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复习题整理

2020-03-03 00:45:2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 5个名词解释 1保险密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

保险密度反映了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2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保险深度的计算公式为:保险深度=一国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保险深度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该指标的计算不仅取决于一国总体发展水准,而且还取决于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3个人代理人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4兼业代理人

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补充资料: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例如银行、汽车经销商、汽修厂都是保险兼业代理的主要群体。

2、专业代理机构就是指保险代理公司。

3、兼业或专业代理都是有经营区域限制的,不能不同地区使用同一个代理证;专业代理公司如果在外地展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机构,需要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兼业代理资格,但是这种机构费用较高。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必须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应该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5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客观要求,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是未来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生存的前提,也是发展的方向。 6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截止到2009年11月,我国保险业代理人总数为256万人。 7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8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9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属于自律范围,它通过公约、守则等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 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10中介监管P388 依法监管 综合管理 维护保险中介当事人利益 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保险中介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保险中介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 保险中介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串起来说) 11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滞纳金。 1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负责。 13承保公估 理赔公估 课本P303 二 4个简答

1分析保险中介产生的原因 P10 2影响中介市场发展的因素

对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偏见。保险中介机构的真正发展是近两年的事,被社会的认知也是刚刚开始,因此也就免不了对其有所偏见,主要表现为:①客户方面。拿保险经纪人来说,从理论上看,保险经纪人是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使投保人以最小的保费支出获得最大的保障。但在实际中,客户的保险需求往往停留较低层次的需求上,而冷落了保险经纪公司的“顾问”式的服务,甚至认为,经纪人的佣金表面由保险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不是可以节省一笔费用。至于代表保险人一方拓展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在此方面给人们的印象比保险经纪人更为严重。②保险人方面。一些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大而全,冗员过多,集约式经营的观念不强,对成本核算不细,认为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间接展业,不如公司直接展业,免得多了一个讨价还价的对象,最后还要支付过高的手续费和佣金,似乎直接的展业成本较低。但从保险检查的结果看,个别公司的个别险种高额退费就达30%以上,再加上手续费和其它费用,展业成本就更高了,而中介公司的中介费用一般在20%左右,保险公司还是可以接受的。③社会公众方面。由于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刚刚发展起来,各项制度建设不太完善、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个别中介机构存在着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破坏了中介机构在社会中的形象。

二、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矛盾比较突出。主要表现:①对于保险公估业务来说,由于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理赔部门,多数公司认为肥水不流外人田,只把难办、解决不了的案子交给公估公司,这样,在出险率一定的情况下,公估的业务就更少了。据了解,保险公司通常要求公估公司高服务、低收费,一个案子下来,保险公司少赔十几万,而公估费1200元都嫌多。②一些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利用自身拥有的股东业务和手中掌握的其他业务,向保险人漫天要价,一些中介机构的开价都在30%以上,对此,保险人非常反感。③一些保险公司、投保单位以及银行等兼业代理部门为了个人和群体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利人为地排挤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滞后。中国保监会目前虽出台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等管理规定,但与之配套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保险中介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操作实务、佣金和咨询费标准、税收等法律规章还没有出台,在某一方面出现了法规真空,例如,目前市场对保险中介收费标准缺乏市场指导价格,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利用手中掌控的业务,不断抬高要价,哪家保险公司出的中介费用多业务就给哪家,这种招标式的经营方式势必引起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给市场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四、保险中介市场人才匮乏。保险公估人和经纪人在我国已消失了几十年,所以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方面保险中介人才都非常缺乏。主要表现: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大多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代理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而且兼业代理人员流动性很强。2)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市场的需求还差得很远,特别是保险公估人,由于它解决的是多领域、高技术、专业性很强的价值及损失理赔的问题,专业性极强,而目前这种专家式的保险公估人才少之又少,虽然一些通过考试合格获得资格,但真正具有相当高的从业技能、经验和能力也是微乎其微。因此,保险中介人员的素质低、匮乏是制约我国中介市场快速、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保险中介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主体数量目前非常有限,而且其社会地位还未被公认,其市场竞争只是体现在与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上,而不是各中介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因而一些中介机构只能以股东的业务为基础,把其作为向保险人讨价还价的筹码,垄断氛围较浓,缺少有效的中介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利于中介主体的技术水平、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提高。

