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处工作职责

2020-03-02 10:13: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处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全集团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加强与地方环保局之间的友好往来,协调与地方的环境污染纠纷。接待上级环保部门对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

3、负责集团公司有关环保方面的证件及证件年检工作(土地证、环保达标证、排污许可证等)。

4、负责集团公司内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废、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监督指导集团公司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

5、组织全集团公司环保科技和环保产业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6、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推行环境管理体系,实施环境监理制度。

7、组织对集团公司重点耗能耗水设备、装臵、系统的监测;督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节能节水技术改造。

8、为集团公司下属单位提供环境管理方面的咨询、培训,帮助其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9、组织、指导全集团公司环保宣教工作,推动职工参与环保、支持环保,共建绿色家园。

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总 则

为进一步增强职工的环保意识,健全我公司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各级环保人员工作责任制 分管矿(厂)长职责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通知精神。

第二条:适时召开年度环保工作会议,总结、布臵各时期的环保工作、任务,表彰对本年度环境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审批环境污染治理规划,并落实治理资金。 第四条:加强与地方环保局之间的友好往来,协调与地方的环境污染纠纷。

第五条:接待上级环保部门对各自矿(厂)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

环保科长工作职责:

第一条:在分管矿(厂)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矿(厂)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按时参加集团公司环保工作会议,及时传达集团公司、矿(厂)有关环境保护会议精神和安排,部署各时期的环保工作任务。

第三条:组织制定矿(厂)各时期的环保工作计划。 第四条:组织检查各项环保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组织并参与各类环保治理工程的验收。 第六条:加强同地方环保局的业务往来。

环保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学习和掌握国家有关环保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协助本单位领导开展好各项环保工作。

第二条:按时参加各种环保工作会议或培训。 第三条:积极进行环保治理工程的手续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申请与准备。

第四条:组织和开展各大环保节日期间的宣传与教育工作。

第五条:负责组织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编制,积极参与实施和考核。

第六条:做好各种台帐管理,按时上报各种报表与材料。 第七条:迎接各级环保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八条:总结全年环保工作,及时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考 核

第一条:因个人工作不力,致使环保工作不到位或不能及时开展,不得参与年底环保先进个人的评比。

第二条:因个人工作失职,给矿(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调离环保工作岗位,并处以20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以矿(厂)考核与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年底考核结果为考核依据。

第二章

环保目标责任制与经济奖惩制度

第一条:每年年初,环保科要根据集团公司与矿(厂)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制有关内容,结合各自矿(厂)实际,及时制定出本矿(厂)与科长环保目标责任书有关细则,报分管矿(厂)长审批。

第二条:每年在集团公司召开环保工作会议后,由主管矿(厂)长主持召开各自矿(厂)环保工作年度会议,并与所辖各基层单位行政主管签订矿科长环保目标责任书,同时进行上一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奖惩兑现。环保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矿(厂)与基层单位各一份。如签字人在考核期间工作变动,由继任者承担责任。

第三条:经营管理部、环保科共同负责矿(厂)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对按质量、按时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免收排污费额度情况予以嘉奖。

第四条:对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分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占60%,下半年占40%。

第五条: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采用百分制考核。得分: 90分以上(含90分)为先进单位; 80~90分(含80分)为良好单位; 60~80分(含60分)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先进单位奖励1000元,良好单位奖励600元;不合格单位罚单位负责人各100元,奖励费用从矿奖励基金中列支,罚款从被罚款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

第六条:环保科每年初将考核结果和奖惩资金计划向矿领导汇报,由矿领导根据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细则要求,进行奖惩兑现。

第七条:环保科认真整理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做好集团公司与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自查,并在12月15日前打印上报。

第三章

污染治理及环保技术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的环保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具体负责,经营管理部、供应处等单位协助执行。

第二条:矿(厂)环保科根据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现状,及时制定下一年度污染治理环境工程计划,并向矿(厂)领导汇报,落实好治理资金,并把好技术关,协助领导做好各类环保设施的订购。

第三条: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环保治理工程(含扩、改、迁建)必须按有关规定由经营管理部、纪委、环保科等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并报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预审。

第四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积极进行方案比选,由经营管理部、纪委、生产技术部、环保科等单位共同确定最佳方案;有条件时应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为切实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资质管理,规范环保市场,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应强化环保技术市场管理,杜绝无证单位在我矿承包环保工程和经销环保产品:

