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书

2020-03-02 08:11: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劳务派遣协议书

甲 方(劳务派遣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 方(实际用工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相关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劳务派遣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劳务派遣人员按约定在乙方工作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留用的,应当与甲方及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续延工作期限;乙方不留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甲方负责安排。

第二条 劳务派遣内容: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乙方用人需求的相关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服务。

2.甲方输出派遣给乙方的劳务人员,为甲方员工,甲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并办理各项有关保险福利待遇等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条 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1.劳务费用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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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每月 元/人,标准不低于贵州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劳务管理费: 100元/人/月;

(3)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商业保险费:每年 元/人;

(4)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社保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2.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应在每个季度首月10 日前将实际产生应付的劳务人员工资、劳务管理费用、社保费等一并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并提供各项劳务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劳务人员工资应由甲方在每月30日前支付。每月派遣人员工资有变化的,乙方需要每月10日前函告甲方,因乙方未及时函告,导致工资误发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管理费用(除甲方代收代缴的社保、商业保险和工资外),甲方须开具正式劳务发票给乙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为劳务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劳务人员个人应承担税费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2.甲方应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工作。

3.甲方应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

4.甲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社保、退工、退保等手续办理,协助乙方处理劳务纠纷以及劳务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处理劳务派遣人员因在乙方工作期满或因违反乙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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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务工作的事宜。

5.甲方不得克扣乙方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6.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甲乙双方认定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责任人员负责赔偿,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追偿。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明确其告知劳务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劳务工资报酬、劳动纪律、工作规程、考核办法等管理规定。

2.乙方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工造成第三者伤害事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3.乙方需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相关劳务费用、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等,不得拖欠,因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拖欠甲方费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有权按照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勤考核奖惩等综合劳务考核,可对劳务派遣人员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5.乙方必须向甲方派遣劳务人员支付购买社保保险费用,如未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缴纳相关保险费等情况。

6.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2天的工作制度,乙方因生产需要劳务人员加班的应按有关国家规定支付劳务人员加班费或给予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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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遣返退回甲方,涉及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等问题时,按照乙方相关规章制度由甲方负责处理后返还乙方。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工条件的;

(2)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 元以上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派遣劳务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被派遣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满时存在以下情形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在双方未就如何处理达成一致前,派遣期限延迟,乙方不得退回。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 (4)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乙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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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第7项(1)至(5)目,乙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的,应向甲方提供或传真有关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认定事实材料经甲方确认后处理;根据本协议第7项(6)(7)目,乙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甲方的,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处理。

10.除法律规定和本协议有约定外,乙方不得随意遣返退回本协议期间的甲方劳务派遣人员。

11.派遣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需辞退的,乙方应当向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2.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死亡等事故的,乙方应及时通报和配合甲方处理。甲方负责处理相关事故,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13.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拖欠应付劳务费用以及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可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并按实际损失的情况向乙方索赔。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因乙方工作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客观原因乙方的确需要裁减用工或不能继续用工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确定乙方需裁减或不能用工的,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由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

3.本协议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变化等原因致使协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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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继续履行或双方认为需要修改、补充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4.甲方所输出派遣给乙方的劳务人员,在乙方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乙方录用工条件而遭到乙方遣返退工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支付的被遣返人员的体检费、岗前培训费、资质证书费、劳务管理费、相关保险费。

5.甲方在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事务中遇有重要事项需要乙方决定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方能实施。

6.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本协议期满前,双方均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是否继续履行由双方协商处理。

7.派遣工作期间,如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乙双方均有负责及时救治;甲方应按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患职业病、工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等情况,或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诉讼,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机构调解、或裁决、或判决应给予劳务派遣人员赔偿或补偿的,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承担应支付的费用。此等赔偿或补偿以及相关费用不受本协议期限限制。

第七条、纠纷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补充约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双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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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日乙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 年 月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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