间相符,内容

16 是否正确。发现文件、数据被无故修改、移动、删除、或被非法入侵时,要做好记录,及时向办公室主管领导汇报。

5、因工作需要,在互联网上查找或传递讯息时,必须确保本系统子网的其它计算机与网络断开。传递的资料必须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才能发送。

17 十

二、领导干部保密工作制度

为使领导干部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精神,制定如下规定:

1、要严守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或泄露。

2、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阅办,阅办后应及时清退,不积压、不横传。下班前交回保密室管理,不得把秘密文件、资料拿回家阅办。

3、不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到公共场所和参加外事活动。因工作需要外出必须携带的秘密文件、资料,应亲自管理。

4、在会议上或日常工作中讨论研究的事项,凡涉及到秘密内容和内部问题的,在未正式决定公开前,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传播。

5、使用程控电话、长途直拨电话、无线对讲机、移动电话,不要涉及秘密内容。

6、参加会议下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回保密员登记保管,需用时再借。

7、记录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应使用专用的保密笔记本,并妥善保管。

8、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在内部会议讲话或报告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时,应对参加人员明确提出保密要求和纪律。

10、在涉外活动中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必须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报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1、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要向境内外人员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12、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保密部门,以便采取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责任,执行纪律。

19 十

三、新闻报道的保密审查制度

1、凡向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报刊投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单位内部自编自采报刊,涉密事项须经非密化处理后,方可刊载。

2、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报道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信息时,不得涉及秘密事项。

3、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并指定本单位的审稿人。

4、新闻报道稿件必须由单位领导审查,并指定专人负责。

5、新闻工作者有义务不得向外界传播内部消息,不泄露采访中的秘密,对一些内部资料,使用时妥善保管,用后销毁。

6、对涉及其他行业或单位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应当负责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20 十

四、失泄密事故处理制度

若单位发生失泄密事件或者案件时,单位的保密组织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在事发后立即向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最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破案。

2、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3、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

4、对责任者按有关处罚规定作出适当的处理,并报区保密局。

21 十

五、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1、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单位或者当地政府依照授予奖状、奖品、奖金、记功、升职、荣誉称号、通令嘉奖等其中一项或者多项奖励:

(1)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2)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3)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4)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5)在国家保密技术和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6)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管理,事迹突出的;

(7)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2、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22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对有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1)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3)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23 十

六、保密检查评比制度

保密检查评比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有效措施之一。通过检查评比,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同时达到鼓励先进,推动保密工作的开展。具体要求如下:

1、单位要把检查评比制度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活动。

2、单位必须结合三大节日(春节、“五一”、国庆)的保密宣传教育对失泄密的隐患进行全面检查,或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对某一方面的保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24 十

七、保密干部培训制度

由于新时期对保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保密工作涉及范围越来越广,加之保密人员的不断变动,对保密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摆上重要日程,对保密干部的培训具体要求如下:

1、单位要把保密员培训作为保密工作重要内容来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保密人员的培训,或推荐保密员参加上一级组织的培训,使保密员懂得更多保密业务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以适应新时期保密工作的需要。

2、对保密员的培训,实行一级抓一级的培训制度。

3、单位在开展培训时,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短期培训方法,如开展短期培训、以会代训、专题研讨会或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辅导等方法进行。单位可结合实际,制订培训计划,搞好培训工作。

25 十

八、阅文保密制度

一、对“三密”文件请及时阅处,当天交还保密员保管,不自行存留过夜。

二、阅件后,勿忘签名。

三、不泄露自己知悉的“三密”文件内容。

四、不在无保密设施的场所阅办“三密”文件。

五、不在普通电话中传达“三密”文件精神。

六、不在家属、亲友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三密”文件内容。

七、不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三密”文件的精神。

八、不准携带秘密级以上文件参加社交和外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经上级保密部门审批确定,并须具有严紧的保密措施。

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不能谈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十、对秘密级以上的文件,不准自行复制翻印。如确需复制翻印时,必须执行制发文机关的规定,经制发文机关审批同意后,才能到保密局进行复制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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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保密制度

调兵山市水利局保密工作制度汇编

目录

第一章 守则

第一条 保密守则

第二条 国家公务人员保密守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职责 第四条 保密干部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兼)职保密干部岗位职责 第六条 保密制度

第三章 制度

第七条 保密工作制度

第八条 保密工作的领导和保密专(兼)职干部工作制度 第九条 学习制度 第十条 保密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调查研究制度

第十二条 领导及涉密人员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密件、密品管理制定 第十四条 涉密会议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位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人事、劳资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计划、统计和财务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八条、工程技术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文秘人员保密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管理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复印、打字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收发、通信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小车司机保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打字复印、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泄密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水利局机关使用计算机保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档案保密制度

第四章 计算机与网络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信息上网保密审核审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电子政务内网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维修和销毁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通信办公自动化保密制度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定密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涉密电子、通信、办公自动化设施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保密人员应享受的权利

第一章 守则

第一条 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二条 国家公务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询问、阅听、记录不该知晓的国家秘密事项;不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严禁密电明传、明密混用。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国家秘密。

九、非经批准,不得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国家秘密。

十、不在出国、出境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到保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职责

一、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坚定不稳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新时期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

二、从自身优越,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保密工作讲话,认真学习各项保密法规,熟悉本部门、单位的保密范围和规章制度,明确自己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中的重要责任;

三、以身作则,自觉地遵守保密法律和各项保密规章,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带领部属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

四、从全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紧密结合业务工作,认真抓本部门、单位的保密工作,了解和掌握分管领域的保密范围,做到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保密工作就开展到哪里;

五、经常研究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开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六、大力支持查处失泄密事件,严格执法执纪;

七、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干部,切实把保密工作列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支持和参与保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努力开创保密工作新局面。

第四条 保密干部工作职责

一、直接对本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协助分管领导抓本部门、单位保密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二、协助本部门、单位领导抓好《保密法》的贯彻实施和配套法规、文件的落实、宣传教育及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的建立;

三、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保密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保密业务知识,顺利有效地开展工作;

四协助本部门、单位领导督促、检查本单位各项保密工作,对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协助本部门、单位领导加强对本单位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施的保密管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

六、做好本部门、单位的依法确定密级;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专(兼)职保密干部岗位职责

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二、负责起草部门年度保密工作总结,拟办一些主要的情况汇报等综合性文件材料。

三、负责单位文件的收发、呈办、平时立卷、年终归挡、销毁工作。

四、遵守各项保密文档制度,严格手续,做到及时、准确妥善保管,便于查找。

五、负责各种保密书刊资料的征订,收款及分发工作。

六、负责保密宣传、教育、编写《保密信息》和《保密日志》黑板报及其它宣传资料。

七、负责录像带的播放、借用(只对组织不对个人),严格保管借用登记制度。

八、深入涉密单位,调查研究。履行保密工作汇报制度。

九、检查和审定,单位和个人携带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具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节假日和专项保密工作检查。

十一、负责保密工作的信息收集和反馈工作。

二、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制度

第六条 保密制度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二、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性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护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四、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五、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六、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它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七、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八、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九、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

十、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十一、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十二、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十三、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十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七条 保密工作制度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全面正确地履行办公室的各项职责,及时将工作情况向有关领导请求汇报。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全面掌握、深刻领会保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对各项工作任务、标准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

三、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外出须向领导说明去向,值班期间,坚守岗位,有事及时请求汇报。

四、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五、年底对保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

第八条 保密工作的领导和保密专(兼)职干部工作制度

一、保密工作领导及保密专(兼)职干部要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保密学习,增强保密观念。

二、单位的领导和保密人员要了解本单位工作中,那些属于秘密范畴,并且在工作中要加强保密意识,防患于未然。

三、保密工作年初要有计划,按要求记好月志,并经常检查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年底要有总结。

四、单位一经产生密级文件,保密人员一定要按要求进行划密确定密级和期限,如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及县保密局请示、汇报。

五、秘密文件不能放在桌子上,一定要存放在柜子里加锁,人离开办公室一定要把门和窗关好。

六、秘密文件的收发、传递、传阅要有签发手续,不能善自扩大阅读范围。

七、本单位的涉密文件要有专职保密人员拟稿,并报领导签发,起草时要用钢笔,格式要规范,按规定划密,确定秘密。

八、领导阅读完秘密文件后,要及时交给保密人员,不能放在桌子上,或随意带家积存。

九、涉密人员调动时,必须将涉密文件、资料交清,不能私自带走。

十、秘密文件必须在办公室阅读,不能在公共场所,私人交谈中谈论文件。

十一、发生泄密事件,要及时向县保密局反映,并协助有关单位部门查处。

十二、认真做好秘密文件的清退和烧毁工作,做到清退和烧毁有清单,烧毁文件时,须经领导审查批发,两人监烧,个人不得烧毁秘密以上的文件。

十三、秘密文件及内部刊物,资料不得向废品收购人员出售。

第九条 学习制度

一、集中学习随同办公室一并进行,时间一般安排在星期五下午进行。

二、学习内容:

1.政治学习: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主,结合形势和各项工作任务,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和调兵山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文件,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修养;

2.法制学习:以“法制进机关”工作为契机,学习《宪法》、《保密法》、《公务员法》、《水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实施意见和办法,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法律素养;

3.业务学习:以理论为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加大水政执法、行政审批、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等业务环节的学习力度,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

