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统战理论和政协基本知识 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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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统战理论和政协基本知识

(姜文在党训班上的讲稿)

2011年6月25日

今天我和大家一起学习新时期统战理论和政协基本知识。我想分以下三个专题同大家共同学习:

第一个问题:新时期统一战线基本理论

一、统一战线的涵义

统一战线是一些不同的阶级、阶层、政党、集团乃至民族、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某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组成的政治联盟。简要地说,统一战线就是一定社会政治力量的联合。

无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是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一部分,这个统一战线有三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无产阶级是统一战线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无产阶级政党制定能为同盟者接受的正确的政治主张、纲领和方针政策,并在统一战线中坚持无产阶级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独立性。无产阶级政党在统一战线中的领导权问题,是统一战线最根本的问题。对如何坚持无产阶级政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权,毛泽东提出:必须依靠党的正确的路线和政策,必须依靠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还要照顾同盟者的利益,并在政治上教育同盟者。第二,由于无产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无产阶级领导的统一战线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这与剥削阶级领导的统一战线是根本不同的。第三,统一战线是无产阶级政党的长期战略,贯穿于无产阶级解放运动的始终。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等不同的历史时期,各个时期均有特定的任务、范围和战略目标。在当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四化、统一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

二、统一战线的两面旗帜

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是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两面旗帜。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统一的。爱国主义具有团结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是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强大动力。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可以实现最广泛的联合。要在爱国主义旗帜下,联合中华民族海内外一切有爱国心的人们。只要有利于建设四化、统一祖国、

振兴中华,只要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只要有利于挫败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平演变,不论哪一个阶级、阶层,哪一个党派、集团,哪一个人,我们都要团结。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来致力于我们的事业。

三、新时期统一战线两个范围的联盟 在新的历史时期,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大陆范围内以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的联盟。在这个联盟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一个是大陆范围外以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联盟。在这个联盟里,求爱国和祖国统一之同,存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之异。这两个范围的联盟构成爱国统一战线的整体,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大团结。第一个范围的联盟是主体。

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知名人士,党外的知识分子干部,起义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原工商业者,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爱国的宗教界领袖人物,去台湾人员留在大陆的亲属,台湾同胞和港澳同胞,归国侨胞和国外侨胞,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私营企业家、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方代理人和外方聘用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也进入了爱国统一战线新的发展阶段。

1979年2月,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建议为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执行投降主义路线”帽子的请示报告》,撤销了1964年强加给李维汉的所谓“长期以来在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方面坚持一条反党、反中央、反毛主席的修正主义路线,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社会主义革命,向资产阶级和封建农奴主投降,严重损害了党的事业”的罪名,明确指出,给统一战线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扣上“执行投降主义、修正主义路线”的罪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应一律推倒。

1979年6月15日,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邓小平作了题为《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开幕词,讲话阐明了我国社会阶级状况的根本变化,新时期统一战线的性质、任务、范围和方针政策,成为新时期统一战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在党中央领导下,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统战部门积极落实各项统战政策,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全国复查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并采取措施调整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明确提

出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支持民主党派恢复活动,推动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文教、科技等领域积极发挥作用。

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在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的总目标下,结成了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政党关系。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党同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并把完善这一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89年,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提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在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样,就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1980年到1981年,中央书记处先后召开西藏、云南、新疆和内蒙等省、自治区工作的会议,认真解决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等方面的问题。1982年3月,中共中央又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科学分析了宗教在历史上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系统阐明了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宗教工作方面一个重要的马克思主义的文件。

在新的历史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并形成了两个范围的联盟,这就改变了过去统战工作主要在大陆范围内做工作的旧格局,形成了“立足大陆、三个面向”(面向台湾、面向港澳、面向世界)开放型的新格局。

党的十四大提出要推进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发扬党的统战工作的优良传统,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在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中各界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方面,在为我们党和政府广交朋友、广纳群言、广求善策方面,在为促进政治稳定、促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促进祖国统

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等方面,不断做出贡献。 1979年9月,邓小平同志将新时期统一战线称为“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提法改为“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的提法,一直延续至今。

