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内容

2020-03-02 13:04: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支付机构监管工作会议培训内容

一、网络支付业务

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其中互联网支付业务,简单地说就是支付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其客户办理货币资金转移的活动。

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业务

(一)预付卡发行

一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四是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五是发卡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翔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预付资金金额开具发票。

(二)客户备付金

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三、银行卡收单业务

在青岛市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机构要符合《山东省银行卡收单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是履行报备制度。 非金融机构在山东省内从事收单业务的,应以法人或省级管辖机构为单位,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备案,并由开办业务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业务开办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非金融机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和配备情况、业务处理系统情况和内部管理情况等;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批文复印件;

(五)拟开办的业务种类、开展区域和范围;

(六)银行卡收单业务内控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 业务停办时的备案,比照前款处理。

非金融机构还应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或调整情况。 二是业务开展要求,

银行卡收单业务按照“谁发展特约商户、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收单机构责任追究制度。

收单机构应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建立特约商户准入审批制度和流程,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备案。

收单机构应审查、核实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如实完整填写并留存调查记录。

收单机构应根据商户风险情况进行差别性审批管理。 对申领移动POS、电话支付终端的特约商户和申领新型银行卡受理终端的特约商户均应建立专门的审批机制。

除航空、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移动POS需求的行业商户外,其他类型商户原则上不得安装移动POS。

对低扣率、零扣率商户应建立更为严格的审批标准。 三是后续管理要求。

收单机构应于拓展特约商户时对商户收银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例行培训。

培训应妥善留存培训记录。培训由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按照双方约定提供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应于培训结束后及时向收单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培训记录。

收单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商户档案。商户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商户准入证明文件复印件、风险评估报告、银行卡受理终端管理记录、商户培训、商户信息变化、对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情况。

已撤销POS机商户的档案应自撤机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四是受理市场规范要求。

注册地位于山东省的收单机构,不得为经营场所地位于山东省以外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

注册地位于山东省内某一地市的收单机构,原则上不得为经营场所地位于该地市以外(山东省内)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确因业务需要,为经营场所地位于该地市以外(山东省内)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的,应由收单机构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交申请,所在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审核。

收单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重复发展已签约受理银行卡的特约商户。

收单机构应按照“联网通用”原则拓展特约商户。山东省内增量电话支付终端布放应满足“安全规范”和“联网通用”原则,存量电话支付终端应逐步改造达到“安全规范”和“联网通用”的要求。 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商户类别代码和商户结算手续费的有关规定,商户类别代码应与商户主营业务相符,禁止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编码;禁止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禁止多台终端机具共用一个终端编号。

非金融机构不得超越地域范围从事收单业务,不得在山东省内以“办事处”“代表处”等名义从事收单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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