三、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自学刻苦的良好学风,遵守学习制度,按期完成各阶段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任务。

四、学习形式以集体组织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讨论与交流学习体会相结合。

第十条 保密检查制度

一、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项保密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也组织自查、互查和抽查。

三、检查内容:保密工作组织领导;领导干部执行保密领导责任制情况;保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保密宣传教育情况;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涉密载体管理情况;重大活动和项目保密管理开发部;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 调查研究制度

一、调研活动要紧紧围绕部门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做到有的放矢,增强调查研究的针对性。

二、经常深入到各涉密单位了解动态性、苗头性的情况。

三、写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或体会文章。

第十二条 领导及涉密人员工作制度

一、领导干部在主管或分管的业务中,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齐抓共管,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对保密工作实行层层抓,一抓到底。

二、经常听取保密工作汇报,检查保密工作情况,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领导干部按规定阅办文件,下班时检查清理办公室留存的秘密文件,并及时清退给文件管理人员,不得带入家中或公共场所。

四、领导干部在阅完秘密文件或参加的一些重要会议中知悉的秘密事项,应注意口头保密,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

五、涉密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高度警惕,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带入工作室或谈论秘密事项。

六、涉密人员对本部门、单位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及时确定和标明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

七、涉密人员应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各种保密法规,并积极参加保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定期向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密件、密品管理制定

一、密件的草稿、修改稿、清样和制作中的密品,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十日),严格控制印制数量,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绝密级密件、密品制作应当采取封闭方式。

二、绝密级密件、密品,非经原确定密级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擅自扩大知密范围。密码电报不得原文转发。密件、密品须经县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在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单位复制,复制的密件、密品视同原件管理。

三、密件、密品应严格控制发放范围,收发应逐件清点,并严格履行编号、登记、签收、清退等手续。

四、密件、密品传递应由机要通信或机要交通部门传送,绝密件(品)应由两人护送或派专人专车传送,不得参加公文交换站交换;确因工作需要,发往国外的密件(品)应通过我国外交信使传递。无法通过外交信使传递的,必须经保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后,方可携带出境。绝密级密件、密品严禁出境或向外提供。

五、汇编密件或者摘录、引用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经制发机关或其授权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六、使用、保存密件、密品应当有可靠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严禁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密件、密品。

七、机构撤并的单位,应将密件、密品移交承担其职能的机构或上级主管机构;涉密人员调离或者退休前应办理完保密密件、密品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八、上级机关、要求清退的密件应按规定时限清退,超过时限清退不出的,由收件单位的保密组织作出处理并向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对于应当归档的密件、密品,应当整理立卷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十、严禁将密件、密品作为废纸、废品出售;销毁密件、密品必须由经管人员登记造册,报主管领导批准,由两人以上押送指定地点监督销毁。

第十四条 涉密会议保密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并进行登记;对参加涉及绝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二、会议场所应当设置警戒区域和警卫人员,不得在公共场所特别是涉外宾馆、饭店召开涉密会议。

三、文件、资料的分发应当验明收件人身份,并严格编号、登记、签收,同时发给密件、密品通知单,与会人中会后应当如数交单位登记保管,必要时会后立即收回。

四、涉密会场不得使用无线话筒;禁止使用无线通信(如手机)。

五、不得通过无加密措施的线路举行涉密电视、电话会议。

六、会议主持者要确定会议的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对是否可以记录、录音、录像应事先申明,并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七、会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进行清场检查,确保不遗漏密件、密品。

八、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涉密会议具体内容提供新闻、出版单位公开发表。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位保密制度

一、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在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部位。本局的保密要害部位主要是指办公室、打字室、档案室、保密室、财务室、会议室等部位。

二、保密要害部位必须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和设施,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三、保密要害部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度。保密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作好保密工作。

四、加强秘密文件、网络管理 1.收文中对标注密级的文件,应单独进行登记,坚持公文登记制度,在签收、分发、传递、借阅、移交、销毁的各个环节,均应履行公文登记手续。并按领导签发的阅读级限分送,阅后及时收回,进行单独保管。公文的归档、立卷、保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单位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凡涉及国家秘密的,要标明秘密等级,列明发放范围,经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印发。上报或下发秘密以上级别文件的,要单独装封,不得同其它文件混装,办理全过程要指定专人负责。

3.秘密以上级别文件的印制一律在机关内部打字室进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打字室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局有关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严守国家秘密。所有对外发送的公文,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审批和编制文号后,由打字室按相关文件格式和规定份数印制。中央、国务院,市政府制发的机密、绝密文件,不准复印或转发。其它标注密级的文件,经批准复印的,要严格履行登记、接交手续,复印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标注密级的文件不准用明码电报外发,不准用计算机、传真、普通电话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传递秘密文件的内容。打印后的清样、版纸、废页要立即销毁,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存。

4.凡是因公出差或参加会议,需要携带标注密级文件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要有相应保密安全措施。

5.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局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确保档案工作秘密安全。严格档案库房管理,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接待查档时,严格履行审批、登记制度,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查阅档案资料,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不该提供的资料坚决不能提供。

6.任何个人不得私抄、私藏、私借、私送标注密级的文件。7.销毁废止文件和资料(含内部刊物),要进行登记,经领导审批后,派专人到县保密委员会指定的地点销毁,严禁擅自出售,自行销毁各种文件资料。

8.网络管理人员,各股、室、站、队、局属单位应加强本系统(单位)计算机网络的监视和管理,杜绝涉秘内容上网或传送。

五、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如有失泄密情况应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保密部门做好失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人事、劳资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

一、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资料,要按规定范围报送,不得任意提供。确因需要提供的,要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对人事变动、干部任免、工资晋升,奖惩等事项,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不得任意泄露。

三、在涉密人员时,要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机关批准或备案。

四、人事档案,要健全保密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内,更不得把档案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

五、传递人事档案,必须通过保密渠道,不得用平信或挂号信邮寄。

六、人事部门考核干部要把保密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计划、统计和财务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

一、起草文件和上行下达计划、统计报表资料时,要按保密范围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要标明密级,期限,并作出标志,严格履行登记编号和签收手续。

二、有关国家秘密的数据、报表,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和提供。外单位要求提供有关数据时,必须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按批准的范围提供。

三、股室自存的秘密载体、计划、统计报表等,应按保密规定,注册登记,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工程技术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

一、设计图纸,属国家秘密的要标明密级期限,做出标志,并编上号码。

二、涉密的草稿、计算机用纸等,必须指定专人按规定及时销毁,不得作废纸出售。

三、借用的秘密图纸、资料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他人,要放在安全地点,妥善保管,用完后尽快清退。

四、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介绍或提供有关国家秘密技术数据、图纸和资料等。

五、凡外出开会带回的秘密图纸、资料等必须及时交单位或部门登记、编号、集中保管,不得由个人存放。

六、开展技术咨询工作,必须遵守保密规定的技术专利规定。

第十九条、文秘人员保密责任制度

一、严格执行保密文件管理制度,凡收到密级文件,要认真清点份数、页数,及时登记、分送,并做好催办、检查、清退工作。

二、本单位制发的密级文件,在制发过程中要保守秘密,同时要标明密级、期限,做出标志,并编号、登记,按规定分发履行签收手续。

三、凡属国家秘密载体等不得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提供时,须持相关部门介绍信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按批准范围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管理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室的保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人事档案暂不标明),要标明密级、期限,并做出标志,严格按保密规定和制度办事,同时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利用。

三、查、借、阅秘密载体,要严格审批手续,执行保密制度。查阅档案、资料必须在档案室内查阅。借、调档案、资料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并办理借、调手续,外单位须持相关单位介绍信。

四、借出的档案、资料,要定期收回,不得长期存放在外。

五、利用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本室的管理人员提取,不得让借阅者进入室内库房内自取自放档案材料。

六、对秘密载体要保管好,不用时应存放在安全设施里,人离开办公室,要注意关好门窗,以防意外。

第二十一条、复印、打字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

一、复印、打字室,要根据保密法规,健全保密制度。

二、凡复印、打印密级文件、资料,要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严格控制份数,不得多印私自留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人员泄露密件内容。

三、注意检查审批手续,没有经过批准的密级文件、资料等,应拒绝复印和打印。

四、收到的密级文件、资料等底稿及磁盘,要妥善保管,存放在加锁的抽屉内。文件印好后,要及时通知主办人员提取。蜡纸、复写纸和废纸要及时销毁,不得乱扔。

五、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文印室。

第二十二条、收发、通信人员保密岗位责任制度

一、收、送密件要认真履行登记、签收手续,绝密件要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密件要随身携带,但不得携带密件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外游览,以防丢失、被窃。

三、收密件要放入柜内,不能堆放在桌面上。急件密件要及时通知或送给有关部门 。

四、不得让无关人员随便进入收发室内。

第二十三条、小车司机保密岗位责任制度

一、接送上级领导人时,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时间、地点和行车路线。

二、不得随意泄露领导外出开会时间、地点和内容。

三、领导谈论密级事项,严禁外传。

四、发现领导遗忘在车上的文件、资料,要原封并及时亲自交还给本人,不得私自翻阅。

五、未经乘车领导同意,不得擅自让人搭车。第二十四条 打字复印、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制度

一、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

二、复制的废品应注意保管并及时销毁;

三、履行登记手续后,再由有关部门、人员签字领取使用,还要在备考表中注明复制日期、份数、批准人;

