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改革制度

2020-03-01 21:07: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殡葬改革制度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特制订如下制度:

第一、各村应当根据本村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骨灰堂、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各村基层组织应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各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四、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文化广场、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区;

(三)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五、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镇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制定规定。

第六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报请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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