六、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一是一些兼业代理人利用保险公司急于扩占市场规模的心理,在签定低费率,高回扣的代理协议后,四处招揽保险业务,获取正常费率与低费率之间的差价及高回扣手续费,甚至一些代理人不择手段与个别企业的领导串通,利用假保单骗取保费中饱私囊。二是存在非法经营现象。有相当部分的兼业代理机构和个别保险中介机构未经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这些非法中介活动,皆存在不规范的操作,又缺乏监管部门的监督,给市场带来不良影响。 3中介种类及区别 P7 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 保险代理主要帮助保险公司销售产品。 保险经纪也是帮助保险公司销售产品,不过实力大于保险代理,而且还可以为客户设计产品,跟保险公司进行谈判。 保险公估帮助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等其他服务的。 4日本 美 英中介模式特点

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及启示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8-15 16:22: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 保险中介人制度是典型的“舶来品”。了解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的特点,比较分析不同制度模式下保险中介人制度的运行效率,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人制度中,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各具特色,代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本文将在介绍这三个国家的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基础上,对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对我国建立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一)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英国的保险业历史悠久,其保险中介人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1,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典型特点是以保险经纪人为中心。由于英国是现代海上保险最古老、最发达的国家,国民的风险观念和保险意识强,在英国立法及国民习惯等的影响下,保险经纪人先于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产生,进而形成了以保险经纪人制度为中心的保险中介人模式。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最为完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影响巨大。

2.在保险业务的市场分割上,保险代理人充当了寿险市场上的主要角色,而在非寿险领域,则是保险经纪人控制了约2/3的市场,尤其是再保险业务和劳合社承保的业务,都是保险经纪人在运作。同时,英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采用了两极化原则,即寿险代理人与经纪人二者不能兼营,保险经纪人只能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而保险代理人则只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宏观监管力度不同。英国的法律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最为严格,适用的法律主要有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 (注册)法》、《保险经纪人行为法》、英国保险人协会的《实务法》及《金融服务法》等,其中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职业行为、授权范围等有详尽的规定。对寿险代理人的监管则相对而言较为宽松,例如无特别的规定限制寿险代理人销售非寿险产品等。另外,保险公估业务在英国法律上不属于保险监管范围,而受一般的代理法管制。

4.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较强,且行业自律组织分工较细。英国政府的贸工大臣享有对保险业实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其监管机构侧重于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而对劳合社则依据专门立法赋予其自律的权利。保险经纪人协会不仅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还代表保险经纪人参与同政府、其它保险组织及商业机构进行的谈判。此外,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行业自律组织严格分开,保险公估人则由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监督管理。

(二)美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美国的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但其后逐渐形成了自身的发展模式,其保险中介制度模式也与英国的模式不同。美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有以下特点:

1.美国的保险中介人模式是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相结合,并以保险代理人为主的模式。很多保险经纪人都是从保险代理人发展而来的。

2.在保险业务的市场分割上,寿险业务主要由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在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在财产与责任保险中次之,在寿险中又次之。

3.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没有严格分开。在美国,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时难以区别。例如,有些人寿保险业务中的保险经纪人本身就是保险代理人,之所以称他们为保险经纪人,是因为他们将业务安排给多家保险公司。而且,寿险代理人既可以是专用代理人,也可以是独立代理人。