四、对已确定需要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

五、提供国家秘密资料,须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并且只能提供副本或复印件;

六、经批准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七、涉密资料的发送要通过机要交通等保密渠道传递,特殊情况需要携带时,要按照保密规定的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防范措施。

八、在局打字室打印秘密文件的,印刷完成后磁盘内的内容要监督印刷人员删除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五条 泄密事件报告制度

一、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局面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二、报告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发现经过;

(三)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造成或可能千百万的危害;

(五)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六)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水利局机关使用计算机保密工作制度

一、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

二、已经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得存有人事处有关涉密的信息。

三、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有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四、存有涉密信息的磁盘不得随意带在身上或带到非工作地点。

五、利用光盘和软盘备份涉密信息,应作明显密级标记,按密级严格管理。

六、使用电子文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文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和学校秘密信息。

七、需要查调已存入计算机的人员信息库时,必须经过主管人员信息库的领导同意,方可查调。

八、对我处的每台计算机由档案信息办专人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查杀病毒。

九、我局工作网页,由专人进行发布消息,专人维护,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修改网页内容。

第二十七条 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共同保守档案机密。

二、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借阅,并严格履行手续。查、借阅机密档案要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对机密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机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机密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

四、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五、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技术图纸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

六、对保管期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以废纸出售。

七、发生失密、泄密和档案被盗事件时,要立即报告主管领导、保密或保卫部门,当事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盗密者,应按其性质及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计算机与网络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由专人负责,一般为微机操作人员。

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规定》,熟练掌握《规定》中的各项保密规定,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

三、计算机操作人员负责计算机的安全、维护工作,定清理过期文件、保持计算机整洁,保证计算机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负责建立设备档案和运行记录。

四、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便使用电脑设备。

五、禁止个人随意在计算机上删除、拷贝系统文件和应用软件,及改变计算机的系统设置,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便更换电脑硬件和软件,拒绝来源不明的软件和移动存储介质。

六、涉密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其相关物品概不外借,确系工作需要,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七、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顺序依次开关机;如遇到不懂的操作指令,应及时向专管人员和主管领导汇报,禁止随意拆机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并应当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用的保密措施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相一致。

三、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审计跟踪、防电磁辐射等技术措施。

四、设置进入电脑的密码。

五、专门设置存入电脑中的涉密的文件的文件夹,并设置文件夹的密码或口令。

六、计算机上使用的密码或口令需经常更换,严格保密,不得告诉无关人员,自己的工作口令由个人保管,如有泄密,应及时更改,否则如发生纠纷和损失,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软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前必须确保无病毒。

八、机房不得携带易然、易爆物品。

九、机房严禁乱拉接电源,防止短路或失火。

十、安装坚固门锁系统,防止计算机设备被盗。

十一、使用人在离开前应退出系统并关机、关闭电源。

第三十条 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和销毁。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正方分离。

三、涉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复制、输出的涉密文件,应按相应的密级进行管理。

五、涉密信息系统处理多种密级的信息时,应当按信息最高的信息最高的密级标明,联网并按相应的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六、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信息应当进行备份,备份的信息应当按照原件的密级进行管理。

七、存储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含服务器等)以及介质(如:软盘、硬盘、优盘、光盘)等秘密载体,必须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种程序应当在检索、打印等环节设置程序逻辑保密措施,并与所保护的信息密级一致。

九、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不得在与社会公用网络和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十一条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一、秘密载体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二、制作秘密载体,应依照保密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

三、收发秘密载体,应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名等手续。

四、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并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必须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五、传递秘密载体,应包装密封,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并通过特快专递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涉密网络传递。

六、复制秘密载体,需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的印章,并视同原件管理;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形式的秘密载体,应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七、保存秘密载体,应选择安全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定期对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按规定应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八、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确需携带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一、用于制作涉密信息的优盘、硬盘、软盘、笔记本电脑等载体,在制作完毕后应立即进行格式化,确保相关涉密信息被彻底删除。

二、对所有磁盘、优盘、硬盘、软盘和笔记本电脑等存储介质存储的文件资料进行登记。

三、对所有磁盘、优盘、硬盘、软盘和笔记本电脑等存储介质存储的文件资料一年进行一次清理,需归档的归档,不需归档的进行清除,并建立销毁登记清册。

四、因工作需要携带载有涉密信息的磁盘、优盘、硬盘、软盘和笔记本电脑等存储介质外出时,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要采取保密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五、因工作需要必须在非办公场所继续完成含有涉密工作任务时,要保证操作场所为安全的独立场所。同时,所用笔记本电脑或其他电脑不能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第三十三条 信息上网保密审核审查制度

一、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上网信息经过信息撰写人自审,网络管理员把关,本单位领导严格审查和批准。

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载、交流计算机存储的涉密信息,确需复制、转载、交流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做好上网信息资料的审查把关工作,杜绝国家秘密信息上网。

四、建立网页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督促网管员做好上网信息的审查工作。保密组织(工作部门)要做好上网信息的监控工作,确保网络安全。

第三十四条 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信息的局域网络应采取身份认证、访问控制、访问权限控制、数据加密、审计跟踪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确保涉密信息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与公用网、国际互联网联网,必须采取物理隔离的措施。进行或不进行联网,都要采取保密防范措施。

三、对接入社会公用网络和进行国际联网,要建立严格的网络保密管理制度,做好上网信息的保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保密检查。

四、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一律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网络运行中,发现有泄露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时,使用者应立刻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五条 电子政务内网保密管理制度

一、电子政务内网为涉密网,电子政务外网为非涉密网;电子政务内网必须与电子政务外网以及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不得直接或间接互联。拉入电子政务内网的计算机为涉密计算机,应专机专用。

二、禁止电子政务内网上的计算机通过拔号方式上网;笔记本电脑不能接入电子政务内网。

三、机密级、秘密级以及不宜对外公开的重要内部工作信息可以在政务内网上采集、运行、处理、储存。禁止在政务外网上处理涉密信息和不宜对外公开的重要内部工作信息,不得通过政务外网发送含涉密信息的电子邮件。

四、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处理。绝密级文件(包括密码发电)应在保密屏蔽室内或装有微波干扰器的单机上的软盘上制作,制作完毕后再将软盘格式化,以确保计算机软盘上的绝密件内容永久删除。

五、电子政务内网中的涉密信息,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信息承办人员确定并标明密级,密级标识不得与正文分离。处理多种密级信息时应按最高密级采取保密措施。

六、秘密载体不能在政务内网与政务外网之间交替使用。

第三十六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配置、维修和销毁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制度

一、办公自动化设备所使用的保密技术防范设备(设施),必须是有关部门质量认证或鉴定,经省级(含)以上保密部门批准的产品。

二、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财政部门采购中心负责办理,维修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维修前,应当将涉密信息和软件备份后,彻底清除涉密信息或卸除所有涉密存储介质。不能彻底清除或卸除的,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的情况下,派专人监修,维修完毕后应及时运回。

2.存储涉密信息的介质(如:硬盘、优盘等)如出现故障,需外出恢复存储的数据时,应填写《涉密计算机及介质外出维修登记单》报部门、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数据恢复。

三、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

1.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

2.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

3.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

4.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

5.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

6.经批准可复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制品。7.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

四、不能继续使用,拟对涉密载体作报废处理的,必须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后,自行对涉密载体中的秘密信息进行彻底清除,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方可申请报废;报废前需填写《涉密计算机报废登记单》,报部门、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备案。销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派2人以上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送销毁工作机构以外的单位销毁。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涉密人员或秘密载体的管理人员,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报市保密局处理。

六、相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涉密载体流失、失控,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通信办公自动化保密制度

一、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电话中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二、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普通电话线路或微波电路召开涉及党和国家的电话会议。

三、严格在涉及秘密内容的会议上使用无线话简。

四、在电报往来中,严禁用明码电报传递国家秘密,必须坚持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五、严禁用文件转发密电。同一件事发了密电又必须发文件的,在方案要做技术处理。

六、涉密较多的重要机关在选址和建设通信设施前,须经有关部门进行通信安全保密审查。

七、不准在私人交往中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八、使用进口的办公室自动化设备,事前应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设备安装、调试、检修时,我国技术人员能够解决的,不准境外技术人员介入;确需境外技术人员解决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我方懂行人员监督下进行;完成后须经保密技术检查方可使用。

九、对涉密的电子计算机房应建立在安全地带,采取相应的保卫、保密措施装备必要的保密技术设施;规划涉密办公自动化系统和通信系统,要同步规划保密措施,同步预算。

十、对秘密信息载体应视同秘密文件、资料进行管理,建立使用、传阅、复制、转送、携带转交、保管、销毁等制度。

十一、制定有关计算机使用的保密制度对有关人员应加强管理,明确保密责任,严格保密纪律。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定密工作程序

一、市水利局定密工作在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组长为定密工作责任人。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定密工作的组织单位,办公室主任负责定密审核工作。

二、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应当严格执行下列基本程序: 1.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从拟稿起,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保密范围》、《期限规定》和《标志规定》提出密级、保密期限、接触范围的拟定意见及定密依据,并标明密级、期限标志。

2.定密审核。对承办人员提出的定密意见,应由办公室主任定密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局主要领导签发。

3.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应当在载体上按规定作出正确标志,并根据需要限定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按照《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拟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在拟定密级10日内报至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工作部门或上级机关确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保密管理规定

