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赔偿案例

2020-03-03 01:17: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劳动者工伤赔偿案例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2O07年8月7日,张某经人介绍到上海某建筑公司第八工程处的一处项目部工。2O07年12月18日下午6时许,张某违反操作规程,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钩,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张某的左手砸伤。张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90天后出院,住院期间医院认为病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护理。2008年3月6日,上海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张某左手第

三、四掌骨骨折,食指、中指近节指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并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工伤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又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有关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经鉴定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差别支付伤残津贴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向其符合领取规定的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J跬工亡补助金。如果劳动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上文中说到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上述的各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如果劳动者在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派人员进行护理,否则要向工伤劳动者支付护理费。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上面的案例中,由于某建筑公司没有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因此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某支付相关的费用。

上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

2008-2009年度卢湾区十位优秀律师之一,荣获上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律师奖”,擅长劳动纠纷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手机15901801155,邮箱hulvshi1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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