(1)、凡在各自矿(厂)范围内从事环保工程设计、施工和经销环保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参加招、投标和方案比选等承接具体环境治理工程业务前,都必须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接受资质审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上述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2)、凡在各自矿(厂)范围内销售环保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并向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出具国家和省级环保行政部门颁发的《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环境保护产品推荐证书》(含临时证书)和集团公司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施工、产品销售(生产)资质注册证书》。

第六条:凡因把关不严,造成环境污染治理工质量事故,给矿(厂)带来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100~500元的罚款,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取消当年该单位的环保评先资格。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是对各自矿(厂)及周围农村环境有影响或破坏的新、改、扩、迁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报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二条:工程建设、设计、管理、监督单位应如实向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提供工程建设总投资、建设规模、设计与施工单位、拟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填写相应的环境影响报批表格草表。

第三条:环境保护处自接到各基层单位的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到吕梁市环保部局办理各类环评报批相关手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申报单位支付。

第四条:对末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财务处不予以拨款,供应处不得提供材料和采购设备,并由党委(政治)工作部电视台进行曝光。

第五条: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努力减少和降低污水、粉尘、噪音等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并接受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因施工而遭到破坏的环境面貌。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各矿(厂)环保科要及时报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和吕梁市环保局批准,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单位不经试生产而私自生产引发的相关环境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负。

第八条:经试生产运行验收合格后,各矿(厂)环保科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和吕梁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经上述环保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做好相关台帐。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任自负外,视情节情况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

第五章

环保设施运行及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厂)环保科负责制订完善的环保培训制度,职工学校落实好教员、教材和教学场所,确保全矿(厂)技术员以上干部、环保设施操作职工都能不定期地参加环保知识业务培训,做到熟悉环保设施工作的基本原理和特性,并持证上岗。

第二条:环保科和党委(政治)工作部要有效利用电视台等进行宣传,不断加强对各基层单位职工的环保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心,以切实做好各自矿(厂)环保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环保设施的高效运行。

第三条:经矿(厂)、上级环保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的环保设施,一经移交使用,相关责任单位要制定出完善可行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进行严格执行和考核,确保环保设施的高质量、高效果运行。

第四条:环保设施因机械或意外事故需停止运行、进行检修而向外界排放污染物时,应及时向矿(厂)调度室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书面或电话汇报,以便及时掌握污染发展变化情况,而采取相应措施减以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条:如因人为因素或责任感不强,造成环保设施停运或损坏,为了逃避处罚而不进行汇报,导致污染事故和罚款的,其后果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六条:各环保设施使用单位要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的“四率”达到95%以上。

第七条:环保设施的运行和管理,由矿(厂)环保科和经营管理部共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矿(厂)年底先进评比和奖罚的依据。

第六章

环境保护档案及环境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由各自矿(厂)档案室和环保科进行双重管理,原件由矿(厂)档案室留存,环保科留存复印件。

第二条:环保科设专人负责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配备档案柜,及时入档并妥善保管本矿环保档案、资料。

第三条:环保资料的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的原则,分类管理环保资料,要求目录、索引、资料名称条理清晰,查找方便。

第四条:重要且使用频繁的环保资料要归档两份。 第五条:环保文件自接收之日起,建档保存。重要的文件复印后保存,原件上交各自矿(厂)档案室存档。

第六条:月报表、季度报表、各类工作总结和计划、排污申报、污染治理等环保材料要一式三份。一份上报地方环保局,一份上报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一份及时存档。

第七条:环保档案全部实行电脑管理,同时做到帐卡相符、表面清洁、数据精确。

第八条:严禁个人私自保管环保材料,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对外借阅。确需借阅时,须经领导批准、签字,且保证不得复印和外传,并及时归还。

第九条:对失去保存价值的环保材料,应从严掌握。原则上3~5年销毁一次,并列出销毁清单,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矿领导安排监毁人员,销毁清单要永久保存。

第十条:凡违反该规定,造成环保材料丢失或造成环保机密外泄者,依据矿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当年的环保评先资格。

第七章

排污申报及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环保科负责矿(厂)排污许可证和每年一次的排污申报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应在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条:环保科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市、县环保局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举办的排污申报培训班,并积极收集整理各自矿(厂)环境污染具体资料,及时进行排污申报或提出变更的申请。

第四条:环保科在对全矿(厂)排污状况合理评估的基础上,针对排污申报表和排污许可证的有关事项,必须用纯蓝或碳黑墨水钢笔如实填报,数据准确合理,书写工整、清晰,且不得随意涂改。

第五条:环保科在如实申报的基础上,应全面分析矿井的污染现状、近期发展、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污染治理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污染物的消减措施和方案,向地方环保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环保科应按照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范围,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总量。