一、秘密文件或资料的草稿、修改稿、清单翻印或复印的秘密文件、资料、秘密物品,应当采取与正式件同样的保密措施。

二、印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只能在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印刷厂或机关、单位内部的机要文印室印制。

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清退等手续。

四、传递秘密文件和物品应当由机要通信部门或指派专人传递;绝密级和密码电报至少应当由两人护送。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五、传阅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建立传阅登记手续,并在办公室或指定场所进行阅办。阅办完毕及时退还,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

六、使用或保存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当有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范措施。

七、销毁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必须由经管人员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在本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指定地点进行。

八、严禁将国家秘密、资料和物品出售缎带废品收购站或个体废品收购人员。

九、复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应当经上级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复制份数,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复制绝密件或制发机关明确规定不准复制的密件,须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制密码电报必须经机要部门批准。

十、汇编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制发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同意,密级、保密期限和履行范围应当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原件所规定的标明和管理。

十一、经管使用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当向接替替人员或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私自留存或处理。

十二、机关单位撤销或合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移交给制发机关、档案部门或合并后的新单位。移交时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先经过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审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邮寄手续。

第四十条 涉密电子、通信、办公自动化设施管理规定

一、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主管涉密电子、通信、办公自动化设施,并经常对操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其认识,增强其观念。

二、涉密的办公自动化设施指定一名安全人员负责,此人既要懂保密技术,又要懂保密业务知识。

三、存储的秘密信息及资料等要按规定在所附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严格按保密规定管理。

四、任何无关人员不能随便进入工作间或接触涉密电子设施,涉密的电子设施必须按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十一条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是指《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法规中有关的保密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内容:

一、涉密人员在制作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产品(以下简称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二、涉密人员在收发、传递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三、涉密人员在使用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四、涉密人员在复制、摘抄、汇编密件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五、涉密人员携带密件、密品外出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六、涉密人员在保存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七、涉密人中在销毁密件、密品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八、涉密人员在组织、参加涉密会议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九、涉密人员在对外提供信息、投寄稿件、著书是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十、涉密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一、涉密人员在出境和境外活动期间,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十二、涉密人员离职时应当遵守保密制度规定。

十三、涉密人员发生泄密事故或发现他人泄露国家秘密时应当执行保密制度规定。

十四、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保密人员应享受的权利

根据宪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涉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

二、参加业务培训的权利。

三、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四、享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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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密制度

1、目的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保密工作。

3、职责

3.1、财务部负责财务类资料的管理。

3.2、行政部负责财务类资料以外档案资料的管理。3.

3、总经理负责对本制度有关事宜的审批工作。

4、程序

4.1、公司部门及全体职员都必须履行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4.

2、公司所有文件、资料都必须设专人保管。4.2.1、公司财务资料由财务部设专人保管。

4.2.2、财务资料以外的所有文件,资料由行政部管理。4.

3、保密范围

4.3.1、公司重大决策及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及经营项目。

4.3.2、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业务性、销售性收入资料。

4.3.3、公司内部的合同、协议、意向书、主要会议纪录、人事档案及商务性资料。

4.3.4、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4.3.

5、公司确定保密的其它事项。4.4、保密措施

4.4.1、秘级文件、资料,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及抄录;

4.4.2、外出携带秘级文件、资料,经总经理批准并指定人员担任,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4.4.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4.4.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级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4.4.5、公司的秘密文件需要销毁时,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行政部派专人负责执行。

4.4.6、属于公司秘密内容会议,主办部门应采取保密措施。

4.4.7、不准在私人交往或通讯中泄露公司机密,不准在公共场合中谈论公司秘密。

4.4.8、公司工作人员已发现公司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及时报告总经理做处理或补救措施。

5、其他

5.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对当事人罚款10-20元。A、不经行政部主管批准,私自翻阅内部资料者;

B、公司各部门委派专人管理的文件,随意让别人乱翻阅者;

5.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A、故意或过失泄秘,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B、违反公司保密规定,为别人窃取刺探,并为其提供秘密资料者; C、利用职权诱惑强制他人泄露公司秘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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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浙西分校试卷安全保密制度

一、建立试卷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保密工作人员负责考试

期间的保密工作,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二、搞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

保密纪律。

三、在保密室配置铁门、铁柜、防盗报警和视频监控设备等安全设

备,确保试卷的安全;

四、落实岗位责任制,试卷的取、送、回收及保管必须履行登记手

续,包括交接人员的签名、时间。

五、每次待考的试卷存入保密室起,至该次考试全部结束止,这段

时间为绝密保管期。需配备24小时值班人员,人员数量按保密规定,任何时候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

六、领送试卷必须专车专人,由学校保卫部门参与且三人以上到指

定地点领卷。押运试卷的车辆不搭乘与试卷保管无关人员。

七、试卷保密室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管人员不得在室内抽

烟,非试卷管理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存放场所。

八、保密人员应熟悉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要求、程序和职责。

九、试卷考试完毕,必须及时送回保密室。

十、试卷在接送、收发、保管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

上报,以便采取紧急措施。

十一、每学期要进行一次保密工作检查,使试卷保管过程中保密措施

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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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局班子将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保密范围。

(一)各级各类来文中注明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材料和密码电报。

(二)各级各部门提供的需要保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各种专项规划、统计数据、报告、教育活动的情况资料。

(三)不宜公开的各种会议材料、记录、纪要和各种协议、协定、意向书责任书以及各种来信、来访和信访批示批办件。

(四)涉及外事机密的各种文件、材料协议、协定、会谈纪要、备忘录等。

(五)干部任免、奖惩、考核、调动等人事秘密和党务政务秘密。

(六)一些重要的照片、图表、簿册、出版物、磁介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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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不得个人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阅办完毕的密件及时清退。

(十七)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十八)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和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七条 保密工作要求。

(一)严密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销毁、归档的保密工作。

(二)密码电报、涉密文件严格按规定范围阅办。密码电报务必于当日内退回局办公室;未阅处完的,次日由局办公室再递送阅处。涉密文件要尽快阅处,妥善保管。

(三)凡阅读、使用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阅读、传达文件,须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传阅有密级的文件,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不得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乱摆乱放,不得将其带出办公室阅读和使用,不得随意谈论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的内容。桌面上不要乱放密级文件,下班前文件要入橱、加锁,并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注意防火、防盗。

(四)外出参加会议领取的涉密会议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携带涉密文件、材料外出办事或参加其他活动。出差回来后须及时交办公室保管。

(五)搞好文电保密管理。涉密文件、资料未经局办公室批准,不得随意复制。重视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每月查点一次。存放涉密材料、资料的文件柜、抽屉必须上锁,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锁好抽屉的文件柜。

(六)传递秘密文件、电报要包装密封,由机要人员递送或通过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用普通信件发放,不能携带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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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局属单位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保密工作经验。

(四)负责指导、检查局属单位的会议、文书、机要、宣传报道、通信、涉外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及从事制作、传递、储存、保管处理国家秘密的部门。我局保密要害部门主要指办公室。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

(二)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关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必须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和设施,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 定期向局保密办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并随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机构的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各类招生考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如有失泄密情况应及时向局保密办报告,并积极配合局保密办做好失泄密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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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泄露计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秘密信息,不准泄露计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

(二)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三)处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五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局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等。

第二十七条 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若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三十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有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局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机制之下。携带绝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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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查阅,但不得处理、传递、储存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审批制度,并落实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局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南昌教育信息网管理,严格上网信息管理,严格落实上网信息“逐级审核、逐级把关”制度,严禁涉密政务信息特别是涉密文件上网。

第三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要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 第四十条 涉密计算机内所存储的涉密信息,应根据国家保密局有关定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密级标识应位于正文首页左上角,且不能与正文分离。存储多钟密级信息时应按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防护。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便携式计算机的保密管理。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处理的国家秘密信息必须存放在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并与便携式计算机分离保管,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内不得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十二条 加强计算机涉密磁介质的保密管理。凡储存了国家秘密信息的软盘、U盘、光盘、可移动硬盘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级标明密级,实行统一编号,明确专人负责,由各单位集中保存于铁质文件柜中,并建立涉密磁介质的使用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各类涉密信息设备维修、销毁时,须经局保密办审核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清点、登记,建立维修、销毁档案,确保国家秘密在维修、销毁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计算机及其网络工作人员岗前、在岗和离岗的保密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保密知识教育,不断提高保密意思,定期组织考核,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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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收文中注明为绝密、机密、秘密的公文,应单独进行登记,按阅读极限传阅,阅后及时收回,并进行单独保管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其中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控制接触人员。

(三)任何个人不得私抄、私藏、私借、私送公文及密级资料。

(四)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将文件带出时,需经局保密办批准。

(五)对于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除允许翻印或转发的以外,不经上级制文机关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六)保管秘密文件,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和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二条 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 传送秘密文件,需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等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用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必须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却因工作需要,须经局保密办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

(四)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秘密公文时必须在有加密装置的计算机、传真机上进行,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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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统一送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监督销毁。

第六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保持高度警惕,每日下班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由于档案丢失而失泄密的时间要及时报告,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健全档案保管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对违反档案保密规定的行为必须坚决抵制。

第十章 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六十一条

局保密办及各单位应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全体人员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增强保密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十一章 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局保密办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三章

