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岗位职责

2020-06-24 来源:岗位职责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保险中介激励机制

我国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的研究 摘要: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2013年我国为世界第四大保险市场,是世界 最具潜力的新兴保险地区之一,巨大的市场提高了保险从业人员的需求量和素质要求,使得代理人制度管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并日臻成熟。但是,由于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起步较晚,国内相关的配套法规尚未与其完全衔接,致使在保险代理人的激励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激励约束合同的制定尚不合理,现行薪酬制度“头重脚轻”,只规定数量激励而忽视质量激励,使得代理人一味追求短期行为利益,极大地诱发了代理人道德风险的发生,也造成了代理人的高流失率。这种不健全的激励机制不仅损害保险人和 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加大保险经营的风险。因此,对保险代理人的激励机制的研 究成为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运用相关原理并将经济学激励理论与管理学激励理论相结合,对我国保险营销人员激励机制进行研究与设计,有效地改进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工作效率,提高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绩效,增强保险公司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以平安人寿安徽分公司淮南支公司为实证研究对象,运用AHP法和专家打分法对该企业的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有效性进行了实证评价分析。最后针对我国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的现状及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的对策建议。

保险业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组成部分,在 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新的就业机会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也日益显现。其中最重要 的一个因素是保险业缺乏一个能够调动员工积极性、吸引员工并使员工忠诚于企业 的激励机制。

我国的保险行业正处于行业周期的成长阶段,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而保险业激 励机制现存的问题有哪些,如何改进和调整等,正是当前保险行业所面对的迫在眉 睫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一)现行薪酬制度是代理人行为短期化的根源 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 (1)初年度佣金。一般为首年度保费的5%一40% (2)续年度服务津贴。一般为续期保费的4%一10%,发放3一5年 (3)试用代理人训练津贴。一般发放给入司3一9个月以内的新人,数额与新人的业绩量相挂钩的.(4)直接管理津贴。主要发放给各级主任,额度与主任职级、小组业绩有关 (5)长期服务奖。主要发给那些服务时间一般以6年或6年以上为界限,其目的是留住有经验的代理人员

以当前我国保险公司一般都将首期保费的较大比例作为佣金支付给保险代理人,此后各期佣金比例逐年减少,总体上呈现“头重脚轻”的变化趋势。这一制度在保险业还不算发达的我国,使得代理人一味追求前期的高佣金,只注重短期行为利益,而不顾服务质量和业务声誉。所以说现行薪酬制度是代理人行为短期化的根源。

保险代理人薪酬管理中的问题

(1)过分强调外在报酬,忽视内在薪酬和福利待遇

保险代理人的薪酬主要由底薪+提成组成,而提成又占比60%—80%,底薪在1200—1400元之间,所以工作是很不稳定的,全部都要看业绩来说话。如果这个月没有业绩提成,没有福利补贴,等于这个月几乎没什么收入,而且也没有职位上的发展空间,没有培训,没有晋升,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保险代理人离开公司另谋职位。所以要想留住保险代理人就要注重内在薪酬和福利待遇的给员工激励的激励和补偿。

(2)薪酬体系不完善,结构单一

保险代理人的薪酬制度是一种纯佣金制,有业绩才有提成,才能拿高工资,否则只有底薪,全部保险代理人的这种薪酬分配比较笼统,未重视员工的知识、技术、管理的作用。没有根据工作能力对不同的保险代理人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工作性质,采用多样的报酬方式,不利于保险代理人才能的充分发挥。 (3)系统性低,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

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薪酬管理体系往往是通过多次的薪酬改革形成的。在改革过程中,不同时期会制定出不同的薪酬管理体系,这些体系多是为了解决眼前的问题,如基本工资调高、增减福利项目等,并非全盘考虑,这就有可能忽略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薪酬要素之间的关联性。同时由于不同时期薪酬管理体系的设计人员的差异性而导致设计不够系统化,各种制度强调的导向分散或都强调同一导向,使各项制度的综合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使保险公司不能取得长期的竞争力。如底薪+提成制,多数中国保险公司采用只此种分配制度。一般企业底薪1200——1400元,提成比例根据销售额大小从1%——10%不等。另外,也有保险公司根据销售指标的达成比率提取,提成收入占总收入的60%——80%。这样使得保险代理人的才能不能完全的发挥出来,不利于保险公司销售业绩的提升。 (4)“为业绩是图”的模式,影响保险公司信誉

薪酬结构以绝对绩效为依据弱化了激励效果,保险公司大多采用底薪+业务提成的薪酬结构,该结构紧紧以保险代理人的业务量作为业绩评价的依据。形成了“为业绩是图”模式,在业务的拓展上,对业务质量漠不关心,甚至置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利益于不顾,诱导与欺瞒客户仓促签单,极易诱发大量的保险纠纷,降低保险公司的信誉度。而保险公司要想扩大市场,信誉是第一位的。

(二)现有的绩效机制是较大道德风险的原因

绩效是指对应职位的工作职责达到的阶段性结果及其过程中可评价的行为表现。绩效考评的目的在于通过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提高员工的能力和素质以达到改善公司绩效的效果。代理人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是业务量,继续率,理赔率。由于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他们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也就是保险人不能看到代理人真实展业的一面,所以大多数保险公司采用的绩效评估机制单纯考核代理人的业务量,以业务量作为核算佣金的唯一标准,考虑代理人业务数量的提升而不考虑业务质量的影响,使得代理人以牺牲业务质量为代价换回低质量新业务,否则很难通过公司以继续率和业务量考核的指标体。极大地诱发了代理人道德风险的发生,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有的绩效机制不利于我国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的发展,寻找新的思路,研究新的方法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

我国保险代理人的考核即绩效评估机制在理论上还不成熟,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以至保险代理人绩效评估在某些方面流于形式,抑制了其积极效应的发挥。问题只要分为以下几点:

1、保险企业绩效考核方式与企业战略目标相脱离,绩效考核指标仅以业绩指标为主

保险企业对保险代理人的绩效考核主要以他们和客户签订保险单带来的收入多少为标准,主要考核与业绩相关的财务指标,这种以业绩为主的绩效考核是我国保险企业绩效考核的普遍方式,它没有体现员工学习与成长、顾客满意度、老顾客保持率、新客户发展率等指标。绩效考核是战略目标实现的有效工具,绩效考核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让企业的所有员工都能把自己的目标与企业的目标统一起来,战略目标能否实现最终体现在其目标能否层层落实到员工身上。就目前保险公司的绩效考核现状来看,以业绩指标为主的绩效考核方法不利于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因为这种绩效考核方式会迫使企业营销人员盲目追求业绩而不顾自己的行为表现,造成顾客利益的损失;也可能使营销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把本企业同事也列为竞争对手,因此很难实现企业的团结和进取。

2、考核者素质不能满足绩效考核工作的需要

国内保险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许多还停留于人事水平阶段,这往往和该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者水平密切相关,依靠他们来建立和完善企业,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体系显然不太现实,而在第三方协助设计和导入绩效考核的过程中,他们所起的作用也更多只是操作执行者,达不到改革和创新的要求。目前的保险企业从事绩效考核人员的往往是从其他岗位借调而来,对于绩效考核认识严重缺乏,导致对于现有的制度只是按很浅显的理解去打折扣的执行,效果不明显,甚至起到反作用。

3、单一的考核方式让营销人员对考核工作认识缺乏

我国保险企业的营销人员特别是寿险企业的营销人员基本上都属于保险代理人,他们与保险企业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实行的是佣金制,即每促成一件保单就可获取一定比率的佣金。很多保险企业对营销人员的绩效考核只看重业绩结果,并且只看当前考核期内的业绩情况,而任何以往的业绩都不能作为参考,这种只看重营销人员的目前绩效水平,而不把营销人员的个人能力、长期发展水平以及业绩较低的原因考虑进去,不能给营销人员以安全的保障,很难建立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4、保险企业对营销人员的绩效考核过程缺乏有效沟通

目前我国很多保险企业在考核的整个环节缺乏持续的沟通。首先,绩效考核指标及绩效标准的设定过程中,上级主管和营销人员缺乏相互的沟通,从而导致营销人员对自己的工作目标不了解或不认同。其次,考核结束后,上级主管很少与营销人员就他们的绩效表现情况进行沟通,营销人员不知道自己的工作业绩如何,可能就无法有针对性的修正自己的行为,所以也就无法通过考核达到改善员工绩效的目的。长期以来,如果员工的绩效水平达不到企业的要求,就会被降级或者是被辞退,这不但影响了营销人员对企业及考核的不信任,更严重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二、改进我国保险企业营销人员传统绩效考核的必要性 保险业目前对营销人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的方式,这种重数量轻质量、重业绩轻发展的考核指标体系,不但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背离,使营销人员不得不关注个人短期利益,产生过分追求个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短期行为,而且也造成了保险企业内部人员间的恶性竞争,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会使得保险企业的整体绩效下降。另外,保险营销人员在企业处于一种边缘状态,他们缺乏对组织的认同,在组织内部更缺乏一种凝聚力,因此,我们有必要改变传统的对保险营销人员的考核方式,建立一套质量与数量并重、业绩与发展相依、长期与短期利益平衡、主观与客观绩效统一的考核指标体系,克服目前对营销人员考核中存在的短期性、片面性的缺陷。这样可以使营销人员体会到在本企业工作是有价值的、也能增加员工对组织的认同感、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建立了完整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从多个方面全面考核营销人员的绩效水平。能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增强他们对组织的认同感,从而实现企业的长远利益

(三)违规行为制约机制的不完善引发代理人违规的因素

代理人违规成本太低,约束机制长期缺失,保险公司对代理人违规缺乏一定的惩罚措施,诱发了代理人片面追求保费收入、跳槽和随意进行职业转换的行为发生。因为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不享受公司的福利保障,工作没有归属感和稳定性,双方签订的是保险代理合同。这种情况下,保险代理人要面临生活的压力,竞争的压力,没有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因而极容易追求短期利益,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量不择手段。代理人为了招揽新业务,难以避免出现代理人欺骗、误导客户现象,主要表现为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条款、投保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向客户夸大投保收益、保险保障利益,向客户隐瞒投保风险事实 ,隐瞒或阻挠客户退保等。所以,完善代理人违规行为制约机制是减少代理人违规的重要条件。

1、社会地位低下,个人代理人身份不清是造成队伍稳定性差、整体素质低,违规现象频繁发生的社会根源

一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大多数人将目前的代理人与古代的掮客联系在一起,认为招揽业务都是下等人干的工作,不能登大雅之堂,这一认识从我国的第一个保险经纪公司被英国人所注册就可以得到验证。在这一文化理念的束缚下,目前从事保险代理人的人员大多文化基础差,整体素质低,一些待业人员也将其作为人生的跳板、暂住地,干一天算一天,敬业爱岗精神缺失,短期行为严重,从而在业务招揽上容易产:生违规行为。二是按照现行的营销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的寿险营销人员既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业界也不承认他们是独立的经营个体,他们成了保险公司的边缘人,这一处境使他们不把从事的工作当一种职业看待,难以长期安心工作,滋长了他们的短期行为。三是不正常的社会心态,使许多个人代理人入公司时就存在为钱而来的心理。对寿险营销是撒播爱心这一使命不清。受传销的影响,一些人抱着一夜暴富心理进入保险公司。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多招募代理人员,在招聘时醒目地打出了十万年薪不是梦的招聘广告,也迎合了前来应聘者的心理。他们加入公司后,唯一的目标就是赚钱,而对爱的使者人生规划师的使命抛于脑后,从而在行为上有意无意地越出了管理规定。

2、法律归属含混不清,管理体制不符合我国传统的理念文化是造成许多代理人员违规招揽业务的制度根源是保险法对个人代理人的归属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新保险法第1

32、133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和营业执照的法人。因此,保险代理人应不属于保险公司的附属公司。但第136条又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代理人又成了保险公司的附属机构,归保险公司管理。另外,对于个人代理人,法律法规上并没有过多的规定。个人代理人到底归谁管,个人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到底由谁负责,这一点是含混的。二是现行的佣金制度使个人代理人只注重业务的招揽,而不注重业务质量和售后服务。现行的佣金制度对于激励业务员开拓市场,在短期内增加保费收入,扩大市场份额有较大的益处,但从长远来看,这种集中于保险头几年的佣金制度,极易造成个人代理人为追求短期高额收入,不顾长远利益,诱导保户投保,甚至采取欺骗手段,专门引导客户购买高佣金比率的险种。三是以保费论英雄,以保费收入发放佣金,审核体系不完善,为个人代理人违规承揽业务创造了条件,只要保单签发了,佣金拿到了,后续工作懒得过问。另外,无保底工资不符合东方人喜欢安稳的个性。这些都是形成个人代理人不择手段招揽业务的重要原因。

3、浮躁的保险市场氛围是个人代理人违规现象严重存在的市场根源

一是面队巨大的中国消费市场,各家保险公司都在进行着一轮又一轮的/圈地运动,业务规模成为他们近期内追求的唯一目标。因此,一次又一次的业务突击和业务推动就成了他们上规模、争市场最有效的手段。为了突击业务,对代理人的行为和业务质量疏于把关,给劣质业务的顺利签单大开了绿灯,从而滋长了代理人有意识的违规承揽业务的行为。另外,面对诱人的佣金和高额的奖励,许多营 销人员为求业绩的增加而不惜采用各种违规行为乃至违法的销售方法,千方百计谋求获奖,而很少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二是为了迅速拓展市场,许多公司都采用了人海战术。为了增加更多的营销员,他们一步一步降低员二正录取标准,最后变成了只要前来应聘,就会被录用的局面,这样所增的业务员留存率相当低,容易形成大出大进的现象,直接影响着代理人素质的提高。三是极短期业务培训,使保险代理人只注重了业务技巧的训练而忽视了基础知识、企业文化、职业道德、服务理念的提高。使保险营销成了口才战、心理战。那些连自己都认识不到保险意义、解释不清保险条款的代理人,只靠三寸不烂之舌去推销保险,只能采取哄、骗、瞒的手段去说服客户。

4、极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是代理人违规现象频繁发生的行业根源

保险业之所以在产品销售上采取个人营销制度,就是因为其经营原理、条款设计带有极强的专业性,一般人很难通过条款就掌握承保事项。也正是因为如此,保险代理人为了达到签单的目的,容易采取扩大保单功能,提高返还金额来蒙骗客户。另外,由于寿险保单一般都是长期合同,代理人违规承保的业务在短期时间内一般很难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觉察,代理人也心存侥幸心理,觉得只要蒙过核保关就高枕无忧了,从而给他们违规承揽业务壮了胆。

三、研究方法: 1.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本文结合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实证研 究,探讨我国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保险代理人 激励机制的研究体系框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与信誉等级制度相 匹配的绩效评估机制,改善我国保险行业寿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的对策建议。 2.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论文对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的研究,基于我

国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量化研究,运用AI护法构建了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有效性评价指标体系,对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的运作绩效进行了定量评价研究,从而使本文的研究更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等特点。 3.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经济学激励理论研究我国代理人激励机制,跨学科从多个角度分析研究,更加全面。

4.文献研究法

本文参考了大量文献,从中确定了研究课题,掌握了一定的研究方法,有助于对我国保险人激励机制的研究。

四、完善我国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保险代理人薪酬制度

1、改变保险代理人的底薪制度。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实习代理人给予一定的底薪,但这些底薪有时候几乎不能保证生活用度,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代理人每天的交通费电话费、拉客户搞活动的费用都不能报销,这让很多业务员在工作的时候不得不缩手缩脚,不敢约不肯定的客户,不敢打潜在客户的电话,更重要的是,如果努力了一个月,一个单子都没有出,那就意味着没有底薪,没有任何工作报酬,这不仅打击实现代理人的积极性,同时,造成生活上的困境,不能再更好的工作,环环相扣,最后导致很多代理人离职,这也是保险公司代理人流失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建议可以根据不同地区,设置一个底薪下线,不管有没有出单,业务员都应该拿到这个底薪做保障。当然,底薪的确定应该保证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上,这样对员工既有动力,也有压力,会让他们在保证生活的前提下努力工作,摆脱现状。

2、改变保险代理人的佣金制度。

一、应该提高佣金率。近些年来,我国保险代理人的佣金率的趋势是逐年下降的。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的有关内容及原理,佣金率等价于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委托人为了鼓励代理人努力工作而设定的激励系数。表面上看,下调佣金是合理的。但实际上,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到目前为止还处于较低水平的佣金率。

二、提高首期及续期佣金率,并适当延长佣金支付年限。一般而言,我国保险公司的续期佣金率相对比较低,缺乏吸引力。因此,提高首期及续期佣金率是保险公司应该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对续期佣金比率应当适度提高,这样才能有效的激励保险代理人。

三、考虑续期佣金请求权。一方面有关续期佣金请求权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工作要推动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另一方面在明确法规尚未出台之前,有些外国成功经验保险公司可以借鉴。简而言之,保险代理人作为非直接民事责任主体,客观上有着很大的趋利动机,而保险代理人佣金制度作为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我们应该更多地从源头上去完善制度本身,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保险业的快速,良性发展。

(二)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绩效评估与传统人事考核有着较大差异。绩效评估和传统人事考核在评估目的、目标设定、绩效督导、参与主体、评估方法、结果表示、反馈和个人感受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

完善保险企业员工绩效考核的对策

1、在认识上正确对待绩效考核

从某种意义上说,绩效考核从头到尾都离不开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理解和支持。这就要求企业领导要了解绩效考核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流程,并用新的思维和理念来看待绩效管理中的问题,把考核工作上升到战略高度,不能用粗放的管理模式来管理绩效考核工作,也不要让考核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上,否则会使绩效考核走入误区。绩效考核的结果必然把员工分出等级,一部分员工得到奖励,一部分员工受到惩罚。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管理人员怕得罪人,不愿意承担考核工作,此时企业领导人的坚定支持就成为了考核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我们也只有在一把手重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并推行强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的主要目的是发现员工在工作上的不足,并通过分析原因,提出具体措施,帮助员工改进绩效,以获得企业和员工双赢的效果。最终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所以在绩效考核中应该把员工目标和企业目标结合起来,让员工了解考核的目的、意义,消除员工的顾虑,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2、加强对考核者的培训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对考核者的培训不足,培训效果也不理想,在新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设立之际,应该加强对考核者的培训。通过培训,使考核者认识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清晰考核在保险企业的战略位置以及重要意义,以调动他们进行绩效考核的积极性。对考核者的培训内容主要应包括: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使命、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目的和意义、绩效考核的相关理论,考核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等。特别是对如何设计绩效标准、如何评分、如何进行绩效沟通、绩效面谈等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对极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要加以说明,以便使考核者能熟练掌握这些技能,同时还应注重实际操作训练。大量的事实证明,前期良好的理念灌输,是后期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基础。职业加强对考核者的培训,才能使现有的考核制度有效推行。

3、澄清营销人员对绩效考核的模糊认识,建立全面的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不是为了制造营销人员之间的差距,也不是单纯为了发放薪资和决定职位的升降,而是实事求是地发现营销人员的优势和劣势,以扬长避短,从而促进绩效的不断改进和提高。绩效考核要以尊重营销人员的价值创造为主旨,考核者要把工作目标要项、目标和工作价值观传递给营销人员,赢得广大营销人员的支持,使双方达成共识,形成一种良好的绩效考核环境。

4、加强有效沟通,保证绩效考核实效

沟通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非常重要,绩效考核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大多由于沟通不畅造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绩效管理工作的成败取决于沟通。因此在绩效考核的各阶段实行有效沟通十分必要。在对营销人员进行考核设计时,考核者一定要和营销人员进行沟通,以得到他们对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的认同,了解员工的要求和想法,减少考核的主观性和片面性,才能顺利开展工作。在考核实施过程中与营销人员进行有效沟通,既可以为做好考核工作打好基础,又可以在考核过程中通过与业务人员面谈,了解员工的工作业绩和工作困难,做到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绩效考核结束以后,考核者要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营销人员,使营销人员及时了解上级对他们的评价及了解到自己的优势和不足,然后进行针对性的改进,提高效益。

(三)完善保险代理人违规行为制约机制

1、改变个人代理人管理体制

根据目前我国个人代理人管理现状,结合外国一些成功的经验,在个人代理人的身份定位上,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并在法律条文中列明。

一是个人代理人向保险公司员工过渡。这也就是一种主人翁的精神。为了增强个人代理人的归属感和敬业精神,各保险公司在代理人管理上采取晋级制,给广大代理人创造一个由士兵到将军的发展平台,逐步将个人代理人由编外管理向编内管理过渡,纳入正常的人事管理体系,使优秀的代理人逐步成长成专业营销顾问或专业个人理财顾问,进而成长为保险公司的顶梁柱和主心骨。目前,欧美 许多国家已经逐步用这一管理体系代替了过去的体系(我国现行的营销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实际上是对纯营销体系的完善,是对个人代理人的管理保险化。

二是个人代理人向专业代理人过渡。这样,就明确了我国保险个人代理人的法律归属问题。我国应加快专业代理公司的建设和发展,使其从数量上和质量上都能够满足各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要求。使各代理公司能挑起我国保险代理业务的大梁,使大多数个人代理人逐步投靠到代理公司的麾下,由代理公司用专业化管理技术和考核机制进行管理,以减少代理人的违规行为。

三是从法律上认同个人代理人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主管部门为政府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必须建立完善的个人代理人考核和注册制度,任何注册代理人都必须隶属于一家合法的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日常管理可以由隶属公司管理、培训,但如果要跳槽,必须按有关条例提前申请,并且到主管机构变更注册资料,重新登记注册后,方能在新公司推销产品。以上三种方式,能从个人代理人的政治地位上、个人发展上和社会认同上解决个人代理人作为企业边缘人的境遇,从而使他们能够热爱自己的职业,减少工作中的短期行为,提高代理业务质量。

