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务培训教材

2020-03-02 22:24:1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高碑店市方官镇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活动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使我镇的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有序、民主、公开”,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杜绝奢侈浪费,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村级财务机构

村级财务机构主要由村务监督委会和村级财务报账员两部分组成:

1、根据村民组织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各村需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监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一般为3-5人组成。

第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机构应由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第三、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亲属一律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2、各村应推选一名村级财务报账员

村财务报账员可由村两委班子通过会议表决方式在两委班子成员内部推选一名班子成员兼职(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不得担任报账员)。

二、规范收入支出管理

根据河北省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村集体资金实行村级所有、乡镇代管、分村建账、分别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村级收支应按以下要求管理:

1、收入管理

1)、村级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宅基地出让费、发包收入、上级拨款、投资收入、其他收入等。

2)、村级所有收入,均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取得收入时,各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其他票据一律无效,严禁收费不开票、打白条收款等情况出现。 3)村级发生收入后,收入由报账员统一保管,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经手资金,村报账员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收入按规定上交“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账户,任何人不得截留、挤占、私分、挪用或者拖欠收入款项,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不得借其他名义保留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2、支出管理

1)、根据河北省农村财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村集体财务开支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并经合法程序审核,报经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付款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不合理开支要坚决取消,彻底取消村级招待费,严格按照款项规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

2)、村级支出。村级支出包括经营支出、优抚及困难补助费、民兵训练、计划生育费、办公费、培训资料费、差旅费、公益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等。

3)、支出审核。村级支出必须由村支书和村监会审核,村主任审批,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方为有效。支出发票必须正规合法,内容完备,并且有经办人、证明人;对无法取得正规合法发票的,应说明原因,完善相关手续。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做到支出票据七大要素齐全,即时间、单位、物品名称、单价、金额、开票人、出票单位公章,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凭证入账,手续不完备的单据,一律不得入账核销。

4)、审批权限。村集体开支实行民主管理,500元以下小额开支由支部书记、村主任及经办人和村监会成员签字后方可开支;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开支由两委班子研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开支;2000元以上开支,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方可开支。

5)、大额款项支付程序。村集体一次性开支在500元以上的,应提交村级财务开支预算审核表(一式两份),注明需要支出事项、金额、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意见,呈报单位及责任人盖章签字后,由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并存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支付。

6)、差旅费报销程序。镇外出差、开会差旅费凭票报销,严格控制租车费用。外出考察必须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在镇纪委备案,方可报支相关费用。经镇政府安排,村干部参加上级培训学习等,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报账,其他类似“证明、报销单”等白条一律不允许报账。特殊情况,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室下达抄告单报账。

7)、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原准则,对挪作他用的,将收回专用款或停止拨付。

8)、报账要求。各村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及时结清,各村必须在每月所规定的报账日内及时报账(遇双休日顺延),超过三个月的支出项目不予入账,较大项目工程的结算应在完工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结清工程账务,跨年度项目的经济业务必须在下一年完工后的第一时间内内办结财务手续,村报账员应及时记账,并与三资代管中心核对资金额,严格控制使用无据支出,杜绝自制凭证(白条)进账。

9)、公益项目立项程序。村内进行项目建设需符合以下程序:

(1)、项目建设初期必须由项目所在村村委会向政府提交项目建设申请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结果会议记录。 (2)、镇政府在收到村内项目建设申请书后,由镇政府对项目建设可行性进行考察审批,项目立项审核通过后由镇政府向村委会下达项目建设批复。

(3)、村委会在收到项目批复后,由村支部、村委会召开两委班子会,研究项目工程方案及预算。

(4)、项目方案及预算规划完成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填制村民代表会议签到表(必须本人签字),向村民代表宣布项目方案及项目预算和资金来源,提交村民代表讨论,并做好村民代表会议发言意见文字记录,待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会议记录由两委班子及村民代表签字。

(5)、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由两委班子牵头组织进行项目建设,搞好项目预算书,并要签订施工协议书,协议书需说明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注意事项、明确责任分担。

(6)、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村向政府提交竣工申请及项目决算书,有工程质量、价格、总投资及工程投资明细。 (7)、镇政府在收到竣工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填制验收报告单。

(8)、待票据、资料齐全后填制报账单,由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监会成员、镇包村干部、镇包片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镇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完成报财政所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所有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报账所需资料)

①、项目申请和镇政府批复

②、两委班子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会议签到表。 ③、项目工程预算书 ④、项目工程施工协议

⑤、项目工程施工前照片,施工照片,完工照片。 ⑥、项目工程决算书 ⑦、项目工程验收报告 ⑧、正规合法支出票据

三、农村资产、资源管理

1、根据河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发包土地、坑塘沟渠、机器、办公设备、工具、器具、林木、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及其他劳动资料、文化设施、公益福利设施,单位价值三百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破坏、侵吞、私分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 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用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者外单位担保、抵押、出租出售。

2、村报账员负责村级资产的登记与管理。要建立固定资产辅助明细账,逐笔登记财产物资增加、减少时间、原因、单价、数量、价值、使用(保管人)、存放地点及结存情况。要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村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终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告表”,说明固定资产盘存情况。

3、固定资产新建购置。按照《村民组织法》和《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入账手续,并完善相关手续备案。

4、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出租按《村民组织法》及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执行,并且所得款项要及时上交“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账户。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盘亏要说明原因,并按照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处理,报经镇政府审核后、方可销账。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人为原因致使固定资产灭失、毁损的,保管或使用人应负赔偿责任。