第二个问题:人民政协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一、人民政协成立的历史背景

解放战争的辽沈、平津、淮海三大战役后,国民党政府在长江

以北的力量已全线崩溃。为了早日结束战争,实现真正的和平,1949年4月1日,以周恩来为首席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开始同以张治中为首席代表的国民党政府代表团在北平开始举行谈判。经双方多次交换意见,多方协商后,中共代表团在4月15日将《国内和平协定最后修正案》送交国民党政府代表团,并限国民党政府在4月20日前就协定表明态度。国民党政府代表团一致同意接受这个和平协定,并派人将协定文本带回南京。但国民党在广州召开中常会和中央政治会议发表声明,拒不接受这个协定。

由于国民党政府拒绝在《国内和平协定》上签字,4月21日,毛泽东主席和朱德总司令发布向全国进军的命令。当中国人民解放军突破长江防线时,原在南京的国民党政府慌忙逃往广州。4月23日,解放军占领国民党的统治中心南京,宣告了延续二十二年的国民党反动统治的覆灭。

国民党反动政权既被推翻,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条件已经成熟。1949年6月,在北平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以毛泽东为主任的政治筹备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起草共同纲领、拟定政府方案等,全面展开筹建中国政权的工作。6月30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文章,构成了新政协制定共同纲领的政治基础。

毛泽东同志1949年6月15日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这个筹备会的任务,就是完成各项必要的准备工作,迅速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以便领导全国人民,以最快的速度肃清国民党反动派的残余力量,统一全中国,有系统地和有步骤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和国防的建设工作。全国人民希望我们这样做,我们就应当这样做。”

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在1948年5月1日向全国人民提议召开的。这个提议,迅速地得到了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的响应。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都认为:必须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统治,必须召集一个包含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的代表人物的政治协商会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并选举代表这个共和国的民主联合政府,才能使我们的伟大的祖国脱离半殖民地的和半封建的命运,走上独立、自由、和平、统一和强盛的道路。这是一个共同的政治基础。这是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团结奋斗的共同的政治基础,这也是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的政治基础。这个政治基础是如此巩固,以至于没有一个认真的民主党

派、人民团体和民主人士提出任何不同的意见,大家认为只有这一条道路,才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正确的方向。

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同志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这样就造成了一种可能性: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到达阶级的消灭和世界的大同。康有为写了《大同书》,他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到达大同的路。资产阶级的共和国,外国有过的,中国不能有,因为中辊受帝国主义压迫的国家。唯一的路是经过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共和国。

二、人民政协的成立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举行了第一届全体会议。参加会议的代表共662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人士等45个单位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具有十分广泛的代表性。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定都于北京,国旗为五星红旗,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采用公元作为中国纪年;会议一致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陈毅等五十六人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随后,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周恩来为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胜利闭幕。

三、人民政协的发展

人民政协在建国初期的5年中,对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实行社会改革,发展统一战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4年12月召开了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章程宣告:共同纲领已经被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代替;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已经结束。但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将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从1955年至1966年10多年里,政协第

二、

三、四届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团结各族人民和各界爱国力量,活跃国家政治生活,发扬人民民主,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以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地、认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的“左”倾错误,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使中国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政协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的任务是要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人民政协作为实现这一基本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

和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人民政协诞生以来,其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和名誉主席,一直由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杰出领导担任。其中,第一届政协主席是毛泽东(1949年10月至1954年12月),时任中共中央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第

二、

三、四届名誉主席是毛泽东(1954年12月至1976年9月),主席是周恩来(1954年12月至1976年1月);第五届政协主席是邓小平(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他是中国共产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第六届政协主席是邓颖超(1983年6月至1988年3月),我国著名的老一代革命家,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第七届政协主席是李先念(1988年4月至1992年6月),曾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第八届和第九届政协主席是李瑞环(1993年3月至2002年11月),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第十届政协主席是贾庆林(2002年11月至今),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四、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作用和主题

1、人民政协的性质。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组织的这种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及自身的宗旨所决定的。除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

会议曾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外,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从建立时起到现在都是这种性质的组织。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人民政协性质的具体表述有所差别,但人民政协的这种性质始终没有变。

