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讲稿

2020-03-03 18:48: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法律逻辑学教案

第一章

第一节

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逻辑”的含义

二、逻辑的产生

逻辑问题(亦即思维或论辩的正确性问题)成为人们的研究对象,几乎同时起源于三个古老的国家,即古代的希腊、印度和中国。不过,真正形成较完整的学科体系并在世界各国流传至今的,是古希腊的逻辑学,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出现,迄今已有2000多年。

在古希腊,当时虽然是奴隶主贵族政治时期,但生产力有了很大的发展。

一方面,社会政治生活中演讲辩论的风气盛行,不仅出现了一批专门以论辩为职业的人,而且还出现了一批专门培养所谓有智能、善辩论者的教师,即智者学派。

另一方面,古希腊的自然科学尤其是数学,特别是以欧几里德为代表的“几何学”有了很大发展。这不仅表现了人们已具有较高的抽象思维能力,而且,其证明本身就包含了逻辑知识。

古希腊逻辑科学的创始人是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年至公元前322年)。他的《工具论》一书奠定了逻辑科学的理论基础,

他被称为“逻辑之父”。

《工具论》包括《范畴篇》

(即概念),《解释篇》(即命题与判断),《前分析篇》、《后分析篇》(即推理与证明),

《论辩篇》(即论辩常识),《辩谬篇》

(即揭露诡辩的方法),这本书对后世影响很大。

亚里士多德以后,直到中世纪,欧洲的逻辑学家在逻辑学的基本理论方面虽作了一些研究,但发展不大。

在我国,先秦时期的逻辑思想异常活跃,社会上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文化局面。当时的诸子百家为使世人采纳己见,便相互辩诘,其中有很多逻辑方面的知识。惠施、公孙龙、韩非和苟况等人,都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逻辑理论,特别是后期的墨家的逻辑理论就更加完整和系统。

《墨经》是一部内容非常丰富的逻辑专著,它包括《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大取》、《小取》。在这部专著中,当今逻辑学所讲的概念、判断和推理等在《墨经》中都已有论述。比如,

《小取》篇中说:

“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这里的“名”相当于概念,

“辞”相当于判断,

“说”相当于推理。它说明了概念是用来反映事物的,判断是用来推导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我国古代的逻辑学先后被称做“名学”、

“辩学”、

“理则学”和“理论学”等。到了东汉时期,由于董仲舒倡导“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此后的逻辑学说便趋于衰微了。

在古代印度,同样是诸教纷纷兴起,他们之间互相论争,其中,胜论派和正理派开创了因明学。“因”指推理的依据,“明”即通常所说的“学”,“因明”就是古代印度关于推理的学说。如陈那在《因明正理门论》中提出的“三支论式”认为,每一个推理形式都是由“宗”、“因”、“喻”三部分组成。这里所谓的“宗”相当于三段论中的结论,

所谓“因”相当于三段论的小前提,所谓“喻”相当于三段论的大前提。

古希腊的逻辑学、印度的因明学和中国的名辩学,犹如三颗瑰丽的明珠,在世界古代逻辑史上交相辉映。

三、逻辑学的发展

16世纪以后,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科学的革命,这一时期的自然科学发展迅速,使逻辑逻辑学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甚至可以说是经历了伟大的转折。

例如,

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笛卡尔的解析几何,牛顿和莱布尼茨的微积分,伽利略的动力学,拉普拉斯的星云说,并且电磁波的发现,蒸汽机、涡轮机、电动机的发明都在这个时期。

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被马克思誉为

“整个近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的弗兰西斯·培根,建立起归纳逻辑理论,主要著作《新工具》。

法国著名数学家笛卡尔则进一步完善了演绎法,并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关于推理过程中可以运用简单的符号,建立“普遍数学’’的设想,给后继者创立符号化的数理逻辑以启迪。

17世纪法国波尔·罗亚尔修道院的阿尔诺和尼卡尔合写并出版的逻辑著作,即被后人称的“波尔·罗亚尔逻辑学”,更是大大地丰富和完善了原有逻辑学的内容,成为近代逻辑学中最早的也最具代表