4.在保险中介管理方面,既强调政府监管,也重视行业自律,全国注册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协会、保险协会、公估师学会等自律组织都对保险中介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与英国和美国等主要依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力量获取业务的做法不同,日本的保险市场主要是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制度,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大。其中,外勤职员活跃于人寿保险市场,代理店制度则主要应用于损害(财产)保险市场。可以说,日本是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同时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的中介制度模式。但在1994年保险法修订之前,日本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仅是保险代理人,这也是日本保险中介制度明显区别于英美保险中介制度之所在。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市场的开放和保险主体的增加,日本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但保险经纪人目前在日本保险市场上的作用仍然非常有限。日本的保险中介制度已开始受英美模式影响,但在严格监管方面又明显区别于后两者。主要表现在:日本在保险监管方面强调政府管理,其管理机关是大藏省,从事保险中介活动要经过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监管较严。相对而言,英国保险经纪人只需在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注册即可。还有在经营方面,日本对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严格进行区分,两者不可兼营。

二、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一)保险代理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保险代理的模式是两级结构。形成这一模式的直接原因是英国实行的两极化原则,即在人寿保险领域,保险中介人必须在能受理所有保险公司商品的经纪人与专属单一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中任选其一,不能兼任。兼业代理人也是英国保险代理制度较有特色的一个方面。兼业代理人的来源很广泛,银行、行业协会、事务所等机构及律师、会计师等均可能成为兼业代理人,这些机构及个人只须经过简单的培训,熟悉基本的保险知识及出售保险单的一些必要手续即可。兼业代理人正以其低廉的成本、方便的运作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青睐。

而美国的代理制度尽管在各州要求不一致,但并不是严格的两级结构,即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区别不甚明晰。一般而言,其保险代理人制度可分为机构代理制(总代理制、分公司代理人等)与无机构代理制(专用代理人、独立代理人等)。无论哪种制度,代理人的授权均从两方面获得:一是根据代理合同;二是根据法律所默许的权力(即公开授权原则)。美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很完备,并拥有庞大的代理人队伍,目前有近100万的代理人活跃在保险市场上,充当了保险市场的中心角色。美国务州都有负责保险代理人监管的保险监管部和保险监督宫,还有专门的法律子以管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如行业协会及教育培训机构)造就了较高素质的保险代理人。

尽管日本的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受到美国的影响,但其后却建立了与美国不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代理店制度。代理店在性质上是兼业代理,并实行以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等为标准的等级制度。与英国、美国的保险代理人主要进行寿险展业不同,日本的保险代理店主要应用于损害(财产)保险领域,业务量约占损害(财产)保险业务量的90%。

(二)保险经纪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美国和日本三国有关经纪人的法规都对保险经纪入的资格认定(含资格考试制度)、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执业标准、缴存保证金或劳务报酬、财务稽核等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对保险经纪人领取佣金、独立展业等权利予以保障。但仍有以下的不同:

1.各国的监管权力集中程度不同。在英国,由于其保险监管偏重于行业自律,因此,保险经纪人的行业组织具有相当的监管权力,如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IBRC)根据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注册)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审核,劳合社则对劳合社的经纪人执业资格有一套更高的要求。美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机关是州保险监管部,各州有一定的立法权。在日本,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权集中于内阁总理大臣,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向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注册,经过严格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

2.组织形式不同。英国、美国和日本均允许保险经纪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但英国和美国还允许保险经纪人以合伙组织经营。英国以合伙制为保险经纪入主要的组织形式,如劳合社;美国以保险经纪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例如威达信保险经纪公司和怡安保险(集团)公司分别是目前世界上名列第

一、第二的保险经纪公司。而日本是在1994年后才允许保险经纪人进入保险市场,主要采取的是个人经纪人的形式。

3.在激励保险经纪人就业的机制上,英国采取了比较宽松的规则,即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率由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协商,监管机构不规定佣金率的幅度。美国则规定对于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佣金率。日本的规定与美国相似。

另外,英国的保险人往往会授予保险经纪人订约权,对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但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人和保险经纪入之间一般是通过协商自愿交易。

(三)保险公估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是公估业的发源地。随着英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它对世界其它地区保险公估业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作用。由于保险公估人只是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不销售保险,而且他们的业务有时也会延伸到非保险业,因而保险公估人没有纳入专门的保险监管之列,而是受制于三方面的约束:一是普通法的监管,包括一般的代理法;二是市场的力量,只有素质高的保险公估人才可能获得保险人的委托;三是行业自律,如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英国公估师学会等。在英国的保险市场上,还有不少兼业代理人通过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对取得公估师资格的公估人行为进行监管,这是英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一大特色,它使英国的保险公估人在世界上获得了高度评价。