保密工作奖惩和惩处

第六十三条

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予以表扬和奖惩。

第六十四条

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的,局保密办将比照其他工作先进个人的奖惩标准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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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保密制度

为落实保密法和军工企业保密资格认证制度,根据我公司参与军工项目研发与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军工项目保密领导组织

保密领导小组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 xxx xxx 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军工项目的保密工作。界定密级、制定保密制度、进行保密监督和保密检查;确定与军队联系的责任人、对涉密载体信息的传送、复制、存储、使用等,对涉密人员的上岗、在岗、脱岗:对涉密计算机系统、相关设备以及对外宣传等工作进行管 理。还有其他需要涉密管理的内容。

二.涉密等级与密级界定

(1)保密期:按军工企业保密资格规定,我公司军工项目属密级,保密期为10年。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1年。 (2)密级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结构设计、电路设计、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合同协议、相关的函电及信息等。

(3)泄密界定:向公司规定的涉密人员以外的人,泄露军工项目的密级载体资料;帮助或辅导他人使用军工项目的技

术:许可他人参观技术使用或产品的生产过程:许可他人转让、使用甲方技术等。

三。涉密部门,涉密人员的确定

1、主要涉密部门:是公司的研发部,涉密的主要人员是xxxxxx xxx xx xxx(在军品管理方面):涉密的次要人员是研发部临时确定的相关测试人员。该部门的保密工作由朱涛负责。

2、次要涉密部门:是公司的生产部,涉密的次要人员是涉及生产配置技术资料的生产人员。该部门具体的保密工作由蔡海平负责。

3、涉密信息的渠道负责人:

(l) xxx负贵与军方相关领导沟通军工项目的全面工作:

(2) xx除了负责军工项目信息资料(包括视频资料)的归集、保管、借阅、复制等工作外,还负责与军方研究所沟通相关技术与产品信息的工作:

(3) xx负贵与试用单位的信息沟通,在沟通前要先征求保密领导小组xx副组长的意见,沟通后要及时反馈沟通情况。

(4)未经保密领导小组组长的许可不得擅自与军方相关人员联系。

4、军工项目样品的管理人:

军工项目样品(包括相关手_』明)由研发部门负责管理。存放地点为研发部的实验室,样品管理人为研发部的xxx。实验室钥匙的管理与样品的登记、借用、保存等管理规定,由研发部制定。

5、军工材料的管理人:库管xxx。在军工材料管理上由研发部负责。

6.军工项目研发合同管理人t由xxx保管。未经保密领导小组组长许可,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该合同的任何内容。

四.军工项目保密嗣度

1、涉密人员的管理:上岗前由办公室负责进行保密法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签订保密协议:上岗后,由各涉密部门对本部门涉密人员进行军工项目保密检查、监督管理,办公室协助:离岗时,要向部门移交相关涉密资料载体,由办公室核实确定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严格按保密法规定和军工企业涉密规定,坚守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该问的问,不该问的不问的要求。

2、涉密通讯的管理:不在通讯时谈论涉密信息,对方谈话涉及秘密信息事项时应及时制止:不得使用馈赠的手机谈军工项目:不得使用手机短信传送军工项目秘密信息:不得将普通手机与涉密信息系统连接: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普通手机;不得擅自用手机拍照或录音、录像。

3.涉密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他人文件;不要使用盗版软件或来历不明的软盘和光盘存储介质;不得在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视频、音频等输入装置(调试的除外):不得利用未加密的电子

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秘密信息:不泄露口令、密钥和其它安全保密措施:严格执行“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规定。

涉密硬盘中重要的数据要进行安全备份;要安装高等级防火墙安全软件,打好安全补丁,定期使用杀毒软件扫描系统,防止病毒的侵入;设置安全口令不得少于十个字符,并每周更换一次;涉密信息,不得在QQ窗口沟通,也不得用未加密的邮件传送。临时协助进行军工产品测试的人员涉密管理,由研发部负责。

4.涉密载体的管理:未经公司保密领导小组的允许,不私自复制、保存、出借、销毁涉密介质;不私自扔带涉密计算机和介质外出;不私自将涉密计算机送往外部修理。 5.涉密宣传与报道的管理:未经公司保密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不得对外宣传报道;对外公开宣传报道时,军方单位代号、真实名称、掩护名称不得同时使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特殊情况需要涉及军工项目秘密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涉及密级的宣

传用品的印制必须经保密领导小组组长的批准:宣传用品涉及军工项目秘密的,应按涉密资料保管,并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6、涉密会议的管理:未经军方主办涉密会议(或技术鉴定会)的批准,我公司参加涉密会议的各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进行私自的涉密询问、照相、录像、录音等活动。未经参会的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在会下私自会见军方人员,沟通交流涉密的军工项目。

7、泄密报告的管理:(1)发现军工项目秘密载体在使用中下落不明,应在八小时内向公司保密领导小组报告,向军方报告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2)确认泄密事件的期限,绝密级IO日内无下落,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结果的,以泄密事件论处。 8.军工样品和

公司保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军工项目的保密监督检查工作。研发部是保密领导小组委托的军工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涉密军工档案的具体工作;办公室是保密领导小组委托的日常监督检查部门,具体开展日常的涉密监督与检查工作。材料的管理:研发部负责军工材料管理和军工样品的管理,特别是军徽和军帽的管理,完善相关管理规定。由办公室协同研发部定期盘点检查。

9、军工产品的生产管理:由公司生产部负责制定,经审批后落实保密规定。

五,涉密监督检查制度

公司保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军工项目的保密监督检查工作。研发部是保密领导小组委托的军工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涉密军工档案的具体工作;办公室是保密领导小组委托的日常监督检查部门,

具体开展日常的涉密监督与检查工作。

推荐第9篇: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保密分类

1.1保密依次分为:秘密、机密、绝密

1.2秘密:指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行传播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不宜向公司以外人员透露内容的文书为秘密级。

A、公司员工的联络方式未得本人允许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B、公司员工动向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透露; C、一般事务性文件(不涉及到公司经营策略的)。 D、工资薪酬

1.3、机密: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并且所涉及内容不能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透露的文书为机密。

A、公司客户资料;

B、设计图纸、技术参数、技术指标等专有技术; C、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D、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E、公司文件。

1.4、绝密: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技术资料;极为重要并且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内容的文书为绝密级。 A、公司运营方针、政策、战略目标; B、有关公司相关决策; C、财务状况;

D、在公司以外不谈与公司有关的话题; E、公司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三、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得打听公司秘密。

四、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五、保密措施

6.1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总经理助理负责保密。 6.2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①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②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③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6.3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六、公司员工有义务对公司的情况保密,违反公司保密制度从而影响到公司形象及运营,将予以开除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追究与处罚:

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0元以下: A、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B、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5.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处理: A、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B、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C、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D、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推荐第10篇:保密制度

关于保守公司秘密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员工实行奖励。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

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

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 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五) 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 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1 (七) 公司正在设计的项目名称及投标报价。 (八) 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 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如投标文件、财务报表)为绝密级;

(二) 公司的规划、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三)

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办公室或主管领导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使用者负责保密。不得让外来人员接触存放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电脑、容具或设备。

2 第十一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 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 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 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四)

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 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

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

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二) 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

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 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的人知悉的;

(二) 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施行。

第11篇:保密制度

保密管理制度

保密范围

1、凡政府、主管部门下发的内部参阅、秘密级以上的文件;

2、本公司内部上报、下发和相互交换的内部文件、资料;

3、本公司每个时期的工作计划、总结和管理台帐、资料;

4、公司各类行政、业务会议的文件、资料、记录(录音)、纪要;

5、公司会计、计划、统计报表、财务、金融管理部门的原始数据、资料;

6、公司财务运行状况、资金状况数据;

7、公司人事档案、职工个人工资、资金资料,职工情况综合材料;

8、公司市场调查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项目进展情况等专题报告及营销策略等有关资料;公司章程、合同、协议、意向书、制度、规定;公司领导人的电话、住址、行踪;

9、公司网络建设规划,网络资源状况及有关部门资料;

10、公司招投标工作中标书、回标资料、评标报告、定标决议等相关资料。

保密规定

1、属保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图纸等,应分类编定为机密、秘密、内部三个密级。机密件传阅至总经理;秘密级传阅至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内部文件传阅至有关员工。

2、秘密文件,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所有传阅文件必须在传阅笺上签署传阅者姓名、时间,阅后及时归还,并注销领文登记。需转他人阅办的文件,由相关部门文员转送,避免直接转阅,防止文件遗失。

3、属保密范围的文件,应有专人(兼职)保管,存放在保险箱、柜内;保存条件一时不具备的也应存放在上锁的柜、抽屉内。

4、凡查阅、外借密件的,要经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涉及公司重要机密文件、资料需经总经理或法人代表批准,并予登记,才能借阅。

5、凡涉及保密内容的底稿、资料、文件、笔记簿等,废弃时必须放进碎纸机内销毁。

6、全体员工都要遵守保密制度,防丢失、防盗取;不该打听的事不打听,不该看的材料不看,不该说的事不说。

7、印章管理、财会、主要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员要与公司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以资负责。凡违反保密制度,失密泄密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本规定自二OO九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保密条例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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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

第九条 涉密员工管理

l、公司所有涉密员工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与其签署《保密协议》,以此互相监督,共同保障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和利益。