5、村干部调动或离职的,应将其经管、使用的公物全部交给接替人员或村里,否则在当事人工资里扣减。

四、农村集体资源台账管理

1、管理模式全面实行“一台账两附件”模式进行管理。 (1)“一台账”指的是集体资产资源台账,要反映集体资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及经营使用情况。 (2)“两附件”指集体资产源处置情况附件和有关材料附件(包括各种会议记录、评估材料、招投标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2、建立台帐:在资产资源清理(包括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产权界定等)的基础上建立管理台帐。一式两份,村委会执一份,报镇财政核算中心存一份。

3、资产资源清查:台长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4、台帐保管:台帐实行村报账员专人保管。

五、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各项制度

1、制定和执行资产的日常登记制度、保管使用制度和损失赔偿制度。对各种资产资源要分门别类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交还及维修等制度。对造成资产资源损失、损坏及浪费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2、明确保值增值措施。(1)要处理不良资产,对不良固定资产进行拍卖转让,尽快剥离,退出运营。(2)对不良债务权加大清偿力度,减少损失。(3)要盘活中性资产,对中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要通过优化组合、租赁经营、委托代管、流转处置等形式盘活,在完成保值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增值。(4)要用好良性资产,对效益好的经营性项目要增加积累,加大投入,管理跟进。(5)要积极争取社会闲散资金和其它资本注入,实现花小钱办大事和资本功能当大的目的,实现资产最大限度增值。

六、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督问责制度

1、监督主体

①职能机构监督: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镇纪委实施监督。

②群众民主监督:通过村务公开、、民主听证、民主议事等形式调动群众参与监督。

2、监督内容

①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着重对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业务进行检查,包括资产资源产权界定、登记、评估、处置和日常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材料和手续完备情况,保值增值责任落实情况,资产资源报告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情况等;在报账、审核、审批、验证、确认等关键环节要重点把关。

②镇纪委负责对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信访举报问题、热点问题进行核实、调查、处理。

③镇“三资”监管领导小组对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一年一次审核,具体可与村财务年度审计同步实施。此外,开展村干部任务责任审计和重点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形成审计报告。

④村委会对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按规定予以公开。

3、问责办法:

①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权属单位或占用单位没有认真执行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存在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合规,材料不齐全等业务问题,由镇“三资”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②在权属界定、评估处置、公开公示、民主决策、审计监督等工作中,对发生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流失,后果轻微的由纪委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且为农村党员的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按相关价值赔偿进行处理,责任人是农村非党员干部的按相关价值赔偿进行处理。对徇私舞弊、暗箱操作、造成集体资资源严重流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③集体资产资源流失的价值追偿办法。

a、造成资源资源流失的,其价值追偿100%由相关责任人负责。

b、村委会主任具体负责资产资源流失的价值追偿。

七、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1、各村要成立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为3-5人,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每逢每月月底报帐日为各村理财日。村民监督委员会享有对本村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2、村级财务收入、支出必须每季度公开一次,公开日为每季度末的次月上旬,债权、债务每季度公开一次,公布资料及时报镇纪委。

八、“一事一议”筹集筹劳管理制度

1、“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村内兴办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按照谁受益谁负责谁投资的原则办理。

2、每年年初,由村委会提出筹资筹劳预算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筹资筹劳决议,报镇经管站初审,镇人民政府审核,以及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

3、“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归本村集体所有。收取时,村委会应当向出资人出具专用合法票据。收取的资金实行村有村用乡代理。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支出单据必须手续完备,一律凭正规合法发票入帐。

4、村民监督委员会要对农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1、根据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四十六条和高纪字【2014】18号文件《高碑店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财会人员挪用公款、侵占集体财物的,应当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村级资金未交三资代管中心统一代管、非报账员保管现金、报账不及时、坐收坐支、隐瞒截留私设“小金库”、贪污侵占或合伙私分村集体资金、弄虚作假骗取集体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白条收款或无据收款、支出票据不规范、越权审定开支项目、擅自处理债权债务、未按规定公开财务收支账目、伪造会计凭、阻挠村民会议和村监会履行职责、财会人员离任未履行交接手续、报账员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不接受上级部门审计不执行审计意见、不认真履行理财职责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视问题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村集体收入支出未按规定上交“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帐的,由镇代理中心向村报账员提出严肃批评,超过三次的,取消报账员资格,不得在从事农村集体财务工作。村党支部书记或班子其他成员负领导责任,由镇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当事人党、政处分。

3、村集体收入支出超过三天未交代理中心记帐,也不向村“两委”班子成员说明情况,经审计属实的,视为侵占公款,按贪污从重处理和处罚,并停止当事人的工作。金额较小的(1000元以内)除没收违规款项外,同时对当事人给予同等数额的罚款,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照政策规定从重处罚;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4、高纪字【2014】18号文件《高碑店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监督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村级在管理、处置、经营集体资产、资源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级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发生侵占、窃取、损毁、哄抢、私分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集体“三资”的.

(二)不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三)擅自动用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

(四)拒绝执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委托规定的。

(五)在村级采购活动中,不严格执行统一采购规定的。

(六)在处置、经营村集体资产时应评估未评估的。

(七)对应进行招投标的资产、资源经营处置项目拒不组织实施招投标,或者故意将在建工程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投标的。

(八)未按规定公开、公示招投标方案及中标结果的。

(九)在评标组织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十)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

(十一)不与中标人按照文件订立合同的。

(十二)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或者未经竣工验收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的。

(十三)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投标文件和相关档案、资料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十四)拒绝有关机关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五)违规处理集体固定资产的。 (十六)按规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农村财务管理培训教材

农村财务

工诚物业财务知识培训教材

农村财务工作总结

农村财务工作总结

农村财务服务中心

农村财务汇报提纲

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财务工作计划

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财务培训教材.doc》
农村财务培训教材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