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2020-03-02 09:33: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校卫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科技大学学生校卫队是由校保卫处武装部直接领导的校园治安保卫工作和学生勤工助学相结合的群众性治保组织。

第二条

学生校卫队以“从严治队,服务师生”和“按照准军事化要求规范队伍,建设全省高校一流的学生自治组织”为宗旨和目标。

第三条

学生校卫队同时又是学生民兵应急分队和学生义务消防队。 第四条

新队员加入校卫队必须先学习本《章程》,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予以聘任。

第五条

校卫队员一旦正式应聘,工作满一年,考核合格,表现优秀,享受副部长级以上待遇,颁发聘任证书。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负责校区(主要是教学区、家属区和学生区)的巡逻值勤,做好防盗、防火、防不稳定因素的工作,制止涉及学生打架斗殴事件,控制突发事件发生,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全。

第七条 对学生中带有倾向性的思想动态和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对集体性违纪事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

第八条 负责全校性重大事项、大型活动的公共场所秩序维持,或由保卫处组织集中行动维护学校治安安全。

第九条 学习消防安全与灭火知识,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参加扑灭初始火灾行动,积极开展义务消防队工作。

第十条 协助保卫处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生宿舍区的正常秩序维持,严格治安巡查管理,预防和控制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参加抗灾抢险的突击任务,完成上级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队伍自身素质建设,定期进行政治理论学习、治安业务知识学习和军事体能、技能训练。

第十三条 学生校卫队队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对本队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权利;

2、在本队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表现突出者,有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4、队员对队务委员会成员有监督其工作的权利;

5、有维护校园安全保卫和提供稳定工作信息的义务;

6、有遵守本《章程》的义务。

第三章 机构职能

第一节 学生校卫队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学生校卫队机构设置为:队务委员会、办公室、若干中队、若干分队、预备队。

第十五条 本队设队务委员会,由大队长1名、中队长2名、教导员2名、办公室主任2名、分队长7~9名组成。

队务委员会职能:校卫队日常管理工作、重大事情的决策和处理、奖励与处惩、聘用和解聘校卫队队员。

第十六条 学生校卫队各职能机构参照本《章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七条 队务委员会负责新一届校卫队的组建工作。

第二节 校卫队大队长

第十八条 学生校卫队大队长由上届队务委员会提名候选人后,在全体队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由保卫处审批同意并发文任命。

第十九条 学生校卫队大队长职能:

1、全面主持校卫队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召集学生校卫队各职能机构负责人和分队长召开会议;

3、监督、检查、协调各职能机构和各中队工作;

4、负责对本队值班巡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5、提请队务委员会聘用和解聘本队队员;

6、代表本队参加有关会议,向上级和组织反映情况,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

第三节 校卫队中队长

第二十条 中队长由大队长提名后,在全体队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由保卫处审批同意后发文任命。

第二十一条 中队长职能:

1、负责本中队日常工作;

2、协助大队长监督、检查、协调本中队职能机构和各分队的工作;

3、协助大队长对本中队队员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4、提请队务委员会聘用和解聘本中队队员;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节 校卫队教导员

2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校卫队教导员由大队长提名后,在全体队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由保卫处审批同意后发文任命。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校卫队教导员职能:

1、全面负责本中队的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活动组织及对外联络工作;

3、负责调研信息工作的督促、检查、统计工作;

4、负责本中队队员考核、评优的组织工作。

第五节 校卫队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主任由中队长和教导员提名,由队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报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职责范围:

1、起草与管理队内有关文件,负责文件资料的收集建档工作;

2、协助监督、检查、协调各职能机构和各分队工作,搞好督办工作;

3、宣传报道的具体组织工作,协助保卫处武装部综合科在校园网上开展宣传活动并进行维护;

4、队内财产和资金的管理;

5、队员的出勤考核工作;

6、管理本中队后勤装备及执勤用具、服装配备工作。

第六节 校卫队分队长

第二十六条 分队长由队务委员会研究后,中队长直接聘任,报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分队长职能:

1、负责召集本分队队员召开会议;

2、对本分队队员进行监督、管理及考核;

3、分队长须定期向队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办公室将存档并作年终总结依据;

4、组织安排本分队队员值班、训练、活动等具体工作并完成队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节 校卫队预备队

