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5:38: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云阳县农村居民房屋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阳县范围内进行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的,农民因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而向开展农村信贷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时,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身或第三人所有的在农村的合法的房屋,向开展农村信贷业务的银行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 农村居民房屋是指云阳县范围内农村居民所有的修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五条 设定房屋抵押时,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抵押房屋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
第六条 抵押当事人约定要对抵押房屋保险的,由抵押人办理保险手续、承担保险费,并将保险单由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
第七条已出租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屋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九条农村居民房屋抵押实行登记制度,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十条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参照城市房屋抵押登记有关规定,办理抵押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以依法取得的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由云阳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应当核发统一印制的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权证书。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房屋不得设定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
2.未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两证不齐全的;
3.被依法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4.房屋已损毁或灭失的;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五条抵押当事人自房屋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
内,到云阳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抵押权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抵押当事人在抵押权转移、变更或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云阳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抵押权转移、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办理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4.《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5.抵押物共有权人同意抵押书面资料;
6.抵押物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抵押,并在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转让的材料;
7.有其他适当居住场所的书面证明;
8.无司法抵押证明(见附件)。
第十八条办理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已随债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4.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办理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发生变更的书面证明材料;
4.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条办理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要件:
1.《重庆市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已经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注销的证明材料;
4.农村居民房屋抵押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一条以户为单位登记的农村居民房屋,属于2004年12月 1日后登记的,由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提出抵押登记申请,不再另行收取本户其他权利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材料;属于2004年12月1日前登记的,应当由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本户其他权利人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农村居民房屋抵押登记实行二审制,办理时限
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云阳县金融办、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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