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业务流程和办事指南

2020-03-02 22:48: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永州市不动产首次登记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询 问 人: 被询问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您申请办理坐落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请据实回答(在对应的“□”里打上“√”),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

1、问:本次申请事项是否本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所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答:□ 是

□ 否

2、问:申请人是否清楚若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材料获得登记,该登记存在被撤销风险?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清楚

□ 不清楚

3、问:对本次申请的不动产情况是否充分了解,无异议? 答:□ 是 □ 否

4、上述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及设立其他债权的情况? 答:□ 存在

□ 不存在

5、上述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

答:□ 不存在

□ 存在(共有人是□否□同意申请登记)

6、问:上述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与征收等其他限制情况? 答:□ 是 □ 否

7、问:对上述问答,你能否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答:□ 能

□ 不能

8、其它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被询问人(签章):

见证签章人(签名): 永州市不动产变更登记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日 不动产权证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您申请办理坐落于的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请据实回答(在对应的“□”里打上“√”),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

1、问:本次申请事项是否本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所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答:□ 是

□ 否

2、问:申请人是否清楚若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材料获得登记,该登记存在被撤销风险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清楚

□ 不清楚

3、问:上述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

答:□ 不存在

□ 存在(共有人是□否□同意变更申请)

4、问: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变更? 答:□ 同意 □ 不同意

5、问:上述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与征收等其他限制情况和权属纠纷?

答:□ 是 □ 否

6、问:对上述问答,你能否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答:□ 能

□ 不能

7、其它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被询问人(签章):

见证签章人(签名): 询 问 人:

被 询 问 人:

永州市不动产转移登记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日 不动产权证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您申请办理坐落于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请据实回答(在对应的“□”里打上“√”),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

1、问:本次申请事项是否本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所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答:□ 是

□ 否

2、问:申请人是否清楚若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材料获得登记,该登记存在被撤销风险?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清楚

□ 不清楚

3、问:上述不动产转让人是否存在共有人?

答:□ 不存在

□ 存在(共有人是□否□同意转让该不动产?)

4、问:上述不动产是否已出租? 答:□ 是 □ 否

5、问:上述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与征收等其他限制情况或权属纠纷?

答:□ 是 □ 否

6、问:对上述问答,你能否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答:□ 能

□ 不能

7、其它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被询问人(签章):

见证签章人(签名): 询 问 人:

被 询 问 人:

永州市不动产注销登记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日 不动产权证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您申请办理坐落于的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请据实回答(在对应的“□”里打上“√”),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

1、问:本次申请事项是否本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所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答:□ 是

□ 否

2、问:申请人是否清楚若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材料获得登记,该登记存在被撤销风险?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清楚

□ 不清楚

3、问:上述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

答:□ 不存在

□ 存在(共有人是□否□同意申请注销登记)

4、问: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注销? 答:□ 同意 □ 不同意

5、问:上述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与征收等其他限制情况和权属纠纷?

答:□ 是 □ 否

6、问:对上述问答,你能否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答:□ 能

□ 不能

7、其它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被询问人(签章):

见证签章人(签名): 询 问 人:

被 询 问 人:

永州市不动产抵押登记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日 不动产权证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不动产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您申请办理坐落于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请据实回答(在对应的“□”里打上“√”),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

1、问:本次申请事项是否本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所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答:□ 是 □ 否

2、问:申请人是否清楚若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材料获得登记,该登记存在被撤销风险?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清楚 □ 不清楚

3、问:上述不动产是否已设立抵押? 答:□ 未设立 □ 设立(现抵押权申请人是□否□知晓已设立抵押)

4、问:上述不动产是共有还是单独所有?

答:□ 单独所有 □ 共有(共有人是□否□同意办理抵押登记)

5、问:上述不动产是否已出租? 答:□ 是 □ 否

6、问:上述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冻结、拆迁等其他限制情况和权属纠纷?

答:□ 是 □ 否

7、问:对上述回答,你能否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答:□ 是 □ 否

8、其他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被询问人(签章):

见证签章人(签名): 询 问 人:

被 询 问 人:

永州市不动产换证/遗失补发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日 不动产权证书号: 询 问 人:

被 询 问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您申请办理坐落于的不动产登记换证/遗失补发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请据实回答(在对应的“□”里打上“√”),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

1、问:本次申请事项是否本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所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答:□是

□否

2、问:申请人是否清楚若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材料获得登记,该登记存在被撤销风险?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清楚

□不清楚

3、问:上述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

答:□不存在

□存在(共有人是□否□同意)

4、问:上述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与征收等其他限制情况和权属纠纷?