2、改变现行佣金支付方式和业绩考核办法

根据我国现行佣金制度的弊端,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经验,特别是借鉴与我国文化基础相近的港、台地区及日本的代理人佣金发放制度,可完善我国现行的佣金制度。一是降低首期佣金比例,适当延长佣金支付年度。这样,有利于保险个人代理人队伍的稳定性。二是外勤人员推行固定工资、准工资和比例工资三部分组合的稳定工资体系,使外勤人员通过不断签订新契约和维持续期契约的履行,来提高个人收入。三是将佣金中的一部分由公司为个人代理人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四是改变单一的业绩考核为综合考核,全面考核个人代理人的业绩与业务质量、服务质量,避免其受短期利益驱动而导致重业务、轻服务、重佣金、轻质量的行为。这不失是保险公司改变形象的一个好办法。公司形象好了,客户对公司满意了,保险产品的营销也将不会是难题。

3、调整业务发展政策,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

稳健经营是保险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各保险公司在战略部署上,应该注意尊重市场发展规律,注意有限扩张与及时调整的关系,改变只重规模不重质量的盲目扩张行为,改变过滥地运用业务突击和竞赛的手段刺激市场,以减少代理人员在任务的压力和高奖励下违规签单。另外,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制定和出台科学完善的保险市场监管指标体系,用统一标准和处罚措施规范保险人的行为,为代理人发展业务创造一个规范的市场环境。

4、加强个人代理人的管理

首先,严把增员关。个人代理人无论由谁管理,在增员上均应严格把关,在录用上必须经过严格的招募和甄选过程,保证步入保险行列的个人代理人的质量,保证队伍的精悍,避免因不当增员而导致的人员素质下降、人均业绩低下、人员流失率高等一系列后遗症。其次,加强职业道德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要坚决树立做保险先做人的思想。同时注意将保险基础知识的传授、业务技能的提高与人品教育结合起来,彻底塑造一代有中国特色的高质量的保险代理行业新人。第三,加大对个人代理人行为的监管力度,完善和细化个人代理人监管指标体系,规范代理人的行为。第四,加大对违规代理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联手打击频繁违规者,将这些人员从保险代理队伍中清除出去。

5、加强业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

要降低个人代理人违绷亍为发生的频率,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管理非常重要。首先是加强单证管理,建立单证领用、核销制度;其次是加强核保管理,将违规承保业务拒之门外,使代理人的违规行为对保险公司和保户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再次是加强核赔管理,严把理赔关,杜绝业务人员与投保人合作作案骗赔行为的发生。

推荐第2篇:中介店长岗位职责

店长岗位职责

1、了解公司的运营方针与工作计划;

2、及时传达解释并执行公司的各项政策、制度;

3、负责制定店面的目标任务并带领成员完成每月业绩指标;

4、制定培训计划,由店长进行培训,培训结束以后要进行必要的考试,对员工的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5、挑选和培养优秀成员向公司推荐,为公司进行储备人才;

6、指导店面经纪人进行房源、客户的跟进工作,帮助新员工提高业务能力;

7、针对业绩突出的有权提请奖励,同时提醒戒骄戒躁;

8、负责房源开发与积累,积极提供优质房源,并与客户建立良好的业务协作关系;

9、组织、撮合、协调委托客户就交易进行谈判,并良好的控制交易节奏;

10、参与项目的营销策划,提出客户服务的改进意见;

11、指导店面业务人员进行房源、客户的跟进工作;

12、协助财务收取定金或签约金、签定协议;

13、进行竞争对手的市场调查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或建议;

14、及时、准确按要求向上级领导提供销售信息及各类报表;

15、及时发现所管店面的可疑行为,做出正确判断及处理措施;

16、组织店面人员总结交流营销经验,了解市场动态,积极学习房地产等相关知识,提高个人的业务水平;

17、负责学习教会内部网,做好房源、客源及成交等内网管理工作;

18、对店内的卫生、工作人员着装进行检查和监督;

19、维护公司形象和无形资产,保持专业服务工作状态;

业务经理职责

1、负责为客户提供租赁、代办过户、房产抵押等服务,协助办理贷款、过户等相关业务。

2、服从工作安排,工作积极主动,有开拓精神,能不失时机地推销房源;

3、负责客户接待,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房产咨询服务;

4、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匹配的房源信息;

5、负责公司资源开发与维护,与客户建立良好的业务协作关系。

6、善于辞令而不空话、大话,待人以诚,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

7、努力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回访客户,反馈市场信息;

8、了解客户需求,提供合适房源,陪同客户看房,促进业务成交;

9、负责督促客户及时提交各种资料并催收服务费;

推荐第3篇:中介行政助理岗位职责

中介行政助理岗位职责

中介指在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内部对立两极之间起居间联系作用的环节。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中介行政助理岗位职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介行政助理岗位职责一:

1、协助行政经理完成公司行政事务工作及部门内部日常事务工作

2、协助审核、修订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日常行政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3、各项规章制度监督与执行

4、参与公司绩效管理、考勤等工作

5、奖惩办法的执行

6、协助行政部经理进行内务、安全管理,为其他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行政服务

7、会务安排:做好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后内容整理工作

8、负责公司快件及传真的收发及传递

9、参与公司行政、采购事务管理

10、负责公司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领用和分发工作

11、做好材料收集、档案管理、文书起草、公文制定、文件收发等工作

12、对外相关部门联络接待,对内接待来访、接听来电、解答咨询及传递信息工作

13、协助办理面试接待、会议、培训、公司集体活动组织与安排,节假日慰问等

14、协助行政主管做好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中介行政助理岗位职责二:

1、负责招聘工作,应聘人员的预约,接待及面试;

2、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与管理;

3、公司内部员工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4、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

5、负责公司各部门的行政后勤类相关工作;

6、负责考勤及工资绩效的核算;

7、负责部门一些日常行政事务,配合上级做好行政人事方面的工作;

8、负责制定、监督及执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行政人事管理制度以及工作流程、绩效考核制度;

9、负责组织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包括公司庆典、年会安排、会务组织、文体活动安排等;

10、协助上级制定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书,报批后监督并执行;

11、协助上级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新员工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培训计划;

12、负责对新员工进行企业制度与文化的培训工作,建立企业形象;

13、负责协助各部门进行人员招聘工作,包括招聘流程、面试记录与筛选推荐等;

14、制定岗位晋升、下调策略,报批通过后加以监督执行;

15、制定薪酬上调、下调策略,报批通过后加以监督执行;

16、负责离职员工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办公用品、钥匙、出勤核算、离职证明、合同解除等;

17、负责管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房屋租赁协议以及各类人事行政文档;

18、协助各部门做好节假日期间工作安排,包括值班安排、检查门窗、关闭电源电脑等工作;

19、负责企业资产配置(包括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包括清点、维护、登记等;

20、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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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销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公司形象,促进营销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等规定,特制定《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在我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转型、星级评定、手续费(或佣金)的领取、合同解除等,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营销员的管理部门是公司综合行政部。依据本办法对营销员进行逐级管理。

第五条 公司综合行政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办法;

二、规划营销员总体管理模式;

三、监控营销员队伍品质与业务规模;

第六条 分公司综合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指导所辖各机构开展和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的合规合法性;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市场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营销员招募、日常管理、合同解除等流程,对营销员的个人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四、负责营销员信息的系统录入及维护,保证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组织营销员岗前及后续教育培训,组织未持证人员的报名考试工作;

六、办理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营业部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奖励、激励、合同解除(见附表3《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等工作,并向分公司市场部及时报备;

二、指导营销员开展各项展业活动,确保营销员的行为合规合法;

三、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个人资料档案,同时将要录入公司销售管理系统的营销员信息材料及申请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审批并录入;

四、每月10日前,将营销员的人员异动状况统计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见附表4《营销人员数量统计表》);

五、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业务档案,及时、准确统计营销员的业绩、手续费等报表(见附表

5、

6、7);

六、积极收集营销员所代理的大客户或重要客户资料,随时将客户重要资料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

七、组织营销员日常培训工作;

八、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初审工作,并报分公司市场部审核,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第三章 营销员招募

第八条营销员招募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人际关系良好;

(五)未受过重大行政纪律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招募为公司营销员:

(一)因赌博、吸毒、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部门处理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被监管机关吊销《资格证书》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止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被同业其它公司解除代理关系的;

(五)其他不适宜从事保险营销的人员。

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和营销员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前,营销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险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

(二)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近期一寸免冠照三张;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四、营销员实行双担保人制度

(一)营销员为我公司代理业务,须有一名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及相应的担保经济能力的人为其经济担保人,并签订《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见附件1)。如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资格,担保人或营销员应主动向公司提出更换担保人,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营销员的直接主管也须成为保险营销员的经济担保人,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其直接主管离职或发生调整时,则由新接任的直接主管作为其经济担保人;

(三)担保人对保险营销员的行为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四)营销员之间不得互为担保人。

五、营销员的招募要遵守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营销员招募流程

一、有意愿为本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人员,填写《保险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

二、对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公司市场部组织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组织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考试;中心支公司与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符合营销员招募条件的人员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该人员须同时提交《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二份);

三、分公司市场部为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资格证》

四、分公司市场部将营销员信息准确录入公司销售管理系统,进行角色维护。

第四章 营销员日常管理

第一节 资格证书考试与展业证发放管理

第十条资格证书考试管理

一、分公司市场部负责组织所辖各机构业务员及营销员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报名工作;

二、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一条展业证发放管理

一、分公司市场部组织为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和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的营销员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展业证》是营销员代表我公司从事保险活动的证明,严禁为没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业证》。

二、《展业证》有效期与资格证的有效期一致,其使用期限从核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展业证》使用期满30天前向分公司市场部申请换发。《展业证》内容事项发生变更,需提前10天向分公司市场部申请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对营销员申请换发《展业证》的要求做出是否给予换发的决定,若决定不予换发的,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原展业证,并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

四、营销员遗失《展业证》后,应当在当地公开媒体发布《遗失启示》后,再申请补发。

五、申请《展业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

(三)保险营销员培训合格的证书或记录;

(四)《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

(五)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

第二节 营销员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分公司市场部拟定保险营销员整体培训计划,指导和监督所辖各机构组织实施营销员日常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营销员日常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营销员宣讲公司的企业文化、发展目标,增强对公司的认知度;

二、规范其展业行为和加强诚信经营的教育;

三、加强对营销员进行新产品的条款、费率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营销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增强其为客户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对营销员的保险法律法规知识教育,提高其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的思想;

五、对营销员进行销售技巧、仪容仪表、礼仪等方面内容的培训,加强其自身修养。

第十四条营销员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指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专业培训。

一、分公司定期组织未持证人员报名参加保险从业资格证考试、考前培训,确保100%持证上岗率;

二、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十五条营销员后续教育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专业培训。分公司每年组织对持证营销员进行培训。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三节 营销员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分公司及所辖各机构市场部应由专人负责对营销员的代理合同及基本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营销员个人档案资料包括:《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和《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营销员转型为业务员申请表》、《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复印件、营销员培训教育记录复印件、营销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所受到的奖励及违法违纪情况的详尽记录等; 营销员业务档案资料包括:个人业绩月统计台帐、个人代理手续费台帐等。

第十八条营销员代理合同的管理

一、《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和《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文本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分公司印刷。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保险代理合同格式和内容;

二、分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所辖机构完成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中止和解除等工作;

三、代理合同编号要求:与公司销售管理系统维护的编码一致;

四、分公司市场部应每半年对营销员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险种代理业务;

(二)是否按要求交纳保险费及相关款项,有无拖欠、挪用、侵占、坐支保险费等情况;

(三)有无出现营销员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委托机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发生;

(四)代理活动是否在约定期限内;

(五)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营销员的合同解除管理

一、解除代理合同的处理程序

(一)营销员填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见附表3),经团队经理、所在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中心支公司审批,报备至分公司市场部;

(二)分公司市场部依据签署的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将其在公司销售管理系统中进行停用操作;

(三)营销员持经相关机构领导审批同意的《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到各相关部门结清手续;

(四)综合销售团队经理负责收回《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注明终止代理合同的日期,并由相应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还营销员;

(五)分公司市场部应将解除代理合同人员的二级档案归档,保留二年后可销毁。

二、营销员因违法违纪或因违反公司营销员管理规定而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机构一律不得重新再与其签订代理合同。

第五章营销员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营销员业务范围 营销员代理销售的产品(险种)为《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及《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所授权的产品(险种)。

第二十一条营销员的展业方式主要为面向客户的直接销售。

第二十二条营销员的保费结算 原则上,营销员的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保费到帐后方可出具保单和发票。

第二十三条退保业务处理

一、营销员所代理的业务一旦发生退保,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应从该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中抵扣相应的数额,抵扣金额按照财务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发生退保后,核保人员应在当日通知营销员及其所属团队经理办理返还退保差额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业务数据统计及管理

一、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应建立营销员代理业务的手工台帐(电子台账),并定期作好汇总统计工作;

二、营销员的业务数据统计以其在销售管理系统中的维护信息为依据。

第六章营销员收入

第二十五条营销员的收入包括手续费(佣金)和奖励收入,按月结算。营销员的手续费(佣金)=实收保费×手续费比例;营销员奖励参照本办法第七章内容。

第二十六条手续费(佣金)支付

一、根据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分公司结合所辖各机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或调整营销员手续费标准;

二、分公司向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销员的相关税金;

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应按照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税务部门购买代理人发票,作为营销员代理手续费(佣金)的凭证;

四、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向营销员支付代理手续费(佣金)时应严格执行公司有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登记、存档备查工作(《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电子台帐》及《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签领汇总表》(见附表11及附表12)。

五、代理手续费(佣金)构成及个人所得税计算暂按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执行:

(一)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

(二)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三)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费用扣除标准

第七章营销员考核与激励管理

第二十七条营销员考核

一、营销员考核指标由分公司所辖各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备分公司市场部;

(一)营销员分类:营销员分为出勤营销员和不出勤营销员;其中出勤营销员是暂未达到业务员招聘条件、但有意愿成为公司业务员,自愿接受公司相关管理的营销员;

(二)出勤营销员的考核指标为: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应收率、出勤、日常管理;

出勤营销员的奖励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月度考核

分值

实收保费 任务达成率

60

应收率

出勤

日常管理

参加公司要求的培训、例会等

备注:

1、出勤营销员:指每个工作日参加机构考勤管理的营销员;

2、出勤营销员须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考核指标才予以发放奖励。

(三)不出勤营销员的考核指标为: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和应收率;不出勤营销员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月度考核

分值

实收保费

任务达成率

70

应收率

30

(四)实收保费任务达成率=当月实收保费/实收保费任务;实收保费任务由机构下达,最低不得低于10000元/月;

二、对出勤营销员奖励办法由机构确定,定期发放,鼓励营销员尽快转型为业务员;

三、营销员连续三个月未能通过考核者,机构可与其解除代理合同。

第二十八条营销员激励

一、营销员星级评定 依据《有限公司综合销售团队管理办法》中激励管理的星级评定标准执行。

二、营销员转型 营销员转型为公司业务员的条件:

(一)代理期6个月以上;

(二)申请转正前6个月累计的实收保费达到综合销售团队业务员转正标准;(依据《有限公司综合销售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三)本人提交《营销员转为正式业务员申请表》(见附表2);

(四)参照正式业务员的定级标准予以定级,无需试用期;

(五)其他条件。

第八章 营销员展业行为准则

第二十九条营销员的展业行为准则依据《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标准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

第三十一条公司将根据营销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营销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不断完善,以适应业务发展和营销员的成长需要。

第三十二条 公司无分支机构、营业部的,相应职责由公司综合行政部履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章 附件

附件1:《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

附表1: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

附表2:营销员转为正式业务员申请表

附表3: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

附表4:营销人员数量统计表(每月10日前上报)

附表5:营销员业绩统计表(月)(每月10日前上报)

附表6: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电子台账

附表7: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签领汇总表

附件1:

正面: 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

致 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

根据你公司与营销员 (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号《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姓名: 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背面说明: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收入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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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

20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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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兼业代理机构18.99万家,营销员329万余人。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0941.25亿元,同比增长19.43%,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5.46%。全国中介共实现业务收入971.62亿元,同比增长10.17%。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1.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0家,比上季度末增加4家。其中,保险代理公司1853家,保险经纪公司392家,保险公估公司305家,分别占72.67%、15.37%和11.96%。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达到90.80亿元,同比增长24.33%;总资产达到135.91亿元,同比增长26.77%。

2.业务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794.75亿元,同比增长38.57%;占全国总保费收入5.48%,同比上升0.33个百分点。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代理保费收入481.68亿元,同比增长46.50%。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342.80亿元,人身险保费收入138.88亿元,分别占全部代理保费收入的71.20%和28.80%。

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313.07亿元,同比增长27.96%。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261.58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83.55%;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43.02亿元,占全部经纪保费收入的13.74%。同时,实现再保险业务类经纪保费收入8.47亿元。

保险公估公司实现评估估损金额195.41亿元,同比减少12.52%。

3.经营情况

截至2010年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119.21亿元,同比增长33.60%;实现净利润8.15亿元,同比增长71.94%。

保险代理公司实现佣金收入63.09亿元,同比增长40.76%。其中,实现财产险佣

金收入42.57亿元,同比增长70.14%,占全部代理佣金收入的67.48%;实现人身险佣金收入20.52亿元,同比增长50.33%,占全部代理佣金收入的32.52%。保险代理公司实现净利润1.99亿元,同比增长134.12%。

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业务收入43.96亿元,同比增长32.81%。其中,实现财产险佣金收入34.10亿元,同比增长36.29%,占全部经纪业务收入的77.57%;实现人身险佣金收入4.77亿元,同比增长25.53%,占经纪业务收入的10.85%;实现再保险佣金收入6332万元、咨询费收入4.46亿元,占经纪业务收入的11.58%。保险经纪公司实现净利润5.71亿元,同比增长62.22%。

保险公估公司实现业务收入12.16亿元,同比增长7.52%。实现财产险公估服务费收入11.74亿元,其中,机动车辆险6.37亿元,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54.26%;企业财产险2.36亿元,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20.10%;家庭财产保险315.71万元,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0.27%;货运、船舶险1.48亿元,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12.61%;工程险8248.48万元,约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7.03%,其他险种占财产险公估服务费的5.73%。人身险公估服务费收入约877.41万元,其他收入3309.25万元。保险公估公司实现净利润0.45亿元,同比增长18.42%。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1.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89877家,比上季度末减少9564家。

表1 截至2010年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数量情况

类型

银行

邮政

铁路

航空

车商

其他

合计

数量(家)

1136

32 2484

5 435

2171

23859

24935

189877

占比(%)

59.85

13.08

0.23

1.14

12.57

13.13

100.00

2.业务情况

截至2010年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5464.42亿元,同比增长22.50%;

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7.68%,同比下降2.37个百分点。

表2截至2010年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情况

类型

银行

邮政

铁路

航空

车商

其他

合计

保费收入(亿元)

3503.79

895.99

3.07

7.18

424.82

629.57

5464.42

占比(%)

64.12

16.40

0.06

0.13

7.77

11.52

100.00

3.经营情况

截至2010年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佣金收入283.45亿元,同比增长27.61%。

表3截至2010年底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情况

类型

银行

邮政

铁路

航空

车商

其他

合计

佣金收入(亿元)

149.87

34.3

4 0.36

4.28

51.80

42.80

283.45

占比(%)

52.87

12.12

0.13

1.5

1 18.27

15.10

100.00

(三)保险营销员

1.基本情况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3297786人,比上季度末增加了15.13万人。其中寿险险营销员2879040人,产险营销员418746人。

2.业务情况

截至2010年底,保险营销员实现保费收入4682.08亿元,同比增长13.45%;占全

国总保费收入的32.29%,同比下降4.77个百分点。其中,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3587.52亿元,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1094.56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人身险保费和财产险保费收入的33.84%和28.10%。

3.经营情况

截至2010年底,保险营销员实现佣金收入568.96亿元,同比微降0.29%。其中,寿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为471.48亿元;产险营销员佣金收入为97.48亿元。

二、2010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情况及2011年监管工作重点

(一)2010年监管工作情况

一是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成效初现。2009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已经表明,保险公司是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最大受益者,是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为从根本上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维护被保险人利益,2010年1月1日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通过对21家保险法人的58个基层机构进行检查,查明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中介渠道、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1.4亿元,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的业务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情况较为严重。同时,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的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处罚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117家,向15家保险总公司下发监管函,吊销1家省级公司营业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罚款合计1323万元;处理责任人员138名,行业终身禁入2人;向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移送违法犯罪线索15起。这次检查通过严查重处、责任追究、媒体监督等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营造了监管的高压态势,树立了监管权威,不但对被检查公司震动很大,在保险业内也引起了连锁反应,公司自查自纠和加强内控管理的意识有所增强。

二是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取得突破。在确立了“稳定队伍、提升素质、创新模式,防范风险”的改革目标后,保监会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明确改革的方向、目标和总体思路,表明监管部门的态度和决心,向全行业提出原则性要求,引导市场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改革正式启动后,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积极反应。金融时报、上海证券报等主流媒体纷纷报道,均对改革持肯定和支持态度,同时也表现出通过改革逐步解决现有营销体制中存在问题的期望。各保险机构表示,要主动把握好改革的有利时机,调整发展战略,未来发展要与改革方向保持一致,要积极探索新的保险营销模式和营销渠道。