性的逻辑学教科书,流传甚广,影响深远,可以说传统逻辑学的主要内容和体系,至此基本定型。

17世纪后半期,特别是18世纪以后,传统逻辑在原有基础上朝着两个根本不同的方向发展。

一方面,人们基于传统逻辑还不够形式化而带来的不精确、不系统的弊端,在传统逻辑基础上发展出了数理逻辑。

早在17世纪末期,德国数学家莱布尼茨在笛卡尔思想影响下就设想把数学方法应用于逻辑,把逻辑推理变成纯符号的逻辑演算,使逻辑成为一种证明艺术,并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工作。尽管他后来中断了这一研究,设想未能实现,却给逻辑的发展指出了新的方向,对后来数理逻辑的创建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被公认为数理逻辑学奠基人。

此后,经过19世纪末期英国数学家乔治·布尔、德·摩根,以及后来的德国数学家弗雷格和20世纪英国数学家罗素、怀特海等许多人的努力,前后经历了200年左右的时间,终于建立起了严密、完整、崭新的逻辑体系——数理逻辑。

另一方面,在科学迅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18世纪末期德国的一些哲学家却从另一个角度批评了传统逻辑的不足。他们基于传统逻辑只研究思维的形式,没有把思维的内容和思维的形式统一起来;基于它只立足于思维的确定性而撇开了思维的变动性、辩证性,提出了研究辩证思维的问题,从而出现了辩证逻辑。

德国哲学家康德首先对传统思维提出批评。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

逻辑虽然完善,但它只研究思维的功能及其形式,不研究思维的内容、来源,因此他把这样的逻辑称之为“形式逻辑”、“普通逻辑”,使传统逻辑的这种称谓流传至今(不过,当代学术界更倾向于认为严格意义下的形式逻辑仅指数理逻辑,而把传统逻辑称为普通逻辑)。

继康德之后,19世纪德国的辩证逻辑的创始人黑格尔在批评传统逻辑的基础上,努力用他的辩证法观点来改造旧逻辑,建立新逻辑。他在《逻辑学》这一巨著中,系统地研究了思维的辩证或辩证思维的问题,勾画出了一种新的——即辩证逻辑学科体系的轮廓。

自此也可以说又诞生了一种与传统逻辑根本不同的、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的另一种意义上的逻辑——辨证逻辑。

第二节

法律逻辑学的性质和研究对象

一、法律逻辑学的性质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介于普通逻辑学和法律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是一门工具性质学科。

二、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逻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律思维形式及其规律。 思维形式:是思维内容与形式的统一,思维内容是思维反映的特定对象及其本质和规律;思维形式是思维赖以存在和表达的方式,即概念、判断和推理。

思维的逻辑形式:是指思维形式的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方式。

例如:

所有金属都是导电体。

所有出现尸斑的尸体都是死后2-4小时的尸体。 所有哺乳动物都是用肺呼吸的动物。 所有S都是P。 又如:

如果死者背上有自己无法形成的致命伤,那么,死者是被人杀害的。

如果数X能被8整除,那么,数X能被4整除。 如果p,那么q。

再如:

法律是有阶级性的, 刑法是法律,

所以,刑法是有阶级性的。

所有出现尸斑的尸体都是死亡后2-4小时的尸体, 本案死者的尸体是出现尸斑的尸体,

所以,死者的尸体是死亡后2-4小时的尸体。

M是P, S是M, 所以,S是P。

逻辑形式是由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构成。

逻辑常项:是思维形式中不变的部分。 如:所有„都是„ 如果„那么„

逻辑变项:是逻辑形式中可变的因素,即可以表示任何具体内容的部分。

如:S、P、M、p、q S、P、M是词项变项;p、q是命题变项。

法律逻辑学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法律逻辑学具有很强的应用性质,是结合案例分析而建立在普通逻辑原理基础上的,是和语言逻辑学、教育逻辑学、医疗逻辑学等并列的形式逻辑的分支学科.由于高校的法律专业是为社会培养法律方面的人才,法律工作者必须掌握科学的思维素质和严谨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作为训练法学专业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学科,法律逻辑学成为法律专业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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