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预结算)

2020-03-01 20:16: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项目

预结算编制审查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预结算行为,提高编制审核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预结算工作效率,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建设工程施工预算。本办法所称结算,是指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调整条件、施工组织方案、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所办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条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项目的预结算编制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预结算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在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本着客观、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由项目办负责。预结算工作应按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审核的法律规范进行,不得违反国家计价规范和程序、执业道德、诚信原则,对故意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殉私舞弊或触犯法律法规造

1 成相应后果的,除经济处罚外,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工程预结算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廉洁奉公原则:工程预结算工作中,应始终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主动索要或被动接受财物,如出现损公肥私性质的不正当计价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多级审核原则:工程预结算应建立起预结算人员之间、部门之间的编制及审核控制体系;工程预结算皆须经过多级审核,各级在审核过程中应认真仔细,有关手续资料的签字、盖章等务必齐全、有效,否则不得办理预结算。

(三)准确高效原则:工程预结算中的各项计算应准确、清晰、合规,具有很高的准确度,体现出较高的专业水平;同时工程预结算工作应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做到及时帐清,以适应工程招标、成本核算、工期等多方面的要求。

(四)可复查性原则:工程预结算工作的全过程应有详细、真实的记录及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量价计算过程、审批记录等文件、资料应具备完全的可复查性。

第五条 编制和审查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预结算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各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止少算、漏算和高估冒算。

第六条 执行各地方造价信息。遵循各地适时发布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及造价调整办法,合理确定工程造

2 价。

第二章 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依据

第七条 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预结算编审的政策依据:

(一)国家和各地方的建设法规、政策,河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抗震加固和修缮等工程定额以及有关的调整文件等计价依据。

(二)承德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和材料价差调整办法等配套政策。

(三)施工企业取费等级。

第八条 编审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预结算应依据以下资料进行:

(一)编审预算依据的资料;

1、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文件;

2、经过批准和会审的全部施工设计文件;

3、现行的设计规范、标准、通用图、标准图及说明;

4、施工合同、协议、招标文件;

5、经专家组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及技术措施;

6、其他有关资料。

(二)编审结算依据的资料:

1、施工企业与项目办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包括补充协议);

2、经专家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3、施工进度计划、月旬作业计划、进度报表和实际工期;

4、施工过程中现场实际情况和有关费用签证;

5、施工图纸及其有关资料、会议纪要、设计变更通知书;

6、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承、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

7、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预结算的编制

第九条 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必须统一使用《河北省建设工程预结算书》规定的格式。内容包括:

(一)封面

(二)签署页

(三)编制说明

(四)实调材料明细表

(五)费用计算表

(六)工程计价表

(七)造价调整表

(八)工程量计算表

第十条 工程预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及预算总价值;

(二)编制依据及对采用的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

(三)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结算价款

(二)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三)增减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

(四)其他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预算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规费、税金及造价调整部分。

第十二条

工程结算费用包括:合同价(或预算价)款、合同价款增减和费用增减。

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的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合同价款增减指在施工过程因工程变更而增减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材料价差只计算规费、税金,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基础。

费用增减指在合同价款之外建设单位应增付或少付的款项。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编审应以合同工期为准。合同工期是指承、发包双方以国家、河北省颁发的工程建设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工程实际在合同中约定的工期。

第十四条

对于施工过程不可避免的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变更等引起造价增减的项目,在保证有关资料完整、及时、合理的基础上,变更价款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一)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款,并报河北省文物局批准后执行。

(三)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或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单价送项目办审查后,报河北省文物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设计阶段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由设计单位编制,应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以内。

第十六条

招标工程标底价由项目办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合同价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应以中标价(或预算价)为基础,经河北省文物局确认后,在合同中确定。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阶段预算由承包单位负责编制,经项目办或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单项、单位工程预算一经确认,不得任意突破。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承包单位编制竣工结算书,经项目办审查同意,填写《河北省建设工程结算审定表》一式四份,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资料一并报河北省文物局审定。

河北省文物局一般应在 1 个月内完成审定工作(特殊情况也不应超过 3 个月),并在审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承、发包单位各一份,据此办理价款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按下列规定审定:

(一)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由河北省文物局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二)自筹资金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由项目办委托承德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结算所需资料及审定的主要内容为:

(一)编、审结算书的人员和单位的资格;

(二)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资格。

(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竣工结算书、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四)河北省现行定额、取费、材料调价、政策性调整等计价依据执行情况;

(五)检查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执行情况,抽查工程量;通过招投标承发包造价包死的工程,仅审查包干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建设单位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时,应当提交建设、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的已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的结算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编制审查建设工程预结算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并按规定的执业或从业范围开展工作。否则,所编制审查的工程

7 预算、结算无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办和承包单位在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查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承德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当事人一方对调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调解决定书 60 日内依法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

工程预结算当事人在预结算发生纠纷时,可按合同约定或协商一致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纠纷处理中涉及的工程造价鉴定应由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办和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由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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