第七条:排污申报工作经上级环保部门核实、批准后,环保科要及时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进行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上级环保部门在检查排污状况时,环保科须出示排污申报登记证和排污许可证,并接受检查登记。

第八章

排污总量控制及清洁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全集团公司各基层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清洁生产审计的学习和宣传,严格学习纪律,强化宣传效果,并将此项内容列入各单位环保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条:积极发动本单位职工,针对生产工艺过程中能源利用、污染物产生实际情况,提出节约能源资源、降低污染、增加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并在具体工作进行实施,努力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三条: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本单位科技人员加强科技攻关,开发出清洁生产新技术,实施清洁工艺,生产出清洁产品,从源头、生产过程、终端控制等方面,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的产生。

第四条: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的审核工作,对本单位清洁生产审核人员的抽调,应无条件的服从和支持,其工作另行安排人员暂时负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成员要认真地加强审核知识学习,积极开展各项审核工作:

(1)积极配合外部专家,有效地开展我矿清洁生产审核的各项具体工作,

(2)要依据清洁生产审计手册,针对清洁生产审计的组织和筹划、预评估、评估等阶段制定可行性方案,并深入现场组织、落实实施,从而推进清洁生产的有效持续开展。

(3)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处长应将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

(4)及时总结本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经济效益分析,制定出下一年度清洁生产持续工作计划和审核资金需求计划。

第六条:全集团公司干部、职工,要认真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公室提出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生产,合理利用资源能源,严格控制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七条:针对在我公司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年底由公司依据其贡献大小予以表彰。

第八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要及时总结本年度清洁生产工作,进行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经济效益分析,制定下一年度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第九条:如有违反该管理规定,造成自然资源的浪费、本单位生产成本居高不下,或因实施不利,造成环境污染而受到上级环保部门罚款的,由单位自行负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取消该单位本年度的环保评先资格。

第九章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度

第一条: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要针对我公司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切实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渗透到企业的各项工作中去。

第二条:各 矿(厂)环保科要及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编制出年度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计划,落实教材、教师,并做好有关台帐记录。

第三条:每年适时向分管矿(厂)领导汇报环保宣传和教育工作计划,争取环保宣传和教育工作资金,并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施。并加强考核,以确保优质优量地完成4.22地球日、5.22生物多样日、6.5世界环境日和科普宣传周期间的环保宣传工作任务,努力提高本矿职工的环境保护素质。

第四条: 环保科要认真做好各大环保节日期间的环保宣传工作总结和人员培训考核,确保参加培训人员受教育率、合格率都达到100%,并做好有关台帐,并及时打印存档、上报。 第五条:凡因个人原因,致使缺少环保培训计划或虽有计划但没有落实的,取消其个人年底评先资格。

第十章

环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凡是违反下列之一的,均应追究个人或单位的环境责任:

1、擅自停运或拆除环保设施,受到上级环保部门处罚的;

2、违反本制度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

3、违反本制度第三章“污染治理及环保技术市场管理制度”,给矿造成经济损失的;

4、违反本制度第十一章“反射源使用和管理办法”,造成放射源丢失、被盗或造成重大放射污染事故的;

5、恶意拖欠排污费或不按按时上相关资料,而被上级环保部门处罚的;

6、不能积极做好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导致污染物超标准排放而被上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二条:集团公司积极鼓励全体职工和干部,对公司属范围内的环境违法、环境责任问题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但禁止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条:集团公司环境责任的追究由公司纪委、党委、审计、环保处共同开展,环保处负责追究报告的编写。

第四条:各参与责任追究人员要根据客观事实,仔细询问相关责任人,追查责任的起因、过程,不得趁机捏造事实进行人身攻击,也不得故意掩盖事实替他人逃脱责任;被追究人或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得刻意隐瞒或欺骗,更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和调查人员。

第五条:环境保护处编写完环境责任追究报告后,经参与追究人员签字后,及时送交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对违反本章第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处以200~10000元罚款,并取消单位年底评先资格。

第十一章

放射源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集团公司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臵是指在我公司范围的核子秤、X射线机、密度计等其它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臵。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集团公司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通过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向上级环保部门进行许可证申报,经审批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第三条 :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由使用单位向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提出延续申请,由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四条 :辐射工作单位党政主管为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管理第一负责人,对现场工作人员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和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

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使用台账,及时登记好生产厂家及生产日期、放射源名称、活度、放射源编码等资料。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不定期组织现场工作、管理人员学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防护条例》,并做好学习台帐记录。

