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合大学章程北京教育委员会

2020-03-02 11:14:5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北京联合大学章程

(提请核准稿)

序言

北京联合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于1985年成立的北京市属综合性大学。其前身是1978年北京市依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在京高校创建的部分大学分校。随着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已成为北京地区办学规模最大的高校之一,是北京市应用型人才重点建设培养基地。

学校以培养适应国家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己任;秉承“办学为民、应用为本”的理念;践行“学以致用”的校训;遵循“发展应用型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建设应用型大学”的办学宗旨;坚持“面向大众、服务首都、应用为本、争创一流”的办学定位;实施“学术立校、人才强校、开放兴校”的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有特色人民满意的应用型大学”的发展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联合大学;英文名称为Beijing Union University,缩写为BUU;网络域名为www.daodoc.com。 校部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97号,学校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事业单位,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同时承担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大学职能。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推进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重视发展研究生教育,兼有一定比例的专科教育。

第五条

学校的学科设置目前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十个学科门类,学校根据需要可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联合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章程的修改,依照法定程序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尊重并支持学校自主办学,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考核。

第九条

举办者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和北京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

第十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的财产依法享有自主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各级学位;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依法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及机构之间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十五条

举办者、学校依法享有和承担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联合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职权。职责如下: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决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3.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学校建设中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建设首都人民满意的应用型大学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4.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广大师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5.领导学校党建工作,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团结全体师生员工,凝心聚力,共谋发展。

6.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8.研究、决定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举措。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党委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相应职权,履行职责。

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出席方可召开,其中,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出席,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联合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1.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实施考核、奖励或处分;

5.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学校德育工作;

6.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筹措办学经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相关规定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就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根据需要,在院(学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校学术委员会评议事宜根据需要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相关规章,拟定本校学位条例,对学位相关教育领域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评议与审定,依法评定和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设置相关专门委员会完成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照授予学位的学科类别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相关学科的论文答辩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予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权利,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行使相应职权,履行职责。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学校为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组织是教职工、学生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学校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营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氛围;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需要,设置学院和各类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本着责权一致的原则,支持学院自主管理。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实行目标管理,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学院在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三十条

根据学校举办者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院分别实行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或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政策措施在本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二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在学校规定范围内行使各自职权。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校属教学部门、科研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的学校直属机构,以教学或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校属教学部门、科研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聘任。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团体和学生社团;

3.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4.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取得满足学历、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 机会;

6.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8.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2.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3.尊敬师长,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4.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5.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6.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7.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校内学生团体须在校院党委领导和校院团委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倡导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的服务与指导;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其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与学校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的、具有事业单位编制,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

1.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2.对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3.对工勤人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聘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学校规定进行教学、科研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科专业建设,使用学校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

2.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和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3.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获得公正评价与发展的机会;

5.对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奖励处分、福利待遇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6.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1.守法爱国,自觉抵制错误言行;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4.自觉和积极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5.爱护学生、为人师表;

6.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7.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8.在校外兼任实职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9.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维护教职工的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重视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建立学习型组织,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畅通教职工利益诉求渠道。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其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决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及审计制度,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方针,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内容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把学校发展主动纳入到国家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总战略中,加强与政府、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的沟通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优质的教育、智力和文化服务。

第五十九条

积极推动中外学术、科技、文化交流,开展多渠道国际教育合作,不断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六十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北京联合大学及前身有学习或工作经历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荣誉职衔以及名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设立校友会,支持校友会依照国家规定和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搭建校友会信息平台,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吸纳社会力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徽的整体轮廓为圆形,象征学校“团结和谐”;校徽正中的“麦比乌斯圈”组合形成北京联合大学的英文缩写BUU,象征学校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体现坚韧、包容、奋进的精神;校徽颜色采用蓝色,象征智慧和梦想,传达学校师生用智慧实现梦想的信念。

学校校旗分别为白色、红色、蓝色基底的长方形旗帜,旗面正中是校徽及中英文校名。其中,以白色为基底,旗面正中是蓝色校徽及中英文校名的为正式旗帜。以红、蓝色为基底,旗面正中是白色校徽及中英文校名的为辅助旗帜。

学校校歌:北京联合大学之歌。

第六十三条

校庆日定为10月18日,校友返校日为每年10月第三周的星期六。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同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由北京联合大学颁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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