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保

2020-03-02 21:12: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建昌县是农业大县,农业人口53.1万人,应参保人员26.1万人,至今年9月末,全县实际参加新农保缴费人数达到23.1万人,收缴养老金2486.2万元,参保率达90.7%;为全县66403名60周岁以上的农民累计发放3000多万元,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昌县规定凡具有建昌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村民,均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其基金由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现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郝亚芳走到哪里,就把一笔账算到哪里:“缴费标准目前有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如果选择最低档次缴纳,100元×15年=1500元,加上地方财政补贴30元×15年=450元,那么他的个人账户至少有1950元。另外,从缴费到享受待遇期间,按银行当年定期一年利率计息,利息累计约400元左右。15年之后,他个人账户养老金共计2350元左右,到60周岁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近17元(2350÷139),再加上基础养老金55元,那么他每月享受的养老金约为72元左右。他一年就能享受到864元。这样,他在缴费期间,平均每月才缴8.33元,却能获得9倍的收益,而且是终生享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建设和谐奋进新建昌,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保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逐步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适合农民特点的新农保制度。

第三条 凡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 新农保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养老保险费实行县级统筹。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入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老农保机构的基础上组织成立隶属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新农保管理机构,负责政策制定,信息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健全内控制度,并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全程监控和检查。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承担。村民委员会根据县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财政根据新农保工作需要,合理核定和安排专项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八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现阶段按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确定。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九条 新农保的缴费以村为单位,试点当年及以后按年进行缴费,当年缴费统一从年初开始实行一次性缴纳。试点启动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其家庭成员(指家庭成员实际构成)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者,可享受养老待遇。

第十条 对参保人员缴费,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 对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市、县财政按10%和70%的比例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也享受政府30元的缴费补贴。残疾人等级认定工作,由新农保经办机构根据建昌县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证件现场认定后确定。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对本村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其自身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三条 对于当年新农保当月形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上缴县财政开设的新农保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2、村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3、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4、其它收入及其利息。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 新农保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八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生。

第十九条 基础养老金现阶段以每人每月55元为标准,由国家和省承担80%,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10%,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分别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二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试点启动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试点启动时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且连续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试点启动时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连续缴费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试点启动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从试点启动时以前年份不享受政府补贴。 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不得间断,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指从试点启动时未连续缴费),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不包括财政及其他形式补贴部分)。 试点启动时凡间断缴费的,间断期间其供养关系人员停止支付待遇,待其恢复缴费后恢复待遇,但停止缴费期间的待遇,恢复后也不再给予。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它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由新农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按照村公布、乡初审、县经办机构审批的原则为符合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核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卡)》,享受待遇人员凭证(卡)按月领取。

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应每年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视农村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五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二十六条 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原领取待遇仍按原办法执行。

对已参加老农保且未满60周岁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它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国家政策明确后由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县级政府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由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金融机构开设基金收支专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两级财政应按标准编制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入新农保基金专户,确保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九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村委会每年定期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乡经办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保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健全社保信息服务网络,努力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条 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它用。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新农值。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新农保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

八、三

十、三十一条之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经过调查具体情况如下:石佛乡梅杖子村:共有农业人口1324人,60周岁以上163 人,适龄参保人820人,调查显示同意参保人数为619人,参保率为75.5%。参保缴费档次:选定100元为619人,比例为100%。碱厂乡牛角沟村:共有农业人口1263人,60周岁以上172人,适龄参保人804人,调查显示同意参保人数为509人,参保率为63.3%;不参保人数为150人,占适龄参保人数比例为18.7%;不确定是否参保的人数为145人,占适龄参保人数比例为18%。参保缴费档次:选定100元为485人,比例为95.3%、200元为9人,比例为1.8%、300元为5人,比例1.0%、400元为0人、500元为10人,比例为1.9%。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09〕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全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新农保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省普遍实施,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补助20%,其中市级财政至少补助10%。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县两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支出。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市级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建设,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充实加强市、县(市、区)两级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力量,乡镇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新农保工作,村可配备农保代办员,由村干部兼任。县(市、区)、乡新农保经办人员是采取事业编制的方式还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县(市、区)政府决定。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已经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国家政策明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新农保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试点地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八、待遇调整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省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

三、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成立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地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按要求选择试点地区,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旗)的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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