三是市场风险得到及时化解。根据保险风险的特点,建立覆盖风险发生和蔓延全过程的风险防范机制。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掌握风险的发展动向。完善风险排查和预警监测机制,下发《关于防范和打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传销行为的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排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涉嫌传销案件;下发《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

励行为的通知》,高度重视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激励机制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急预案,及时跟进处置。此外,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中介机构“小金库”情况进行专项治理。

四是制度建设逐步完备。起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理顺监管定位、坚持从业公平性、提高准入门槛、尊重各地实际,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起草《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明确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细化法律责任;起草《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努力防范网络欺诈风险,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依法、科学、有效监管,切实维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下发《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代理人、经纪人佣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中代理人、经纪人佣金监管政策;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监管要求和标准。

五是行政许可工作进一步规范。根据《行政许可法》及三部监管规定,建立分级审核制度,严把准入关,做好行政许可工作。明确保监会和保监局之间的行政许可职责分工,强化了保监局属地监管职能和责任。

六是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升。采取召开情况通报会、媒体通气会、发布新闻通稿、邀请媒体记者实地调查查处情况等多种方式,主动向媒体公开监管信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掌握工作主动权,提高公众知情权,一年来共组织召开1次媒体通气会,发布新闻通稿10篇。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全面推广上线,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数据集中和信息共享;通过在线处理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经过不断地努力,2010年保险中介监管信息化水平有了质的提高,监管基础进一步夯实。

(二)2011年监管工作重点

1.求真务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查处力度。针对中介业务检查揭示出的问题,继续按照逐步深入、稳步推进、严查重处的思路,扎实开展现场检查。主要是继续围绕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合作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等内容开展检查;继续依法从重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行贿、职务侵占、贪污、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洗钱、逃避纳税义务等案件和线索,严格依法移送相关执法部门;继续加强通报披露,及时在辖区内通报检查结果,及时向新闻媒体宣传披露违法案件处理情况。通过严查重处,增强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和加强内控管理的意识,使行业逐步形成自觉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风气,推动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不断好转。

二是坚决清理整顿代理市场。在目前保险代理机构多、业务规模小、市场格局比较

混乱的状况下,结合近年来专项检查工作情况,针对保险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相互勾结、违法违规普遍而严重等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对保险代理市场开展清理整顿,依法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的代理机构清理出市场,推动保险代理市场走向规范化、专业化。同时,针对保险公司利用部分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代理保险业务存在的种种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调研。

三是积极推动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在落实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照既定的改革方向、目标和思路,逐步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推动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按照体制更顺、管控更严、素质更高、队伍更稳的发展方向,全面梳理本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切实转换经营理念,保护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营销队伍稳定发展。同时,鼓励改革创新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大力推动建立新型保险销售体系。

四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高度关注市场动向,及时分析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潜在的风险点,科学预测风险带来的后果,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继续对常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从严从快查处,及时化解风险,防止风险蔓延;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大协调和指导力度;研究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促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升内控意识、提高内控水平、增强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努力从源头上遏制风险。

五是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适时启动《保险中介集团监管办法》、《保险公司委托汽车销售商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起草工作;抓紧制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实施后的具体配套办法;研究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兼业开展相关业务等问题,并出台配套规定;进一步研究完善保险中介机构市场退出制度。

六是继续加强基础性工作。围绕“十二五”规划,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如何做好保险中介市场的环境培育和结构调整、如何进一步提升监管干部业务能力等问题深入开展调研。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工作,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通报制度。完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使用效率。关注和支持新闻媒体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和报道保险监管举措,继续加强对外宣传,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2.鼓励创新引导培育市场

当前,保险中介市场正处于从数量增加到质量提升的转变过程中,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总体发展趋势良好,社会认可度不断提高,品牌优势初步显现,保险代理机构全国性保险销售网络初步形成。为更好地促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中介监管要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在依法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还要做好保险中介市场的环境培育和结构调整工作,促进行业形成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一要推动我

国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只有深入推进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本优势,借鉴国外先进发展经验,才能快速提高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经营水平,加快保险中介市场走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步伐,稳步提高承接保险销售职能的能力。二要鼓励兼并重组。出台具体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的中介机构,进行机构间的兼并重组,鼓励建立全国性服务网络,逐步将现有保险中介机构培育成优势互补的大型保险中介公司。三要鼓励上市融资,壮大资本实力。鼓励自身发展条件成熟的专业中介机构,在市场环境允许的前提下上市融资,突破资本“瓶颈”,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走专业化、集约化发展道路,努力提升自身的专业化程度和服务水平,以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四要鼓励保险公司提高创新意识,加大对新型营销模式的创新力度,通过发展专属代理公司、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等多元销售渠道,促进保险产业升级,实现专业化经营,促进可持续发展。五要鼓励保险公司充分利用保险中介渠道,采取销售服务外包、引入经纪人制度等多种方式,逐步形成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分工、稳定合作、互利共赢的全新市场格局和良性互动机制。

附件1:2010年保险代理公司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

附件2:2010年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

附件3:2010年保险公估公司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

附件1:2010年保险代理公司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

排名

机构名称

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

河北盛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泛华南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四川泛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南枫佳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四川泰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泛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泛华益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隆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长沙育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圣源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业务收入(万元)

45176.57

20496.50

12473.94

10659.50

9567.58

7891.92

7534.73

7434.71

7219.00

5032.10

4885.33

4874.43

4710.36

4704.70

占比(%)

7.16

3.25

1.98

1.70

1.52

1.25

1.19

1.18

1.14

0.80

0.78

0.77

0.75

0.74

广州均邦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河北泛华安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福建泛华信恒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四川嘉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泛联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合计

4435.20

4395.89

4222.65

3959.81

3850.56

3731.89

177257.37

0.70

0.70

0.67

0.63

0.61

0.59

28.10

附件2:2010年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

排名

机构名称

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竞盛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中盛国际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中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中电投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中汇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环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上海东大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泛华卡富斯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怡和立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合计

业务收入(万元)

46666.63

34701.38

22369.52

20052.00

18530.24

18306.85

14939.57

10663.77

9211.90

9063.53

9021.32

8326.06

7167.45

5798.55

5652.22

5388.75

4678.09

4403.22

3940.21

3903.84

262785.10

占比(%)

10.60

7.89

5.10

4.57

4.21

4.16

3.39

2.43

2.09

2.06

2.05

1.93

1.66

1.32

1.29

1.23

1.06

1.00

0.90

0.89

59.78

附件3:2010年保险公估公司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

排名

机构名称

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业务收入(万元)

21244.30

13927.80

占比(%)

18.24

11.96

深圳市联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广州市汇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广州天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竞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大连衡信哲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

深圳俊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北京天诺嘉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广州正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宜麦理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上海东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4454.26

4168.47

4003.46

3739.01

3458.41

2554.10

2352.30

2159.14

2086.50

1829.74

1803.00

1728.71

1568.96

1539.90

1426.05

1303.54

1282.26

1174.83

3.83

3.59

3.44

3.22

2.98

2.19

2.02

1.86

1.80

1.57

1.54

1.49

1.35

1.33

1.23

1.12

1.10

1.01

合计

77804.74

66.95

【1】含河南大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3473.51万元,四川大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876.98万元,河北大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750.25万元,广州大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617.06万元,山东大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444.25万元,云南大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1105.29万元,江苏大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702.39万元,陕西大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385.95万元,湖南大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306.47万元,辽宁大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53.19万元,海南大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59.34万元,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7521.82万元。

推荐第6篇:什么是保险中介

什么是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是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委托,提供展业、风险管理、理赔等专业性服务,并收取佣金、手续费或咨询费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它实质上是一座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可以有效地促进保险交易活动顺利进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甚至可以具有比保险公司更为完善的服务功能。

保险中介人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如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事故调查机构和律师等。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目前我国保险业代理人总数在

3、4百万人。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最主要的是通过保险经纪加以推广的。保险经纪在这些国家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并且已经发展成为一项相当成熟的产业。如英国的保险经济制度对国际保险市场的影响是深远的,同时,其保险经纪业的力量也是世界上最强的。据统计,英国有800多家保险公司,而保险经纪公司却超过3200家,保险经纪人员8万多名。全英保险市场中60%以上的财险业务是由经纪人带来的。著名的“劳合社”则规定,保险业务必须经过保险经纪人这个环节,才能得以安排。美国具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1998年,其全部业务的保费收入达7364.7亿美元,居世界首位。其相当数量的业务是保险经纪人及其所属公司贡献的,其中达信和怡安是全世界最大的两家保险经纪公司,能够直接左右美国保险中介业的发展。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2003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279.9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3%。2011年,保险中介实现保费收入12000多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6%。由此可见,保险中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推荐第7篇:保险中介半年度总结

保险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大家也越老越重视保险的投资。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几篇优秀的保险中介年度总结,供大家查阅参考。

2019保险中介半年度总结篇一

一、中介业务情况分析

目前,我市中介市场较为繁荣,正规兼业保险代理单位家,保险代理公司家,其各保险代理单位或公司以寿险业务为主,财险业务为辅,财险业务以车险业务为主,其他业务为辅。各家代理公司的合作目的是利益化,谁签单收取保费少,手续费给的高,业务就与谁合作,这样就给我公司中介业务发展造成较大困难。

针对以上情况,我公司就濮阳保险市场和中介业务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讨,通过分析和研讨我公司制定了结合濮阳实际发展中介业务的经营策略。一是自身定位,我公司在濮阳成立不久,如何在濮阳树立良好的形象,创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牌子尤为重要。为此,我们既考虑如何发展中介业务,又考虑如何规范经营。在中介业务的发展上,我们以长远的眼光开拓发展中介业务,而不是以牺牲自身利益为代价发展中介业务。二是以合理的价格介入中介市场。目前,濮阳经营保险的主题较多,部分保险公司已低保险价格、高手续费返还为手段来掠夺中介市场,诚然,低保险价格、高手续费是介入中介市场的杠杆,但不是的做法,对此我公司认真分析市场价格,在公司整体运作规定范围内结合濮阳实际制定出自身适应中介市场的保险价格和费用,以达到的平衡点。三是以优质服务赢得中介市场。以优质服务为着眼点,切实将优质服务看成公司发展的生命线,具体的来说,我公司做好了签约前和签约后的优质服务,设立专人负责对签约代理单位服务,明确专人管理。四是搞好中介代理的信息收集,随时掌握中介代理市场的发展趋势和动向,并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市场运作实际的经营策略,从而,为快速、稳健发展中介业务奠定良好的基础,五是加强管理。中介业务存在着点多、从业人员杂、业务来源广和只求效益,忽视管理等因素,为此,我公司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规范代理协议的签订;规范单证管理;规范保费结算流程;规范与代理公司的沟通制度。

二、中介业务拓展情况

通过中介业务部加强车险业务经营是今年非常重要的中介业务工作。车险业务在整个业务经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做大做强,做精做细。也就是发挥中介部的纽带作用,继续加快发展车险业务,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同时,大力优化车险业务结构,严格控制 本文来自文秘114 ,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高风险、高赔付的业务,从承保源头抓起,从每一笔业务、每一个环节抓起,从每一位承保人员抓起,全面提高车险业务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盈利能力,使车险真正成为增收保费和创造利润的骨干险种。

三、中介业务发展措施

今年来,我中介业务部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提高业务技能,制定了相应的学习计划。建立健全了一整套适应本我中介业务部实际的制约机制,使我中介业务部形成一个团结拼搏、务实进取的战斗集体。进一步完善了我中介业务部内部控制制度,以效率为中心,实行工效挂钩。做到一人干保险全家干保险,坚持以贡献排名次,以业绩论英雄。让经济杠杆起作用,变职工要我干为我要干,拉开了分配档次,增强了工作的积极和主动性。我中介业务部根据保险服务行业的特点,从狠抓效益入手,抓落实,重实效,取得了显著效果。一是完善了优质服务措施,制定了优质服务标准,明确了服务内容,规范了服务程序。广泛深入保户,回访“黄金客户”,积极征求意见,改进工作作风,增加了服务透明度。

2019保险中介半年度总结篇二

下半年,在全州系统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一季度实现了“开门红”,取得了“零点行动——奔向20XX”竞赛活动的初步胜利,我司根据省公司“阳光行动,鏖战夏季”的安排部署,制订了 20XX年半年来业务竞赛企划案,再次吹响“阳光行动,鏖战夏季”竞赛活动的号角,将我公司业务发展的战场向纵深方向推进。我们将17个经营单位分成五个军团,州公司5个党委成员分别担任军团司令,带领相关部门编入各个军团,开展业务竞赛。

回顾半年来的工作历程,我们是有喜有忧,但总体来看是喜大于忧。喜在我们面对股份制改造后新的形势,广大员工的思想观念得到根本的转变;喜在各级公司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业务拓展能力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得到提升;喜在我们大部分公司团队建设进一步加强,团队经营有了新的起色;喜在我们全州系统业务结构调整取得显著成效,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喜在多年来困扰我司的短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难题得以解决,经济效益明显好转;喜在我们全州大部分城乡呈现出诱人的市场前景,业务发展势头强劲。忧的是中介保险业务没有大的突破,首年新单保费负增长;忧的是增员难的“瓶颈”没有很好解决,大多数支公司的代理人队伍规模小,与市场的需求极不相适应;忧的是基础管理薄弱,“两规”落实不到位,相当一部分个人代理人的活动量不足;忧的是干部队伍建设滞后,个别支公司经理的观念没有大的转变,思路不清,干劲不足,业务发展没有突破性的进展。这些“喜”和“忧”反映了我们上半工作的基本特点。

一、经营形势分析

下半年,在全州系统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业务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截至6月30日止,完成股份公司保费收入4100.6万元,完成省公司下达年计划的40.7%,与上年同期持平。其中首年新单保费收入1982.7万元,完成省公司下达寿险首年保费年计划的36%;比上年同期下降16%。寿险首年期交保费1010.2万元,完成省公司下达期交年计划的65.%,完成自定年计划的51%;比上年同期净增683.9万元,同比增长209.6%。中介业务首年保费499万元,同比增长42%。团体寿险首年新单保费68.7万元,同比增长262.5%。短险业务收入624.4万元,同比增长38.6%,其中意外险保费收入336.7万元,比上年同期净增144万元,同比增长75%;短期健康险保费收入287.6万元,比上年同期净增29.6万元,同比增长11.5%。。大病医疗保费收入185.5万元,同比增长58%。续收保费1308万元,续收率为85.4%。

从各分支机构的业务情况看,个人寿险期交保费达年计划60%以上的支公司有锦屏、从江、岑巩、麻江,保费收入分别为63万元、75万元、59万元、54万元,分别达年计划任务的105、75、73.8、67.5;达年计划任务50%的支公司有天柱、分公司营销部、雷山、黎平,保费收入分别为85.8万元、281.4万元、31.7万元、62万元,分别达计划任务的57、56.3、53、51.7。还有半数的单位个人寿险期交低于年计划50%。意外险完成计划任务在50%以上的支公司有凯里、剑河、天柱,保费收入分别为154万元、13.8万元、30.5万元,分别达计划任务的73.3、54.4、50.8,截至6月底,短险赔款为318.97万元,短险综合赔付率为51.09%;同比减少赔款125.04万元,下降28.16%。补充医疗类赔款71.20万元,赔付率为69.60%;毛利润为117.48万元,经济效益明显改善。可用费用为496.58万元,比上年同期净增218.15万元,增长78.4%。已用费用428.83万元,同比净增长46.08万元,增长12%;费用节余67.75万元。两个“提高”的目标可望得到实现。

20XX年,我公司个人寿险期交和短险业务的发展及短险业务赔付情况较上年同期有了很大的改观,但也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业务收入总量,特别是寿险及长期健康险首年保费规模还很小,全州仅完成1982.70万,与全年5470万元的计划相比,差距还很大;二是个人寿险期交结构不尽合理。个人寿险期交业务中“两康”的比重仅为25.64%,而“鸿鑫”的比重高达64.85%;三是各支公司的业务发展不平衡。除凯里支公司和分公司营销部外, 15个支公司中股份公司总量在200万元以上的仅4个支公司,其中黄平支公司226.7万元、镇远支公司238.9万元、岑巩支公司239万元、天柱支公司265万元;四是半年来意外险业务发展明显放慢,半年来仅收入131.8万元。意外险收入极不平衡,保费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支公司就有5个, 10万元以下的支公司有3个,最少的支公司意外险收入仅2.42万元;五是部分支公司的高赔付率应该引起重视。分公司营销部赔付率达94.45%,岑巩支公司达92%,镇远支公司达70.08%等。因此,加快短险(尤其是意外险)业务发展,严格控制短险赔付率仍然是我们的努力的方向。

进入半年来以来,业务发展速度减缓,且呈下滑趋势,个人寿险期交保费仅完成383万元,完成自编计划的75.4%。按7个险种计算,仅有麻江和锦屏支公司完成半年来计划任务,其余支公司均未完成半年来计划任务。其中保费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有施秉、台江、丹寨3个支公司,形势十分严峻。今年以来,在经营管理上我们虽然有所加强,效益明显提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是,我们个别支公司粗放型的管理没有得到根治,在管理工作上稍有放松,在经营效益上取得的成果就会前功尽弃,管理工作这根弦我们一点都不能放松。

2019保险中介半年度总结篇三

20xx年初,我加入到了国寿**支公司,从事我不曾熟悉的人寿保险工作。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其他老师傅的热情帮助下,自己从一个保险门外汉到能够独立从事和开展保险营销业务,在自己的业务岗位上,做到了无违规行为,和全司员工一起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和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以下是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

一、努力提高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

积极参加上级公司和支公司、本部门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主题教育、职业教育活动以及各项组织活动和文娱活动,没有无故缺席现象;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从各方面主动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在思想上政治上都有所进步。

二、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积极参加上级公司和支公司、本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勤于学习,善于创造,不断加强自身业务素质的训练,不断提高业务操作技能和为客户服务的基本功,掌握了应有的专业业务技能和服务技巧,能够熟练办理各种业务,知晓本公司经营的各项业务产品并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促销。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一年来,无论在办理业务还是其它的工作中,都能严格执行上级公司和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内控规定和服务规定,坚持使用文明用语,不越权办事,不以权谋私,没有出现被客户投诉的行为以及其它违规违章行为。业余生活检点,不参与赌博、购买xx等不良行为。

四、较好地完成支公司和本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年来,能一直做到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努力工作,上班早来晚走,立足岗位,默默奉献,积极完成支公司和本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能够积极主支动关心本部门的各项营销工作和任务,积极营销电子银行业务和各种银行卡等及其它中介业务等。

一年来,本人凭着对保险事业的热爱,竭尽全力来履行自己的工作和岗位职责,努力按上级领导的要求做好各方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取得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回首一年过来,在对取得成绩欣慰的同时,也发现自己与秀的员工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但我有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查找差距,勇敢地克服缺点和不足,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把该做的工作做实、做好。

2019保险中介半年度总结篇四

来中国人寿有一段日子了,有了一点微不足道的小成绩,发来不是为了博得众人同行的赞赏亦或是同情的目光,只为分享下经验,促进下业绩的提升。

首先,我觉得如果真想把保险做好、长久地做下去,让自己挣到钱、使自己和自己的家人的生活质量得到改善,就得有打持久战的决心和毅力!如果没有这种决心和毅力,遇到人家的拒绝就想打退堂鼓,那就干脆放弃保险,换个更适合自己的工作算了!一开始,做保险被拒绝那是常事,慢慢都习惯了,到现在我已经是无坚不摧了,哈哈,其实挫折多了,经验也就有了,方法也就有了,拒绝也就少了。另外也可以换位思考,我们有时候去逛街、买衣服,我们常常是转上好多家才决定在其中某一家购买,那剩余的不都是被我们拒绝的对象吗?我们几乎每天都在拒绝别人,别人照样过得好好的,别人拒绝我们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不要害怕拒绝,每天都要保持相当数量的客户拜访量,慢慢总是会有成绩出现的。

在这里,不得不提下,做任何事,方法很重要。如果感觉不对了,就该转换思维,换换其他方法了。比如,经过多年奋斗,曾经那些拒绝我、不甩的我的客户,现在大多数都和我成为了十分要好的朋友了。我也得力于他们的帮忙,荣升为公司的小主管了。管人可比挖掘客户难多了,同样是学问一门啊。一开始是混乱不堪的,不是客户资料遗失找不到了,就是客户资源被离职业务员带走了。整的我的焦头烂额啊!现在不都说什么信息时代?我便想找找看看是否有电话销售系统管理之类的软件,可以帮帮忙么?没想到还真被我在网上挖到了。正如我当初的做业务一样,我的团队的业绩也在此发生了转机。

其次,我觉得做保险是一种筛选工作,或者说我们做的是一种沙里淘金的工作,我们要大量地、快速地筛选我们的拜访对象,大量地排除那些沙子,尽可能快的找到我们的金粒!一个人要有财力,还要有参保的愿望,才有可能成为我们真正的客户。试想,如果一个家庭一年的毛收入只有2.5万元,而且还有孩子,你怎么能指望他每年拿出近1万元来买保险呢?除非他是疯了!所以,我们在拜访客户时,对于财力不足、收入仅够维持日常生计的的客户,就不要多花费时间和精力了!这就要求我们非常善于观察和分析,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内判断出对方是否有财力买保险;或者说,对方有财力买什么样的保险,这类保险对他有没有意义。如果有,就继续跟进,如果没有就赶紧放弃,换个目标,这就是筛选工作。我的团队现在已不像从前我那样做这样繁琐的工作了。我们会通过各种途径购买大量质优的客户资料,批量导入电话销售系统,销售人员只需要耳麦一戴,保持良好情绪,与客户沟通就好。现在的销售量及销售额是之前的好几番。这样我觉得有必要同大家分享的原因,好东西,咱也不掖着藏着。为了,我们伟大的保险事业做点贡献也是应该的。嘿嘿!见笑了,各位!