2、涉密员工在日常工作中,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本部门主管的领导外,要严格按相关保密要求做好公司秘密的保守和保护工作,并接受相关保密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3、公司各保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能相关的涉密人员的岗位工作进行保密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导、指正,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总结和推广涉密员工在保密管理中好的做法和经验。检查结果应向涉密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反馈,纳入该员工月度、年度的岗位和绩效考核中,作为奖惩的依据之一。

4、对新安排至涉密岗位的涉密员工,人力资源部除进行常规的入职教育外,应会同该部门主管共同进行入职保密教育;涉密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变更时,部门主管应监督其对保密工作的移交,人力资源部应对其进行离岗保密教育。【以下空白】

制定: 审核: 批准: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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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手册

第12篇: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2010年3月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修订,发布实施。

一、本制度的宗旨在于告诫员工注重保密,养成保密的良好素质和行为习惯,预防、惩处一

切失密行为和事件。

二、员工有严格保守公司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三、掌观公司的保密信息包括:

1、员工个人的工资信息;

2、其他员工的工资及个人隐私信息;

3、公司的财务数据;

4、公司的人事政策;

5、公司的市场开发计划;

6、对外公布前的公司发展战略;

7、对外公布前的公司经营计划;

8、对外发布前的产品和技术开发计划;

9、公司自行开发的软件;

10、公司购入或接受赠予的正版软件;

11、公司正在开发尚未公开的产品;

12、公司因合作而取得的合作方技术信息、商业信息;

13、在洽谈中的业务信息。

四、员工应充分理解所从事的工作接触或知悉第二条所述的保密信息的重要性,不论是有意

还是无意的泄密,都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五、员工在本公司任职或离开职务后(含调职、停职、离职等原因),绝不私自复制、保留

保密信息或与保密信息有关的任何资料,也不将知悉的保密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人。

六、承担机密资料管理责任或因工作关系接触机密资料的员工,应将收受的机密资料与其他

资料、物品分别存放,并置于安全处所,以防止无关人员接触导致泄密。

七、员工在职期间,绝不再兼职于其他公司(机构)。在职期间与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利用

工作中所接触的掌观公司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他人人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或研究。

八、员工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任何研究、发明、创作、设计、改良等成果均属于北京掌观传媒

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因这些成果获得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也完全为北京掌观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如公司对上述权利提出国内、国外注册登记之申请时,员工应无条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手续。

九、员工在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或正式劳动合同时,应当包括保密条款或另行签署

《保密协议》。

十、员工无论有意还是无意的泄密,公司都将根据已经或可能遭受的损失大小追究其过失,

给予行政处罚、罚款、要求全额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2010年4月1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保密制度》即行废止。

第13篇:保密制度

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保密工作的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司内部保密工作,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关系公司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公司保密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保密委员会”。

组 长:由公司党政一把手兼任;

副组长:由公司领导班子副职领导兼任;

组 员:由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项目部负责人组成。

公司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公司办公室为常设办公机构。 公司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检查公司的保密工作,督促对窃密、泄密、失密案件的查处。

第四条 保密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公司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保密措施。

第五条 公司总部、下属分支机构和各基层单位的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公司保密事项包括下以下四类:

(一)上级下发的保密文件、重要活动部署安排、重点工程项目领导视察方案等。

(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但尚不具备公开披露条件的信息。

(三)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党委常委会、经理办公会确定的重要事项或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一旦泄密将给公司带来损失或失去潜在收益的信息。

(四)涉及公司员工隐私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信息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如未开标的投标文件、未公开的重大投资决策、改革方案和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二)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如公司的规划、重要的客户和合作渠道、科技方案、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

(三)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如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等。

第八条 定级方法

(一)由文件生成的部门负责人确定文件的密级程度、保密期限,并在文件的右上角标明。

(二)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由涉密部门负责人口头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章 涉密重点部门、人员范围及管理权限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为公司保密工作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保密的日常工作。公司保密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部门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

决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组织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保密工作。

(三)部署公司保密工作重要事项;

(四)对公司重大泄密事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

(五)组织解决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主要涉密部门包括:办公室、投标中心、法律合约部、企业发展部、科技质量发展部、财务管理部、党群工作部、审计监察部、人力资源部,以及下属基层单位的相应涉密部门。第十一条 公司主要涉密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列入主要涉密部门的全体员工;

(三)负责保密事项制作、保管的人员;

(四)公司保密工作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临时或专门指定的部门或岗位人员。

第十二条 保密工作管理权限:

(一)绝密事项(含载体),由绝密事项生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标识,妥善保管,并建好记录、台帐。绝密事项的发放、传阅均需经党委书记或总经理批准,并应限制在一定时间内返还保管。绝密事项允许知悉的范围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绝密事项形成的相关人员,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为需要让其知悉的对象。

(二)机密事项(含载体),由机密事项生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标识,妥善保管,并建好记录、台帐。机密事项的发放,传阅需经党委书记或总经理及授权主管领导批准,并返还保管。机密事项允许知悉的范围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机密事项形成的相关人员,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机密事项形成的负责人认为

需要让其知悉的对象。

(三)秘密事项(含载体),由秘密事项生成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标识,妥善保管,并建好记录、台帐。秘密事项的发放要编号、签收,传阅要有传阅签名记录,并返还保管。秘密事项允许知悉的范围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密事项形成的相关人员,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密事项形成的负责人认为需要让其知悉的对象。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传阅保密材料,要按限定的人员范围由机要人员统一掌握,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控制传阅文件的交接,以防丢失。

第十四条 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传抄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得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内容。保密材料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复印过程的废页应及时销毁。

第十五条 保密材料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打印,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草稿视同原件一样管理,打印过程形成的废页、废件应及时销毁。第十六条 传递保密材料由机要人员专送,密件不得携入不利于保密的场所,不得办理无关事项;传阅人之间不得横传。

第十七条 做好通讯中的保密工作,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递保密材料。

第十八条 做好公司重要会议的保密工作,会址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地方,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滥发会议文件,会后检查有无遗漏材料。

第十九条 做好办公自动化中的保密工作,对保密材料加设浏览和下载权限。

第二十条 公司主要涉密部门配置必要的保密管理办公设备,并在部门保密事项所涉及的基础性规范及工作流程中完善保密管理流

程。

第二十一条 档案室、机要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第十二条 办公室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第五章 泄密的处理

第二十条 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过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或者发现泄密事件,应当在知悉泄密事件后及时报告公司办公室。遇重大特殊情况时,可直接向分管领导上报。

第二十二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泄密造成的损失。处置泄密事件,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任何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明事发原因;

(二)应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以增强保密意识;

(三)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泄密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对有关部门或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及时举报泄密事件,且避免可能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

(二)非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泄密造成损失的;

(三)在改进保密技术、保密措施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同时采取经济处罚: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了补救措施的。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上级保密机关的法规有抵触的,以上级的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保密委员会。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第14篇:保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密制度

来源:农发行字[2001]107号

作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日期:01-06-15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密级、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三章 保密规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金融保密范围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期限规定》),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发行保密委员会是全行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农发行系统的保密工作。下级行的保密工作机构在上级行保密工作机构和地方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管理本行辖内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农发行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内外有别,分级管理,既确保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金融保密范围规定》和《保密期限规定》是农发行系统在主管业务方面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依据。

第五条 农发行各级行在工作中,既要保守国家秘密,也要保守内部秘密。内部秘密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关系到农发行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六条 农发行各级行和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的义务。各级行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员工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保密工作的奖励和处罚,按《保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

第二章 密级、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 农发行各级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金融保密范围规定》和《保密期限规定》及时确定其密级、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0天。

各级行在工作中,属于《金融保密范围规定》之外,需要确定密级、期限的,应当按照该项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期限。

密级、期限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行或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法规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机构发现不符合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行或部门纠正。

第十条 农发行各级行确定、变更密级、期限和解密,应当接受上级机关及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经国家保密局授权,总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事项,在主管业务方面行使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的确定密级权。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总行确定;

(二)机密级、秘密级由总行或各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确定。

第十三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秘密事项的行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1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项密级的上级行保密工作机构审定;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上级行保密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四条 依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使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机构,应当将其行使确定密级权的情况报至上级行保密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农发行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确定密级的行标明密级、期限;依照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密级的;由提出申请的行,根据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批准的意见标明密级、期限。

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行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办理情况应有文字记载。

第十六条 农发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期限,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行及时变更: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由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直接变更。

第十七条 对保密期限内农发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确定密级的单位及时解密:

(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及金融事业的;

(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利益和金融工作更为有利的。

情况紧急时,可由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直接解密。

第十八条 对于上级行或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十九条 密级、期限的确定、变更,或解密,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领导人审核后,送有权确定该项密级的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办理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二十条 农发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在密级、期限变更或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在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期限变更或解密后,应当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或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确定密级的行被撤销或者合并,有关密级、期限的变更和解密上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行负责。

第三章 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农发行产生的国家秘密,由确定密级的保密工作机构限定接触该项秘密的范围。接触范围内的人员,由其主管领导人限定。

工作需要时,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可以改变下级保密工作机构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第二十三条 在农发行工作中、接触其他部门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第二十四条 农发行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秘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事项;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事项;

(八)不在不具备保密条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物品;

(九)不用普通电话、传真、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传递秘密事项;

(十)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二十五条 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或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对外提供或公开属于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查、批准手续。