第六条: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对全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臵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人劳处、安全处、医院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臵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 一旦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出现事故苗头, 辐射工作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人劳处、调度室报告,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的途径,并撤离现场。

辐射工作单位不得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八条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 应当按照职责,对集团公司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的单位进行共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九条:涉及源单位每年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安全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并报公司环保、保卫、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公司规定给予降一年一档工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各矿井(厂)环保安全,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文件要求,各矿(厂)成立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矿(厂)长为领导小组组长,技术矿(厂)长、总工程师、生产矿(厂)长为副组长,矿(厂)各职能部门的行政正职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配备、技术培训、物质器材储备及所需资金的落实。

第二条: 矿(厂)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环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厂)调度室,,调度室主任、环保科长任办公室副主任,矿(厂)各基层单位负责人及救援队员为成员。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制定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相关制度,根据事故性质拟定抢险救灾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并对事故的发生、发展进行记录统计、分析,为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三条: 当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事故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环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矿(厂)调度室)汇报,并积极组织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第四条 :矿(厂)调度室值班人员在问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等情况后,立即通知救护队、井口急救站值班医生、环保部门人员及事故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矿(厂)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事故波及区域需要撤人的,必须先通知需撤人区域。

第五条: 矿环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拟定抢险救灾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组织有关人员立即实施,最大限度的防止事故扩大,并根据灾情变化,及时修改救灾措施。

第六条: 环保部门领导及技术人员接到通知后,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抢险救灾的指挥、组织。救护队和值班医生接到事故通知后,要尽快组织人员及时赶到事故地点进行抢险救护。其他单位负责人及救援队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本单位待命。

第七条: 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根据急救援办公室对环境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情况汇报,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事故起因、采取措施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章 附 则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施工环境管理制度

随着集团公司“三高四化”发展战略的稳步推进,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离柳经营理念的全面贯彻,经济规模不断壮大,企业的综合经济实力有了大幅度提升。公司建筑施工单位越来越多,随之带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为了让职工拥有一个和谐、清洁、安静的生活环境和应对迅速发展的矿区建筑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保护处特制定以下规定,望公司各有关施工单位能够认真执行。

1、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逸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闭、覆盖、洒水作业和车辆清洗作业,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2、施工现场设臵稳固整齐的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档间无缝隙,底端设臵防溢座。

3、施工现场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等易产生扬尘物质应当密闭处理。若在工地内堆臵,则应采取覆盖防尘布、覆盖防尘网、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4、施工期间,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入口内采用混凝土硬化,并设臵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冲洗轮胎及车身,其表面不得附着污泥。洗车平台四周应设臵防溢座或废水收集坑、沉砂池等其它防治设施,防止洗车废水溢出工地;

5、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装载的物料、垃圾、渣土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用苫布遮盖或者采用密闭车斗。若车斗用苫布遮盖,应当严实密闭,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 公分,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进行物料、渣土、垃圾的运输。

6、施工期间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并配备防尘除尘装臵,严禁现场露天搅拌。禁止露天从事锯材、打磨抛光、粉碎等产生扬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

7、施工期间工地内建筑上层具有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渣土或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地下楼层时,须从建筑内部管道或密闭输送管道输送,或者进行人工搬运,禁止从高空直接抛撒。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臵有效抑尘的防尘网或防尘布。

8、施工期间土方、建筑拆除等易产生扬尘工程应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湿式施工方式,天气预报4 级风以上天气停止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9、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采取铺设钢板、铺设混凝土、铺设沥青混凝土、细石或其它功能相当的材料等措施之一,防止机动车扬尘。

10、施工期间,对于工地内裸露地面,应采取下列防尘措施之一:

(1) 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

(2) 植被绿化;

(3) 地表压实处理并洒水;

(4) 根据抑尘剂性能,定期喷洒抑尘剂。

11、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并按照集团公司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臵,防止污染环境。

12、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应采用高压喷淋、洒水等湿式施工方式;

13、基建部门应严格审批,禁止随意开挖公路和矿区道路。需要施工开挖公路和矿区道路的,在不影响通行的情况下,应推行合理工期并采取逐段施工方式,一次性开挖公路和城市道路最长不得超过500 米,前一次施工结束后,公路和矿区道路未恢复原貌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

14、施工单位对公路和矿区主要道路施工时,对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应当实施硬化,并配备洒水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

15、拆除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应对拆除现场裸露地面采取铺设防尘网、地面硬化或临时绿化等措施。

