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

2020-03-03 18:46:3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一.简述工商行政管理的特点。

答:

1、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具有综合性;

2、工商行政管理的管理领域覆盖整个市场;

3、工商行政管理的过程是整体合一的系统管理过程;

4、管理程序的规范性;

5、管理方式的间接性;

6、工商行政管理的超脱性。

二.为什么说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有政府外在力量的作用?

答:工商行政管理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求所有市场经营主体都能同意那些约束他们相互关系的一般条件,而且也同意那些强迫其遵从共同接受的条件而设证的制度和方法。显然只有政府的外在力量才能实现这一要求。

一、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有政府外在力量的作用

(一)市场经济秩序下不能自动行成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市场经济秩序的所有规范,都是靠外在力量——主要是国家政府的力量来建立和维护的,即使是市场经济伦理道德的软性约束,也正日益被法律、法规、规章的硬性约束所取代。那么,为什么在市场经济中,需要运用政府的外在力量来构造市场经济秩序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基本因素:(1)人们对于自身经济利益的不同追求,必然产生行为方式上差异。就是说,不同条件下市场经营主体为了实现自身最大经济利益,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的行为方式和手段。有些方式可能是正当的,是人们所能普遍接受的;有些方式则可能是非正当的,是不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2)人们对各种经济行为的认识,存在着价值观念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对行为方式的取向不趋一致。例如,巨额有奖销售行为,也许有人认为是正当的,是促销的一种手段,因而认为是可取的,但也会有许多人认为这是不公平的,是一种有损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因而认为是不可取的。这就决定了必须依靠外在力理,将这些市场值取向不一的认识强制的统一起来,形成能普遍为大众所接受的市场经济伦理价值观念,从而达到协调统一市场行为方式的目的。(3)近代经济社会市场结构的自动调节功能受到损害。自动调节难以实现,因而由“看不见的手”引导的秩序不能形成。近代社会的市场结构,是一种垄断与竞争并存的结构。在这样的结构里,垄断支配了市场,竞争屈从于垄断,市场自动调节的竞争条件受到很大程度的破坏。因此,所谓的“秩序”难以自发地形成。即使形成了秩序,也只能是体现垄断者意志的秩序,如大企业支配约束小企业的行为方式。这样的秩序是不可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4)各国、各地区在政治制度、经济条件以及社会经济伦理道德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导致市场经济行为方式的异同,从而不能自动形成国际经济交往中所需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自动起作用即使是建立了一套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它也不可能自动对经济运行的约束效力。因为还存在着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有效运行的客观因素,就其本质来说,最终要归于经济利益等因素,即为追求极大经济利益,驱使各市场经济主体从事各种市场行为。(1)从市场的供需状况看,市场供需关系的显著不平衡,对于市场经济秩序有较大的影响。实践表明,一般地,如果是充分的买方市场(即供大于求的市场)。必然出现商品生产经营者间的过度竞争,因而不正当竞争(如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行为泛滥,经济秩序发生混乱。如果是充分的卖方市场(即求大于供的市场),则又必然发生投机倒把、乱涨价、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此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秩序也就不可能自动起约束作用。(2)从市场的竞争方式和手段看,虽然竞争状况最终是由市场的供需矛盾所决定,但在其竞争的方式和手段上,对市场经济秩序却表现出特殊的影响。市场竞争的方式和手段是千变万化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可能将其全部纳入规范约束中,有的甚至是始料不及的。市场经济越发展,新的竞争方式手段就越多越复杂,市场经济秩序也就不能自动起作用。这是只有依靠外在力量,参照秩序所确立的基本标准和原则加以动态的规范约束。(3)从市场行为决策者和执行者的个人因素看,市场行为总是由一定人员作出决策和由一定人员去执行的,这些人员个人的政治法律水平、政治觉悟、伦理道德观念以及价值标准、文化素养、知识程度等,都会对市场行为的种类和方式产生决定性作用。如果没有法制观念,所采取的市场行为就会置法律约束

于不顾;如果知识水平技术素质低下,就不可能创造有利于自身也有利社会经济的经营手段,而只能在诸如“假冒”等方式上做文章。因此,如果离开了外力的强制性约束,市场经济秩序是不可能对人们的行为方式自动起到约束作用的。大量的案例表明,影响市场秩序的行这往往是由个人因素所造成的。