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在“大团结,大统一,囊括一切代表人物”方针下,尽最大可能地把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的代表人物吸收进来,达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目的,并在共同政治基础之上“求同存异”。二是党派合作性。人民政协以党派团体为基础组成,各民主党派可以以政党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参政议政的各种活动。人民政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履行各项职能,积极促进各党派的团结合作。三是民主协商性。人民政协是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协商国家大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李瑞环在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的讲话中提出政协的优势有以下几条:一是人才荟萃,智力雄厚,能够深入研究一些宏观的、重大的、深层次问题。二是代表性强,信息量大,能够反映各方面群众的意见、愿望和要求。三是位置超脱、视界宽阔,能够比较客观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是下通各界,上达中央,能够发挥民主渠道作用。

2、人民政协的任务。从总体来说,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总任务,也就是人民政协的根本任务。1979年6月15日,邓小平在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指出:“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就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邓小平这段话所阐述的基本精神,在政协章程总纲中作为各级政协的任务明确规定下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尽一切努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3、人民政协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作为实现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说:人民政协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根据人民政协的特点,它主要应发挥广泛团结各方面人士的作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组织形式的作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和社会主义民主渠道的作用。

4、人民政协工作的主题。江泽民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50年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可以归结为两大主题:团结和民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依据,是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这两大主题应继续贯穿于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实现紧密团结,发展民主才有基础;发扬广泛民主,加强团结才更有力量。人民政协要在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中不负使命,必须继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机制,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按照团结和民主的要求履行职能、发挥优势。”

五、人民政协的职能

1、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确定

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活动与它组织上的建立是同时开始的。但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定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则经历了一个逐步明确和充分的发展进程。

政治协商作为人民政协的职能,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诞生即在人民政协组织中得以确定的。这一职能一度曾用过民主协商的提法,意在强调政治协商的民主性。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源于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及接受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1979年6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开幕词中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1982年制定的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刘

澜涛同志在关于章程修改案的说明中指出,这就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从此,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职能之一被明确下来,并在以后的文件中正式使用。

参政议政作为对新时期政协工作内容的一种表述,作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是从80年代中期开始采用,并逐渐被党政领导机关认同和倡导。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修订后的章程明确规定: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这是迄今为止对政协主要职能的最完整、最明确的表述。此后,参政议政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并列为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

2、政协三大职能的内容和形式

政治协商。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其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地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2)政府工作报告;(3)国家(地方)财政预算;(4)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5)国家(地方)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6)国家(地方)的重要法律草案;(7)重要人事变动;(8)行政区划的变动;(9)群众重大问题;(10)各党派之间的共同事务;(11)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12)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它主要问题等。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政协举行的各种协商会议,其中包括:政协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此外,还可以通过举办或应邀参加各种情况通报会、听政会等进行协商活动。

政治协商通常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会议组织。主席会议根据中共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向上述有关方面建议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政协协商。政协进行协商可视情况邀请中共党委、人民政府及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协商的议题与会期确定之后,政协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政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一般应作新闻报道。

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

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1)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中央和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5)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等。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1)各级政协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各级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3)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4)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等。

民主监督既可以由各级政协委员、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和专门委员会来也可以由政协或有关部门组织、邀请委员进行调查、视察,以及委员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举报等办法来进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可由有关专委会通过后提交常委会或主席会议讨论。经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通过后,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建议案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以人民政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或以各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全国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地方政协对于上述意见、建议和批评,一般以当地政协委员会或办公厅(室)名义报送。

对以政协组织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进行处理,将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对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个人的提案和举报,有关部门同样应认真负责地对待,及时予以处理答复。

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同时,参政议政又不是简单地等同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而是它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除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外,还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注、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对一些共同关心的事项开展评议等。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除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形式外,各级政协在组织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参政议政的实践中,总结和坚持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活动形式,如:通过新闻媒介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举办委员活动日,增加参政议政的内容;举办各种形式的座谈、学习、纪念、联谊等活动,沟通情况,加深友谊,调动政协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自觉主动地反映情况和意见;开展引进项目、技术、资金和提供