在美国,从业的保险公估人需要领取从业执照,但在英国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是要求从业的公估公司负责人必须有特许公估师学士资格,以此来保证公估的职业水准。日本的保险公估人资格由日本损害(财产)保险协会认定,注册后即可从业。这种公估人的资格认定制度是一种封闭式的,所认定的资格并非公认的资格。英国和日本分别按各自的标准对公估人进行了等级划分。

另外,在公估的内容上各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英国的保险公估人主要解决保险问题,也包括技术问题。美国的公估人以保险内容为主,工作需要时另指定技术专家协助处理。日本的保险公估人主要是估损和价值评估。

三、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对建立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启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英、美、日三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各具特色,都极大地推动了本国保险业的发展。对这些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可对我国保险中介人的制度建设提供如下启示:

(一)应根据保险营销环境发展适合本国特点的保险中介人制度

虽然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受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影响,但最终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了不断的改进,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特别是日本,由于重视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对国内保险市场长期采取保护政策,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少,并在传统习惯的影响下建立了外勤职员的营销体系。

概括地说,保险市场营销环境是指一切影响或制约保险企业营销活动的最普遍的因素,其中影响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主要因素是:

1.国民保险意识和经济发展水平。国民保险意识决定着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当一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较弱时,宜优先发展保险代理人;反之,应发展保险经纪人。而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国民的保险意识。

2.保险监管类型。保险监管的重点决定了对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若一国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则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多,如英国;若强调市场行为监管,尤其是费率、险种等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小,应以发展保险代理人为主,比如1994年以前的日本;若监管内容以上两者并重,可同时发展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

3.保险公司状况。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一国或地区的保险公司数目、市场竞争激烈程度,都极大地影响到保险中介人的展业空间。在由少数保险公司垄断的市场上,保险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空间小,发展保险代理人较为适宜。

4.国际保险发展趋势。典型的是日本在国际开放保险市场的背景下,实行了费率自由化,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改变了保险中介人的结构。

(二)系统而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险中介人制度良性发展的必备条件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人的行为,英、美、日三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或严格或宽松的法律法规与行为准则。有关保险中介人的法律法规一般包括了全面具体的执业管理规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保险中介人业务范围的界定、健全的保险中介人培训制度、完善的保险中介人手续费和佣金制度等。例如日本现行法律中以保险业法、日本商法及劳动标准法三者共同约束保险中介人,法律赋予了大藏省制定规定、守则的主要权力,大藏省广泛使用不成文准则来实施对保险中介人的控制。另外,各国的保险中介法规体系呈现以下的共性: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法律法规分立;法律和行业的公约紧密结合等级的立法。

(三)应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中,各国或地区的行业协会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保险经纪人行为进行监督,形成了在法律指导下由政府监管部门领导的保险经纪人行业自律管理方式,对英国保险经纪人行为的规范化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四)健全保险中介人组织的内控制度是微观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中介人机构属于商业企业,国外的保险中介人组织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从财务、中介人素质 (用工制度和培训制度)、企业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这无疑是从微观上加强了对保险中介人的管理。 5保险代理人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保险代理人因类型不同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兼业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根据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批准的代理险种,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可以代理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责任保险和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的其它险种。

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可以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目前保险集团公司内部的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后,子公司之间相互开展了交叉销售业务。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也有所扩大。

工作内容

1、负责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

2、向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解释保险条款,点评产品,分析个人财务需要;

3、为消费者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

4、协助客户挑选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

5、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签订投保单、保单送达、保单保全、保费收取);

6、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7、定期回访老客户,维护潜在客户;

8、被保险人出险后,协助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等。 通过以上关于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以及工作内容的介绍,投保人可以在自己的脑海形成意识,逾越以上范围的都是不合理的。 保险经纪人业务范围