答:□是 □否

5、问:对上述问答,你能否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答:□能

□不能

6、其它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被询问人(签章):

见证签章人(签名): 永州市不动产地役权登记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日 不动产权证书号: 询 问 人:

被 询 问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

坐不动产地役权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请据实回答(在对应的“□”里打上“√”),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

1、问:本次申请事项是否本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所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答:□ 是

□ 不是

2、问:申请人是否清楚若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材料获得登记,该登记存在被撤销风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清楚

□ 不清楚

3、问:上述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

答:□ 不存在

□ 存在(共有人是□否□同意)

4、问:房屋现状是否与登记簿记载内容一致? 答:□ 是 □ 否

5、问:上述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与征收等其他限制情况或权属纠纷?

答:□ 是 □ 否

6、问:对上述问答,你能否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答:□ 能

□ 不能

7、其它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被询问人(签章):

见证签章人(签名):

永州市不动产登记簿异议登记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日 不动产权证书号: 询 问 人:

被 询 问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您申请办理坐落于的不动产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进行询问,请据实回答(在对应的“□”里打上“√”),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

1、问:本次申请事项是否本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示?所提交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答:□是

□否

2、问:申请人是否清楚若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材料获得登记,该登记存在被撤销风险?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清楚

□不清楚

3、问: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答:□同意 □不同意

4、问:对上述问答,你能否承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答:□能

□不能

5、其它需要询问的有关事项:

被询问人(签章):

见证签章人(签名): 永州市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程

第一章 导 则

1.1 目的 规范我局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登记质量,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方便群众申请登记,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办事效率,树立良好对外形象。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1.3 适用范围

永州市冷水滩区(含市经开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规程。

1.4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1.5 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 (一)依申请登记; (二)权利主体一致; (三)属地化管理;

(四)按照不动产单元进行登记。 1.6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3)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1.7 申请主体的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胞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7)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境内其他组织: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9)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境外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同意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同意文件和注册证明;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1.8 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1.9 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1.10 岗位职责

(一)受理(初审)岗位职责

1.切实加强主动服务意识。叫号器在未办理业务时须处于等号(预办理)状态,做到有号就应(仅限于实行叫号器办理业务的政务大厅)。 2.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单制度。受理业务时,如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尚未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出具一次性告知单或不予登记通知单);对于经审查(含审批)人员审查后不符合登记要求的退件,应登记造册,如能够补正,应及时通知当事人按要求补正,并在一次性告知单(存根联)上由当事人签具已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补正通知;如不能够补正,应将相关资料退回当事人并出具不予登记通知单。

3.认真防范业务办理风险。全面审查登记材料,如必收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查验申请主体、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关联性、一致性、合法性(具体为查询不动产产权及档案的相关信息,如是否存在查封、冻结、抵押、出租、征收等限制条件等,确认是否符合办理条件;核实当事人身份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确保签名与身份证信息和登记簿是记载的信息一致,重点审查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真伪)。

4.努力提高业务办理水平。经核实无误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是应指导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好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包括集体土地上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等),表内各栏信息应填写准确完整,空白栏填“无”或画斜线;二是应根据需要就不同申请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或代理人,形成询问笔录;三是见证申请人或代理人在申请表和询问笔录上签名和摁留指纹;四是收取、整理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将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和测绘报告等信息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要求录入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并进行系统计费确认;五是向申请人准确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和《永州市不动产登记收件收据》;六是签署受理意见,将受理的登记材料及时移交给扫描人员,并派工至下一环节。

5.全面落实“四项”(上门、预约、延时、集中)特色服务。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二)扫描岗位职责

1.及时扫描。各类登记业务原则上应在当天扫描完毕,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2.保证质量。各类扫描件应清晰、完整。《档案卷内目录》内容及资料排列顺序应与档案相符;

3.完成扫描后应当场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给缮证人员。

4.全面落实“四项”(上门、预约、延时、集中)特色服务。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三)审查岗位职责

1.审查不动产登记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具体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提交的相应资料相符,公示(告)期限是否已满,各类表格、文书内容是否填写完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冻结、抵押、征收等限制情况,不动产单元确认是否准确,计费是否准确等。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符合登记条件的签署拟办意见,并派工至下一环节。

2.非批量件业务原则上应在当天审查完毕,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属于特殊情况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批量业务应根据工作安排在承诺时限内完成。