信息,扶贫支边等出实招、献良策、办实事活动。

六、人民政协的会徽

人民政协会徽的整个图案庄严富丽,以一颗红光闪闪的五角星、四面迎风飘扬的红旗和白色地球衬托的红色中国地图为中心,光芒四射的蔚蓝色天幕作背景,周围是红色缎带连接起来的瓦蓝色齿轮和金黄色麦穗。它象征着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体现了“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民主阶级大团结”的精神。

政协会徽是由张汀和周令钊设计的。设计者对图案的原说明是:

一、红色表示无产阶级领导;

二、齿轮、嘉禾表示工农联盟为基础;

三、四面红旗表示四个阶级(即当时的四大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的大联合;

四、地图表示新中国,背景光芒四射。此外,红旗下面的“1949”四个阿拉伯数字,表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诞生的年号;缎带上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0个金色仿宋字,标明了人民政协的全称。这个设计图案经周恩来批示交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们传阅,后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毛泽东批准,在1949年9月21日开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正式使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阶级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政协会徽所体现的各族人民大团结的精神,对爱国统一战线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七、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与党委、人大、政府的联系

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党委、人大、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安排协商活动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党委、人大、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可视情况邀请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并请有关负责人就提交协商的问题作出说明。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做好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工作,并同党政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对参加本会的单位与个人的提案和举报,有为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政协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个问题:人民政协章程的修改和完善

一、什么是政协章程

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设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三部重要法律,其中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政协全体会议代行人大职权的政权机关作用已经结束,原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不再适用。因此,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当时的解释是:之所以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是因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所组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它的规章定名为“章程”是比较适当的,这可以同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条例有所区别,可以避免同国家权力机关所通过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的“法”和“条例”相混淆;也正如党派和人民团体的组织规章一样,其中基本包括总纲和组织条文两部分,而它的名称则称为“党章”或“会章”或“章程”,如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二、政协章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由总纲和工作总则、组织总则、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附则五章组成,共五十一条。总纲论述了人民政协的历史和重要作用,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主题、指导思想、共同政治基础、根本任务以及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根本准则等重要内容。工作总则着重对人民政协的三项主要职能的内容和形式作了规定,并从15个方面阐述了政协工作的范围和要求。组织总则主要规定了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参加政协的条件、各级组织间的关系、政协委员的基本条件和对委员的基本要求、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全国委员会一章主要规定了政协全国委员会界别设置的程序,全国委员会参加单位和人选的产生,变更、任期及其职权,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的产生及其职权,主席会议的组成及其职权,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的设立。地方委员会一章主要规定了政协地方委员会的设立原则和地方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方面的内容。

三、政协章程历史上经过了哪几次修改 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人民政协章程自1954年诞生,已先后经过1978年、1982年、1994年、2000年、2004年五次修改。1978年的修改主要是依据中共十—大精神和宪法的基本原则进行的,修改后的政协章程对于恢复和

开展政协工作起了积极作用,但在某些内容上受到“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沿袭了“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错误观点和提法。1982年,邓小平同志亲自主持再次对政协章程进行了修改,在总结人民政协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对政协的性质、任务、职能以及工作总则、组织总则等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是一部比较完备的章程,其确定的总体框架和重要原则一直沿用至今。1994年的修改主要是贯彻中共十四大精神,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相衔接,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将“参政议政”作为政协的主要职能写入章程,并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协组织的任期、专门委员会设置等重要问题。2000年的修改主要是贯彻中共十五大精神,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相衔接,增加了“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等重要内容。2004年新修订的政协章程的总体框架和重要原则,是1982年邓小平同志亲自主持修改后确定的,是一部好章程,总体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需要,应当保持稳定。这次部分修改章程,主要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中共十六大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并对人民政协工作做出了重要论述,这些都关系到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在章程中加以体现;二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已经作了修改,宪法也在进行修改,政协章程必须与之相衔接;三是新时期以来人民政协事业有很大发展,各级政协在履行职能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也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各级政协组织、政协的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对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对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坚持与时俱进的需要。

关于新时期统一理论和政协基本知识,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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