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判执行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2020-03-02 01:05: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法院审判执行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探索出了集中执行、集

中查询、曝光执行、执行听证、分段执行、执行对话、执行考评等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方法或措施制度,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化和拓展了执行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有的还为立法或决策所吸收肯定。比如,新民事诉讼法吸收了曝光执行的做法,规定了可以将不履行义务的信息予以公布,并提高罚款金额、扩大拘留对象以加大执行惩戒力度。执行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不仅为执行立法和决策提供依据,而且极大地推动了执行改革的发展,也为执行改革的继续深入创造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一、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的挑战与困难

在各地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配合下,经过多年的努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就,传统执行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标的物难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依然存在不少困难,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司法资源紧张影响执行效率

案多人少矛盾是法院各部门共同面临的难题,但这一矛盾在执行部门,尤其是在基层法院的执行部门显得异常突出。从原因上分析,一是执行收案数未见下降趋势,今年更是大幅上涨。二是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也使得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多。三是大部分法院的执行机构还要承担行政非诉执行任务,且这部分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四是执行人员编制没有得到充实。五是有相当一部分法院执行人员数量没有达到中央11号文件规定的占全院干警编制总数15%的要求。六是有的法院执行保障不足,如没有固定的执行车辆或车况较差,不能提供出差经费,没有落实应有的补助等。这些因素的结合导致执行力量与任务明显不相适应,严重影响了执行效果。

(二)避法抗法现象增加执行成本

由于当前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民众法律意识不高,加上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使得近几年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现象凸现。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败诉后,或躲或逃,或转移、隐藏财产,或故意制造虚假债务;有的采取自伤、自残的方式阻止执行,或通过网络、媒体散布谣言干扰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干扰执行,围攻、殴打执行人员,个别地方还发生了对执行人员进行报复伤害事件。

(三)履行能力缺乏导致案件积压

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不高,再加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引发产业结构调整,社会竞争加剧,以及违规失信现象的存在导致交易风险增加,使得许多企业和投资者陷入困境,反映在民事执行上就是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现象的骤增。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裁判生效后自行履行率低,大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任务不断加重;二是进入执行程序后,标的到位率不高,许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有效执结,导致执行积案数量不断增加,执行工作的包袱越背越重。

(四)执行行为失范影响执行公正

由于执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一些地方执行权尚缺乏有效监督,执行权滥用、执行行为失范的现象还难以消除。执行行为失范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执行的不力不公上:有的执行人员受利益驱动,搞权力寻租,对案件消极执行;有的未能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责任心不强,执行措施不规范,不注重司法礼仪,工作效率不高;有的办案方法简单,办案方式粗暴,只顾把案件执行到位,忽视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执行行为失范的存在使得部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债权难以实现,影响民事执行功能的发挥。

(五)法律制度落后制约改革深化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基本法律缺失,至今还没有一部单独的执行法律。虽然民诉法修正案将执行作为重点内容,建立和完善了许多制度,关于执行的条文也达到了三十四条,但相对于错综复杂的执行工作,相对于每年几百万件的执行案件规模,相对于目前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的形势,还是远远不够的;立法层次偏低,目前执行实践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发文,层次过低,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和改革的深化;相关规定粗疏,有的执行制度只是在民诉法中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比如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人变更执行法院等,有的执行制度虽然有所提及,但是不够全面,比如参与分配、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优先权、执行竞合以及执行员的职级、等级问题等。

二、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的创新与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也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理顺改革思路,明确改革理念,转变执行模式,实现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的创新与发展。具体说来,在执行理念上坚持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审判和执行的有机结合;在改革思路上变法院内置式改革为主到外放式改革为主;在执行模式上实现从单独执行向综合执行的转变,从部门执行向全院执行的转变,以及从单一执行向立体执行的转变。

(一)构建综治机制

笔者认为,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出路,也是执行体制

和机制改革的方向所在。人民法院在综治机制的构建中要积极有为,发挥主体作用。全面落实中政委有关文件确定的机制。一是要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汇报工作,建立和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二是要接受人大的监督,争取人大代表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排除非法干扰。三是要争取组织、纪检等部门的支持,通报不协助执行或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党政干部、公务员,并将履行情况作为提拔任用的考察依据。四是加强与工商、房地产、国土资源、建设、金融、证券、保险、税务、邮政、电信、司法行政等部门的联系,实现信息交流互动,建立执行威慑和联动机制。五是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加大对执行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六是争取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司法救助制度。七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加大曝光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培养生效法律文书必须自觉履行的法律意识,形成有利于执行的舆论氛围。

(二)完善执行制度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要实现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的创新与发展,在外部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的同时,法院内部也要完善相关执行制度。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执行机构设置。权力的性质决定权力载体的组织构造和运作方式。以执行权二元构造理论为指导,在执行机构的进一步改革中要坚持两个基本理念:一是执行权的统一行使,二是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应相对独立。因此,在机构设置中要有独立的执行实施机构和执行裁决机构,并作为执行局的下属机构,以保证执行权的内部分权和实质统一,并且,同一级的法院在执行机构的设置和名称上应尽量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行使统一管理、执行协调、执行监督、指导等职能,因此可以设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和执行综合机构;地方各级法院执行局内设执行裁决机构、执行实施机构和执行综合机构,执行裁决机构的名称可以是执行审查处(科)、执行庭或者执行裁决庭。案件少、人员不足的基层法院和边远地区的中级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设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必须确保执行实施权行使与执行裁决权行使在人员上的绝对分离。