再次,当然个人的职业素养也十分重要的。尽管现在电话销售系统,方便了我们的工作,提高了效率。但是勤奋依旧是我们要保持的姿态。想当年,我从早到晚,跑着跑那,风吹雨晒,一天跑十几家客户,被人拒绝n次的,也依旧精神饱满。去过的片区,去了又去。以至于很多人都认识了我这个卖保险的小子了。唉~岁月催人老,当年的小子现在也就是人到中年了,责任重重了。

电话销售尽管改变了以往我们保险行业的销售模式。事实上不能单纯的说改变了,应该说是优化了。但是我们当年的热情和勤奋的态度依旧不能降低,尽管现在人们的保险意识有所提高。客户光拜访一次是很不足够了,还需要我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去跟进,去推敲他的需求。当然,方法对于我们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上面也已经强调过了。不能整天整天的追着客户买保险,这样会遭人投诉的。要将我们的销售概念模糊化,不有人就提出来么做销售,就得像跟客户在谈恋爱一样,慢慢地把对方的需求挖掘出来。比如,时常关心关心客户,让他能想起你,想起你是个卖保险的。当他有需求的时候,就会第一时间找到你就足够了。另外,先进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工具也是很有必要的。

2019保险中介半年度总结篇五

按照既定的工作计划与安排,车险业务管理部十月份的理赔工作主要围绕业务培训和强化管理等方面做了几项重点工作。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加大了理赔业务的培训力度,采取“定期和集中”的视频培训方式对全省理赔客服人员进行了全方位的业务培训。一是针对询报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了询报价专项培训,在规范询报价工作的基础上对实际操作做了重点提示,同时结合定损工作传授了部分典型车辆的配臵和配件更换经验;二是针对现场查勘工作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总公司的《车险现场查勘环节执行手册》和《理赔实务规程》组织了《车险现场查勘操作规范与要点》专项视频培训,总结和归纳了现场查勘的九个重要节点、现场查勘的八项准备工作、现场查勘拍照的五要求和五步曲,并对现场查勘记录的规范撰写、常见事故现场的查勘要点、主要风险点的查勘要点和疑点案件特征及对策进行了详细地讲解;三是结合总公司近期将推出的简易赔案项目,完成了《车险简易赔案项目及实务操作简介》转培训。

(二)加大了理赔内勤的轮训力度,采取“面对面、一对一”的现场培训方式,以系统操作、单证收集、简易赔案理算、未决赔案清理等为培训要点,先后对秦皇岛、廊坊、唐山、沧州等机构的理赔内勤进行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与指导。本次轮训将对规范操作、提高质量和效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完成了“1000元以下车险赔案免现场查勘方案”的论证,从不符合保监要求并会影响信誉和服务水平、不符合总公司规定并会影响第一现场查勘率、客户上传损失照片缺乏操作性并会导致结案率指标的恶化、损失1000元以下难以界定并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等四个角度做了分析和阐述,得出了暂不宜推行此方案的结论,并对加强理赔服务、改善服务水平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四)组织学习、探讨了山东省分公司车险业务的管理经验。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机构理赔客服中心存在的普遍问题集中体现为“责任心差,执行力弱”;而省公司车险部存在的突出问题则是“管理薄弱”。

(一)责任心差。概况地讲,责任心差就是“三个缺乏”,一是缺乏实事求是和一查到底的精神,二是缺乏对自己负责、对公司负责的精神,三是缺乏深入学习和钻研理赔业务的精神。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就是:对事故现场没有按照规范要求仔细查勘,更多的是流于形式、走了过场;对于可疑案件没有深入调查和核实;对于现场痕迹不吻合的案件简单以加免30%处理等。对工作的不负责就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就是对公司的不负责。理赔员工走马观花和松垮飘浮的理赔工作姿态折射出公司当前缺乏学习和钻研业务的风气。“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如果我们的理赔业务、理赔经验做不到与时俱进,达不到“一丈”,我们就无法有效地控制理赔风险,就无法有效地遏制保险欺诈。

(二)执行力弱。概况地讲,执行力弱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表现在具体工作中就是:规范培训之后依然我行我素,对省公司提出的工作要求臵若罔闻。比较典型的是保定中支的一个可疑赔案,车险部发现问题后及时进行了研究,并于10月10日给保定中支相关人员下发了邮件,要求对此案的查勘、定损工作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但时至今日,省公司仍然未接到任何反馈的信息,导致赔案长期在系统滞留。公司执行力弱的状况阻碍了公司业务的正常管理,延缓了精细化理赔管理的进程,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省公司管理力度和手段的长期弱化将会助长不良风气的蔓延,将会加大日后整改工作的难度。“开好头,起好步”有必要提到公司重要的议事日程。

(三)省公司的理赔管理较为薄弱。公司当前“人员新、业务生、经验少、问题多”的现状亟待加强管理和指导。但省公司车险部当前“人员数量少、日常事务工作多”的特点

分散了管理精力,导致无法深入发现问题,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无法深入和系统地解决问题,从而影响了车险理赔工作的整体进程;同时,管理力量的分散也导致了车险部本身执行力的弱化,突出表现为“既定计划无法如期实施和完成”,部分工作还停留在脑袋中、嘴巴上,没有落实到手上、脚上(例如:九月份提到的加强员工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教育、制定强化理赔管理举措、建立查假打假奖励机制等)。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和健康发展。

三、下一步的工作举措及建议

按照车险部确定的“以规范培训为基础,以奖惩制度为保障,以宣传教育为引导,以落实执行为手段,确保管理的效果、赔案的质量、风险的管控、效益的提升”的工作思路,我们将在今年最后两个月全面抓好车险业务的管理工作。

(一)坚持业务培训不放松,全面加强车险业务规范操作的培训。我们将有效利用工作之余的时间,按照既定的培训计划,以车险流程重点环节为目标,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为明年车险理赔的精细化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以业务标准化操作为核心,以提高理赔质量、理赔效率和客户满意度为目标,制定和完善车险理赔业务的奖惩管理体系,全面加强执行力建设,开好头、起好步,为公司的“二次创业”扫清障碍。

(三)密切关注考核指标,确保指标达成率的化。

距离年终收尾仅有两个月的时间,我们将密切关注总公司设定的考核指标,全面加强指标管理,力争指标达成率的化,特别是加强未决赔案的清理力度,确保结案率指标的化。

(四)研究制定明年的管理思路、工作计划。20xx年,公司的车险业务面临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商业车险条款改革势在必行,对我们的理赔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伴随市场主体的日渐增多,市场竞争将会进一步加剧。我们将结合公司的实际,对标市场主体,研究制定20xx年车险业务的管理思路和工作计划,形成“内部管理顺畅、外部竞争有力”的良好态势,确保公司车险业务综合竞争力的全面提升和步步为营。

推荐第8篇:保险中介十大发展趋势

2018保险中介十大发展趋势

只有洞察趋势,才能把握未来。

告别风起云涌的2017年,伴随互联网科技巨头、拥有独特资源禀赋的央企、民营实业巨头,风险投资基金、及诸多业内外人才的涌入,保险专业中介的价值正在不断被发现和重估。

《今日保险》根据过往一年的市场概况,研判中国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十大趋势,以飨各方参与者。

趋势一:大风口下,更多资本涌入,依旧一照难求

保险中介是保险交易活动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经验表明,保险业越成熟的国家,保险中介越发达。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保险中介市场也将迎来广阔发展空间,成为保险业增长的“风口”。具体来说,支持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发展的因素至少包括:

署。这些都为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人和”。对于在传统保险公司沉淀多年、自带流量的资深高管来说,选择加入保险中介市场,契合了保险业的发展大势,也为自己的个人发展打开了新的空间。

业内外高素质人才投身中介市场的创业热潮才刚刚开始,好戏在后头。人才的不断聚集,也为保险中介市场的腾飞做好了准备!

趋势三:低级竞争模式者难逃被并购命运

尽管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主体数量和业务规模实现了快速增长,中介市场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也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认可,但总体来说,现阶段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仍然处于粗放型的发展阶段,发展质量和竞争水平还不高。

迫于生存压力,部分保险中介公司采取了一些不规范的竞争行为。比如,一些保险中介打着保险的旗号和创新的幌子,从而非法集资和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有一些保险中介以手续费返还争抢客户和业务,部分保险经纪公司利用自身渠道优势在某些领域垄断经营,扰乱竞争秩序。另外,不少保险中介虚挂业务,替保险公司和“黑代理”开票套费赚取开票费,并以此作为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这些低水平的不规范竞争行为,不仅破坏了中介市场的竞争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行业声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保险中介公司对自身的价值、使命和定位有着清醒的认识。这些公司坚定走市场化、专业化的道路,以成为“价值创造者”为目标,通过自身积极的创新和变革,不断提高自身在风险定价、防灾防损、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能力,真正做到了“靠专业能力吃饭”。特别是在新近成立的保险中介公司中,由于不少创始人来自于传统保险领域,他们有着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看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前景,对保险中介公司的发展思路和竞争战略都有着比较成熟的考虑,追求高质量的发展模式。

可以预见,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趋严、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消费者需求的不断升级,继续采取价格战、套取手续费等低级竞争手段的中介公司将面临更加严峻的生存环境,最终也难以摆脱被并购的命运。

趋势四:科技巨头重塑中介市场格局

近年来,互联网巨头对保险业的兴趣日渐高涨,先后走上了布局保险业的道路。事实上,除了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网易、京东、携程、苏宁、国美、小米,甚至一些二线科技企业都在冲击保险行业,而中介领域则是这是科技公司的首选。近年来出现的“双十一购物节”、滴滴打车、餐饮O2O、共享单车等新事物,让我们见证了互联网对传统行业的改造与冲击,也让我们有理由相信,互联网对保险中介市场格局的重塑将是毋庸置疑的。

传统上我们认为,保险中介公司的最大优势之一在于链接客户,对客户的需求有更深的

了解,对保险市场的变化也十分敏感。然而,在拥有海量信息和无数终端的互联网巨头面前,传统保险中介的这种优势却相形见绌。在当前信息爆炸式增长的时代,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三大巨头分别紧握搜索、网购、QQ和微信等数据流量入口,而这些信息则成为了它们商业推广和应用的“金矿”。比如,阿里巴巴的信息优势在于,用户从搜索到浏览再到支付,形成深度的交易链条,其中每一个节点都将产生大量数据。而且与搜索引擎数据不同的是,阿里基本是通过注册用户获取的数据,而基于这些数据所分析出的结论将更精确,可大大提高商业推送的精准性。这种基于大数据的精准营销方式,比起传统保险中介基于线下关系而开展的营销方式,显然要更有效率。

不仅如此,在掌握了反映消费者偏好的大数据之后,互联网巨头还有丰富的资源来构建各种保险交易的场景,也即把消费者的行为放到一个预设场景或者自造场景里面,然后针对消费者在这个场景下的痛点去进行保险产品的设计或营销。在保险需求场景化的构造方面,互联网巨头们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并早已驾轻就熟,退货运费险、航空延误险、手机碎屏险等就是典型的互联网场景化营销产品。此外,互联网巨头还可以对这些大数据进行更深层次的开发,比如在准确识别个体风险的基础上,实现产品的差异化定价,以及利用大数据改进传统业务的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对很多消费者而言,保险是一个有着很多“槽点”的领域,而保险中介的“槽点”和“痛点”更多。而近年来的诸多案例表明,互联网科技新贵们擅长发掘“痛点”,并在“痛点”中找到“爆点”,这种“用户体验至上”的思维模式和行事风格也让我们对保险中介市场格局的变化充满了想象。

趋势五:O2O拯救传统寿险中介

互联网时代,万物连接,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供需双方可以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实现有效对接。与此伴随的是,传统中介的重要性明显下降,甚至被边缘化(比如纸媒)。互联网的这一功能被称为“去中介化”。受此观点影响,不少互联网保险创业人士曾经喊出“保险行业要变天”、“互联网要革传统保险行业的命”、“数百万保险代理人要失业”的惊人口号,我们也对互联网时代的保险营销充满了想象和憧憬。然而,在互联网保险创业激情逐步褪去、各方冷静下来并理性审视之后,我们发现,尽管互联网改变和冲击了传统保险行业的不少规则,但是在某些领域,互联网却力有不逮、难以颠覆。换言之,互联网线上营销固然可以吸引流量和积攒人气,但是传统的线下营销仍然是重要阵地,绝不能轻易放弃。

与快消类产品不同的是,保险产品具有非刚需、非高频、难以感知和体验等特征。这些特征要求我们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必须对客户进行充分的引导和说明,并通过精准的产品推荐

和优质的服务水平让客户产生良好的消费体验,也就是说,保险营销绝不是合同签订之前的“一锤子买卖”,而是贯穿从签约到续保再到理赔的全过程。这也意味着,对于一些无法在互联网线上完成的营销环节,我们仍然需要依靠线下的力量来完成。

从目前业内达成的共识来看,线上或线下的营销方式选择应该与产品类别挂钩,遵循差异化的原则。对于期限短、责任单

一、核保简单、易于理赔的“碎片化”保险业务,比如退货运费险、航空延误险、账户安全险以及短期意外险,在互联网上开展营销是有比较优势的。然而,对于产品条款复杂、保险期限较长、服务环节较多、个性化强的保险业务,比如部分长期寿险、重疾险、工程保险、高科技保险等,仍然需要专业的中介服务。

一些新成立的保险中介公司已经在践行这种O2O的理念。比如它们与互联网公司达成合作,利用其强大的数据库帮助代理人提供客户管理、客户推送和客户画像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趋势六:中介专属产品日渐畅行

保险中介是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桥梁,撮合交易是保险中介最基本的功能。然而,随着消费者对保险需求的多元化和保险中介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保险中介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如果继续停留在简单撮合的层面、只做“投保通道”业务,中介机构可能会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而要想在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保险中介公司就必须回归保险中介的“初心”,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紧盯客户对保险的“需求痛点”,将服务水平作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通过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的忠诚,进而留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不少保险中介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了针对特定客户的专属产品,并以此作为吸引和留住客户的手段。与一般保险经代产品不同的是,中介专属产品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某一个中介公司的产品,更重要的是,中介公司不仅在销售环节销售该产品,而且在产品的设计时就已经参与到该产品中来。对于保险中介公司来说,开发专属产品能够充分发挥自己了解客户、熟悉市场的优势,体现和维护了客户的利益,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开发专属产品有助于扩大自己的营销收入,还省去了大量的营销费用和成本开支,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产品的退保风险。

不难判断,随着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不断深入,国内的保险中介专属产品将不断升级,个性化、多样化、定制化的消费将渐成趋势。

趋势七:特色中介崛起,主导细分市场

自从2015年11月重启保险中介牌照审批工作以来,保险监管机构已经发放了上百张保险中介牌照。这些牌照的申请人不仅包括以腾讯、百度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也包括以中车、

北汽等为代表的大型国企,同时还包括以国寿财险、太平财险、大地财险等为代表的大型财产保险公司。

这些股东背景不同、禀赋各异的中介机构的成立,固然有助于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的供给结构,但是却也加剧了保险中介市场的竞争程度。不仅如此,以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的进入,将进一步弱化传统保险中介作为信息传递者的角色,使保险购买更加透明,进而对传统保险中介的“固有领地”造成冲击。

在这种“前有堵截、后有追兵”的背景下,如果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缺乏特色,可替代性强,很有可能会被拥有成本优势的大型保险中介或者互联网保险中介轻松击败,进而被“扫地出局”。然而,如果保险中介机构在细分市场上下功夫,专注于特定垂直领域,深耕细作,在资源整合、专业分工上提升客户及合作方的效率和价值,打造属于自己的“护城河”,那么还有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保险成熟市场,保险中介机构早已进入专业化、差异化的竞争阶段,许多老牌保险中介机构在某些细分领域有着绝对的话语权,特别是在需要特殊技术和资源的领域,比如船舶与货物运输、航空航天、机械制造、化工等领域。

近年来,国内不少保险中介机构已经在细分市场上进行了尝试,比如宠物保险市场,带病投保人群市场、老年人保险市场、海外留学人员保险市场等。这些领域是传统保险业务不能或不愿涉足的,但是保险需求却在不断增长。

趋势八:服务于产销分离的超级平台正在酝酿

所谓产销分离,也即保险公司把销售业务外包给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自己则专注于保险产品的生产,从而实现保险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分离。对于我国保险业是否应该推行产销分离的问题,支持者和反对者都不乏其人,相关争论也此起彼伏。

对于产销分离的好处,通常认为包括如下几方面: 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果保险中介公司的力量薄弱、专业人才有限,并且存在着内控缺失、经营粗放、竞争不规范等问题时,盲目推进利来国际娱乐平台产销分离反而适得其反。

争论归争论,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我国保险业的产销分离进程正在加速,比如传统保险营销模式增长乏力、少数保险公司已经将销售业务完全外包、中小保险公司与保险专业中介的合作日益扩大、保险专业中介的业务规模连续三年实现100%以上的增长„„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打造服务于产销分离的超级平台,进而在产销分离的趋势中把握行业快速发展的机遇,成为不少资本关注的焦点。这种超级平台,以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为根本目标,以培养和维持高素质保险中介顾问为主要任务,以不断优化机制和流程为主要手段,必将引发保险业经营效率的革命。

趋势九:独立代理人军备竞赛启幕

随着我国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进程的推进,独立代理人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相比于现行具有专属性质的个人代理人而言,独立代理人可以同时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而不依附于某一家保险公司,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童保险、慧择保险、向日葵保险、大家保等。他们以开放的姿态从传统保险阵营中招募大量的营销精英,快速扩张人员规模。

趋势十:保险中介市场“严监管”的基调不会改变

随着我国保险中介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与保险中介的联系不断增加、依赖程度也不断加深,在这种背景下,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是否规范,不仅关系着整个保险市场的经营秩序,也关系着保险行业的外部形象,其“外溢影响”十分明显。

在经历2014-2015年极其严厉的清理整顿之后,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经营秩序得到了明显规范,一些顽疾也得到了明显遏制,行业经营环境得到了明显净化。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保险中介市场长期存在的销售误导、恶性竞争、虚假业务等问题,与保险中介的发展基础不牢固有着直接关系。比如,目前我国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产业链还不健全,很多中介机构缺乏清晰长远的发展规划,治理结构和内控形同虚设,人才的内生机制缺失,专业服务水平不高。这些事实充分地表明,我国保险中介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也反映出中介监管尚不适应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趋势。

不仅如此,在互联网的冲击下,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生态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表现在随着互联网巨头陆续进入保险中介市场,目前保险中介的参与主体、经营规则、风险管理等正在发生变化,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投诉数量快速增加,跨领域、跨行业的风险正在积累和显现„„这些变化对既有的保险中介监管规则提出了新挑战。

2018年1月12日,保监会发布了《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明确了要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特别地,该方案明确指出要“关注财险公司、人身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保险业务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保险中介市场“严监管”的基调不会改变。对于各保险中介机构而言,准确而深刻地把握这一监管大势,其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推荐第9篇:保险中介复习题整理

一 5个名词解释 1保险密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

保险密度反映了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2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保险深度的计算公式为:保险深度=一国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 保险深度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该指标的计算不仅取决于一国总体发展水准,而且还取决于保险业的发展速度。 3个人代理人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4兼业代理人

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补充资料: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例如银行、汽车经销商、汽修厂都是保险兼业代理的主要群体。

2、专业代理机构就是指保险代理公司。

3、兼业或专业代理都是有经营区域限制的,不能不同地区使用同一个代理证;专业代理公司如果在外地展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机构,需要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兼业代理资格,但是这种机构费用较高。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必须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应该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5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客观要求,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是未来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生存的前提,也是发展的方向。 6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截止到2009年11月,我国保险业代理人总数为256万人。 7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8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9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属于自律范围,它通过公约、守则等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 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10中介监管P388 依法监管 综合管理 维护保险中介当事人利益 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保险中介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保险中介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 保险中介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串起来说) 11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滞纳金。 1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负责。 13承保公估 理赔公估 课本P303 二 4个简答

1分析保险中介产生的原因 P10 2影响中介市场发展的因素

对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偏见。保险中介机构的真正发展是近两年的事,被社会的认知也是刚刚开始,因此也就免不了对其有所偏见,主要表现为:①客户方面。拿保险经纪人来说,从理论上看,保险经纪人是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使投保人以最小的保费支出获得最大的保障。但在实际中,客户的保险需求往往停留较低层次的需求上,而冷落了保险经纪公司的“顾问”式的服务,甚至认为,经纪人的佣金表面由保险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不是可以节省一笔费用。至于代表保险人一方拓展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在此方面给人们的印象比保险经纪人更为严重。②保险人方面。一些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大而全,冗员过多,集约式经营的观念不强,对成本核算不细,认为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间接展业,不如公司直接展业,免得多了一个讨价还价的对象,最后还要支付过高的手续费和佣金,似乎直接的展业成本较低。但从保险检查的结果看,个别公司的个别险种高额退费就达30%以上,再加上手续费和其它费用,展业成本就更高了,而中介公司的中介费用一般在20%左右,保险公司还是可以接受的。③社会公众方面。由于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刚刚发展起来,各项制度建设不太完善、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个别中介机构存在着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破坏了中介机构在社会中的形象。