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

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被保险人自己通常不能胜任,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

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人有严格的执业规则,世界各国对其都实行严格的执业管理。我国《保险法》规定,因保险经纪公司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估人业务范围 P357 6营销员的特点及优势 (特点没找到)

做一个保险业务员最应该具备的就是良好的自信心和心理承受能力,面对陌生人如何寻求一个话题切入,研究客户的喜好、习惯,以及所处的行业、地位,说话的方式等等,都需要业务员去研究、分析,然后制定一个合理的谈话方案,你就好象一个开矿者,要充分地准备好一切,有耐性、有韧性地去挖掘,直到开掘成功,也就是你收获喜悦的时刻,保险就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行业,当你真正地走入进来时,你的每一次征服都将是一次身心的洗礼。

保险产品是无形的产品,,作为开拓保险业务市场的先锋——保险销售员,为了推广自己公司的产品,不仅具备一般推销员的素质,而且必须具备一些与自己业务相关的基本素质,具体如下:

(1) 主动热情敬业爱业。保险产品,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商品。业务员推销的就是一种观念,是对近期或者远期可能发生的某些事件的风险转移。正因为如此,主动购买保险的是少数。营销员要以“凭着爱心与信任,主动热情去接近,能量付出一百分”的姿态和面貌,积极主动地寻找客户,激发保险需求,帮助建立保障。要极度热爱自己的产品,对产品不热爱的业务人员永远做不好业务;要懂得自己的产品,这一点相当重要,没有客户愿意和不懂产品的业务人员打交道,因为你根本无法说服客户购买你的产品

(2)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作为一名业务员,我认为只有吃别人不能吃的苦,才能赚别人不能赚的钱,每天走访2个客户和5个客户效果是截然不同的。

(3)态度诚恳形象专业。靓丽英俊的外表与销售成功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诚恳的态度,却能在客户心中树立起很好的形象。在营销员的眼中,所有的客户在需要建立保险保障这一点是相同的,而没有金钱、地位、权势上的区别。对待地位低下的人不藐视、不冷落;对待有钱、有权、有势的人,不低三下四,降低自己的身份,对任何人都应该平等而热情,诚恳而坦率。说话时的口气不必咄咄逼人,但态度一定要诚恳而坚决。

(4)知识广博专业精深。保险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不见得学历高就一定能够成功。一个优秀的营销员应储备专业的保险知识,以及由保险衍生出来的金融、法律、财税、医学等多方面的知识。除此之外,寿险业务员还要不断地学习顾客心理学、行为科学、社会学、人际关系等多学科内容,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感悟和总结。

(5)为客户着想。寿险产品是依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的一款特殊商品,一个优秀的营销员应该具备这样的能力,即站在客户的立场上,根据个人财务状况、家庭经济结构等,帮助客户分析保险需求、制定计划、选择产品。这个时候,营销员的身份是一个参谋、一个理财规划师。只有真正为客户利益而非为佣金着想的时候,客户才能得到满足,得到满足,他随时会想到你,甚至推荐客户,帮助营销员在工作中形成良性循环。

(6)善于沟通,有良好的口才。 要说服客户购买自己的产品,除了凭有竞争力的产品质量和价格外,就凭业务员的嘴怎么去说,怎样让自己的语言既有艺术性又有逻辑性。 五论述题

1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论文) 2我国保险中介运行中产生的效果P41 3保险公估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

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原因(一)保险公估机构类型单一,威胁着保险公估的公平、公正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公估机构一般有受雇于保险公司或者自保集团的公司公估人(Companyad2justerorstaffadjuster)、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并为保

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务的独立公估人(Independ2entadjuster)和只接受保单持有人委托的公众公估人(Publicadjuster)。而我国目前的保险公估机构的理赔公估业务虽说是既能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能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但实际保险公估公司只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因此,我国的保险公估机构类型只有唯一的独立公估人一类 作为保险市场上的“裁判”,保险公估人理应独立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当事人,公平、公正的提供保险理赔服务。但当前的保险公估人只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很难保证其公平、公正性。特别是当前我国的投保人对于保险知识的匮乏,有时误认为保险公估机构就是保险公司的内设部门,理赔时会偏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认同度不够,短期会影响保险公估机构向投保人拓展业务,长期则会使得保险公估服务缺乏其应有的价值,而最终会被保险公司舍弃。