16、在矿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集团公司基建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矿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环境保护处 二00七年一月一日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离柳焦煤集团有限公司

矸石山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防范集团公司各类煤矿矸石山灾害事故和安全利用煤矸石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及国家其它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依法开展对集团公司各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煤矿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存在矸石山的煤矿要将矸石山管理与治理纳入煤矿安全生产制度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范畴,制定矸石山隐患排查制度、矸石山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取矸作业灾害防范操作规程、矸石山灾害治理与综合利用档案制度等。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严格按制度进行管理和灾害防范工作。

第四条:各煤矿单位应积极开展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治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保障矸石山灾害防范治理费用的投入,其费用列入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第五条:新建矿井一般不得设臵永久性矸石山,可建临时性排矸场(统称矸石山)。矸石山的设计选址、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矿井建设开发中要有矸石山设计专篇。

第六条:矸石山与周围居住区、标准轨距铁路、公路、工业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布臵在居住区、工业广场、井口主导风向上风侧。各项距离的合理值必须在矸石山设计选址前经论证后确定。

第七条:矸石山堆存应考虑地形、地质条件,防止滑坡和矸石滑落冲毁农田沟渠、道路。

第八条:布臵矸石山提升绞车道时,其位臵不宜正对工业广场的主要建筑物,不宜与现有公路、排水渠道、人行道等交叉。提升绞车道的坡度一般不大于25°。

第九条:矸石山四周必须设臵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并应在明显位臵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

第十条:生产矿井必须对进入矸石山的煤矸石定期进行取样分析化验,以确定其自燃倾向性,并建档管理。新建矿井应在矿井地质报告中对不同岩(煤)层的硫、碳等可能引发自燃的元素含量进行检测,确定其自燃倾向性,明确标注于岩层综合柱状图。 第十一条:矸石山堆存量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安全原因不允许再堆存煤矸石时,应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矸石山堆存活动结束后,如不能立即开发利用,必须对矸石山进行安全处臵和生态恢复。

第十二条:对于反应活性高的煤矸石,排放前喷洒适量石灰乳液或者添加适量黄土和石灰混合物,中和氧化产酸;经鉴定为高自燃倾向性的矸石应采取分层堆积方式。

第十三条:尽可能减小矸石山堆积斜面的坡度。堆积坡度一般不得大于42°。

第十四条:严禁向矸石山倾倒温度大于70℃的物料和易燃物如坑木、锯末、生活垃圾等。采掘矸石与洗选矸石应分别堆放。

第十五条:矸石山有自燃倾向或已发生过自燃的,必须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危害预警措施、应急预案等。各煤矿要有固定的矸石山管理与灾害治理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

第十六条:矸石山自燃倾向性高的煤矿要建立自燃预警管理制度,定期测温及预测、预警预报机制,并建立相应技术管理资料库。

第十七条:自燃严重的矸石山,暴雨天气必须封锁安全警戒区,禁止人员和车辆接近。当矸石山出现异常现象,特别是雨雪天应加强监测、监控。 第十八条:矸石山自燃是发生灾害事故和造成周围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必须及时进行灭火工作,消除灾害性事故隐患和环境污染源。

第十九条:灭火前要进行调研,选择技术成熟、先进的灭火技术,制定灭火技术方案。对参与灭火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并配备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第二十条:矸石山灭火工作宜采取先易后难、先下后上、由外向里的灭火策略,防止灭火过程中发生灾害性事故。大雨和暴雨天气严禁灭火作业。

第二十一条:矸石山自燃严禁用水直接灭火。不宜采用大规模开挖方式灭火,如决定采用该方式灭火,要采取措施释放积存在矸石山内部的可燃气体,防止阴燃区暴露后转成明火,点燃积存内部的可燃气团。

第二十二条:完成灭火后的矸石山必须组织进行验收,并对灭火后的矸石山采取安全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防止自燃再次发生。

第二十三条:对矸石山的不安全坡面和大范围危崖应及时进行处理,以防范危崖崩塌。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各煤矿应加强对矸石山的日常管理,严禁未经允许对在用或者停用矸石山进行私采乱挖。如需对停用矸石山进行开发性利用,必须制定开挖方案与安全措施,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处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各煤矿应加大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的力度,逐步减少矸石山存量,减少环境污染,最终消除矸石山。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各煤矿要加强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发展煤矸石发电、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复垦塌陷区等大宗用量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实用技术。

第二十七条:凡是矸石山达不到安全条件的,集团公司各煤矿应按要求进行整改;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报有关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 环境保护处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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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处工作职责

后勤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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