二、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矛盾比较突出。主要表现:①对于保险公估业务来说,由于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理赔部门,多数公司认为肥水不流外人田,只把难办、解决不了的案子交给公估公司,这样,在出险率一定的情况下,公估的业务就更少了。据了解,保险公司通常要求公估公司高服务、低收费,一个案子下来,保险公司少赔十几万,而公估费1200元都嫌多。②一些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利用自身拥有的股东业务和手中掌握的其他业务,向保险人漫天要价,一些中介机构的开价都在30%以上,对此,保险人非常反感。③一些保险公司、投保单位以及银行等兼业代理部门为了个人和群体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利人为地排挤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滞后。中国保监会目前虽出台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等管理规定,但与之配套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保险中介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操作实务、佣金和咨询费标准、税收等法律规章还没有出台,在某一方面出现了法规真空,例如,目前市场对保险中介收费标准缺乏市场指导价格,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利用手中掌控的业务,不断抬高要价,哪家保险公司出的中介费用多业务就给哪家,这种招标式的经营方式势必引起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给市场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四、保险中介市场人才匮乏。保险公估人和经纪人在我国已消失了几十年,所以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方面保险中介人才都非常缺乏。主要表现: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大多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代理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而且兼业代理人员流动性很强。2)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市场的需求还差得很远,特别是保险公估人,由于它解决的是多领域、高技术、专业性很强的价值及损失理赔的问题,专业性极强,而目前这种专家式的保险公估人才少之又少,虽然一些通过考试合格获得资格,但真正具有相当高的从业技能、经验和能力也是微乎其微。因此,保险中介人员的素质低、匮乏是制约我国中介市场快速、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保险中介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主体数量目前非常有限,而且其社会地位还未被公认,其市场竞争只是体现在与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上,而不是各中介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因而一些中介机构只能以股东的业务为基础,把其作为向保险人讨价还价的筹码,垄断氛围较浓,缺少有效的中介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利于中介主体的技术水平、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提高。

六、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一是一些兼业代理人利用保险公司急于扩占市场规模的心理,在签定低费率,高回扣的代理协议后,四处招揽保险业务,获取正常费率与低费率之间的差价及高回扣手续费,甚至一些代理人不择手段与个别企业的领导串通,利用假保单骗取保费中饱私囊。二是存在非法经营现象。有相当部分的兼业代理机构和个别保险中介机构未经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这些非法中介活动,皆存在不规范的操作,又缺乏监管部门的监督,给市场带来不良影响。 3中介种类及区别 P7 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 保险代理主要帮助保险公司销售产品。 保险经纪也是帮助保险公司销售产品,不过实力大于保险代理,而且还可以为客户设计产品,跟保险公司进行谈判。 保险公估帮助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等其他服务的。 4日本 美 英中介模式特点

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及启示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8-15 16:22: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 保险中介人制度是典型的“舶来品”。了解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的特点,比较分析不同制度模式下保险中介人制度的运行效率,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人制度中,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各具特色,代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本文将在介绍这三个国家的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基础上,对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对我国建立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一)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英国的保险业历史悠久,其保险中介人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1,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典型特点是以保险经纪人为中心。由于英国是现代海上保险最古老、最发达的国家,国民的风险观念和保险意识强,在英国立法及国民习惯等的影响下,保险经纪人先于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产生,进而形成了以保险经纪人制度为中心的保险中介人模式。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最为完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影响巨大。

2.在保险业务的市场分割上,保险代理人充当了寿险市场上的主要角色,而在非寿险领域,则是保险经纪人控制了约2/3的市场,尤其是再保险业务和劳合社承保的业务,都是保险经纪人在运作。同时,英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采用了两极化原则,即寿险代理人与经纪人二者不能兼营,保险经纪人只能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而保险代理人则只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宏观监管力度不同。英国的法律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最为严格,适用的法律主要有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 (注册)法》、《保险经纪人行为法》、英国保险人协会的《实务法》及《金融服务法》等,其中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职业行为、授权范围等有详尽的规定。对寿险代理人的监管则相对而言较为宽松,例如无特别的规定限制寿险代理人销售非寿险产品等。另外,保险公估业务在英国法律上不属于保险监管范围,而受一般的代理法管制。

4.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较强,且行业自律组织分工较细。英国政府的贸工大臣享有对保险业实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其监管机构侧重于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而对劳合社则依据专门立法赋予其自律的权利。保险经纪人协会不仅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还代表保险经纪人参与同政府、其它保险组织及商业机构进行的谈判。此外,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行业自律组织严格分开,保险公估人则由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监督管理。

(二)美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美国的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但其后逐渐形成了自身的发展模式,其保险中介制度模式也与英国的模式不同。美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有以下特点:

1.美国的保险中介人模式是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相结合,并以保险代理人为主的模式。很多保险经纪人都是从保险代理人发展而来的。

2.在保险业务的市场分割上,寿险业务主要由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在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在财产与责任保险中次之,在寿险中又次之。

3.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没有严格分开。在美国,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时难以区别。例如,有些人寿保险业务中的保险经纪人本身就是保险代理人,之所以称他们为保险经纪人,是因为他们将业务安排给多家保险公司。而且,寿险代理人既可以是专用代理人,也可以是独立代理人。

4.在保险中介管理方面,既强调政府监管,也重视行业自律,全国注册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协会、保险协会、公估师学会等自律组织都对保险中介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与英国和美国等主要依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力量获取业务的做法不同,日本的保险市场主要是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制度,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大。其中,外勤职员活跃于人寿保险市场,代理店制度则主要应用于损害(财产)保险市场。可以说,日本是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同时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的中介制度模式。但在1994年保险法修订之前,日本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仅是保险代理人,这也是日本保险中介制度明显区别于英美保险中介制度之所在。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市场的开放和保险主体的增加,日本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但保险经纪人目前在日本保险市场上的作用仍然非常有限。日本的保险中介制度已开始受英美模式影响,但在严格监管方面又明显区别于后两者。主要表现在:日本在保险监管方面强调政府管理,其管理机关是大藏省,从事保险中介活动要经过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监管较严。相对而言,英国保险经纪人只需在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注册即可。还有在经营方面,日本对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严格进行区分,两者不可兼营。

二、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一)保险代理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保险代理的模式是两级结构。形成这一模式的直接原因是英国实行的两极化原则,即在人寿保险领域,保险中介人必须在能受理所有保险公司商品的经纪人与专属单一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中任选其一,不能兼任。兼业代理人也是英国保险代理制度较有特色的一个方面。兼业代理人的来源很广泛,银行、行业协会、事务所等机构及律师、会计师等均可能成为兼业代理人,这些机构及个人只须经过简单的培训,熟悉基本的保险知识及出售保险单的一些必要手续即可。兼业代理人正以其低廉的成本、方便的运作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青睐。

而美国的代理制度尽管在各州要求不一致,但并不是严格的两级结构,即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区别不甚明晰。一般而言,其保险代理人制度可分为机构代理制(总代理制、分公司代理人等)与无机构代理制(专用代理人、独立代理人等)。无论哪种制度,代理人的授权均从两方面获得:一是根据代理合同;二是根据法律所默许的权力(即公开授权原则)。美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很完备,并拥有庞大的代理人队伍,目前有近100万的代理人活跃在保险市场上,充当了保险市场的中心角色。美国务州都有负责保险代理人监管的保险监管部和保险监督宫,还有专门的法律子以管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如行业协会及教育培训机构)造就了较高素质的保险代理人。

尽管日本的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受到美国的影响,但其后却建立了与美国不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代理店制度。代理店在性质上是兼业代理,并实行以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等为标准的等级制度。与英国、美国的保险代理人主要进行寿险展业不同,日本的保险代理店主要应用于损害(财产)保险领域,业务量约占损害(财产)保险业务量的90%。

(二)保险经纪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美国和日本三国有关经纪人的法规都对保险经纪入的资格认定(含资格考试制度)、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执业标准、缴存保证金或劳务报酬、财务稽核等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对保险经纪人领取佣金、独立展业等权利予以保障。但仍有以下的不同:

1.各国的监管权力集中程度不同。在英国,由于其保险监管偏重于行业自律,因此,保险经纪人的行业组织具有相当的监管权力,如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IBRC)根据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注册)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审核,劳合社则对劳合社的经纪人执业资格有一套更高的要求。美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机关是州保险监管部,各州有一定的立法权。在日本,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权集中于内阁总理大臣,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向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注册,经过严格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

2.组织形式不同。英国、美国和日本均允许保险经纪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但英国和美国还允许保险经纪人以合伙组织经营。英国以合伙制为保险经纪入主要的组织形式,如劳合社;美国以保险经纪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例如威达信保险经纪公司和怡安保险(集团)公司分别是目前世界上名列第

一、第二的保险经纪公司。而日本是在1994年后才允许保险经纪人进入保险市场,主要采取的是个人经纪人的形式。

3.在激励保险经纪人就业的机制上,英国采取了比较宽松的规则,即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率由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协商,监管机构不规定佣金率的幅度。美国则规定对于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佣金率。日本的规定与美国相似。

另外,英国的保险人往往会授予保险经纪人订约权,对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但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人和保险经纪入之间一般是通过协商自愿交易。

(三)保险公估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是公估业的发源地。随着英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它对世界其它地区保险公估业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作用。由于保险公估人只是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不销售保险,而且他们的业务有时也会延伸到非保险业,因而保险公估人没有纳入专门的保险监管之列,而是受制于三方面的约束:一是普通法的监管,包括一般的代理法;二是市场的力量,只有素质高的保险公估人才可能获得保险人的委托;三是行业自律,如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英国公估师学会等。在英国的保险市场上,还有不少兼业代理人通过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对取得公估师资格的公估人行为进行监管,这是英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一大特色,它使英国的保险公估人在世界上获得了高度评价。

在美国,从业的保险公估人需要领取从业执照,但在英国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是要求从业的公估公司负责人必须有特许公估师学士资格,以此来保证公估的职业水准。日本的保险公估人资格由日本损害(财产)保险协会认定,注册后即可从业。这种公估人的资格认定制度是一种封闭式的,所认定的资格并非公认的资格。英国和日本分别按各自的标准对公估人进行了等级划分。

另外,在公估的内容上各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英国的保险公估人主要解决保险问题,也包括技术问题。美国的公估人以保险内容为主,工作需要时另指定技术专家协助处理。日本的保险公估人主要是估损和价值评估。

三、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对建立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启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英、美、日三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各具特色,都极大地推动了本国保险业的发展。对这些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可对我国保险中介人的制度建设提供如下启示:

(一)应根据保险营销环境发展适合本国特点的保险中介人制度

虽然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受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影响,但最终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了不断的改进,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特别是日本,由于重视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对国内保险市场长期采取保护政策,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少,并在传统习惯的影响下建立了外勤职员的营销体系。

概括地说,保险市场营销环境是指一切影响或制约保险企业营销活动的最普遍的因素,其中影响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主要因素是:

1.国民保险意识和经济发展水平。国民保险意识决定着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当一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较弱时,宜优先发展保险代理人;反之,应发展保险经纪人。而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国民的保险意识。

2.保险监管类型。保险监管的重点决定了对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若一国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则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多,如英国;若强调市场行为监管,尤其是费率、险种等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小,应以发展保险代理人为主,比如1994年以前的日本;若监管内容以上两者并重,可同时发展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

3.保险公司状况。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一国或地区的保险公司数目、市场竞争激烈程度,都极大地影响到保险中介人的展业空间。在由少数保险公司垄断的市场上,保险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空间小,发展保险代理人较为适宜。

4.国际保险发展趋势。典型的是日本在国际开放保险市场的背景下,实行了费率自由化,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改变了保险中介人的结构。

(二)系统而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险中介人制度良性发展的必备条件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人的行为,英、美、日三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或严格或宽松的法律法规与行为准则。有关保险中介人的法律法规一般包括了全面具体的执业管理规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保险中介人业务范围的界定、健全的保险中介人培训制度、完善的保险中介人手续费和佣金制度等。例如日本现行法律中以保险业法、日本商法及劳动标准法三者共同约束保险中介人,法律赋予了大藏省制定规定、守则的主要权力,大藏省广泛使用不成文准则来实施对保险中介人的控制。另外,各国的保险中介法规体系呈现以下的共性: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法律法规分立;法律和行业的公约紧密结合等级的立法。

(三)应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中,各国或地区的行业协会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保险经纪人行为进行监督,形成了在法律指导下由政府监管部门领导的保险经纪人行业自律管理方式,对英国保险经纪人行为的规范化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四)健全保险中介人组织的内控制度是微观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中介人机构属于商业企业,国外的保险中介人组织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从财务、中介人素质 (用工制度和培训制度)、企业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这无疑是从微观上加强了对保险中介人的管理。 5保险代理人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保险代理人因类型不同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兼业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根据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批准的代理险种,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可以代理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责任保险和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的其它险种。

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可以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目前保险集团公司内部的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后,子公司之间相互开展了交叉销售业务。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也有所扩大。

工作内容

1、负责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

2、向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解释保险条款,点评产品,分析个人财务需要;

3、为消费者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

4、协助客户挑选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

5、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签订投保单、保单送达、保单保全、保费收取);

6、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7、定期回访老客户,维护潜在客户;

8、被保险人出险后,协助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等。通过以上关于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以及工作内容的介绍,投保人可以在自己的脑海形成意识,逾越以上范围的都是不合理的。 保险经纪人业务范围

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

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被保险人自己通常不能胜任,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

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人有严格的执业规则,世界各国对其都实行严格的执业管理。我国《保险法》规定,因保险经纪公司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估人业务范围 P357 6营销员的特点及优势 (特点没找到)

做一个保险业务员最应该具备的就是良好的自信心和心理承受能力,面对陌生人如何寻求一个话题切入,研究客户的喜好、习惯,以及所处的行业、地位,说话的方式等等,都需要业务员去研究、分析,然后制定一个合理的谈话方案,你就好象一个开矿者,要充分地准备好一切,有耐性、有韧性地去挖掘,直到开掘成功,也就是你收获喜悦的时刻,保险就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行业,当你真正地走入进来时,你的每一次征服都将是一次身心的洗礼。

保险产品是无形的产品,,作为开拓保险业务市场的先锋——保险销售员,为了推广自己公司的产品,不仅具备一般推销员的素质,而且必须具备一些与自己业务相关的基本素质,具体如下:

(1) 主动热情敬业爱业。保险产品,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商品。业务员推销的就是一种观念,是对近期或者远期可能发生的某些事件的风险转移。正因为如此,主动购买保险的是少数。营销员要以“凭着爱心与信任,主动热情去接近,能量付出一百分”的姿态和面貌,积极主动地寻找客户,激发保险需求,帮助建立保障。要极度热爱自己的产品,对产品不热爱的业务人员永远做不好业务;要懂得自己的产品,这一点相当重要,没有客户愿意和不懂产品的业务人员打交道,因为你根本无法说服客户购买你的产品

(2)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作为一名业务员,我认为只有吃别人不能吃的苦,才能赚别人不能赚的钱,每天走访2个客户和5个客户效果是截然不同的。

(3)态度诚恳形象专业。靓丽英俊的外表与销售成功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诚恳的态度,却能在客户心中树立起很好的形象。在营销员的眼中,所有的客户在需要建立保险保障这一点是相同的,而没有金钱、地位、权势上的区别。对待地位低下的人不藐视、不冷落;对待有钱、有权、有势的人,不低三下四,降低自己的身份,对任何人都应该平等而热情,诚恳而坦率。说话时的口气不必咄咄逼人,但态度一定要诚恳而坚决。

(4)知识广博专业精深。保险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不见得学历高就一定能够成功。一个优秀的营销员应储备专业的保险知识,以及由保险衍生出来的金融、法律、财税、医学等多方面的知识。除此之外,寿险业务员还要不断地学习顾客心理学、行为科学、社会学、人际关系等多学科内容,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感悟和总结。

(5)为客户着想。寿险产品是依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的一款特殊商品,一个优秀的营销员应该具备这样的能力,即站在客户的立场上,根据个人财务状况、家庭经济结构等,帮助客户分析保险需求、制定计划、选择产品。这个时候,营销员的身份是一个参谋、一个理财规划师。只有真正为客户利益而非为佣金着想的时候,客户才能得到满足,得到满足,他随时会想到你,甚至推荐客户,帮助营销员在工作中形成良性循环。

(6)善于沟通,有良好的口才。 要说服客户购买自己的产品,除了凭有竞争力的产品质量和价格外,就凭业务员的嘴怎么去说,怎样让自己的语言既有艺术性又有逻辑性。 五论述题

1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论文) 2我国保险中介运行中产生的效果P41 3保险公估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

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原因(一)保险公估机构类型单一,威胁着保险公估的公平、公正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公估机构一般有受雇于保险公司或者自保集团的公司公估人(Companyad2justerorstaffadjuster)、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并为保

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务的独立公估人(Independ2entadjuster)和只接受保单持有人委托的公众公估人(Publicadjuster)。而我国目前的保险公估机构的理赔公估业务虽说是既能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能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但实际保险公估公司只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因此,我国的保险公估机构类型只有唯一的独立公估人一类 作为保险市场上的“裁判”,保险公估人理应独立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当事人,公平、公正的提供保险理赔服务。但当前的保险公估人只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很难保证其公平、公正性。特别是当前我国的投保人对于保险知识的匮乏,有时误认为保险公估机构就是保险公司的内设部门,理赔时会偏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认同度不够,短期会影响保险公估机构向投保人拓展业务,长期则会使得保险公估服务缺乏其应有的价值,而最终会被保险公司舍弃。

(二)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的发展落后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

我国的保险公估机构的发展远远落后于专业保险代理及保险经纪机构,这一点可以从机构数量、注册资本及资产总额三个指标反映出来。首先,机构数量上,保险公估机构现有数量低于保险经纪机构,更远低于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专业保险公估机构2445家,其中专

业保险代理机构1822家,保险经纪机构350家,保险公估机构273家。保险公估机构的数量仅占专业保险中介结构总数的11%,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分布占分别占75%、14%。其次,注册资本金上,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总额也低于保险经纪机构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全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注册资本总额 为67.91亿元,其中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总额为42.2亿元,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总额为18125亿元,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总额为7184亿

元,分别占比为62%、27%和11%。最后,资产总额方面,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全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资产总额为94.94亿元,其中保险经纪机构资产总额为58.32亿元,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总额为25.49亿元,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总额为11.13亿元,分别占比为61%、27%和12%。

究其原因,首先是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金要求较低,激发了社会投资者的热情,使得保险代理机构的数量飞速增长,而保险经纪机构源于一些大型企业或行业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投资设立了一些大型的经纪机构,但保险公估则既没有受到大型企业或行业的青睐,也未被个人投资者所了解,使得保险公估机构的数量落后于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其次保险公估对于从业人员的技术要求较保险代理从

业人员高,又较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较辛苦(经常到受灾现场进行查勘定损),使得保险公估难以吸纳和留住高技术人才,阻碍了保险公估企业的发展;再次,保险公估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保险业务,保险业务较集中且发展较快的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估几乎不涉及,也限制了保险公估机构的发展;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保险公估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总之,保险公估业的监管以及保险公估业自身的特点使得我国保险公估企业的总体规模远远落后与保险业乃至保险中介业的发展。 (三)保险公估的市场认知度较低

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公估实务中,在与被保险人第一次接触时,大多数被保险人要么认为保险公估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一个下属机构,要么认为是属于政府机构一类。因此,为了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得不首先向被保险人耐心解释保险公估的工作性质。而在了解保险公估的工作性质之后,许多被保险人都说:“我们早就想找一家像你们这样的机构协助我们索赔了,就是不知道该到哪里找你们。”由于我国公众对于保险知识的缺乏,对于相对更加专业的保险公估就了解更少。公众对于保险公估的不了解,一方面会使得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来源缺少了保险投保人这一来源,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其开展理赔公估业务过程中不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可。

保险公估的市场认知度较低,就其原因,首先是我国保险经营,历来是保险公司全包,从展业、承保到防灾、定损、理赔,扮演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而保险当事人也已经适应了保险公司的这种双重角色的身份;其次是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历时较短,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公估公司在我国发展仅仅不到20年的时间,公众对于保险公估还缺少了解和认知的机会;最后是保险公估机构缺乏宣传。目前国内200多家保险公估公司除了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其经营处于市场领导地位而能常见诸于媒体,其它的保险公估公司几乎鲜有宣传和媒体报道。而保险公估机构自身宣传力度的欠缺除了其自身经费受限以外,也与政策导向及经营者的经营理念密不可分。 (四)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结构失衡,没有体现保险公估的专业性

从保险公估机构近5年公估业务情况来看,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业务,近5年中,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业务收入占到保险公估收入总额近50%。从专业分工角度来说,保险公估生产和发展的基础理应是利用保险公估机构在专业技术(主要是指受损标的方面的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的基础上,采取科学、公平、公正的方法和手段,为保险当事人提供保险公估服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理应在工程险、船舶货运险、企业财产险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领域发挥其专长。而目前我国的保险公估机构仅仅是利用其较低廉的人力优

推荐第10篇:保险岗位职责

保险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事故车辆的维修接待,确定事故车辆的出险性质,判断维修类别,对事故车辆进行估价,并确定维修费用的支付方式。

2.按照保险公司的相关要求,做好保险车辆的接案、回款追讨及保险事故车任务委托书下达等工作。

3.协调保险公司车险部门相关人员,配合保险内勤做好保险理赔台帐的对帐工作。

第11篇:山东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The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ociation Of Shandong Province (英文缩写:IIASD)。

第二条 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山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山东省保险中介行业的行业性自律组织,是各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行业利益、加强行业合作、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发展水平;推动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加强行业与政府的沟通,促进国内外同业交流;推动山东保险中介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山东保监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山东省民政厅。协会接受上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由山东九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出资3万元用作协会注册资金。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为基

本职能。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立健全保险中介行业诚信体系,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二)参与政府或山东保监局组织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呼声;加强与保险监管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维护行业、会员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 协调协会会员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协调保险中介行业与其他有关行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关系。

(四)整合宣传资源,通过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等形式,宣传保险中介行业知识;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表彰优秀从业人员,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五)加强协会会员间、与国内外保险业间、与其他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情况、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反映业内动态,为会员单位客户和社会公众服务。

(六)接受保险监管机关或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名誉会

员。

第八条 协会正式会员分为三类: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非系统建制的兼业代理机构。

第九条

协会名誉会员包括,申请加入协会的,与保险中介行业有业务关系的其他行业主体,或保险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十条 申请成为协会的正式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保险监管机关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山东省依法注册登记;

(二) 正常经营,且申请入会前两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记录;

(三)拥护协会的章程;

(四)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名誉会员仅需具备本条的第

三、四款。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符合协会条件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

(三)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协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采用合法形式向协会陈述对保险中介及相关问题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 对协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六) 依法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 遵守、执行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协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应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协会。会员退会,协会不退回其已缴纳的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管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推选和罢免理事、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评比、达标、表彰和奖励事项;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项;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

期间行使职权。各正式会员可推选1名在职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人选。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的,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理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和颁布本会指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协会秘书处各部门的设置、撤销和相应人事的任免事项;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

(九)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召集或主持。经常务理事会会议或1/2以上理事提议,可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

三、

五、

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 审查协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及批准协会预决算方案;

(四) 讨论、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对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五) 审查单位和个人的入会申请;

(六) 审议对会员处罚或除名的决定;

(七) 起草协会的自律规则、行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

(八) 研究、审议和决定涉及协会全体会员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会长或1/2以上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

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经山东保监局提名或理事推选,在理事会中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6名,经山东保监局同意后,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方可任职。会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会员单位的在职负责人兼任。会长、副会长不再担任该单位负责人时,应及时予以变更。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实行职业化、专业化。

第三十条 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可由山东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提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1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职条件是: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行业内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但不超过70岁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保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

(四) 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 主持秘书处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

(五) 签发协会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东保监局和山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要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平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

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山东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保监局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大会表决

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12篇:保险中介市场报告解读

2012年保险中介市场报告解读

中国保险报 2013-07-10

我要评论

——中介市场如何实现量变到质变?

