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纪委作出煤炭资源整合

2020-03-02 22:26:4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山西省纪委作出煤炭资源整合“十严禁”

为切实加强当前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毫不放松集中整治阶段的工作,在9月24日召开的省纪委全委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在煤炭资源整合中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十严禁”。

一、严禁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擅自决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不得在兼并重组整合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整合资料和整合方案;

二、严禁随意变更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批准的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或兼并整合主体,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出台与省政府兼并重组整合有关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进程;

三、严禁违反集中办理煤矿证照审批流程和规定,不执行联合办公和限时办结的有关要求,拖延审批时限,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审批资料、审批程序或环节;

四、严禁在煤矿证照变更和项目审批过程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不得违反规定减缓免、截留挪用相关基金、价款;

五、严禁授意、指使、强令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办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进行暗箱操作;

六、严禁整合主体无序竞争,违反省政府有关规定特别是资源价款的规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不得与中介机构或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抬高资源和资产价值,或者高价回购低价出卖、侵吞国有资产、牟取非法利益;

七、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个人介入兼并重组整合工作,严禁在资产评估中违规操作,故意抬高或降低资源、资产价值,或者不评估、虚假评估,进行商业贿赂;

八、严禁利用职权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借兼并重组整合之机,在煤矿企业入股或变相入股;

九、严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利用职权接受、索取兼并重组整合相关企业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十、严禁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采取其他任何手段为请托人、特定关系人等利害关系人谋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进行权钱交易。

对以上“十个严禁”的规定,省纪委要求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严格贯彻执行,并将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关于对煤矿企业整合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加强监督的若干

规定的通知(十严格)

2010-10-11 山西省纪委、山西省监察厅、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对煤矿企业整合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加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0年6月5日 10项规定(即:“十严格”)是:

一、严格执行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已批复的整合方案,不准擅自变更已批复方案或变相变更整合主体。

二、严格落实主体接管、资金补偿、安全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准以任何理由阻碍、拖延兼并重组整合工作。

三、严格依法规范兼并重组整合行为,防止出现假协议、假整合、假主体等问题,不准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出资人权益。

四、严格依法规范兼并重组整合中资产审计评估、产权交易行为,不准侵害或侵吞国有资产。

五、严格依法及时缴足缴实注册资本,不准违法变更持股人或股权比例。

六、严格加强基建矿井、改造矿井工程管理,不准虚假招投标或非法转包,不准在矿井工程建设中谋取私利。

七、严格加强对被整合煤矿的管理,不准出现主体不到位、管理不到位、被整合煤矿或关闭矿井非法生产等问题。

八、严格加强兼并重组整合中重大投资、大宗物资采购等事项的管理,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九、严格落实整合主体安全管理责任,不准出现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现象。

十、严格落实对兼并重组整合主体负责人和整合后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监督,不准利用职权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整合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党政纪规定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河南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调研报告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煤矿资源整合签字仪式讲话稿

煤炭资源整合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与中国煤炭产业升级

煤炭资源整合方案

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临汾市煤炭资源整合

关于山西煤炭资源整合与金融支持的调查

山西省纪委“五个不准”

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山西省纪委作出煤炭资源整合.doc》
山西省纪委作出煤炭资源整合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