3.经审查或经审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退件,应当场退回受理人员处理,并负责跟踪督促办理,对扫描不清晰等不符合要求的扫描件应退回扫描人员重新扫描。

4.全面落实“四项”(上门、预约、延时、集中)特色服务。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四)审定岗位职责

1.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等进行审定,非批量件业务原则上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属于特殊情况的应根据工作安排在承诺时限内完成。

2.核准计费情况。

3.对符合条件的,完成登簿后派工至下一环节。

(五)收费岗位职责

1.根据系统计费情况,开具票据,收取费用; 2.按财务管理制度缴存现金,不得截留。

(六)缮证岗位职责

1.核对电子信息与申请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2.对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进行缮证、校对; 3.负责领取、打印各类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

4.将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与登记资料移交至发证(归档)人员; 5.非批量件业务原则上应在当天缮证完毕,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批量业务应根据工作安排在承诺时限内完成。

6.全面落实“四项”(上门、预约、延时、集中)特色服务。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七)发证(归档)岗位职责

1.核对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记载内容是否与申请登记内容一致; 2.按要求建立各类登记纸质业务台账、规范填写档案袋和做好业务数据统计;

3.查验权利人的受理凭证与身份证明无误后,由权利人签字确认并向权利人发放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4.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登记档案有序整理,与作废证书或证明一并移交至档案服务中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档案、预告登记档案移至登记中心或驻镇所档案室)。

5.负责查询商品房抵押贷款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将已抵押的产权证分开保管,办理抵押转现后方可领取,并告知相关负责人联系当事人及时办理转现房的抵押权登记业务。

6.负责保管好不动产登记业务专用章,不动产登记业务专用章仅用于抵押登记业务时抵押合同及集体土地上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不得私自将不动产登记业务专用章转交给他人使用,不得私自在不相干的资料上盖章。

7.全面落实“四项”(上门、预约、延时、集中)特色服务。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其他交办事项。

1.11 不予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登记机构做出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记通知单》,将登记材料退还申请人。

《不予登记通知单》应当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坐落、登记的类别、不予登记的原因及依据、受理人员的姓名及受理的日期等内容。不予登记决定一式两联,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一联交申请人,一联由登记机构留存。

1.12 申请撤回

申请人在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撤回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原登记申请的受理通知书。

受理人员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查阅登记簿,申请人申请撤回的申请事项未在登记簿上记载的,应当准予撤回,并将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撤回的申请事项已经在登记簿上记载的,应当不予撤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13 实地查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1.14 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四)依职权更正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1.15 委托、公证和认证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委托人应与代理人共同到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乡镇不动产登记所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并由工作人员签字证明属实(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证号、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并注明日期。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当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因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其他人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应提供享有监护权的证明材料,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除外。

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3)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提交经省公证协会证明副本与正本内容一致的材料;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由永州市公证机构出具。

1.16 其他操作要求

(1)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并加摁手印。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并加摁手印。

(3)申请登记材料应当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填写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内容清晰工整,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字确认并加摁手印。

(4)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5)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应当为《结婚证》。无法提供《结婚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补领。无法补领的,可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或者经公证(或者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7)用于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境外司法文书应当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8)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不动产买卖双方和抵押权人应一并申请转移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合并办理。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不动产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同时申请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权登记。

(9)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为业主共有,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中,不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房屋首次登记时需提供物业用房证明。

1.17 办事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第二章 各类登记业务指南

(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包括:

(1)土改时期颁发给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证照或土改时的档案清册; (2)合作化时期或者四固定时,确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证明文件;

(3)农民集体之间调整土地所有权达成的协议、合同或乡镇、区县调整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

(4)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文件;

(5)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书;

(6)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土地所有权争议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7)能证明土地所有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林权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20元/证。

(2-1)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土地坐落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坐落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20元/证。

(2-2)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界址、面积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原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征地批复及征地结案表(原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20元/证。

(3)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转入方和转出方双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转移证明材料(原件):

(1)互换、调整协议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2)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20元/证。

(4)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征地批复及征地结案表(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5-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核发过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征地批复及征地结案证明;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原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原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20元/证。

(5-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核发过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原件);

5.土地出让合同(原件); 6.地价款、税费等缴纳证明;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20元/证。

(5-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核发过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原件);

5.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批准文件及合同(原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原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20元/证。

(5-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国有土地租赁)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核发过不动产权证属书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原件);

5.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20元/证。

(5-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授权经营用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核发过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原件);

5.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合同(原件);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20元/证。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件): (1)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 (2)占用集体土地的占地批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20元/证。