“保险兼业专业化,专业代理规模化”是2012年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趋势。2012年,保监会对中介市场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取得了实质突破。

近日,保监会发布了《2012年中国保险中介市场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公布了大量保险中介市场的一手调研数据,并对专业中介、兼业代理、经代公估等领域存在的趋势和问题进行了解读。

监管新政作用初显

几大改革推进市场转型

“转方式、调结构”,明确要点、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保监会在中介领域刮起的监管风暴根据保监会中介部近日发布的《报告》,2012年,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总计达160.75亿元,同比增加45.21%;共有40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35家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比2011年分别增加28家和12家。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资产230.49亿元,同比增加34.84%。中国保监会清理整顿代理市场、提高专业中介准入门槛、促进专业中介规模化发展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作用初显。

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今年的陆家嘴金融论坛上指出,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只有靠改革。2012年,中国保监会在维持前期对市场整顿高压态势的同时,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有力地推动了中介市场的转型发展。 首先,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新突破,颁布了《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营销体制改革的态度、目标和措施,引导行业求变、求通、求新。同时,保险兼业代理专业化有序推进,暂停核准部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审核,出台一系列针对性很强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汽车企业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向专业化转型,研究提出了邮政和银行代理保险专业化转型的基本思路。这些工作都着力围绕保险行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总体战略目标,致力服务提升保险市场运行质量和效率。

此外,为了顺应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需要,保监会还在去年实施了疏堵结合、进退并举的综合措施,推动保险专业中介提升发展质量、增强服务水平。按照保监会关于完善保险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工作的统一要求,中介部果断暂停受理和审批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的市场准入申请。同时,明确鼓励保险中介机构规模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和网络,支持发展保险中介集团。此外,还制定保险中介基本服务标准,明确了对保险经纪、代理、公估机构主要业务流程和关键环节的基本服务要求,为社会各界监督保险中介服务提供了依据和尺度。

与此同时,保险中介监管基础建设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推动出台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全面修订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完成起草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推动筹备全国保险经纪协会等。

对于2013年的中介监管工作,《报告》指出,要更加围绕促进加强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促进市场机制更多更好地在中介领域资源配置上发挥基础性作用、提升保险中介推动保险业转型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强防范化解中介领域风险等方面下功夫。

专业中介数量减少

注重规模效益化经营

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32家,同比减少22家。其中,保险中介集团公司3家,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92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678家,保险经纪机构434家,保险公估机构325家。

2012年,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1007.70亿元,同比增长10.8%,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6.5%,同比提高0.2个百分点。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代理保费收入586.64亿元,同比增长10.80%,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8%,同比增加0.1个百分点。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448.49亿元;寿险保费收入138.15亿元。全国保险经纪公司实现保费收入421.06亿元,同比增长10.70%,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7%,同比增加0.07个百分点。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340.23亿元;寿险保费收入64.99亿元;再保险业务类保费收入15.84亿元。全国保险公估公司估损金额265.61亿元,同比增长25.5%。

但《报告》也指出,虽然保险专业中介对保费贡献率在不断上升,但仍可看出其渠道占比依旧较小,相当一部分专业中介机构处于停业或业务甚微的状态,2012年,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中有117家无业务,机构占比达7%;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共有41家无业务,机构占比达9%;全国保险公估机构共有81家无业务,机构占比达25%。

各类险种业务构成方面,2012年,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渠道所实现的财产险方面的各险种占比基本与2011年持平,除经纪渠道责任险业务占比增长2.25个百分点,其他险种占比波动均在1个百分点之内,机动车辆保险依然占比最大。寿险业务占比增长迅速,同比增长12.65个百分点,其中专业代理渠道寿险占比增长了2.65个百分点,经纪渠道增长了10个百分点。

经代市场集中度降低

公估机构现两极分化

2012年,保险代理市场中业务排名前四家(CR4)和前八家(CR8)机构的业务收入在整个市场的占比分别为15.21%和18.25%,经纪市场分别为27.51%和41.64%;公估市场为43.95%和53.49%。同时分析近5年来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到,经纪和代理市场这两项数据基本在逐年降低,而公估则是在逐年上升,说明经纪、代理市场的竞争格局越来越明显,尤其是专业代理市场,没有几家公司能占绝对的优势。公估市场则由于近几年多家公司之间的收购、兼并或集团化重组,而使得少数几家大公司掌握了多数的市场资源,机构间两极分化现象较为明显。产险业务稳中有升,寿险业务增速明显。

2012年,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企财险、工程险、责任险、船舶及货物运输险方面实现保费分别为142.37亿元、41.22亿元、66.28亿元、45.34亿元,险种占比在经代渠道中较为稳定,并略有上升,充分发挥了保险专业中介在高风险、高科技、重大项目等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领域或行业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发挥工程保险领域的专业优势、数据优势和人才优势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

银保渠道继续下降

兼业代理冷热不均 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206310家,其中银行邮政类、汽车企业类、其他类机构分别为144973家、30902家、30435家。

2012年,全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保费收入5877.17亿元,同比下降2.9%。其中,寿险保费收入4276.18亿元,同比下降8.5%,占寿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43%,同比减少6.4个百分点。同时,银邮机构代理保费收入4131.47亿元,占寿险公司总保费的41.5%,同比下降9.73个百分点。

2012年,全国财产保险公司通过兼业代理渠道取得的业务增长15.8%,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9%,与2011年持平。随着汽车消费市场增速的逐步放缓,车险保费尽管仍保持增长,但增幅明显放慢,兼业机构代理机车险保费收入1361.44亿元,增速12.8%,占车险保费收入的34%,同比减少0.5个百分点。

营销员保费收入稳步提升

电销、网销冲击财险业绩

截至2012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010.16亿元,同比增长9.9%,占总保费收入的38.8%,同比增加0.7个百分点。

2012年,寿险公司通过营销员渠道所实现的保费收入为4835.08亿元,占总保费的比例由2011年的44.6%增至48.6%,同比上升4个百分点。全国寿险公司营销员代理分红险、普通险、健康险、意外险保费分别为3318.78亿元、808.77亿元、560.75亿元和66.64亿元,同比增长17.1%、-3.1%、22.3%和8.3%。2012年,寿险公司营销员人均保费18.12万元,比2011年增加5.66万元。

2012年,全国财产险公司通过营销员实现保费收入1175.08亿元,占财产险总保费的占比较2011年减少3.9个百分点。其中,企财险、机车险和责任险通过营销员的签单保费分别为60.43亿元、958.64亿元和46.30亿元,机车险、家财险、责任险、健康险、意外险的营销员渠道占比均超过20%,家财险、机车险、责任险、货运险、农业险、健康险通过该渠道的保费占比较2011年均减少1个百分点以上。究其原因,一是自2009年以来保监会开展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较有效地遏制了财产保险公司虚挂营销员业务的违规做法;二是保险公司电销、网销等新兴渠道直接业务的不断增加,导致产险公司营销员业务继续收缩。

中介市场的热点、难点和突破点

中国保险报 2013-07-10

我要评论 2012年以来,保监会连续出台政策措施,暂停除金融机构外的兼业代理和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专业经代机构的市场准入,坚定不移地推进营销体制改革,引导传统保险(放心保)销售渠道整合转型发展,客观上为保险网销,尤其是车险和意外险等简单保险产品的网销业务创造了发展机遇,保险机构开展网销的意愿增强。

目前,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积极开展网销业务。截至2012年12月,在中国保监会备案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共31家,其中在京机构17家(经纪13家、专业代理4家)。从备案网站情况来看,有专业中介机构(如明亚经纪、世捷开元代理等)通过自办网站开展网销,也有机构(如江泰经纪、航联经纪等)通过与第三方网站合作开展网销。据了解,在京专业中介机构网销业务涉及意外险、责任险、定期寿险等。此外,还有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尤其是主业代售机票的兼业代理机构网销短意险产品。

总的看来,2010年以来,保险网销业务开始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多数保险公司和部分中介机构都在完善各级网络系统搭建属于自己的网销平台,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网站开始上线销售保险产品,尤其是一些保险和电商行业的领先者进入甚至联手开展保险网销,更是引发各界关注。

上海局:设立专属代理公司推动产销分离

自2011年起,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属保险代理公司的步伐加快,2011年设立了7家,2012年设立了6家,产寿公司均涉及,出资比例均为100%。这其中的政策性因素是,保监会于2010年9月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诸如“鼓励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属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销售公司”“鼓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积极探索新的保险营销模式和营销渠道,逐步实现保险销售体系专业化和职业化”“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建立起稳定的专属代理关系和销售服务外包模式,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渠道逐步分流销售职能”等推动产销分离的表述。

通过设立专属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将原有的渠道业务转换为相关企业与保险公司专属代理公司的协作业务。在此模式下,渠道利益的“第一次”支付表现为保险公司向专属代理公司支付手续费,代理公司在收取手续费后,再以业务协作方式,将渠道利益支付给业务的实际来源方。

江西局:推进车商保险销售专业化改革

江西将车商保险销售专业化改革(以下称专业化改革)作为保险中介市场转型发展的前沿课题,旨在通过车商保险销售专业化经营,以期实现延伸保险产业链、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以及倒逼产险公司加速转变发展方式等目标。专业化改革牵涉多方利益的调整,将面临很多矛盾、问题、风险、阻力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刻认识改革的动力和压力,科学把握改革的深度、广度、力度,合理安排改革的进程、路线图和时间表。

截至2012年底,江西全省持证的车商906家,其中欧亚、国力、运通等车商保险市场份额较大,开展专业化改革的意愿较高,资本和技术压力较小。这就意味着江西专业化改革的起点应从大型车商入手,从中小保险公司入题,走车商和中小保险公司共同转型之路。

在现行法律和制度框架下,无法全面推进车商保险销售专业化改革,只能采取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策略,实行一部分车商先行专业化,一部分车商后行专业化或者较长时期还处在兼业状态。这势必造成专业和兼业并存的“双轨制”,既有车商集团内部的双轨现象,也会出现已经完成专业化改革的车商与还处在兼业状态的车商共存的双轨现象。前种双轨现象可以通过行政许可等监管措施解决好;而后种双轨现象还将持续较长时间,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加以消除。

山东局:推进银邮代理专业化

山东省邮政公司2012年起在全省推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其特点是在保险兼业代理的大框架下,通过设立专业部门、打造专业营销队伍、实施专业化的考核管理来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自运行以来,该模式取得了积极效果,但同时也带来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自2012年初以来,山东邮政积极推进代理保险专业化经营。截至11月底,全省邮政市、县两级代理保险专业机构、人员全部到位,配备专业理财经理2354人,成立了180个理财团队,配备团队经理149人,专兼业讲师达200人。在专职营销人员中,非全日制员工占比63%,劳务用工占比36.5%,合同用工占比为0.5%。

业务方面,2012年1月至11月,山东省邮政公司累计实现寿险新单保费收入85.11亿元,同比增长9.39%,高于全省银邮渠道新单保费增速29个百分点(全省银邮渠道新单增速为-19.6%),占全省银邮渠道新单保费收入的55.5%,实现代理手续费收入4.16亿元,同比增长23.2%。随着专业化经营的深入,山东省邮政专职理财经理业务占比持续提高,目前已达到60%以上。

内蒙古局:逐步完善营销员用工体制

随着中国保险业不断发展,保险营销员成为保险市场上举足轻重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展实际情况看,准入门槛偏低、法律地位不明确、激励机制不健全、社会认可度低、培训体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导致保险营销员缺乏归属感和荣誉感,整体素质偏低,社会形象较差,严重困扰和阻碍了保险营销员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基本保持稳步增长的态势。通过走街串户、挨家挨户进行营销,保险营销员极大地促进了保险业发展。其中,寿险营销员的数量明显多于产险营销员,这与寿险公司的产品销售模式具有直接关联。以内蒙古为例,2002年至2011年间累计增加50157人次,增幅达到369.13%,保险营销员保费收入持续攀升,2002年至2011年间增长翻了两番以上,仅在2010年出现拐点。

中国保险市场上活跃着近300万名保险营销员,他们不属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无法享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障,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经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并根据销售业绩和所提供的服务获得佣金,保险营销员养老、医疗、住房、大病等生活保障均靠佣金独自支付,与保险公司毫无关系。同时,保险营销员必须遵守保险公司独特的管理制度,遵从严格的考勤、业绩考核、销售技巧及产品培训,无法从事任何兼职工作,保险营销员缺乏归属感,导致其稳定性和忠诚度远远低于其它行业。

中国保险业发展基础还比较薄弱,如果全盘照搬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模式,将保险营销员转轨为个体经营者或保险公司员工,会大幅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应充分考虑保险营销员数量庞杂、素质偏低的具体情况,形成转轨与分流并行、层层推进、逐步完善的用工体制。

四川局:完善保险中介市场退出机制

长期以来,保险中介市场退出机制缺位、退出渠道不畅,导致大量保险中介机构“差而不倒、乱而不倒”,继续扰乱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市场的优胜劣汰无法实现。四川保监局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探讨了完善保险中介市场退出机制的必要性,提出了关于完善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多年来,宽松的准入政策,使得大量保险中介主体涌入市场。如作为专业代理机构主要进入条件的注册资本要求,尽管从最初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但进入的资本壁垒仍然较低。以四川为例,目前市场上存在的74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在200万元或以下的有54家,占全部专业代理机构的72.9%。较低的进入壁垒,造成专业中介机构“未开业,就停业”“刚开业,就歇业”现象司空见惯。另外,主业相关和一定规模的代理业务来源作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准入的主要条件,弹性较大,缺乏比较明确的硬性准入标准,各类型、各行业机构纷纷入市。四川地区尽管一再控制准入数量,同时加以清理整顿,目前市场上仍有近1.1万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再如由于目前尚未建立保险营销员的分类分级考试体系,保险营销员的学历要求、素质要求均相对较低。只要具备初中学历、通过基本资格考试,取得保险公司的委托授权即可成为保险营销人员。多年来,四川每年均有10万左右人员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目前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销售的保险营销员约有13万人。较低的进入壁垒,造成保险中介市场主体良莠不齐,迫切需要通过完善退出机制加以优化。

完善保险中介市场退出机制,就是要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逐步淘汰部分规模较小、经营不善、无法适应市场需求的保险中介市场主体,要通过加大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力度,清退严重违法违规,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劣质保险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13篇:异化的保险中介市场

异化的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业与中介行业本应具有休戚与共的合作关系,但目前出现了竞争化、寻租化、短期化等“异化”现象,中介行业的功能与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据《中国保险报》报道,在2005年初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部分保险主体对中介行业提出诟病。中介行业是保险市场专业化分工的产物,本应与保险行业休戚与共,为什么二者之间的关系会陷入目前的境地,如何实现保险业与中介行业的协调发展,以促进整个保险市场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保险中介是界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促成保险交易的主体,专业保险中介包括保险经纪、代理与公估机构。自2002年以来,我国保险中介机构迅速增加,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加快保险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截至2004年6月,保监会已批设专业保险中介机构1258家。随着保监会推行一系列促进专业中介市场发展的举措,保险中介机构的数量还将会有较快的增长。

尽管如此,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的业务规模仍然偏小,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未得到有效的发挥,与保险业之间的关系也尚未理顺。2004年,全国通过保险中介市场(含保险营销员)实现保费2902.7亿元,占全部保费收入的67.2%。其中,以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的保费为主,占到全部保费收入的70%以上;而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实现的保费收入占比很小,仅占全部保费收入的3%以下;其余部分是保险公司直销业务。同时,保险中介经营效益不理想,以湖北省内的保险代理公司为例,2004年3季度,33家保险代理公司中仅有4家微利,累计亏损总量达546.74万元,平均每家亏损18.85万元。

保险中介的功能与作用

保险中介行业产生于保险交易的需要,是保险市场专业分工的产物,其功能主要是信息传递,充当保险交易双方的信息桥梁,客观公允地评判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机构、保险损失,并且以自身的信誉为担保,使得保险交易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形成。

保险中介行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节约保险交易成本。从投保人角度看,保险中介机构的存在可以节约其认知风险的成本、搜寻保险产品的成本、对比保险产品价格的成本、理赔时的谈判成本;从保险人角度看,保险中介机构可以节约产品信息的推广成本、理赔时的谈判成本和保险机构的相关管理成本。

(二)拓展保险交易领域。保险中介机构一方面能够在空间上拓展保险交易的领域,保险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在其自身没有机构和人员的地域内展业;经纪机构也可能出于价格、实力的考虑将业务介绍到外地保险人那里。另一方面,能够在业务范围上拓展保险交易的领域。保险中介机构一是可以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与技能以及对投保人的风险保障需要的了解,对现有的保险产品与服务提出改进甚至创新的建议,促使保险人拓展业务领域;二是可以开拓潜在投保人未曾意识到的保险保障需要,并促成其投保。

(三)提升保险交易质量。保险中介机构在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能够通过促进充分竞争,降低费率,扩大承保责任,从而增加保险消费者剩余;能够通过拓展市场,创新保险业务,从而扩大保险产品生产者剩余,进而提升整个保险交易的质量。

保险中介机构的上述作用促进了保险市场的组织结构和保险人的内部管理结构的变革。根据企业理论,在外部市场交易成本低于内部管理交易成本时,市场将取代企业。因此,当保险中介机构所节约的交易成本达到一定程度时,保险公司将压缩自身一些内部管理部门,而转向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保险公司将出现企业管理理论中所谓“虚拟化”的趋势。

因此,在我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发展之初,曾有过取代保险直销和个人营销的乐观估计。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业内进一步提高了保险中介的乐观预期。但是直至如今,保险中介的经营并不乐观,甚至面临较大困难。

中介行业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正

我国保险中介行业虽然经过几年来的快速发展,取得一定成绩,但目前应有的功能与作用仍未得到有效发挥。

(一)保险中介机构定位模糊,与保险机构之间应有的合作关系“竞争化”,没有起到大幅度拓展保险交易的作用。目前,大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并未根据自身特性确定合理的市场定位,而是片面追求业务数量和经营效益,倾向于从事代理费率或佣金率高的业务,乐于同出价高的保险机构合作。因此,保险中介机构往往成为保险机构之间恶性竞争的延伸环节。往往是局限在现有的少数几个市场上,如车险、企财险市场,通过降价手段来承揽业务,而没有发挥拓展保险交易的作用。从湖北省的情况看,近年来,保险中介业务机构十分单一,财产险业务占总业务量的80%以上。还曾经出现少数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参与客户组织的财产险招标活动,通过低费率报价、扩大保险责任、赠送险种,甚至承诺给予不当利益等方式,参与恶性费率竞争。

一旦保险机构对自身的恶性竞争行为进行控制,中介机构就失去了经营的空间。据《湖北日报》报道,2004年12月,湖北财产保险机构强化执行车险8%代理手续费的自律公约后,部分中介机构就声言“没法做了”。

(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将自身掌握的客户资源“寻租化”,没有实现保险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保险机构内部组织管理结构的优化。从保险市场情况来看,大部分中介机构没有形成显著的专业和技术优势,而主要是依靠关系营销掌握客户资源,然后向保险公司“转卖”,可以类比于将客户关系用以寻租。中介机构由于需要支付自身业务人员费用,因此向保险人索要的手续费或佣金比例一般达到保费收入的20%-30%,比保险人通过自身展业或营销员展业的成本高,并没有实现保险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保险机构内部组织管理结构的优化。

