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0-03-01 19:49: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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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人教〔2003〕10号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关于赴新疆学习考察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

8月25日至30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洪永世的率领下,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文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郑庆勋、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杨益坚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相关同志组成的市人大常委会考察组一行8人赴新疆学习考察。考察组就加强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自身建设;增强代表素质、创新代表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作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和规范民办教育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等方面的内容与新疆人大的同志进行了学习交流。下面,我们着重从教科文卫委工作角度介绍本次新疆之行所获取的民办教育方面的工作经验,并结合厦门的实际情况对如何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行一些探讨。

一、新疆发展民办教育的做法和经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人口1925万,面积160多万平方公里。新疆的民办教育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至2002年,新疆有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810个,其中民办幼儿园226所,民办小学34所,民办普通中学43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500多个,普通高校的民办二级学院4个,应该说,新疆的民办教育已初具规模,并在本地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新疆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新疆民办教育之所以能在短短的的几年里从无到有发展到一定的规模,与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是分不开的,其做法和经验有:

1、认真制定相关法规、政策,不断完善民办教育的法制环境

1996年,新疆民办教育刚刚起步,自治区人民政府就根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制定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设立与撤消、审批与管理、教学与行政管理、财产与财务管理、保障与扶持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配套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内部管理的意见》、《社会力量办学综合评估标准》等文件,对民办教育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了规定,使 2 新疆的民办教育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发展。

2、有针对性地下放审批权限并采取较灵活的招生政策 根据原国家教委规定,民办幼儿园、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初中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中(含完全中学)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满足日益高涨的“普高”热,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经济较发达地区下放了审批权,如乌鲁木齐的民办高中就授权乌鲁木齐市审批。同时,自治区还在招生范围上向经济较发达地区倾斜。按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为批准其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所管辖的区域,但乌鲁木齐市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经教育厅同意,可以面向全疆招生,从而确保了民办学校的生源,增加了民办学校的竞争力。这些措施大大促进了乌鲁木齐市民办教育的发展。

3、坚持管理和扶持两手抓的原则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区民办教育进行宏观管理,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根据这些政策和办法,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于各级民办学校则坚决贯彻“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自治区也加大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支持和扶持,对办学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表彰。”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规划, 3 并适当优惠。”对于民办教育机构创办的校办产业,明确规定“享受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的校办产业的同等待遇。”根据自治区的这些要求和规定,一些地区还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扶持政策,使新疆全区的民办教育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4、坚持与时俱进,能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应对办法 作为民办教育起步较晚的地区,新疆的民办教育也存在着一些共性的问题,如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一些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不够、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不到位、教育教学质量有待提高、办学条件需要改善等。对此,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9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了一套进一步发展民办教育的思路,如:进一步营造民办教育的法制环境,把民办教育的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建立科学的学校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现代学校法人制度、要求学校建章立制照章办事、建立民办教育中介组织、在民办学校建立工会组织等;给予民办学校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积极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等。

新疆民办教育的发展给当地政府和人民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按照新疆同志的介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拓宽了教育投资的渠道,扩大了教育的规模,实现了教育的超常规发展;二是民办学校多样化的办学模式,对于缓解入学高峰和城镇化给公办学校带来的压力,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就学问题,满足择 4 校、寄宿、特长培养等多样化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三是打破了国家包办教育的格局,使办学和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促进了教育体制的改革;四是有利于突破千篇1律的学校教育模式,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相信再过几年,新疆的民办教育会给我们一个惊喜。

二、新疆的经验和思路对我市发展民办教育的启示 最新统计数字表明,我市现有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412家,其中民办高校(包括筹办的学院)9所,普高、中职学校9所,初中8所,小学34所,幼儿园134所。较之新疆的民办教育,我市的民办教育起步早,有着很深的历史渊源。早在上世纪二十年代,就出现了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倾资兴办集美学村和厦门大学的光辉典范。改革开放伊始,我市便有7所民办教育机构。1999年,市政府颁布了《厦门市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倡导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我市的民办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人们对民办教育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缺乏发展民办教育的紧迫感和主动性,有关规定并没有落到实处,致使我市的民办教育在进一步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波折,如出现立志小学举办者卷款逃跑、树德学校遭到学生家长集体投诉等事件。现阶段,我市的民办教育依然面临着较大的问题,如融资难、要地难、没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和生源等,这些问题已严重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 5 步发展。新疆的经验和思路对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有着新的启示。

1、发展民办教育,必须加大地方立法步伐,完善法制环境 《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对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也进行了规范,澄清了人们对民办教育的模糊认识,但她没有、也不可能对具体问题作出规定。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虽然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即将出台,但由于各地情况的差别,我市有必要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规或规章,同时,还要加强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使鼓励、扶持民办教育的措施具体化,保证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地发展。

2、发展民办教育,必须保障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师生无法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社会办学的积极性,影响了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制约了民办教育的发展。现阶段我们一定要以《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施行为契机,认真落实有关“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同时,要督促民办学校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 6 境,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3、发展民办教育,必须坚持管理和扶持两手抓的原则 一是要抓管理。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基本办学条件设置标准,把好审批关;要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把好质量关;要坚持对民办教育机构内部管理的审计制度,把好监督关;要加大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办学。

二是要抓扶持。要把民办教育的设置纳入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在土地征用、配套费减免、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尽快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民办学校只能租房办学、学校建设用地难的问题;要设法拓宽民办学校的融资渠道,解决民办学校贷款难问题;要考虑改革现有的招生政策,允许电脑派位后的学生自主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同时理顺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就读公办高中的政策衔接,解决民办学校招生难问题;要做好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制度的衔接工作,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专业培训、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待遇,解决民办学校留人难问题。

7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

20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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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教育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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