第二十八条 设立学生校卫队预备队,由校卫队队务委员会直接管理。学生校卫队预备队由新近加入队伍或受处分队员组成,参加校卫队的日常训练和会议;进行少量义务值勤,服从值勤安排,实行择优上岗。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三十一条 组队条件:

1、不抽烟、不喝酒、未谈恋爱,仪表端庄、整洁;

2、身体素质好,不怕苦不怕累,具有奉献精神;

3、学习成绩良好;

4、思想素质较好,学生干部和党员优先;

5、新生军训时表现较好者优先。 第三十二条 治队办法:

1、全体队员必须遵守本《章程》,严格按《章程》规范建设队伍;

2、每个队员原则上以一个年度为考核单元,未满一年的不发给聘书、不参与评先评优。

3、每年10月份为学生校卫队(包括预备队)调整换届时间,新老队员结合,实行竞争上岗,表现好者可以留任,差者必须离队,不以时间为限。

4、老队员有责任和义务把经验与心得传授给新队员。

第二节 纪律要求

第三十三条 每周三早上和周日下午为出操时间;每两周的周日晚上召开校卫队例会,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第三十四条 请假必须有书面请假条,经中队长或教导员批准同意后方有效,否则以旷勤处理,请假情况由办公室存档,至少提前半天请假。

第三十五条 在执行任务期间要认真做好工作记录,遇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汇报。

第三十六条 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通报批评。

2、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队察看和开除队籍。 第三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者予以降级或者退队:

1、受学校、学院纪律处分者;

2、以公徇私、办事不公者;

3、破坏队伍团结,严重影响队伍形象者;

4、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和处理而造成较大影响者;

5、擅自利用校卫队或以校卫队名义进行谋利及损害校卫队形象和利益者;

6、请非校卫队队员替班,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7、学习成绩太差者。

第三节 值勤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全体队员必须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以军人的标准严格要

4 求自己,做到令行禁止,一切行动听指挥,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三十九条 值勤时必须着装,处事做到文明礼貌,大胆细心。 第四十条 值班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及交接班手续,爱护好值勤用具。 第四十一条 值班期间严禁做其他与本职工作不相关的事情,遇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校卫队员制服、警械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外借、遗失。 第四十三条 通过早操体能训练和政治学习,队员应基本达到军人素质标准。

第四节 活动要求

第四十四条 为了增强校卫队的凝聚力,树立良好的形象,调动全体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校卫队的团结和稳定,可适时组织队员参加有益的活动,必要时须报请保卫处审批同意,方可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 根据队员们的实际情况,可组建相应的球类、武术等小组,开展强身健体的训练,组织友谊比赛。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组织进行一次大型的安全知识宣传活动等公益活动,或者每年组织一次学生校卫队队列会操比赛,展示校卫队风采。

第四十七条 校卫队与其他团体组织进行联谊活动,或组织外出集体活动,必要时须经保卫处批准同意,严禁擅自集体外出。

第五章 评优与奖励办法

第四十八条 鼓励广大队员立志成才,调动队员的学习工作积极性,促进队员的德、智、体等多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由保卫处研究决定,对优秀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队员在校卫队各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根据学生奖励办法和评优办法的规定,按一定的要求比例进行评定。

第五十条 学生校卫队每年进行年度总评,根据工作实绩及平时表现评出学生校卫队年度优秀队员和优秀分队,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一条 优秀学生校卫队员评定条件:

1、学生校卫队任职时间较长,一般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2、思想品德优秀,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3、踏实肯干,认真负责,工作实绩突出;

4、学习成绩较好。

第五十二条 优秀学生校卫队员原则上按队伍总人数20﹪的比例推荐候选人。

第五十三条 优秀学生校卫队员的审批程序:

1、由队务委员会讨论初选名单,推荐候选人;

2、教导员提交队员大会上投票表决通过;

3、评优审批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十四条 在学生校卫队员中推荐优秀学生到学生工作处、团委参加 “优秀学生干部”等的评比。

第五十五条 设立学生校卫队单项奖:

1、现场抓获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如小商、小贩、高声叫卖等)者给予一定精神或物质奖励;

2、现场抓获违法犯罪分子,视情况予以20~100元奖励或嘉奖;

3、处理突发事件或抗灾抢险成绩显著者,予以100~300元奖励或嘉奖;

4、维护学校公共财产安全或保护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见义勇为做出突出贡献者,视情节予以100~500元的奖励和嘉奖;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保卫处审核,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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