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020-03-01 17:44: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达县渡市东坪煤矿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

管理制度

1、按规定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的下井人员,必须携带瓦斯便携仪,严禁不携带或多携带入井。

2、携带瓦斯便携仪的下井人员,在领取设备时要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电量不足,示数错误,示数不全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换瓦斯便携仪或更换便携仪电池。

3、井下工作人员严禁更换、随意拆卸瓦斯便携仪,若有问题,及时与维护人员联系更换瓦斯便携仪。

4、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对下井人员有关人员是否携带瓦斯便携仪进行检查。

5、井上监测监控人员负责监视系统设备的运行和监测数据变化情况,对信息出现异常或设备报警时,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7、专业维护人员定期对监测监控装置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查。

8、各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监测装置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并核实。

9、各有关区队要加强管辖区域内所安设的监测监控装置的看护管理,每班要派专人进行巡查,对设备或线路上的积尘、“挂汗”要及时清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有丢失损毁由责任区队负责找出负责人进行处罚并照价赔偿。

11、专业维护人员要及时维修更换有问题的监测探头,不得因探头本身的问题影响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12、专业维护人员要确保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不间断运行,出现故障及时排查,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

13、各分站电源由机电科负责、严禁长时间停电,如有开关跳闸,应及时恢复开关的正常运行。

14、井下分站严禁随意移动、搬迁、影响巷道施工时,必须经机电科及维护人员同意,并得到调度室同意后方可作业。

矿井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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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7.安全设施设备(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A.A3007

拆除监控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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