(7)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20元/证。

(8-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房、地均未办理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4.规划区内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审批单(含附图、附件);

(2)《乡村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3)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1)市住建局出具材料证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提供;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提供; 6.权籍调查表;

7.测绘报告(含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原件);

8.土地价款、税费缴纳等证明; 9.白蚁防治合同;。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 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8-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土地未办理首次登记、房屋已办理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原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证书工本费:20元/证。

(8-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土地已办理首次登记、房屋未办理首次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规划区内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审批单(含附图、附件);

(2)《乡村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 (3)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收原件);

(1)市住建局出具材料证明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提供; (2)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提供; 6.权籍调查表;

7.测绘报告(含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原件); 8.白蚁防治合同; 9.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 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9-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等变更)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自然人提供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姓名或者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

5.宗地图及界址点座标、房屋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 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变更登记,按登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9-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坐落变更)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不动产坐落变更的,提交市地名管理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5.宗地图及界址点座标、房屋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 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因不动产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而申请的变更登记,按登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9-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用途变更)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房屋规划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原件); 5.划拨用地土地用途变更,提交划拨用地批准证明文件(原件); 6.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及地价款缴纳证明书(原件);

7.宗地图及界址点座标、房屋平面图;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 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9-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界址、面积变更)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界址、面积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5.房屋翻改扩建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6.权籍调查表;

7.测绘报告(含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 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9-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共有性质变更)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共有方式变更协议(原件); 5.宗地图及界址点座标、房屋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收费→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 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9-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房屋性质变更)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房屋性质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 5.宗地图及界址点座标、房屋平面图;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 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9-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

一、申请人要求 权利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原件);

5.权籍调查表;

6.测绘报告(含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 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1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商品房买卖)

一、申请人要求 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完税凭证(原件);

5.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6.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原件);

7.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原件); 8.宗地图及界址点座标、房屋平面图; 9.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大宗业务另行协定。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房屋转让手续费(商品房):

(1)住房:2元/㎡;(2)非住房:成交金额的0.5%。 4.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10-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存量房屋买卖)

一、申请人要求: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完税凭证(原件);

5.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

6.宗地图及界址点座标、房屋平面图;

股份制企业资产转让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出具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或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及公司章程(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本章程为公司现行章程”并加盖公司公章)。

国有资产分别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划拨土地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先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提交土地有偿使用相关文件(如出让合同、出让审批单、租赁审批单等)。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1)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房屋转让手续费(存量房):

(1)住房:4元/㎡;(2)非住房:成交金额的1%。

4.地产交易服务费:(1)住房:90元/宗;(2)非住房:180元/宗。 5.测量成果利用费: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40元/幅。 6.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万收取300-4600元/幅。

(10-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赠与)

一、申请人要求:赠与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完税凭证(原件);

5.赠与合同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赠与文书(赠与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6.宗地图及界址点座标、房屋平面图;

股份制企业资产转让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出具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或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及公司章程(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本章程为公司现行章程”并加盖公司公章)。

国有资产分别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划拨土地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先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提交土地有偿使用相关文件(如出让合同、出让审批单、租赁审批单等)。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1)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房屋转让手续费(存量房):

(1)住房:4元/㎡;(2)非住房:成交金额的1%。

4.地产交易服务费:(1)住房:90元/宗;(2)非住房:180元/宗。 5.测量成果利用费: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40元/幅。 6.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10-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继承、接受遗赠)

一、申请人要求

继承人、受遗赠人单方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完税凭证(原件);

5.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6.宗地图及界址点座标、房屋平面图; 7.其他必要材料。

划拨土地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先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提交土地有偿使用相关文件(如出让合同、出让审批单、租赁审批单等)。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1)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房屋转让手续费(存量房):

(1)住房:免收;(2)非住房:成交金额的1%。

4.地产交易服务费:(1)住房:90元/宗;(2)非住房:180元/宗。 5.测量成果利用费: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40元/幅。 6.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10-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继承和赠与不动产一并办理)

一、申请人要求 赠与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完税凭证(原件);

5.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6.赠与合同(赠与方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7.宗地图及界址点座标、房屋平面图; 8.其他必要材料。

划拨土地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先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提交土地有偿使用相关文件(如出让合同、出让审批单、租赁审批单等)。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1)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房屋转让手续费(存量房):