(二)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的发展落后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

我国的保险公估机构的发展远远落后于专业保险代理及保险经纪机构,这一点可以从机构数量、注册资本及资产总额三个指标反映出来。首先,机构数量上,保险公估机构现有数量低于保险经纪机构,更远低于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专业保险公估机构2445家,其中专

业保险代理机构1822家,保险经纪机构350家,保险公估机构273家。保险公估机构的数量仅占专业保险中介结构总数的11%,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分布占分别占75%、14%。其次,注册资本金上,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总额也低于保险经纪机构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全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注册资本总额 为67.91亿元,其中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总额为42.2亿元,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总额为18125亿元,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总额为7184亿

元,分别占比为62%、27%和11%。最后,资产总额方面,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全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资产总额为94.94亿元,其中保险经纪机构资产总额为58.32亿元,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总额为25.49亿元,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总额为11.13亿元,分别占比为61%、27%和12%。

究其原因,首先是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金要求较低,激发了社会投资者的热情,使得保险代理机构的数量飞速增长,而保险经纪机构源于一些大型企业或行业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投资设立了一些大型的经纪机构,但保险公估则既没有受到大型企业或行业的青睐,也未被个人投资者所了解,使得保险公估机构的数量落后于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其次保险公估对于从业人员的技术要求较保险代理从

业人员高,又较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较辛苦(经常到受灾现场进行查勘定损),使得保险公估难以吸纳和留住高技术人才,阻碍了保险公估企业的发展;再次,保险公估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保险业务,保险业务较集中且发展较快的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估几乎不涉及,也限制了保险公估机构的发展;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保险公估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总之,保险公估业的监管以及保险公估业自身的特点使得我国保险公估企业的总体规模远远落后与保险业乃至保险中介业的发展。 (三)保险公估的市场认知度较低

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公估实务中,在与被保险人第一次接触时,大多数被保险人要么认为保险公估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一个下属机构,要么认为是属于政府机构一类。因此,为了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得不首先向被保险人耐心解释保险公估的工作性质。而在了解保险公估的工作性质之后,许多被保险人都说:“我们早就想找一家像你们这样的机构协助我们索赔了,就是不知道该到哪里找你们。”由于我国公众对于保险知识的缺乏,对于相对更加专业的保险公估就了解更少。公众对于保险公估的不了解,一方面会使得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来源缺少了保险投保人这一来源,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其开展理赔公估业务过程中不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可。

保险公估的市场认知度较低,就其原因,首先是我国保险经营,历来是保险公司全包,从展业、承保到防灾、定损、理赔,扮演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而保险当事人也已经适应了保险公司的这种双重角色的身份;其次是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历时较短,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公估公司在我国发展仅仅不到20年的时间,公众对于保险公估还缺少了解和认知的机会;最后是保险公估机构缺乏宣传。目前国内200多家保险公估公司除了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其经营处于市场领导地位而能常见诸于媒体,其它的保险公估公司几乎鲜有宣传和媒体报道。而保险公估机构自身宣传力度的欠缺除了其自身经费受限以外,也与政策导向及经营者的经营理念密不可分。 (四)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结构失衡,没有体现保险公估的专业性

从保险公估机构近5年公估业务情况来看,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业务,近5年中,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业务收入占到保险公估收入总额近50%。从专业分工角度来说,保险公估生产和发展的基础理应是利用保险公估机构在专业技术(主要是指受损标的方面的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的基础上,采取科学、公平、公正的方法和手段,为保险当事人提供保险公估服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理应在工程险、船舶货运险、企业财产险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领域发挥其专长。而目前我国的保险公估机构仅仅是利用其较低廉的人力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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