(二)发表或公开其他部门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必须征得其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文书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秘密文件、资料在印刷前应按照规定标明密级、期限,限定发放范围,由专人打印,按照批准的份数印制、编号,不得多印多留。需在机关外印制的秘密文件。资料,其印制单位必须是具有印制秘密物品许可证的单位。

(二)秘密文件、资料印制后,其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必须与正式件同样保管。

(三)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按原件密级要求管理。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

四)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存档、销毁等各个环节,都应履行登记制度。

(五)传阅秘密文件应有专人统一管理,非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秘密文件的阅读范围。阅读秘密文件须在办公室或机要室进行。外出工作必须携带秘密文件的,须经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秘密文件不准用普通邮件邮寄,不准用普通传真机传送。密电不准用文件转发。在电报往来中,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普通电话禁止交谈涉密事项。外出递送秘密文件应有安全措施。

(七)工作调动和退(离)休时,必须把本人经管的秘密文件全部移交清楚,并办理清退手续。

(八)每年办理完毕的秘密文件,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销毁秘密文件应经领导批准,登记造册,由两人以上护送到指定地点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 新闻出版宣传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属于保密范围规定内,不宜作为新闻公布的文件、讲话、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表。

(二)工作人员、研究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和掌握本单位或外单位的秘密文件、资料等,不得擅自发表。个人向报刊投稿及编著的书稿,如对其中某一内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的,应当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或直接送该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三)选编、汇编秘密文件,不得擅自降低或解除原密级,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

(四)无密级限定的报刊、书籍、资料等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和文章。确需转载的,应征得原作者单位的同意,并对秘密内容进行删节或作技术性处理。

(五)保密工作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对送审的稿件,应认真进行保密审查。如发现有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内容,应当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以防泄露其他方面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 外事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未经上级同意,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凡接待境外人员参观或洽谈业务的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二)出国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应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送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填报《许可证》、《出境证明表》,并严加保管。

(三)出入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住处,陪同境外人员参观、游览、洽谈等,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严加保管。

(四)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对方以正当理由和途径要求提供属于保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物品等,应当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规定呈报相应权限的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并通过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对外提供国家秘密涉及多方面的,应当由提供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共同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九条 人事、教育、监察、保卫工作中应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一)重要人事任免和机构变更在正式公布前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二)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严格执行调阅制度,需摘记人事档案内容的,对摘记单位提出要求,不能随意扩散。

(三)机构、人员编制计划和劳动工资计划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

(四)农发行系统招聘人员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严禁泄漏。

(五)监察工作中正在查处,尚未作出结论的事项,不得擅自传播和公开,对举报、揭发材料,以及举报人、揭发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其他可能危害其安全的事项,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六)农发行系统刑事案件的数量、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情况,正在侦察中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保卫人员的装备情况,保卫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控制的工作对象的情况,不得擅自传播和公开。

第三十条 计算机应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算机房应当建立在安全地带,凡计算机存储、处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秘密数据的,应当根据电磁波辐射情况和周围环境,对机房和计算机加以屏蔽,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进口的电子计算机在使用前,须请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二)对计算机内存储的秘密数据,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存储权限进行必要的限制,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加强对秘密数据载体(磁盘、磁带和打印纸张等)的管理,建立健全使用、借阅、复印。保存、销毁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三)在引进计算机技术、设备过程中,凡其应用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如需请境外人员咨询服务或调试、安装、检修的,应当报经总行或省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四)计算机房应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严格禁止外来人员使用农发行的计算机。

(五)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工作人员应按照机要人员的条件配备。

第三十一条 其他业务部门的保密要求,按与其相应的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的人员;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三十三条 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行应当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主办行应当会同有关保密工作机构共同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部位的保密措施,由有关行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共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行、部门,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报告上级保密工作机构和地方保密工作部门。

对失、泄密事件实行一事一报。

下级行保密工作机构应当按规定向上级行保密工作机构报告辖内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 中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保密规定也应严格执行。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发行总行设立保密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本系统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农发行系统保密工作计划,主管总行机关的保密工作,指导和协调农发行系统的保密工作。

(四)组织全面或专项保密检查,组织或参与对重大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组织农发行系统保密宣传工作和保密干部培训工作。负责保密设备、设施的配备和管理。

(六)负责主管业务方面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保密工作。负责与其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的联系。

(七)研究和改进农发行系统保密工作,定期向中央和国家保密机关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中央和国家保密机关交办的保密工作任务。

第三十八条 省级分行设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国家和总行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在总行和地方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机关的保密工作,指导和协调辖内的保密工作。

(二)组织和监督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辖内的实施。制定和修订有关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内保密工作计划,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干部培训工作。负责保密设备、设施的配备和管理。

四)组织辖内的保密检查,组织或参与对辖内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管理辖内业务方面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保密工作。

(六)定期向总行和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完成总行保密工作部门交办的保密工作任务。

总行、省级分行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地(市)分行、县(市)支行的保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级分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 各级行保密工作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条 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全面掌握党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保密工作知识,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备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

第四十一条 对保密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保持保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中的“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中规定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秘密不明确的事项”,是指在有关的保密范围中未作出明确规定,而符合《保密法》第八条、《保密实施办法》第四条、《金融保密范围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不属于国家秘密和本制度第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保密制度

广州昊兴测绘有限公司

保 密 守 则

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如下十条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

面前谈论机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件传达机密事项;

10、不携带机密材料回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16篇: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一、严守党和国家机密,自觉做到“四不”。即: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不用公用电话、普通邮件传递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坚持把安全保密工作放在第一位。对中心内涉及到个二级单位的财务数据,单位往来要严格保密,对于重要会计资料要有专人保管,要建立完善的借阅制度,按程序办理借阅、归还手续。

三、坚持安全保密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的学习新的安全保密方法,不断改进安全保密手段,要随时掌握安全保密工作动态,对新上岗的人员要进行上岗前安全保密知识教育。

四、需要对主管部门以及局外单位提供相关会计资料及数据的,审核科要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由中心主任批准后,由审核科统一报送,其他科室(办事处)不得对外提供会计资料及数据。

五、中心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个人所使用的财务会计资料,不随意将会计资料带到非工作场所;不随意谈论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工作秘密,不在私人通信中交谈企业的财务情况;个人发表的文章、著作需要引用会计资料的,要报中心主任审阅批准。

六、中心工作人员要加强会计电算化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所分配的权限访问各类会计信息,对分配给自己的密码、密钥以及网银U盾要妥善保管,密码要按照会计电算化要求不定期更换。

七、要及时清理各种资料,按期归档。对不需要存档的资料要统一销毁,不得随意处置。

八、由于工作疏忽,导致会计资料遗失和外传的,责任人必须在12小时内主动向组织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九、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按《保密法》的规定和管理要求执行。关于会计电算化的具体要求按局会计电算化管理规定执行。文件的传阅、借阅、归还、归档等具体要求按局办公室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17篇: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汇编

1、保密守则

2、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3、保密员工作职责

4、保密室管理制度

5、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6、公共信息发布保密管制制度

7、关于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

8、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五条规定

9、重点涉密人员保密管理

10、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11、秘密文件管理制度

12、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13、保密承诺书(适用在岗人员)

14、保管承诺书(适用离岗人员)

保 密 守 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密级文件、资料。

三、不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复制的公文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 需携带时,须经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告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四、由本单位信息技术人员负责港区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市保密局制定的销毁点负责销毁。

公共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一、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二、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三、提供的上网信息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四、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五、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岳阳市国家保密局及市政府网管中心禁止网上发布的信息。(五)本单位认定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六、网上信息的发布程序:

(一)需发布的网上信息,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及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整理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方可在网上发布。(二)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提供信息发布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涉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或办公室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岳阳市国家保密局的监督检查。

八、各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履行的职责: (一)指导、监督本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向岳阳市国家保密局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岳阳市国家保密局报告。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九、违法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五条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上互联网,违者严肃查处。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严格区分,做到专机专用,不得既用于上互联网又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三、使用物理隔离计算机一机两用的,其物理隔离计算机必须采用经国家保密局批准的产品,使用中应严格按规范操作,严防由于误操作造成泄密。在目前尚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禁止任何单位将网络安全隔离与交换设备(又称网闸)用于涉密信息网络和互联网之间。

四、加强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教育,加强保密形势教育,使涉密人员懂得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的严重危害性,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

五、要切实加强对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保密技术检查,及时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堵塞泄密漏洞。

重点涉密人员保密管理

一、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领导干部的保密责任制是指担任县处级以上(各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对自己主管或者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的同时,必须对其中的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总的原则是:保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主管什么业务,同时领导和管理该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其中的保密工作也同时管到哪一级。

二、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分工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三、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并按规定请示批准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别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四、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保密工作职责

1、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选配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2、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批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3、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4、对涉密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负责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5、对本地区、本部门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6、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7、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 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的奖惩 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的奖惩:

1、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注意听取保密委员会的意见,凡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不力的不能提拔使用;

2、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3、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泄密后果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18篇:保密制度

职业道德规范及要求

此规范由员工签字认可,做为纠纷处理时提前告知及法律依据,请仔细阅读后签字确认,人力资源部门归档保存。

一、所有采购,审核员工,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对于涉及资源、价格、公司内部信息等,严格保密。如核查发现泄密行为,根据《刑法》将追求其造成的相关损失赔偿,并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如工资不足以弥补其带来的损失或其非法所得,将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立案。

