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移交制度

2020-03-02 14:06: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档案移交制度

为加强档案馆资源建设,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规定应向当地档案馆移交的永久和长期保管档案,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移交手续,并妥善保管交接凭证,还应在检索工具上注明。

二、严格执行档案材料统一管理的原则,凡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后,连同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全宗卷和其他检索工具一并向档案馆移交。

三、档案馆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的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作好准备。

四、移交登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有综合性的报表,又要有详细的明细表,要做到帐物相符、账表相符。

五、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面按移交清单逐一清点清楚,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各类档案是否科学、组卷是否规范、编目是否清楚、案卷标题拟写是否正确。

2、文件材料收集是否完整齐全。

3、对破损档案、园珠笔和铅笔起草的文件是否进行了修补、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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