(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必须有政府外在力量的作用对于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用外力的选择,不外乎这样几个方面: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外力,社会舆论外力和政府外力。然而,社会组织外力和社会舆论外力毕竟是不强大的,因为它们既缺乏合法的广泛的控制权力。也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因此,对于政府外力的选择,是客观而又历史地决定的。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仅要求所有市场经营主体都能同意那些约束他们相互关系的一般条件,而且也同意那些强迫其遵从共同接受的条件而设计的制度和方法,这就是选择政府外力的根本原因。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体现。

二、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体现纵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践,不难发现,工商行政管理实际上就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表现,它不仅是作为一个决定市场经济秩序规范的准立法部门,而且也是作为监督执行这些规范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同时还是作为解释规范的权威裁决者。它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是:(1)运用国家和政府的权力,全面地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及市场经济活动,建立起秩序规范。(2)根据经济运行的态势,适时科学而合理地修正秩序规范。(3)运用政府的权威,调解和裁决市场主体在解释秩序规范意义时所发生的意见分歧。(4)运用法律手段,强迫那些少数的市场经营主体顺从秩序规则,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因些,工商行政管理是政府在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作用的具体体现,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者和维护者。

三.简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监督市场经营主体按规定及时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2、督促市场经营主体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3、监督市场经营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4、监督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年度检验;

5、制止和查处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查处市场经营主体的违法经营活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监督市场经营主体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市场经营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及其产生的原因。

答: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3、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站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5、商业贿赂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7、低于成本价格的销售行为;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0、商业诽谤行为;

11、串通招、投标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为:

1、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导致经济资源的不合理配置,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3、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在不同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5、影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进程;

6、破坏了社会技术进步机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原因:

1、经济利益驱动;

2、部分生产经营者商业道德意识差,法制观念淡漠;

3、竞争规则不健全,立法滞后,社会控制不力。

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利中负有哪些职责?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九项基本权利,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九项权利是:

1、人身、财产安全权。《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知悉权。《消法》第八条规定,消费

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受教育权。《消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受尊重权。《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法律虽然赋予消费者种种权利,但是也要求消费者不得滥用权利。法律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在挑选商品时要爱护商品,正确使用。出现问题投诉时,要事实求是,并提供有关的证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主要职责是:

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权益;

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

5、通过制止各种不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业;

6、指导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六.我国目前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性审查,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的?

答: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能否确认的实质性要件进行的审查。实质性审查是决定申请注册的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最重要一环,是保护注册在先商标权的主要内容。实质性审查主要从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的条款、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与已注册商标混同等三方面进行的.

七.广告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是如何查处的?

答:广告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无照经营;

2、超越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

3、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4、虚假广告;

5、不履行广告证明和广告审查管理制度;

6、损害未成年人的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7、新闻广告;

8、其他广告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种查处:

1、行政法律责任有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公开更正;通报批评;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2、民事法律责任指广告违法人因实施广告违法行为损害了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利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处罚手段主要有赔偿金;违约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3、刑事法律责任是当事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由当事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八.试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管的主要内容.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法制的宣传指导开展合同的法制宣传是合同监管工作中一项长期性任务。宣传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法定代表

人,合同专管、兼管人员,以及其他合同的当事人。

(二)、做好合同范文本印刷、发放和运用工作 合同示范文本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联合制定的,有主要条款和式样的具有指导性的规范性合同文本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具有以下特点:

1、规范性;

2、完备性;

3、可靠性;

4、适应性。

(三)、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标准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企业领导带头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合同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

2、企业有专兼职机构和人员管理合同,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

3、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以及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以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4、企业对外合同的签约率在同行业中较高;

5、企业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行为和后果;

6、企业在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

(四)、合同鉴证; 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加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合同通过鉴证,能避免和减少纠纷;促使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完善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能监督落实和完成国家计划;发现和制止违法合同,也能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情况,以便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

(五)、对企业动产抵押物进行登记管理; 所谓抵押物登记,就是由抵押物登记部门对抵押物依法进行审查和登记的一项抵押制度,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担保法》每四十二条对不同类型的抵押物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部门负责登记,其中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六)、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是由第三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国家法律和原订合同的内容,就双方当事人对事件或问题的争议居间进行调解的活动。因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是合同的管理机关,又是合同的审查、鉴证、监督和检查机关,对各当事人的状况及其之间签订的合同,从订立、履行直至变更等情况最为了解,有利于及时、公正地调解合同争议。在调解合同争议时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合法原则;

3、不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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