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联系制度

2020-03-02 01:18: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定点联系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经常反映立法意见和建议的固定渠道,推动全社会 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立法定点联系,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 各级各类单位,为经常反映立法意见和建议而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 机构建立的一种固定的联络和交流。

第三条 立法定点联系单位在下列范围内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二)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社会团体;

(四)中介组织;

(五)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

(六)国家机关。

立法定点联系单位应当具有代表性。具体名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 工作机构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 立法定点联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关心、支持立法定点联 系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立法定点联系单位应当指定相应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负责立 法定点联系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召开一次立法定点联系单 位联系人会议,研究解决立法定点联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经常向立法定点联系单位 提供有关立法资料和情况,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经常到立法定点联系单位了 解实际情况,直接听取其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项 目建议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送立法定点联系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条 立法定点联系单位应当作好下列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送征求意见的各类函件提出 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参加区直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的具体立法项目的论证会、听 证会和研讨会;

(三)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持召开的立法定点联系单 位的联系人会议、立法研讨会及其他立法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要,提出制定某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建议;

(五)因地方性法规、规章条文不明确、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实施中 有问题的,提出对某项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造成某项地方性法规、规章已经无法执 行或者很难执行的,提出对该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废止建议;

(七)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执行中有疑虑、有分歧的,提出进行立 法解释或者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建议;

(八)其他有关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立法定点联系单位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采用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反映人民群众对政府立法工作 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立法定点联系单位提出的 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给立法定点联 系单位。

第十三条 对作出显著成绩的立法定点联系单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制工作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台区关于建立企业服务联系制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支持就是发展,服务产生效益”的观念,不断改进服务措施,营造宁津良好投资发展环境,扶持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要求与原则

1、建立和推行企业服务联系制度,本着“你投资、我服务,你发展、我保护,你贡献、我奖励”的原则,并不断完善实施办法和具体服务措施。

2、区人民政府负责企业服务联系制度的组织实施,并责成区发展计划局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服务和监督。

3、区发展计划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区内重点联系企业的协调、指导、服务和发展工作;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区企业的发展状况,确定并公布扶持重点,引导企业发展。

4、区委、区政府每年将对加强企业联系、促进经济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二、建立企业联系制度

5、区发展计划局每年年初根据区域内现有企业和新开办的企业产值、销售额、纳税状况确定本年度规模以上重点联系企业,设定企业服务内容,发布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6、实行区级领导联系服务企业制度,从2007年起,对每个重点联系企业确定一名区级领导联系服务,并指定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以区委、区政府正式文件明确其职责。

7、联系企业的区级领导和部门要组织制定相应的联系调研计划。联系调研计划包括:企业年度生产、销售情况;技术改造、新品开发、管理创新情况;税源结构分析,对我区税收贡献预测;职工培训、人才引进情况;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等。

8、领导在联系企业过程中,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到所联系企业进行调研,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最大限度为企业排忧解难。区商贸局负责本系统及驻区商贸企业的联系工作,区工业局负责本系统及驻区省部市属工业企业联系工作,区中小企业局负责全区中小企业联系工作。

9、驻区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社会服务以及其他方面需要区政府、部门、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的问题,可以直接向联系领导反映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向区委、区政府反映。

10、企业可指定1-2名掌握企业情况、业务精通、沟通能力强的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与区政府及领导联系,报送相关数据,同时参加定期举行的联络员会议或季度经济运行通报分析会,方便区政府及领导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企业情况。

11、区委、区政府每半年将召开一次区级领导和部门负责的联系企业情况联席会议,由联系领导通报联系企业工作情况,研究联系企业发展问题。

三、整合各类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12、积极争取省、市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1)创业辅导和服务;

(2)支持信用体系建设;

(3)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4)支持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服务和管理创新;

(5)支持企业服务机构开展培训和咨询;

(6)支持专业化发展、产业集群和与大企业的协作;

