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图板内容

2020-03-02 02:06:2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和厅党组关于建立使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的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8]5号)规定、《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苏发[2005]19号)文件精神和厅党组要求,结合我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实践经验,特修订和完善《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党建工作制度》,以进一步推进局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条 局机关党的建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全面实践“三个代表”、全力推进“两个率先”、努力加快水利现代化建设这条主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共产党员在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 党组织设置

第三条 省水利工程建设局设立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在局分党组和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机关党的工作。

第四条 机关党委以行政处室为单位下设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或没有条件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处室,可与业务相近的处室联合组

1 成党支部。机关党委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条 机关党委按照内设机构精简、统

一、效能原则,与局人事部门合署办公。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应配备专职党务干部。

第三章 党组织班子建设

第六条 局机关党委每届任期3至5年,各处室党支部每届任期2至3年。各级党组织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或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委员出现空缺应及时补选,以保证委员会的组织健全。

第七条 机关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室的党员负责同志兼任。党员人数相对较多的党支部,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

第八条 机关党委对新任的党支部书记要进行党务知识系统培训。

第四章 党组织制度建设

第九条 民主集中制度。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按要求分别做好会前、会上和会后相关各项工作,民主生活会情况于15天内报厅党组。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党的先进性建设民主生活会。上级有专题民主生活会统一部署的按要求执行。各党支部要参照上述有关程序召开好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局机关党委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分党组民主生活会会前、会中和会后的有关工作,要提前一周向厅机关党委、人事处、驻厅纪检组通报局分党组

2 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前准备情况,并在会后将民主生活会情况上报厅党组。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参加分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还应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党内选举、发展党员、评优表彰、处分党员等支部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即: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不设党小组的除外);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和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含上级党组织上的党课)。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执行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党员管理监督制度。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自觉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机关党委要加强对有关重点水利工地临时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有关建设工地临时党支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关心他们的学习、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同时,有关临时党支部党员要以书面形式向机关所在党支部汇报学习、思想、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各党支部还应规范临时工党员的教育与管理。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要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确保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 谈心活动制度。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党员领

3 导干部与分管部门负责同志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与所在党支部党员之间、同一支部的党员与党员之间及党员与群众之间,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以上的谈心活动。要按照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对涉及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提醒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对本单位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要及时诫勉。局领导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找分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一般干部进行谈心,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局机关党委要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和党建工作制度,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全年党建工作计划,明确任务,采取党建工作责任状或目标管理考核的方式,建立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 报告工作制度。机关党委每年应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主动接受党员群众和上级党组织的监督。局机关党委年度党建工作总结,于12月底前报厅机关党委。

第十八条 协管干部制度。机关党委协助局分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人事部门对机关处室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机关党委负责人列席分党组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联系群众制度。机关各党支部要牢固树立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机关工作指导思想,每年坚持开展“三

4 走进、三服务”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密切机关党员与基层群众的联系,不断提高机关党员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局分党组成员每年要花3个月左右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和现场办公,认真解决影响基层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章 发展党员

第二十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把好“入口关”。机关党委要不定期组织入党申请人进行党的基础知识和理论学习。入党申请人每半年向党支部递交1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1份思想工作汇报。入党申请人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须经过党组织2年以上时间的教育培养,条件成熟的方可考虑。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应按共青团“推优”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阶段增加民主测评程序。机关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须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申报表》,并报机关党委初审。经初审同意,由机关党委直接在申请人所在部门组织党内外群众民主测评,具有较好的党内外群众基础的可正式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二条 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在党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前,由机关党委在本局范围和公示对象特定工作范围,以书面或会议方式,对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

5 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过程中,机关党委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进行核实,对有争议的发展对象,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单位调进或学校分配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机关党委应及时索取原单位组织部门教育培养考察材料。对材料齐全又坚持党员发展程序的方可组织研究审定下一步发展程序。

第六章 理论学习制度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局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按《中共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分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员干部学习培训与考核制度。机关党委和各党支部要积极采取领导讲课、专家辅导、收看影像资料、开展学习体会交流等多种方式,长期坚持开展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培训。机关党委每年安排处级干部参加厅举办的处级干部学习会进行集中理论培训;分批安排处级干部、特别是新提拔的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进行脱产培训;局机关每月开展一至两次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活动。机关各党支部学习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每位党员政治理论学习要做到读书有笔记、学习有体会;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还必须至少完成一篇有一定理论深度并结合实际的学习论文或调研报告。处级干部理论学习考核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实行述职与述学、考绩与考学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局保持共产

6 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积极创新教育方式,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教育、社会主义公民思想道德教育、中华民族爱国主义教育和现代科学、管理、法律知识教育,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全国水利行业精神和“创业、创新、创优”的江苏“三创精神”,引导广大党员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建设,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努力建设一支符合坚定信念、牢记使命、勤奋学习、增强本领、科学治水、保障发展、面向基层、服务群众、艰苦奋斗、永葆本色的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的党员队伍,并带动建设一支工作创新、作风务实、勤政廉政、艰苦创业的学习型、实干型、奉献型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二十七条 实行分党组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坚持民主与疏导、教育与管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原则,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上、工作上、思想上、学习上和生活上主动关心职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局分党组书记为我局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党支部书记为党支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第二十九条 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建立把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检查、一并考核的机制。机关党委要加强对局机关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依据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章 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7 第三十条 机关党委要重视和关心党务干部队伍建设。通过培训、下基层锻炼等形式,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认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在有关待遇上要与同级管理干部一视同仁;要加强与技术业务干部的交流,保持党建工作队伍的旺盛生命力。要积极参加厅机关党委举办的专职党务干部培训研讨班,提高党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机关党委负责对机关各党支部执行局党建工作制度情况的督查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处室综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机关党委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党员评比表彰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我局两个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事迹突出的先进人物,由机关党委组织推荐,报厅机关党委通报表彰。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纪的党员,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对于长期不愿做党的工作、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起党员作用,经提醒教育仍无转变的,要按党章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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