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法律顾问进村居协议书

2020-03-03 11:33: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斗门区2016年度法律顾问进村居协议书

甲方(村/社区): 乙方(律师事务所): 丙方(司法所):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法律顾问进村居工作,根据广东省司法厅《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样本)》、珠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村居法律顾问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珠司〔2016〕18号)及有关规定,三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一致同意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村居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和要求

(一)服务范围

1.制订法律服务工作方案,主要包括: (1)摸查了解甲方的法律需求情况; (2)为甲方制订具体的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2.协助甲方做好村(社区)自治管理,主要包括: (1)为甲方起草、审核、修订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及其他规章制度;

(2)为甲方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

(3)为甲方社会管理和经济、民生等方面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每年2次以上;

(4)应甲方要求,帮助甲方起草、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项目谈判等非诉讼及诉讼活动(其中,参与诉讼活动需要另行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乙方应酌情予以减免收费);

(5)协助甲方处理辖区群众上访特别是涉法涉诉上访,对上访群众进行法律说明和讲解,引导上访群众依法依规合法合理解决诉求,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6)协助甲方及时妥善处理辖区内发生的或者涉及甲方的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事件);定期走访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收集了解重大矛盾纠纷信息,与居委会实现信息双向提供。对重大纠纷隐患分析研判,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和法律意见向居委会反馈,并提交律师事务所、辖区司法所;

(7)参与甲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3.为甲方辖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主要包括: (1)解答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2)帮助审查民事经济合同、接受委托参与非诉讼及诉讼活动(诉讼需另行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乙方应酌情予以减免收费);

(3)协助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受甲方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为甲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4)为甲方辖区内的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4.每季度举办一次法制讲座,开展法治宣传。主要包括: (1)向基层干部和群众普及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2)主动为甲方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和企业提供普法讲座; (3)协助甲方制作普法宣传品,推动甲方的法治文化建设。 5.协助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包括:

(1)兼任社区调委会副主任,在司法所和调委会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每年参与人民调解案件2宗以上,协助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2)协助甲方做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甲方的人民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6.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

7.协助做好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引导困难群众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服务方式和要求

1.通过当面、书面、电话、网络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为甲方提供热情、文明、规范的法律顾问服务;

2.每个月至少到甲方现场提供不少于3个半天的法律服务(其中安排半天走访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群众),现场服务的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至少提前3天予以公示;

3.法制讲座要有讲义提纲,并在每季度末提交给司法所备案;

4.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涉及甲方和甲方辖区内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并向丙方报告;

5.开展各类法律服务,应按照要求登录“广东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系统”填写工作日志,一事一记。每半年向所服务司法所提交一份工作报告。

6.按时参加市、区、镇(街)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各方职责

(一)甲方职责

1.积极支持乙方开展法律服务,为乙方指派的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场所和便利;

2.协助做好本辖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信息公示,通过宣传栏、海报、短信平台、微博微信平台、电子屏幕、联系卡等途径向辖区村(居)民广泛宣传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主动及时更新法律顾问律师值班信息;

3.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村居法律顾问律师收集群众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服务需求信息;

4.组织乙方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参与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工作;

5.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法律顾问进村居”工作的信息报送工作;

6.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与乙方、丙方的沟通联系。

(二)乙方职责

1.监督、指导、安排本所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及村(社区)主任法制助理,积极配合所服务村(社区)开展上述有关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2.应当为本所指派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提供工作支持和保障;

3.向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传达、落实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工作要求,督促律师履行法律服务协议;

4.如本所指派的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经甲方或丙方提出后,乙方应及时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

5.本所及所指派担任村居法律顾问的律师对甲方及群众所提供的资料、文件、情况以及有关图纸、谈话记录、录音等应给予严格保密,非由法律规定或者未经甲方及群众同意,不得泄露,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与甲方、丙方的沟通联系,每月向司法所上报工作信息、工作报表;

7.提供需要另行收费的法律服务,须报区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丙方职责

1.协助乙方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尽快熟悉村(社区)法律服务情况;

2.协调甲乙双方开展法治宣传,对乙方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开展法制宣传提供指导帮助。组织实施由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的宣传活动。

3.每月检查各辖区“法律顾问进村居”工作,指导检查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在村(社区)服务中的值班、登记记录等工作;

4.每月5日前将辖区开展“法律顾问进村居”的工作报表、6

案例及工作信息汇总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5.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与甲方、乙方的沟通联系; 6.加强对村居法律顾问的分级培训及指导,提高法律服务能力。

三.披露与提前通知

为使乙方能更加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或者乙方指派的村居法律顾问律师详细、真实地介绍村(社区)矛盾纠纷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等。需要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参加有关会议、研究合同或参加谈判时,甲方除提交必要材料外,应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统筹安排适格的村居法律顾问律师参与。

四.终止服务形式

乙方指派的村居法律顾问律师不能履行服务承诺,被甲方有效投诉2次,乙方应当更换律师;乙方更换律师后。仍存在问题的,丙方可不经甲乙双方同意直接解除本协议且不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因乙方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或甲方出现不配合乙方开展工作的情况时,甲乙双方均应当向丙方报告,经丙方核实后可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律途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期限、费用及效力

乙方为甲方服务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丙方对斗门区法律顾问进村居服务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估,在乙方被评估合格后,丙方按期支付。服务期届满后,如符合续约条件,三方可再行协商续签协议,但续签不能超过2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留存一份,一份送斗门区司法局存档。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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