(1)住房:4元/㎡(继承部分免收);(2)非住房:成交金额的1%。 4.地产交易服务费:(1)住房:90元/宗;(2)非住房:180元/宗。 5.测量成果利用费: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40元/幅。 6.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10-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夫妻间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完税凭证(原件);

5.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原件或者转让协议(原件); 6.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7.宗地图及界址点座标、房屋平面图;

划拨土地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先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提交土地有偿使用相关文件(如出让合同、出让审批单、租赁审批单等)。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1)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房屋转让手续费(存量房):

(1)住房:4元/㎡;(2)非住房:成交金额的1%。

4.地产交易服务费:(1)住房:90元/宗;(2)非住房:180元/宗。 5.测量成果利用费: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40元/幅。 6.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10-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夫妻离婚涉及不动产转移登记)

一、申请人要求 原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完税凭证(原件);

5.离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6.宗地图及界址点座标、房屋平面图; 7.其他必要材料。

划拨土地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先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提交土地有偿使用相关文件(如出让合同、出让审批单、租赁审批单等)。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1)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房屋转让手续费(存量房):

(1)住房:免收;(2)非住房:成交金额的1%。

4.地产交易服务费:(1)住房:90元/宗;(2)非住房:180元/宗。 5.测量成果利用费: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40元/幅。 6.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10-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拍卖)

一、申请人要求: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完税凭证(原件); 5.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依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拍卖的,还需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拍卖公司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宗地图及界址点座标、房屋平面图;

股份制企业资产转让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出具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或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及公司章程(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本章程为公司现行章程”并加盖公司公章)。

国有资产分别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划拨土地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先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提交土地有偿使用相关文件(如出让合同、出让审批单、租赁审批单等)。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1)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房屋转让手续费(存量房):

(1)住房:4元/㎡;(2)非住房:成交金额的1%。

4.地产交易服务费:(1)住房:90元/宗;(2)非住房:180元/宗。 5.测量成果利用费: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40元/幅。 6.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10-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法人或其他组织改制、合并、兼并、分立、不动产转移)

一、申请人要求:转出方和转入方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完税凭证(原件);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改制、合并(兼并)、分立的文件、合同及能够证明不动产所有权因改制、合并(兼并)、分立而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

6.因企业改制、合并(兼并)、分立而变更名称的,提交工商部门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

7.宗地图及界址点座标、房屋平面图;

股份制企业资产转让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出具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或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及公司章程(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本章程为公司现行章程”并加盖公司公章)。

国有资产分别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划拨土地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先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提交土地有偿使用相关文件(如出让合同、出让审批单、租赁审批单等)。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1)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房屋转让手续费(存量房):

(1)住房:4元/㎡;(2)非住房:成交金额的1%。

4.地产交易服务费:(1)住房:90元/宗;(2)非住房:180元/宗。 5.测量成果利用费: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40元/幅。 6.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10-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一、申请人要求:转出方和转入方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完税凭证(原件);

5.分割(析产)或者合并协议(原件); 6.权籍调查表;

7.测绘报告(含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证明材料)(原件);

股份制企业资产转让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出具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或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及公司章程(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本章程为公司现行章程”并加盖公司公章)。

国有资产分别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划拨土地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先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提交土地有偿使用相关文件(如出让合同、出让审批单、租赁审批单等)。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1)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房屋转让手续费(存量房):

(1)住房:4元/㎡;(2)非住房:成交金额的1%。 4.地产交易服务费:

(1)住房:90元/宗;(2)非住房:180元/宗。

5.测量成果利用费: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40元/幅。 6.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10-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

一、申请人要求:转出方和转入方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完税凭证(原件);

5.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相关合同(原件); 6.宗地图及界址点座标、房屋平面图;

股份制企业资产转让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出具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或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及公司章程(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本章程为公司现行章程”并加盖公司公章)。

国有资产分别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划拨土地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先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提交土地有偿使用相关文件(如出让合同、出让审批单、租赁审批单等)。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询问)→初审→扫描→审查→审定(记载于登记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四、办事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20元。

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1)住宅:70元/件;(2)非住宅:520元/件。 3.房屋转让手续费(存量房):

(1)住房:4元/㎡;(2)非住房:成交金额的1%。

4.地产交易服务费:(1)住房:90元/宗;(2)非住房:180元/宗。 5.测量成果利用费: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40元/幅。 6.利用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费:

根据比例1:500到1:500000收取300-4600元/幅。

(10-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划拨、移交)

不动产登记业务办事指南(办事指南试行)

蚌埠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DOC)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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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业务流程和办事指南.doc》
不动产业务流程和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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