(三)中介机构经营理念和行为“短期化”,没有可持续的提高保险消费者剩余。中介机构出现之初,在一定程度、一定时间内促进了保险费率的下调,增大了保险消费者剩余。但在大部分中介机构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片面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选择支付费用最高的保险机构承保而忽视其他方面,往往导致消费者售后服务不佳;同时自身诚信意识、内部管理也存在薄弱环节,而使得消费者利益受损。如湖北某代理公司选择手续费比例高的某保险机构承保业务,但该保险机构此项业务出现较大亏损,而与该代理公司产生了合同纠纷,导致少数车险客户未得到及时赔付。

中介行业与保险业之间的关系为什么出现“异化”,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中介行业的信誉未得到有效培育和树立。信誉是中介行业的生命线,中介行业信息传递功能需要凭借良好的信誉作担保。我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成立的时间不长,信誉的树立与传播需要一个过程;同时,中介机构自身的经营理念、人力资源、业务技能和诚信意识也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不可否认,目前中介机构存在一定程度的信誉缺失。

同时,中介行业与保险业之间的关系出现了信誉缺失下的“恶性循环”:中介行业由于信誉缺失,获得业务的成本较高、业务量难以得到大幅度提升,为维持自身生存,只有选择支付高费用率的保险机构。这导致两个后果,一是部分保险机构拒绝与专业保险中介合作;二是保险机构支付过高费用后,服务又难以跟上。进一步增加了业务拓展的难度。

(二)保险机构内控不完善助长了中介行业短期化行为。部分保险机构在内控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不计成本地进行恶性竞争,客观上助长了中介机构的短期化行为,使其缺乏市场开拓的动力,演变成为保险机构恶性竞争的延续。

目前,随着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集团海外上市,我国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水平和内部管控能力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效益理念逐步深化。在这种背景下,平均中介费用比例呈现下降的趋势,中介机构营利空间有所缩减。同时,又缺乏开拓新市场领域的动力和能力。因此,经营上不可避免的出现一定困难。

(三)中介市场准入条件不高,部分中介机构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除了以上客观原因外,由于中介市场准人条件不高,经营失败的成本较小,部分中介机构经营者存在“捞一把就走”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忽视信誉建设、客户服务和内部管理,甚至抽逃注册资本,撕埋保单,参与编制虚假赔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也有不同程度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与中介行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越发突出。保险公司与中介行业应协调发展

(一)强化保险中介监管方面的法制建设,有效约束中介行为。目前,保监会颁布了保险经纪、代理、公估公司三个管理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起到一定效果。但这三个规定偏重于对专业中介的市场准入方面,类似于一个行业法的作用,对专业中介的市场行为、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比较少。因此,建议强化对中介监管法规的建设,加大处罚力度,有效约束中介机构的行为。

(二)实现中介行业严格准入前提下的“有进有退”,提升市场主体的素质。目前,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并适当提高中介机构准入时的注册资本、保证金和高管人员方面的要求,避免因准入“门槛”低,而导致中介主体低素质和机会主义倾向;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专业中介机构之间的重组,兼并、破产等法规,鼓励信誉好、绩效高的机构迅速扩张,促进信誉差、亏损严重的机构迅速退出。通过严格准人、有序退出来实现中介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为专业中介市场发展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保险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

以全面推行保险中介统一发票为基础,严格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完善中介业务、财务台帐管理,理顺保险机构与专业中介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以规范保险中介合同为基础,明确界定保险机构与专业中介在承保、理赔、服务等业务环节的权责,理顺保险机构与专业中介之间的业务往来关系。避免专业中介片面依赖车险、企财险等少数几个市场领域。,

(四)鼓励中介机构开拓新的市场领域,避免陷入现有客户资源的恶性竞争。目前,中介机构可以在拓展养老、健康、责任险和农村业务方面发挥应有作用。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当通过适当方式鼓励专业中介机构开拓市场,一是鼓励中介机构的创新经营模式和方法,鼓励专业中介机构利用自身的渠道、资源优势开拓市场;二是对保险机构支付中介机构新开拓业务的中介费比例给予一定的宽松政策,新市场领域的开拓需要投入,也相应的应该有高的回报,因此可以对新开发市场领域给予优惠的中介费比例政策;三是鼓励中介机构将业务拓展中的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创意有偿转让给保险机构,促进保险机构的创新。

(五)强化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培育和树立专业中介机构的声誉。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参照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模式,加强对中介机构诚信体系的建设。如建立专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保险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投诉、检查的统计结果。同时,也可以组织中介机构进行集中宣传,通过典型引导,宣传正面事例,引导客户认识、信任专业中介机构。

(六)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自律,强化内外部约束。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业务,财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展业过程中的误导宣传、欺诈和截留、挪用保费等行为,确保客户和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要从严查处借助股东或关联方行政力量强制或变相强制中介交易的中介机构,避免少数部门利用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作为权力寻租的新渠道。保险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组建行业协会或在现有的保险行业协会下组建专业委员会,为专业中介机构创建自律和交流的平台,促进中介机构更新经营理念和方法。《中国保险》2005年第5期

中国保险网2005/07/13

第14篇:保险中介谈人逻辑

第一次沟通:通过聊天或者寻求答案的方式,聊出目前行业的痛点。

1、客户从哪里来,和客户如何安心经营问题。

2、业务员销售难得问题。(货比三家:互联网到了让信息快速传递,市场透明。客户由感性消费已经开始理性消费。客户比业务员专业了。能省多少钱,)

3、组织发展增员难得问题,增员后留存难得问题。

5、怎么干都是在给公司干(队伍和客户都是公司占有了)

第15篇: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代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提供劳务等应向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垫付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垫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垫付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垫付保费)。

四、“应收账款——垫付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在本科目下设置“代垫费用”明细科目。代垫费用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中介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六、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本科目(代垫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户归还的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垫费用)。

七、“应收账款——代垫费用”科目应按客户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905 存出营业保证金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二、缴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

2121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代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收保费)。将保费解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代收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付账款——代收保费”科目应按保险公司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代收保费之外的款项。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协作业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三、发生协作业务时,保险中介公司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应按各协作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其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保险代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代理佣金,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代理佣金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保险经纪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含经

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分别设置“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经纪佣金收入指为客户拟订投保或分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等业务的收入;咨询费收入指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收入。 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后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及标的出险后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公估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保险中介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保险代理公司应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保险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按照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佣金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代理佣金收入”科目。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经纪佣金收入,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时确认咨询费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咨询费收入”科目。保险公估公司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公估费收入”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提供追偿服务、教育服务等业务获得的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与之相关的成本也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的协作业务收入应当在本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协作业务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即使协作方未履行完劳务,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后获得相应的收入,则保险中介公司应在完成自己的任务时确认收入。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协作应归属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作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公司应收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

四、如果保险中介公司提供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时,则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三种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

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格式及补充报表项目

(一)保险中介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在“应收账款”下增加了“其中:垫付保费”明细项目,在“应付账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费”明细项目。“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与“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之间单列“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反映。

(三)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下增加了“其中:代理佣金收入”、“其中:经纪佣金收入”、“其中:咨询费收入”、“其中:公估费收入”等明细项目。

(四)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不做变动。

第16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六)

全国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六)

一、单选题

1、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

A.给付性保险合同B.补偿性保险合同C.固定保险合同D.超额保险合同

2、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角度看,保险属于()

A.合同行为B.财务安排C.精巧的稳定器D.风险管理的方法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根据约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灭失,这一合同解除

形式属于()

A.法定解除B.协商解除C.约定解除D.裁决解除

4、在非寿险的理赔中,保险人审核保险责任的内容之一是()

A.损失的标的是否有残值B.损失的标的是否巨额价值之标的

C.损失的标的是否为保险标的D.损失的标的是否有市场价值

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葱丝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该法所列举的不正当手段之

一是()

A.以次充好B.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C.生产淘汰产品D.伪造检疫结果

6、在财产保险的核保中,保险人通常要对投保人投保的财产有无防火措施、报警系统、排水排风设施;机器有无超载

保护、降温保护措施;运输货物的包装是否符合标准;运载方式是否合乎标准等进行检查。保险人考虑的这一核保要素属于()

A.保险财产的占用性质B.投保标的风险防范情况

C.投保标的物所处环境D.投保人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7、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之一是期内发生式,其确定保险责任事故有效期间的基础是()

A.索赔提出的时间B.损失发生的时间

C.赔案结算的时间D.事故通知的时间

8、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流动资产100万元。在保险期内遭到火灾,发生部分损失,造成存在库房中的汽车损失20万元,存货损失60万元,残值10万元。如果出险时流动资产的账面余额为200万元。那么保险人对该损失的赔款是()

A.20万元B,25万元C.35万元D.40万元

9、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其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是()

A.消费者有权决定以何种价格购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B,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C.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以何种币种购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D.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个性化需要的商品或服务

10、社会公德是指适用于社会公共领域中的道德规范或者道德要求,其突出的特点是()

A.具有社会强制性质B.具有社会公共性质C.具有社会自助性质D.具有社会自愿性质

11、王某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其爱人的单位为每一位职工也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王某全家外出旅游10天,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造成损失4万元。根据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规定,王某应该获得赔偿()

A.0万元B.2万元C.3万元D.4万元

12、某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三年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并导致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假设此时发生率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是()

A.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仍然给付保险金B.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无须给付保险金

C.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D.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不必给付保险金

13、投保人投保人身保险时,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从保证形式看,该保证属于()

A.确认保证B.承诺保证C.明示保证D.默示保证

14、根据我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在我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主体部分7个道德原则中包括()等

A.客观公正原则B.公平竞争原则C.独立执业原则D.友好合作原则

15、对于特约意外伤害,在保险条款中,保险人一般将其列为()

A.基本责任B.除外责任C.附加责任D.特约责任

16、保险合同载明的对于保险表的额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称为()

A.保险赔偿B.保险责任C.保险给付D.保险保障

17、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时如何处理的条款是()

A.最大诚信条款B.年龄误告条款C.纠纷处理条款D.仲裁起诉条款

18、在商业保险的全残定义中,那种导致被保险人不能从事任何职业的完全残疾称为()

A.推定全残B.绝对全残C.列举式全残D.原职业全残

19、保险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名义是()

A.以投保人的名义B.以保险人的名义C.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D.以保险代理人的名义

20、下列所列的意外伤害中,属于不可保意外伤害的是()

A.吸毒遭受的意外伤害B.出差遭受的意外伤害C.赛车遭受的意外伤害D.旅游遭受的意外伤害

2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这所诠释的是职业道德原则中的()

A.守法遵规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勤勉尽责原则D.专业胜任原则

22、于某以45万元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30万元,贷款合同为10年,每月偿还赔款为3500元,银行就该抵押房屋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在抵押保险15个月后,房屋遭受火灾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支付给于某赔款(不考虑折旧)应是()

A.45万元B.30万元C.24.75万元D.5.25万元

23、某人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造成其室内财产损失2万元,并且有5000元的施救费用。其中出险时室内财产的价值为4万元。那么,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是()

A.0.25万元B.0.5万元C.1.5万元D.2万元

24、对于效力中止的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但如果中止期限届满,投保人仍未能就复效问题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补缴保险费,则保险人可能采取的措施是()

A.解除保险合同B.提存保险合同C.变更保险合同D.转让保险合同

25、在人寿保险定价的各种假设中,影响定价假设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因素包括()等

A.利润目标B.营销培训C.保费增长目标D.人口及其结构变化

26、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主动出示的证件是()

A.身份证B.营业执照C.《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D.《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7、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保险人义务中,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是()

A.提供保险咨询服务

B.提供保险投资服务 C.提供保险防灾服务

D.提供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28、查验被保险人以往的事故记录是财产保险核保的要素之一。保险人一般从被保险人过去一段时间的事故记录中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管理情况。保险人在查验事故记录时,通常选取的时间段为()

A.一到二年B.二到三年C.三到五年D.三到四年

29、在投资连结保险中,投资账户的资产免受保险公司其余负债的影响,资本利得或损失一旦发生,无论其是否实现,都会()

A.直接反映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上B.间接反映到保单的现金价值上

C.直接反映到保单的保险金额上D.间接反映到保单的保险金额上

30、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与客户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是()

A.客户至上B.效益第一C.专业胜任D.勤勉尽责

3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的重点是()

A.为风险做出财务上的安排B.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

C.确定风险是否需要处理和处理程度D.判定为处理风险所支出的费用是否有效益

32、若保险合同规定洪水和风暴均属保险责任,若洪水和风暴同时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按近因原则,保险人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不予赔偿B.部分赔偿C.全部赔偿D.比例赔偿

33、在解释合同时,对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应按照本行业的的含义解释,这种解释是()

A.文义解释B.意图解释C.补充解释D.立法解释

34、在保险事故中,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且各原因的发生无先后顺序之分,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若这些原因均属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对该损失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不予赔偿B.部分赔偿C.全部赔偿D.比例赔偿

35、从本质上看,分红保险产品是一种()

A.保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B.保户承担保险人经营亏损的产品、

C.保户参与保险人经营过程的产品D.保户影响保险人经营决策的产品

36、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的,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将由(),并依法处以罚款。

A.所属保险公司给予记过B.消费者协会给予警告 C.保险行业协会给予记过D.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

37、在寿险核保中,由于标准风险类别的人有正常的预期寿命,保险人对他们所采取的承包方式是()

A.拒保B.按照标准费率承保C.按照高于标准的费率予以承保D.按照低于标准的费率予以承保

38、在保险销售的准保户开拓环节中,利用已有的关系,如亲朋关系、工作关系、商务关系等从熟人那里开始推销,是准保户开拓的一条捷径。这一方法被称为()

A.陌生拜访B.连锁介绍C.缘故开拓D.电话联络

39、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风险不能使大多数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该条件的含义是()

A.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分散性B.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一致性

C.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一贯性D.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积累性

40、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证通过年度审核的,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其展业证的处理方式是()

A.交还当地保监局B.交还保险行业协会C.交还所属保险公司D.交还中国保险学会

41、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被认为是()

A.具有法律约束力B.无效C.部分无效D.附条件生效

42、寿险公司在进行利率假设时都是十分谨慎的,常常采用较为保守的态度,但对于保守的态度带来的结果是()

A.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或丧失市场竞争能力B.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且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C.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但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D.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丧失市场竞争能力

43、由于下雪而导致人员的冻伤和死亡,则在该事件中下雪属于()

A.技术风险B.风险事故C.风险因素D.动态风险

44、保单贷款是投保人以保险单作质押向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保险人决定发放贷款数额时的参考标准是()

A.保单保险金额B.保险期限长短C.保单现金价值D.所缴保费总额

45、“保证互助”是风险管理方式的一种,该方式属于()

A.避免B.自留C.转移D.抑制

46、两全保险的纯保费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组成。其中,危险保费的主要用途是()

A.用于保险期限内费用支出B.用于保险期限内意外支出

C.用于保险期限内伤残给付D.用于保险期限内死亡给付

47、在团体人寿保险中,团体可以以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险保障。团体人寿保险费率较低的原因之一是() A.增加了代理人的佣金支出,节约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费用

B.减少了代理人的佣金支出,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费用

C.增加了代理人的佣金支出,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费用

D.减少了代理人的佣金支出,节约了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费用

48、作为其他保险的附加责任或者附加其他保险责任的意外伤害保险属于()

A.依存意外伤害保险B.个人意外伤害保险C.附加意外伤害保险D.有限意外伤害保险

49、在寿险契约保全中,客户申请保单借款、险别转换等所涉及的寿险契约保全的具体内容属于()

A.合同权益行使B.保险关系转移C.合同内容变更D.保险金和退保金的给付 50、在我国,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考试是()

A.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B.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C.保险营销从业人员资格考试D.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51、若法院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

A.撤销死亡宣告 B.不撤销死亡宣告 C.撤销死亡宣告,但要缴纳罚款D.撤销死亡宣告,但需经单位同意

52、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部分损失2万元,室内财产损失2万元。其中出险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

价值为12万元。那么,甲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金额是()

A.15000元B.20000元C.30000元D.40000元

53、在营业保费等价公式法中,如果保险公司在未来保险给付项目中既考虑死亡率又考虑失效因素,那么,在精算数学中,这种定价模型被称为()

A.单重模型B.积累模型C.等价模型D.双重模型

54、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分摊赔款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该分摊方式叫做()

A.比例责任制B.主要保险制C.限额责任制D.顺序责任制

55、在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包括()

A.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B.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C.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D.机动车辆损失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56、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等

A.因海啸、地陷、崖崩所致的损失B.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

C.全程公路运输的货物遭受盗窃造成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D.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57、在万能保险保单的第二周期,其死亡给付分摊及费用分摊也要从上期期末现金价值余额及本期保费中扣除。那么,扣除的余额是()

A.第一期期初的现金价值B.第二期期初的现金价值C.第二期期末的现金价值 D.第三期期初的现金价值

58、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时,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权归于()

A.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B.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C.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D.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法定监护人

59、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被认为是()

A.从被发现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B.从符合条件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D.从产生结果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0、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涉及受益人变更的事项要经被保险人同意。该变更属于()

A.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B.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C.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D.保险合同形式的变更

61、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如果一次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若干部分残疾,那么,保险人计算残疾保险金实用的残疾程度是()

A.各部分残疾程度中最高的一个B.各部分残疾程度之和的平均值

C.各部分残疾程度之和,但以100%为限 D.各部分残疾程度之和,且可以超过100%

62、甲某散养的宠物狗通过墙边鸡窝翻过院墙,蹿入邻居院内并咬伤邻居一个5岁的小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此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

A、是甲某B、小孩的家长C、甲某和小孩的家长D、不是甲某也不是小孩的家

63、目前,我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主要包括()

A.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B.专业保险代理人和兼业保险代理人

C.专职保险代理人和兼职保险代理人D.专业保险代理人和个人保险代理人

64、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提出的委付,并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对保险标的所取得的权利是()

A.保管权B.使用权C.所有权D.占有权

65、40、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为4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200万元,流动资金保险金额为20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遭到洪水,固定资产全部损失,流动资产未受损。如果出险时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保险人对该损失的赔款是()

A.0万元B.25万元C.50万元D.100万元

66、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不得有的行为包括()等

A.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主动出示展业证 B.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

C.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合同中责任免除 D.向客户说明分红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的费用扣除情况

67、果树保险不予承保的责任是()等

A.暴雨导致果树产量下降B.霜冻导致果树产量下降

C.病虫害导致果树产量下降D.暴风导致果树产量下降

68、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的活动有()

A.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B.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C.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D.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69、在有关保险利益的界定中,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叫做()

A.期待利益B.现有利益C.合法利益D.责任利益

70、在投资连结保险中,如果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是按照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确定的,则死亡保险金额的变化规律是()

A.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而不断变化,且净风险保额不断变化

B.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而不断变化,且净风险保额保持不变

C.不因投资账户价值波动而变化,而且净风险保额保持不变

D.不因投资账户价值波动而变化,但是净风险保额不断变化

71、某,男,35岁,现投保5年期定期寿险一份,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假设死亡给付发生在期末,利率为2%,35岁那年的死亡率为0.0010.则王某35岁那年的自然保费是()

A.96元B.98元C.100元D.102元

72、在执业活动中,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进步。这所诠释的是职业道德原则中的()

A.客户至上原则B.勤勉尽责原则C.公平竞争原则D.专业胜任原则

73、如果自然保费计算公式为:某年龄自然保费×(1+利率)≡保额×此年龄死亡率。则其死亡给付发生时间的假设为()

A.假设死亡给付发生在期初B.假设死亡给付发生在期中

C.假设死亡给付发生在期末D.假设死亡给付发生在死亡之时

74、王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中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部分损失2万元,室内财产损失2万元。其中出险时房屋及其室内装潢的价值为10万元。那么,王某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是()

A.4000元B.6000元C.10000元D.20000元

75、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职能之一是()

A.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B.从事营利性服务

C.从事商品经营D.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76、对于效力中止的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提出复效时,必须履行程序的首要环节是()

A.提出投保申请 B.提出交费申请C.提出变动申请D.提出复效申请

77、因为原营销员离职而需要安排其他人员跟进服务的寿险保单被称为()

A.“遗留”保单B.“瑕疵”保单C.“孤儿”保单D.“互助”保单

78、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在性质上属于()

A.经济实体B.行政性组织C.非官方性的社团组织D.官方组织

79、在世界保险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有关保险的法规是()

A.恺撒法典B.罗马法C.汉莫拉比法典D.唐律

80、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

A.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B.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和投保人

C.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D.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81、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者,要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还需满足的基本条件之一是()

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C.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D.具有限制民事权利能力

82、依照保险营销原理,下列保险活动中属于保险营销活动的是()

A.保险分销渠道的选择B.保险资金运用C.保险核保D.保险理赔

83、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服务商拒不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内容的真实情况、其行为所侵犯的消费者权利属于()

A、自主选择权B、公平交易权C、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D、知情权

84、某定期死亡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发现其投保的年龄小于实际年龄,则保险人通常运用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A、增加保险金给付额B、减少保险金给付额C、退还多收保费 D、收取少缴保费

85、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如果未经追认,造成第三人损失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是()

A、被保险人B、行为人C、第三人D、行为人和第三人

86、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代理权限均源自于()

A.保监会的核准B.投保人的委托C.所属机构的授权D.行业协会的核准

87、在定期死亡保险中,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称为()

A.理赔益B.理赔损C.死差损D.死差益

88、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

A.依法确定B.以血缘关系确定C.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D.以经济利害关系确定

89、在分红保险中,定价的精算假设一般比较保守。就死亡率因素来看,“保守”表现为()