约定处罚条款:违反以上行为,每发现一次将从工资中分月扣除5000元。扣除完毕后做离职处理。

不遵守约定条款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合同法》依法提起诉讼,并冻结劳动关系及社保转出。

二、所有员工应积极维护公司利益,不得怂恿客户采取对公司不利的行为以达到自身目的。如有发现每次扣除1000元。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认可上述规定,自愿签字确认:

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的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19篇:保密制度

度— 1 — 保 密

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江北物业根据《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确定江北物业工作中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同时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在工作中产生的秘密事项,应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油密字〔2001〕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商业秘密范围及管理规定》(油密字〔2001〕3号),确定江北物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定密工作程序为:

(一)由承办人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保密要点及定密依据等意见。

(二)由承办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发送范围。

(三)对于密种或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报本单位保密办审核。对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必要时报国家或地方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 2 — 第十一条 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及解密方法如下:

(一)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定密部门或单位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随时予以变更。江北物业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定密部门或单位予以变更。

(二)变更密级、保密期限以及决定解密,由承办人提出书面意见,本部门或单位保密负责人批准。

(三)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事项的密级,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确定密级的单位及时变更。

1.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江北物业安全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2.因工作需要,原知悉范围有较大变化的。

3.国家、江北物业有关部门对密级具体范围已作调整的。

(四)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事项,根据其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级确定单位及时解密。

1.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江北物业安全利益的。 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江北物业更为有利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或江北物业批准已对外公开的。

(五)对于国家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及江北物业有关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六)秘密事项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物品上

— 3 — 标注(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七)确定密级、保密期限的部门撤消或合并,有关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解密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部门负责。无相应承担部门的,由保密委员会指定的部门负责。

— 4 —

涉密人员管理和领导干部保密责任管理

涉密人员(包括临时借调人员和项目聘用人员)应承担以下保密责任: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签定并履行保密协议,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

(二)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行为,有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涉密人员分为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两类。重要涉密人员包括:

(一)处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

(三)保密工作部门工作人员;

(四)其他重要涉密岗位工作人员。

人事劳资部门在与涉密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除应有涉及保密的条款外,同时还应签定保密协议书,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由保密工作部门协助人事劳资部门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保密协议书主要内容应包

— 5 — 括:

(一)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二)一般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三)涉密人员出国(境)后的保密责任。

(四)涉密人员调离涉密岗位后的保密责任。

(五)涉密人员退休后的保密责任。

(六)需要预先告知的其他事项。

保密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等有关特殊岗位涉密人员的录用,不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应由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人事劳资部门考核上岗。

江北物业保密工作实行领导干部(处级以上)责任制。江北物业领导成员对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江北物业机关各部门、直属、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保密工作情况列入领导考核晋级条件之一。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职责的情况,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和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考核。

— 6 —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和处理大量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的部门为保密要害部门;集中制作、传递、存放和保管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载体的专用、固定场所为保密要害部位。

江北物业保密办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初步范围,由保密委员会审定后,报上级保密部门审批确认。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与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要害部门(部位)《保密责任书》,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强化防范措施,重要问题及时向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保密责任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保密管理和保密工作基本要求、对工作人员的限制性要求和违反保密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保密责任书》主要内容应包括: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的期限和违约责任。

— 7 —

涉密会议保密管理

凡涉及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的会议,包括江北物业工作会议、领导干部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江北物业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工作例会以及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工作例会等,均应纳入涉密会议保密管理范围。

涉密会议原则上在内部召开,严禁在涉外宾馆、饭店、度假村等场所召开;涉密会议承办单位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会场设施和会议专用设备符合保密技术和管理的要求;机密级以上会议不得采用电话或视频形式召开。

大型综合性涉密会议,应制定会议保密守则,明确有关保密责任和要求,并在会议开始时向与会人员宣布。

涉密会议文件、资料应明确传达和阅读范围,机密级以上会议文件应编号、登记发放,会议标密文件、资料不得复印,会议结束时应按要求及时清点收回。

— 8 —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

对涉及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各类载体(以下简称密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管和销毁的各环节,应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

密件制作时应根据内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发送范围和印制数量,机密级以上的应编排序列号;制作过程中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等均应视同正式件一样保管;密件印制应在指定的涉密印制单位进行,印制中的校样、印版、底片和废品等,应及时销毁。

密件收发及运转应履行登记、编号和收签手续;发往外地的密件应通过机要交通部门专递,不得使用普通邮政方式邮递;发往本埠的机密、秘密级密件,可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转递;绝密件和密码电报由机要通信员专车递送;机密级以下紧急、重要密件可通过密码传真系统发送。

密件阅办和使用应在办公室进行,绝密件一般应在机要室阅办(有单独办公室的领导同志除外),严禁将绝密件和密码电报带出办公场所;密件传阅应明确时间要求,不得横传;复印密件应履行审批、登记程序,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严禁复印绝密文件、密码电报。

密件存放应有专门场所和专用设备,设专人管理,并定

— 9 — 期清查、核对、归档;密件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办理移交手续;被撤消、合并的部门应将密件移交承担其职能部门,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密件销毁前应逐件登记造册,由部门领导批准,并报保密办备案;销毁密件须在保密办指定的、具有国家或地方保密管理部门核发资质场所进行;严禁个人自行销毁密件,严禁将密件作为废品出售。

— 10 —

信息网络系统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江北物业门户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内容,不得泄漏国家机密和江北物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江北物业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和保密工作人员,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工作负责。信息上网发布前应经过严格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等信息载体维修及数据修复工作,须由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许可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 涉密计算机等信息载体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公用信息网连接时,应注意将涉密内容事先实施防范措施,涉密计算机等信息载体的直接使用人员对所使用设备的保密工作负责。

— 11 —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涉密人员参加各种外事活动及与外国人或境外人员交往与通信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江北物业商业秘密。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前,外事和保密工作部门应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公派出国(境)学习或前往国(境)外工作的人员,应经人事和保密工作部门审核,报江北物业主管领导审批;重要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对国(境)外点名邀请的具有特殊成就、掌握独特技术的科技人员或掌握重要秘密和人员出国,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批。

密件出境应通过外交信使渠道。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须经江北物业主管领导审批,并按国家保密局规定办理出境手续。禁止将绝密及密件携带出境。

在境外期间,密件应按相应密级管理规定在我国使馆、领馆或驻外机构存放和保管,因工作需要带到其他场所的,必须随身妥善保管;不得在涉外宾馆办理密件。

— 12 — 对外交流活动实行保密提醒。江北物业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外交流保密提醒的执行、监督和检查。

本条款所称的对外交流活动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的在境内外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展览和咨询等活动。

对外经济和技术合作中需向对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提供范围,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作相应的技术处理。同时应以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须经国家或地方保密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保密办备案。

国(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到江北物业及所属单位参观和公务活动,须明确提示对方注意事项,按照事先确定的参观路线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参观内容和范围,不得允许外方人员记录、拍照、录音和摄像,不得安排参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如确需参观,应事前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 13 —

宣传报道保密管理

公开宣传报道、发布信息、展览展示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

对拟宣传报道的内容,由被宣传报道部门、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单位或个人向国(境)内外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纸、刊物投稿时,由所在单位负责保密审查。

未经新闻发布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就工作或与工作相关的内容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任何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在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江北物业商业秘密。

— 14 —

保密教育与培训

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保密干部进行保密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保密形势与责任、安全警示、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管理知识、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知识等。

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对重点要害部门(部位)员工应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保密形势与责任、保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知识、保密技术防范知识等。

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应对涉密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教育。教育内容包括保密形势与责任、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密级和保密期限知识、保密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未经岗前保密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

— 15 —

奖 惩

对在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密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健全,防范措施有效,严格履行职责,工作程序规范,从未发生过泄密事件的。

(二)在危机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或江北物业重要商业秘密安全的。

(三)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江北物业重要商业秘密行为及时检举的。

(四)发现他人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在涉及国家秘密或江北物业商业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秘密,对维护国家和江北物业安全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严守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或保密工作事迹突出的。

(七)经管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的专职人员, — 16 — 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和江北物业商业秘密安全的。

对违反保密规定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政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申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致使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造成泄密的。

(二)未按规定和要求落实保密措施,造成泄密的。

(三)未按规定确定或标明密级,造成泄密的。

(四)因过失将涉密信息向境内外刊物投稿,造成泄密的。

(五)虽未造成泄密,但严重危及国家秘密安全的。

(六)履行职责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保密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已经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但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条 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7 —

第20篇: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1、公司的保密事项包括:标明密级的秘密文件;咨询过程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工程建设投资情况和设备材料价格;咨询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图、预结算书、电子文档等资料;各类咨询成果文件;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或信息。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另行制定更严格的保密措施。

2、文件及资料的收发、传递、保存由综合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实行统一口径对外。文件的销毁工作由公司统一组织,销毁时要有专人负责监督。

3、未经批准,不得将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等私下复制或携带外出。

4、不得利用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从事与公司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谋取私利。

5、咨询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阅咨询资料,不得借阅与所承担咨询任务无关的资料。

6、咨询人员不得向其他咨询人员询问与所承担任务无关的内容、结果。

7、调离或离开公司的人员对其在公司期间接触的属本公司规定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应该严格保守秘密。

8、各部门经理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本部门的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堵塞漏洞。发现窃密或重大失密事件,必须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报告情况,不得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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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隐私保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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