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监察

2020-03-02 11:03: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土地执法监察

1、土地监察概念:

土地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土地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2、土地监察的原则:

土地监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遵循依法、及时、准确的原则。

3、土地监察的职责:

(1)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2)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4)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5)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或者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4、土地管理部门履行土地监察职能享有的权力:

(1)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2)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 (3)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活动依法进行制止;

(4)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5)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5、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监察职权,有权采取的措施: (1)查阅、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2)要求监察对象提供或者报送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情况; (3)可以进入土地违法现场察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4)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但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 (5)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6、土地监察的内容: (1)建设用地行为; (2)建设用地审批行为; (3)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4)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 (5)土地复垦行为; (6)基本农田保护行为; (7)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

(8)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9)房地产转让行为; (10)其他行为。

7、土地监察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检查:

(1)根据土地监察工作计划,定期、不定期地对监察对象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针对某一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定的监察对象的特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3)为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监察对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事先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

8、土地违法案件的概念: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9、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以下几项: (1) 事实清楚; (2) 证据确凿; (3) 定性准确; (4) 处理恰当; (5) 手续完备;

(6) 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7) 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10、案件受理是指:

受理是指接受案件并予以处理,即接受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以及处理巡查发现的违法案件。

1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完成立案、移交或提请上级查处。

12、在管辖权范围内,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 (1) 本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发现的; (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 (3) 其他部门移送的;

(4) 上级国土资源局指定查处的; (5) 其他应当受理的案件。

13、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条件: (1)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2) 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

(3) 按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4) 属于本机关管辖。

14、案件调查要求回避的条件: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近亲属; (2) 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承办人的回避,由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在回避被批准前,承办人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15、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应写明的内容: (1) 主要经过、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2) 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和进一步处理意见。

16、举行听证的程序:

(1) 书记员清点听证参加人是否到齐,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2)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3) 案件调查人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指控; (4)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5) 第三人陈述;

(6) 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就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7) 当事人最后陈述。

17、调查终结的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应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1)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依法不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销案审批表》,经执法监察部门负责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主管负责人审批,决定撤销案件;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议定处罚决定,待履行告知或者听证程序后,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对有关责任人有处分权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无权决定处分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行政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4)对违法情节严重或下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继续违法行为、或涉嫌构成犯罪的,在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原承办人,限期补充调查。

18、国土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期满后应在(七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几条规定,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是什么?

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4条; 处罚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

2、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哪条规定?其处罚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7条 处罚标准: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5、责任人行政处分;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根据《关于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办法》规定,涉嫌哪种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哪种向人民检查院移送?

对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的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

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22、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附有哪些材料? (1)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 涉案物品清单;

(4) 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 其它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23、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哪些机关的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2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文书,在有关领导签发后(3日)内送达当事人。

25、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

1、一般应直接送达;

2、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3)当事人拒绝接受的可以留置送达。

26、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的简易流程: (1)、受理违法案件;

(2)、制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3)、负责人审批; (4)、立案;

(5)、调查取证,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6)、现场勘验,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 (7)、鉴定,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8)、会审,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笔录》; (9)、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制作下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2)、填写结案报告;

(13)、将有关材料整理形成《国土资源尉案件行政处罚案卷》; (14)、归档保存;

27、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几条?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是什么?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2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

28、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一年未动工或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条款?处罚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违反条款: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0条,

处罚依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5条, 处罚标准:

(1)、征收出让金5%以上、20%以下土地闲置费; (2)、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9、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概念: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30、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条款处罚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违反条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1条 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

处罚标准:

1、责令恢复原状;

2、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汇报

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土地执法监察经验材料

土地执法监察的概念

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土地执法监察测试复习题

安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土地督察和执法监察情况

某年国土局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土地执法监察.doc》
土地执法监察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