A.增大预定死亡率B.减小预定死亡率C.增大实际死亡率D.减小实际死亡率

90、理论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包括()

A.种植法和观值法B.过去法和未来法C.估算法和测算法D.理论法和实际法

二、是非题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在任职前无须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健康保险等业务。

4、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投保人赔偿保险金。

5、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对违反规定的保险公司进行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无权停止被整顿公司接受新的业务。

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共同保险。

8、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最终确定的保险金数额。

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个人。

10、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该保险公司调整负责人及其有关管理人员。

第17篇:保险中介实训报告

班级:2011级经济管理金融保险A班

学号:111071112

2姓名:刘萍

保险中介实训报告

保险中介实训是我们这些大学生在大学最后一个学期所学习的其中一个科目,所以这个科目是我们专业最重要的一门课。而且它还是为了适应高职保险专业教育特点、注重培养了大学生的保险职业素质与职业技能而有这一门课。虽然我们大学的课堂上学习了很多关于保险的理论知识,但是对于人寿、财产保险这样一门复杂而又特别的学问,我们这些大学生还是不能很好地把它的作用发挥到实际生活当中。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所以实训的目的就是人寿、财产保险所涉及的面很广而且每天都有新的发展、新的内容,而且我们作为21世纪的大学生,我们的思维要跟上时代的发展。此外,这次的实训的主要内容是保险的展业,这是大学的课堂上所没有也是不能学习到的内容。我们的学校本着理论结合实际的思想,因此联系了美国友邦广州市西门口友邦分公司来为我们进行了这次的实训,而且每天都有关于保险的专题讲座和模拟演练活动,定向越野等的活动来增强了我们对于销售保险的实战能力,使我们在保险业这个充满了有竞争的圈子迈出了成功的一步。我们实训的单位是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广州西门口,友邦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泛亚地区独立上市人寿保险集团,在亚太区16个市场拥有全资营运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包括香港、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大陆、韩国、菲律宾、澳大利亚、印尼、台湾、越南、新西兰、澳门和文莱,及印度合资公司的26%权益。 友邦保险今日的业务成就可追溯逾90 年前于上海的发源地。按寿险保费计算,集团在亚太地区(日本除外)领先同业,并于大部分市场稳占领导地位。截至2012年11月30日,集团总资产值为1,344.39亿美元。友邦保险在中国大陆的发展始于1992年,并于同年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是当年第一家获许在中国大陆经营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友邦保险在中国大陆的业务范围已经扩展到北京市、深圳市、广东省和江苏省。作为第一家将保险营销员制度引进国内的保险公司,友邦保险建立了专业的保险营销员队伍,并通过多元化销售渠道,为客户提供一系列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产品。

我们是2010年10月9日到友邦保险公司开始我们11天的实训,刚到企业我们先学习了企业的文化,之后就是接受前期的一些企业的培训,企业培训对企业新人来说十分重要,企业自然也不会放心让未接受培训保险中介的新人直接上岗实习,这不但是自身工作的不严谨更是对企业的不负责。

所以友邦保险特意安排了一些的时间为我们做了相应的保险中介培训,使我们大致上对公司和保险有了基本的认识。课程的教授方式主要有讲授,实做,沟通交流。所做的一切完全是为了让我们完全放开自己,做到真正的坦诚于人。一般来讲这并不容易,而且在我的想象中这肯定会带有强迫性。如果真的是这样效果可想而知,但事实却并不如此,教学完全实在轻快活泼中度过。友邦保险的工作人员带着饱满的热情以幽默风趣的口吻,充满激情的音乐,趣味十足的团队工作让我一步步认同了自己选择太平作为实训单位的决定。我有一种感觉,留在太平的员工是真正热爱友邦保险公司,热爱自己的工作,为自己所能拥有这项工作而自豪。友邦也没有那么严重职位等级观念,在那里谁能为友邦保险带来荣耀谁就是骄子谁就是版样。

我观察着友邦保险讲师的授课方法发现他们似乎十分注重一些方面如课前一定跟学员充分沟通,确保了解学员的想法。在实做的环节,分享的学员进行了事先的交待。在整个的教学环节中讲师十分注意和学员的互动,不断的鼓励学员。似乎仅仅听到赞美与鼓励却无责难之意。她们十分擅长将自己的热情转移到学员身上。让学员跟着她们的思路走,同样是上课但

是说实话我第一次没有犯困。至少对我来说这一周的课程是有学到内容。

此次在保险公司的保险中介业务的实训,主要岗位是做一些保险营销基层的工作,比如市场调查。在市场调查的过程中 ,由于以前也做过这样的工作,所以还觉得不是太难,主要应注意的是礼貌和仪表,而且作为学生去做市场调查是比较容易的,学生嘛,大家都很配合,但偶尔也会遭遇冷遇,那时候真的是感觉非常的无助,情绪低落。毕竟你是一个陌生人,很多客户并不是很信任你,要他留电话留地址会有些唐突,但这正是挑战所在,但有些小技巧可以使用,比如,我可以在调查问卷之后直接说“你的电话是„”很多客户就会不自主的接下去,呵呵,这就是我这次业务实习掌握的一些沟通技巧之一。但总体来说,还比较适应。在业务实习期间,除了做一些业务实习,给我们带来收获的还有友邦保险公司的日常早会,这些都让我们感受到了友邦企业独特的组织文化,让我们提前感受未来的工作,在这其中,我也有很大的收获。每天早上朗读经营理念,都让我感受到前所未有的震撼,那样的影响力感染着每一个在公司里工作的员工,这样的企业文化真的让我明白了书本上写的企业文化重要性。在创业说明会上,平安优秀的讲师动情的演绎了他自己曲折的成功之路,这也许就是我们以后要走了路,对于我们来说,这是最实在的课程。

通过这次的保险中介的业务实训,我对保险中介的工作有了很多思考和新的认识。为我完成这次实训的主题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们这次的主题任务是完成一个营销策划方案,有了前几天的业务实习作为基础,又有专业保险营销讲师的指导,我们学习了很多在学校学不到的东西。

本次实训是我大学生活重要的一站,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实作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现在的企业营销,工作生活有所了解,我在营销策划中所应用的思考和分析能力也有了加强;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朋友、师长,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因为我知道只有和他们深入接触才会更加了解企业营销工作的实质、经验、方法。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这次的社会实践中,我明白了很多事情,也改掉了很多毛病。我知道挣钱很不容易,工作的辛苦,与社会的复杂多变,毕竟在学校这样的认识太少了,太单纯了。为了适应社会,我们要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提高自己,在实践中锻炼自己,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是我们当代大学生所必须面对的。

第18篇: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印发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财会[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公同的会计核算,提高保险中介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八《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保险中介公司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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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八《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 \"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同和保险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管业保证金\"科目;在 \"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 \"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 \"主管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代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进 行7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提供劳务等应向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垫付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垫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垫付保费),贷记 \"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 的保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垫 付保费)。

四、\"应收账款——垫付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在本科目下设置\"代垫费用\"明细科目。代垫费用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中介公同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六、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本科目(代垫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户归还的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垫费用)。

七、\"应收账款——代垫费用\"科目应接客户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905 存出营业保证金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二、缴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

2121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代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竿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收保费)。将保费解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代收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付账款——代收保费\"科目应按保险公司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18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代收保费之外的款项。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协作业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三、发生协作业务时,保险中介公司按应文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应按各协作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1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其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保险代理公司主管业务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代理佣金,本办法在\"主管业务收入\"下设置\"代理佣金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保险经纪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含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本办法在\"主管业务收入\"下分别设置\"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经纪佣金收入指为客户拟订投保或分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等业务的收入;咨询费收入指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收入。

保险公估公司的主管业务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后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及标的出险后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收入,本办法在 \"主管业务收入\"下设置\"公估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保险中介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保险代理公司应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保险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按照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佣金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代理佣金收入\"科目。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经纪佣金收入,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时确认咨询费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或\"主管业务收入——咨询费收入\"科目。

保险公估公司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 \"主管业务收入————公估费收入\"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提供追偿服务、教育服务等业务获得的收入,在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与之相关的成本也相应计入 \"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的协作业务收入应当在本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协作业务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即使协作方未履行完劳务,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已的任务后获得相应的收入,则保险中介公司应在完成自已的任务时确认收入。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协作应归属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作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应接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文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 协作业务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管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公司应收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借记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管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

四、如果保险中介公司提供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时,则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三种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 \'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己经发生的劳务成 本作为当期费用;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

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管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格式及补充报表项目

(一)保险中介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存出管业保证金\"项目,在\"应收账款\"下增加了\"其中:垫付保费\"明细项目,在\"应付账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费\"明细项目。

\"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与\"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之间单列\"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反映。\'

(三)在利润表中的\"主管业务收入\"下增加了\"其中:代理佣金收入\"、\"其中:经纪佣金收入\"、\"其中:咨询费收入\"、\"其中:公估费收入\"等明细项目。

(四)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不做变动

第19篇:保险中介合规讲话

提高合规经营意识防范中介违规风险

促进我公司中介业务健康发展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分公司中介业务合规经营宣导会,主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国保监会2011年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并分析当前我公司所面临的监管形势和存在的违规问题,为*******总公司的中介业务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纠正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清理整顿工作的紧迫性。

近年来,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公司销售和理赔经营活动的重要渠道,2010年全国实现中介业务收入10441.84亿元,同比增长13.98%,占全国总保费72.01%。山西****去年实现渠道保费收入4.4亿元,同比增长238%,占全公司保费50.2%,可以说我公司中介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

2010年分公司按照总公司布署,开展了保险中介业务专项检查工作。此次检查中发现,部分机构中介业务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中介业务弄虚作假、直接业务虚挂中介渠道、大批车行业务非正常支付手续费、利用营销员套费等。

这些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其它问题,风险极大,危害严重。正是由于这些普遍性的行业问题,引起了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在2010年检查的基础上,*********于年初又连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等多个有关规范中介业务,查处违规行为,清理整顿中介市场的通知,这直接表明了今年乃至今后几年内的保险中介监管方向,向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发出了重要警示,同时也是规范市场的有力举措。可以看出今年的监管形势尤为严峻,所以全体干部员工要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和整改的紧迫性,把思想、工作统一到*****的要求上来,把合规工作,作为全年重要工作之一来抓,一把手要负责,分管要亲自抓,各个环节要把关,积极营造规范中介市场的环境。

二、深刻认识中介合规工作的长期性,推进我司中介合规建设取得新成效。要切实加强********总公司近期中介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分公司渠道部、合规部、各级销售管理部门要重点检查各渠道条线管理及违规情况,督促各条线合规开展业务,提升机构内控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机构领导合规经营责任感,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用制度管人,针对机构的不同特点,从重点条线、关键环节入手,构建以积极预防为核心、强化管理为

手段的中介风险防控体系,公司各项制度要得到落到,对违反规定行为要坚决制止。同时坚持抓好中介合规培训工作,通过警示教育和示范教育,提高全体员工合规意识,为中介合规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深刻认识中介合规工作的艰巨性,加大工作力度,自查自纠落在实处。

当前,保险中介市场处于违规问题凸显期,从目前情况来看,个别机构合规意识淡薄,自律不严,有的甚至明知故犯,这给我司中介业务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纠正中介违法行为,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分公司党委对此态度十分明确,决心很大,要求务必抓出成效,各机构要认真开展分公司安排的自查自纠工作,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使公司每个环节,特别是各级销管部、渠道管理部门,包括基层员工在内的所有人都要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高规范经营自觉性,使大家都要明白,规范行为不是要限制我们的发展,而是在保护我们的同志、保护我们的客户、也就是保护我们公司的整体利益。

同志们,中介业务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工作是中国保监会、******近期作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也是我公司近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之一,形势紧迫、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学习好、领会好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好分公司的各项要求,促进我公司中介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20篇:保险中介自查整改报告

中介业务自查自纠报告

自收到区《关于落实监管要求开展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后,我公司经理室高度重视,并主抓落实,在市分公司的具体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严格对照《通知》,对2011年度中介业务全面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严格把关,严格要求,不留“死角”,切实做好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 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度建设方面 1.我公司按照《销售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2.我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手续费管理办法(暂行)》,对明确不允许支付手续费的政策性农险业务做到令行禁止。

(二)销售管理系统管控方面 1.合作中介机构均具备监管部门批准的有效资质;营销员全部持有有效的代理资格证、展业证。

2.合作代理机构、营销员均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且在有效期内。 3.合作中介机构、营销员资质、合同信息是否如实录入销售管理系统,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申请和使用渠道代码和销售人员代码。

(三)中介业务合规方面

经查,在中介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存在以下情况: 1.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2.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 3.虚增保险营销员套取资金。 4.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用方式套取资金。 5.串通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 6.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 7.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 8.兼业代理机构自身业务列支佣金。 9.自保业务支付佣金。

10.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的其他相关问题。

虽然这次自查自纠没发现什么违规问题,但我公司将

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关于落实监管要求开展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及中介业务相关管理制度,增强全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进一步健全防范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和长效机制,推动公司中介业务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篇2:xxx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的报告

xxxx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的报告 xxxx公司:

根据xxx公司为加强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及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中介业务依法合规经营等有关要求,xxx公司总经理室高度重视,及时认真组织学习了xxxxx《关于加强x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的通知》(xxxxxxxxxx号)及《关于201x年xxxx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xxxxxxxxx号),xxxxxxx公司《转发xxxxxxxxx关于加强xxxxxxxxxxxx公司个人代理人业务管理的通知》(xxxxxxxxxxxx号)和《转发xxxxxxxxx关于xxxxxxxxx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的通知》(xxxxxxxxxxx号)等有关文件,积极开展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并针对xxx公司中介业务现状,制订落实相关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立相关工作小组 xxxx公司已成立以分管副总xxxx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布置相关工作,第一时间就中介业务管理及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了系统梳理。

二、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1、通过调阅规章制度、流程、公司发文、会议纪要等,查实中介管理制度完备;查阅承保档案、保单单证等,查实中介业务分渠道、分险种数据真实。

2、与中介机构合作均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规范、完备,双方权利义务和手续费支付标准明确,内容符合监管要求,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地录入销管系统。

3、与营销员合作规范,资格证、展业证和代理合同齐全有效,符合监管要求。营销员信息真实完整地录入销管系统,与保监系统信息一致。

4、通过调阅财务凭证、税务发票、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会计报表、员工名册等,查实中介手续费支付规范,不存在利用中介机构套取资金的情况。

5、通过调阅批单和理赔档案,查实不存在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现象。 xxxx公司严格按照本次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案,坚持分工负责、强化责任落实,对相关业务进行了清查,在检查中没有发现以下问题:

将直接业务转挂中介业务套取资金;将直接业务转挂保险营销员名下套取资金;虚增保险营销员人头套取资金;通过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及虚增业务管理费方式套取资金;通过中介机构虚假退保、虚假理赔套取资金、通过中介机构向利益关联单位和个人非法输送利益;将套取资金建立小金库、私分、贪污、职务侵占等;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违法违规等以上相关问题。

在新的一年里,xxxx公司将以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为推进此项工作的核心力量,注重细节管理、专业管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介管理,强化中介业务管控,推动中介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篇3:xx中支银保渠道中介业务自查报告 xx中支银保渠道中介业务自查报告

— —xx支公司

应保监会下发(保监中介〔2014〕28号)关于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按照(皖保监办发〔2014〕52号)安徽省保监局关于务必做好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摸清底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根据生命人寿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关于中介市场清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生命人寿xx中心支公司银保部对要求开展的银保渠道清理整顿工作高度重视。结合上年度支公司已开展的中介业务整改,对2013年期间的金融类保险中介业务;根据监管与总公司要求,进行再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此次xx机构银保渠道清理整顿总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银保整体业务状况 2013年xx中支银保渠道签约合作金融类保险代理公司5家,分别为中国银行xx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xx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xx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邮政公司xx市邮政局。 银保业务分布在xx市区、濉溪县域;2013年银保通全年累计出单保费1.23亿,总体保单承保2659件、其中趸交2462件,期交197件;渠道业绩分布为:中行、邮政出单保费均在4000万以上;农行1400万,建行313.9万;整体特点表现为主力渠道业绩均衡分布稳定,辅助渠道业绩拉升较快,2013年全年每个月度、季度主次渠道业务分布稳定。

二、确定清理整顿内容与方法

本次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业务清理整顿范围为自2013年各保险金融类中介机构销售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自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排查与我司合作过程中是否存在通过金融类中介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的情形。

(二)排查与我司合作的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持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与我司所合作的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为本公司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配偶、子女、父母)的机构。

(四)我司是否设立金融类保险业务渠道管理部门并配置相应工作人员。

(五)我司是否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建立中介业务管理制度。

(六)我司通过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机构销售产品的,是否存在业务量快速增长、件均保费高、退保量大等情况;若存在,列明中介机构数量。

(七)我司保险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经营管理制度清理情况。

同时结合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第一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通过对部分银保客户采取面访、电话回访等方式排查中介业务中可能潜在的风险隐患。

三、本次业务自查情况

我司根据总公司关于此次金融类保险中介业务风险排查工作的二次复查要求,结合风险排查的重点内容,重新对我司2013 年全年内有合作关系的保险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机构资质、保单情况、客户回访、中介代理机构规范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排查。排查结果如下:

(一) 关于虚假保险业务套取佣金情况

经排查,我司银保业务均真实有效,保单承保后对客户完成回访及回执及时回销,未发现通过保险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的情况。

(二)关于与代理机构资质及合作协议的情况

经过排查,目前与我司建立有合作关系的金融类专业代理机构有5家公司。分别为中国银行xx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xx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xx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邮政公司xx市邮政局。上述5家金融类保险代理公司均取得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且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与公司签订有《保险渠道代理合作协议》(总公司统一版本)。

(三)关于金融类保险机构人员行为实际控制情况

经排查,与我司签订合作协议的5家金融类保险保险代理公司,其实际控制人员行为中并无本公司员工及直系亲属(主要指配偶、子女、父母)。

我司要求所有产生合作业务中介机构中,不得有本公司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加入控制其机构,全面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关于金融类保险业务渠道机构对应管理部门情况

我司针对金融类保险业务渠道建立专业银保条线管理部门:银保渠道室,对于金融类保险业务渠道沟通、产品签订、品质要求及手续费率等进行商定签约,。

已确保中介渠道业务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杜绝金融类保险业务渠道中产生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拟进一步采取的整改措施 xx中支银保部将针对排查所发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金融类保险业务管理:

(一)建立健全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业务日常管理机制;建立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档案归类、存档;机构银保部定期核查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业务情况。

(二)定期开展公司内部保险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业务风险排查工作,通过对保险金融类保险中介机构代理的保费收入、销售行为、客户回访、客户投诉、保单回执等方面进行风险的分析和排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机构银保部内勤人员的合规经营意识,尤其是银保渠道管理干部与人员的意识,同时加强对合作的金融类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产品培训、销售规范性培训,提高我司与金融类保险代理机构业务合作的质量与水平。 xx中支银保部

2014年7月24日篇4:保险业自查自纠报告 保险业自查自纠报告 ********:

我单位自接到《****保险行业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后,立即按照工作方案中相关要求,随即召开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指导会议,要求公司各部门把自查自纠当做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改善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供公司整体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环境。同时成立自查自纠小组。以工作方案中治理整顿工作重点内容为检查工作重点,客观反映自身存在问题,并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有力措施进行整改。

一、保险企业证照手续:我单位各种经营证照手续齐全,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国税、地税颁发的国税、地税相关证件。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每年按时到工商局、质监局进行年检,并且年检合格。

二、纳税情况:自2009年****【2009】14号文件下发后,我单位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地税局缴纳代扣代缴的车船税以及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种。自文件下发至今,我单位应缴代扣代缴车船税108.71万元及营业税等其他各项税费总计56.76万元,实缴车船税108.71万,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费合计56.76万元。

三、理赔服务问题:理赔服务流程以及承诺均张贴在我单位职场显著位置,让客户监督我们理赔服务,同时客户承保时由出单人员提供报案、投诉便捷卡片,可以让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享受到我们最便捷的理赔服务。

四、中介市场情况:我单位共有中介代理人23人,均具有有效的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同时在保险监管系统内登记展业证合格。自2008年底,我单位即按照总、分公司要求车险实行“见费出单”,且自我单位成立至今,无保费超期应收问题存在。 本次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部门针对工作方案中治理整顿工作重点内容有了更深的认识,各部门承诺要以此次自查自纠整规检查为契机,加强学习,切实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自律,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 日期:篇5:阳光人寿吉林分公司保险代理中介清理整顿自查自纠复查报告 阳光人寿吉林分公司保险代理中介清理

整顿自查自纠复查报告 自2014年4月份中介清理整顿工作拉开序幕以来,阳光人寿吉林分公司根据保监局、总公司相关部署,已圆满完成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按照此项工作节点安排,阳光人寿吉林分公司于9月再次开启第二阶段中介清理整顿复查督导工作。

中介清理整顿工作得到分公司总经理室高度重视,总经理郑志明于9月22日第一时间组织分公司部门经理及各中支负责人召开中介清理整顿第二阶段复查督导专项工作会议。会议中,通过总经理室及各部门负责人研讨决定,最终成立由总经理室4名成员组成的四组督导小组,明确督导责任,制订督导工作方案并下发督导任务。同时要求,各督导小组需在10月内对全辖8个三级机构开展覆盖率100%的复查督导工作。 第二阶段中介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分公司总经理室领导雷厉风行,在十一长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就立即赶赴下辖各机构开始复查督导行动。截至目前,分公司中介清理整顿工作督导小组已对吉林、松原、延边、通化、白山、白城6家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保险中介岗位职责.doc》
保险中介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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