(7)支持节能、降耗、减排,实现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

(8)支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以及开展国内区域和国际合作交流。

13、对于企业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储备库,帮助企业争取政策性贷款。

14、定期组织区内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见面会,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双赢。

15、积极协助企业包装策划项目,争取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资金、中小企业扶持引导资金、高新技术产业扶持资金、省政府产业政策引导资金、市政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省市科技三项费、农产品加工扶持资金、循环经济发展扶持资金和科技研发补助资金等多方面的扶持资金,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16、引导中小企业加入信用协会,充分发挥政府增信和组织增信的作用,借助市上的担保平台,争取金融机构贷款。

四、建立信息服务与沟通制度

17、加强对企业的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发展。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数字金台”及部门专业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企业和社会公布国家最新政策动向、产业和区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优惠政策、投资方向以及工商、财税、市场、价格、融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信息资料。同时将各企业网站链接到区政府门户网站。

18、联系企业要认真研究与区内其他企业以及与区外企业开展合作的可行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做为企业间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促进企业间强强联手,特色合作,资源、信息、人才共享;鼓励企业包装项目,对外招商引资,并为其提供服务和平台;鼓励龙头企业带动区内上下游外协、配套的中小企业发展,形成和壮大产业链。

19、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引导、协调其为企业提供服务;鼓励并组织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发展面向企业的技术中介、咨询、推广等科技服务活动,为企业培训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人员。

20、建立金台区企业专家库,吸纳区内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进入专家库,支持入库专家人才参与中介机构工作,开展重大项目决策论证,产品联合研发,企业管理诊断、咨询服务等活动。

21、区委、区政府每年召开的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邀请重点企业及重大项目的建设单位参加。

22、全区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会要通报全区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等,研究分析经济运行中的矛盾与问题;同时由参会企业汇报各企业完成产值(销售额)、利润、上缴税金(及区本级税金)完成情况。收集各企业需要区委、区政府协调、解决的各种问题,以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反馈给相关的联系领导,限期帮办。

23、为了增进企业间的友谊,融合企业间信息与产业产品的协作关系,由政府发起组织金台区企业家联谊会,联谊会实行会员轮值举办,联谊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主题由区政府和轮值方确定。

五、考核奖励

24、为了激励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升生产、经营效益,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区委、区政府决定设立金台区经济贡献奖和产业化项目建设鼓励奖。

25、经济贡献奖和产业化项目建设鼓励奖的考评办法:

(1)每年12月由企业申报,填报申报表,提供纳税票据、项目结算(决算)报告等佐证资料;

(2)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税务部门对佐证资料进行审核;

(3)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税务部门及相关经济主管部门联席会议提出奖励单位名单和奖励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4)区委、区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并以正式文件下发;

(5)召开年度全区经济工作会,对受奖企业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26、经济贡献奖的奖励标准:

(1)对区本级税收收入贡献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确定为金台区年度纳税大户,按照其当年对区本级税收收入贡献额的1%,对纳税大户进行奖励;同时对纳税大户的纳税增长进行奖励,年底以各企业上年完成区本级税收收入为基数,按照当年增加额的5%进行奖励。

(2)对区本级税收收入贡献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奖励纳税增长额,年底以各企业上年完成区本级税收收入为基数,按照当年增加额对区属及驻区企业进行排序,奖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前五名,奖励标准为当年增加额的5%。

27、产业化项目建设鼓励奖的奖励标准:

凡企业在金台区范围内投、融资建设各类符合国家投资、产业、环保、节能、土地利用等各项政策,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并在项目建成投产后能为我区税收做出持续贡献的,区政府对该企业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一次性奖励1万元。

28、以上受奖的单位确定为金台区年度明星企业,受奖单位的法人代表为金台区年度优秀企业家;

经济贡献奖和产业化项目建设鼓励奖奖金的发放对象为受奖单位的法人代表。

29、完善企业投诉机制,切实改善投资软环境。企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对那些影响政府形象,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破坏我区投资环境的单位及个人,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对于反映的问题,经调查证实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年终目责考核不能评为先进及一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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