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

2020-03-02 22:28: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三重一大”决策的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公司的经营方针、发展战略、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重点工作的确定和调整;

2、企业重大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3、企业重大的资本运作;

4、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5、企业下属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6、企业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调资方案、薪酬福利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7、企业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事项;

8、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选聘、任免;

2、企业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推荐或更换股东代表;

3、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产生、调整;

4、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荣获较高层级荣誉称号的评选与推荐、劳动模范的评选;

5、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重大奖励和处分;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人事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新的工程项目、基建项目,较大金额的扩建项目;

2、在国(境)内外投资、联营、合资、合作项目;

3、土地收购储备项目;

4、重要产品、重要技术引进;

5、大宗物资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和购买服务;

6、招投标、重大工程变更等;

7、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企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2、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

3、企业对外投资与入股;

4、企业委托理财、代开信用证、对外10万元以上的捐资赞助等;

5、企业对外借款与担保;

6、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

二、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

1、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原则,做到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2、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程序的决策原则。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调研或中介论证,拿出方案后提交研究决定。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擅自决定。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必须果断处置的,事后要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经集体讨论确认后做好记录。

3、坚持执行过程反馈的原则。集体研究做出决定事项,按照分工负责制,由分管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实施的情况和结果应向决定该事宜的会议汇报;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提请讨论。

4、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问题,根据不同内容、不同情况选择讨论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领导班子会、职工代表大会、电话沟通等。

5、认真做好“三重一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的记录,以及没有经过集体讨论决策而事后报告的“三重一大”问题的记录。

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决策的程序

(一)关于“重大决策”运作的基本程序

1、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2、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共同意图,对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进行调研并形成书面报告;

3、分管领导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对涉及的事项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必要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提交议题的部门或有关责任人要对议题进行详实说明,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4、根据讨论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召开相应的会议讨论决定;

5、党组织参与会议。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决策前应就决策的议题充分协商,并在调查研究、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6、职工代表参与会议。会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事先听取工会组织和职工意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审议、通过,依法办理。

(二)关于“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干部的管理、任用、选拔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德才兼备、坚持公开选拔的总体要求,正确维稳地履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策程序。

1、通过群众推荐、干部管理部门推荐、领导班子成员提名、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中层以上干部初步人选;

2、党政主要领导协商,适当范围内酝酿,确定考察对象;

3、人力资源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任免(聘任或解聘)对象进行考察,形成考核意见;

4、按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要求,对拟任免的中层以上干部的初步人选,人力资源部门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前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没有经过纪检监察部门、人力资源部考察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

5、提交公司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职代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6、将会议通过的拟任干部名单进行公示;

7、根据公示情况,做出对(聘任或解聘)中层以上干部任免与否的决定;

8、由党委按规定任免党群部门中层以上干部,若采用招聘方式选拔干部时,应成立招聘小组,通过具体程序提出招聘意见,交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三)关于“重大工程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

1、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项目;

2、有关职能部门对涉及的事项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提出可行性论证意见,必要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提交议题的部门或有关责任人要对议题进行详实说明,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3、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情况汇报,并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4、根据所需决策问题的性质、内容,召开相应的会议讨论决定。

四、关于对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1、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同级监督作用。同级监督应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三重一大”的范围、决策程序和监督检查办法;二是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三是要把执行“三重一大”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四是领导成员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不听时应向上级报告。

2、公司党委、行政、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考核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情况列入对领导班子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内容;要对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基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情况一并进行检查考核。

3、认真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属于“三重一大”问题,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是由少数人或个人独断专行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对贯彻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充分发挥上级、同级和职工群众监督的作用。责任追究要根据违反“三重一大”问题的情节、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经济损失大小和相关责任追究规定分别给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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