在人员配置上,应当对执行人员设立单独的序列,并对其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工作职责、职级、等级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执行裁决人员可以直接从审判员中选任,也可以从通过司法统一资格考试的执行工作人员中任命,名称上为了体现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区别,可以称之为“执行裁判官”或“执行裁判员”。另外,对于执行程序中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事项,应当由执行机构之外的审判部门负责,必要时可设立专门机构。

2.加强立、审、执兼顾。审执分立是执行改革的重要成果,但“审执分立”并不等于“审执孤立”。如何实现审判和执行兼顾,是加强法院内部协作,形成大执行格局的中心环节。首先,在立案阶段要加强诉讼指导和财产保全,就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诉讼和执行风险等内容,立案人员应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保全,要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追索人身损害赔偿费、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依职权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其次,审判阶段要具有前瞻意识,把更多的注意力和侧重点放在案结事了上,着力提高审判阶段的自动履行率,注意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最后,执行中必须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未经严格、规范的程序,不能改变甚或否定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同时,必须规范执行和解,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和解协议的内容施加影响。

3.探索财产发现路径。有效发现责任财产是破解执行难的关键,因而,完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在执行改革进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的财产调查方式有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报告和执行法院依职权调查等三种路径,但三条路径平行,无主次之分,导致权责不明,影响调查的实效。下一步,应当在制度构建上厘清三者的关系:(1)着重突出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的义务,对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者依法予以罚款、拘留。(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义务,可以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赋予申请执行人执行财产调查权,如上海、北京、江苏、湖南、浙江等一些法院试行的执行调查令方式,效果就比较好。(3)完善法院依职权调查制度,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提高调查效率,成立专门的财产调查组,广泛采用集中查询方式。二是明确调查情形,将法院调查财产定位为补充性的方式,只有对被执行人拒不报告的,当事人自行查明财产有困难,并向法院申请的,法院才有义务开展调查。三是妥善使用搜查的方法,加强威慑力。四是积极寻求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助,如通过公安机关查找被执行人行踪;通过税务机关了解被执行人经营状况、银行账号;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了解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等等。五是探索发挥社会力量参与财产调查,如委托民间调查机构进行财产调查,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动员普通群众参与查找等。

4.强化执行措施体系。建立科学、合理、明确、操作性强的执行措施体系,是执行制度完善的主要任务之一。一是要强化立即执行制度,不给恶意避法的被执行人以喘息的机会;二是要研究科学的穷尽执行措施方法,因案制宜、因人制宜,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以节约司法资源,发挥执行措施的最大效用;三是要广泛采用审计执行、劳务抵债、债务重组等执行方式,探索刑事财产刑、农村集体土地执行等案件的执行方法。

5.完善执行监督制度。加强执行监督是防止执行权滥用,实现公正司法的有效途径。一是要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重点是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款物管理、评估拍卖变卖、执行和解、恢复执行、继续执行、执行结案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形成一个覆盖执行工作方方面面的制度体系,为执行监督提供制度基础。二是加强外部监督,严格推行执行告知和执行公开制度,把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都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健全内部监督,除分权机制外,要建立执行节点的审查报告制度,并要重视执行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审查并纠正信访中发现的问题。

(三)集聚执行力量

案多人少矛盾是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一大难题。在编制一时不能解决,人员一时不能增加的情况下,法院要善于内部挖潜,整合资源,外部借力,齐心协力,共破执行难题。

1.加大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力度。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增强威慑力,维护司法权威,防止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发生,保证参加执行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配备固定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职能是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等。重大执行活动中,必须选派司法警察参与。

2.尝试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民主性。因此,执行中完全可以借用这一宝贵的司法资源。对于案情较为复杂,需要组成合议庭审查后作出裁决处理的,易发生群体性纠纷的,受到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等干扰的,严重抗拒、逃避执行的,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应该参加财产控制、处置等重要执行措施,可以参加信访接待,做当事人的说服疏导工作,并有权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3.发挥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作用。公安机关具有强大的侦查能力和完善的组织体系,借助公安的力量来查控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财产,是一个既有效、又方便的缓解执行案多人少矛盾的良方。公安协助执行总体上有协助查找、控制人员,实施限制出境、冻结,迁移户口,查扣车辆,重大案件出警,110网络协助执行,实施司法拘留,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以及建立协助执行工作机制等九个方面。上海、浙江等地高院都分别与公安联合下发文件,建立了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长效机制。

4.建立执行协助网络。这一制度的基本思路是聘任基层政权组织工作人员为执行协助员,借助他们的政治优势和工作优势,以及对辖区内的人员状况、风俗民情等情况比较了解的优势,充分采取调解执行的方法,化解矛盾冲突,促进自动履行。执行协助网络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促进基层和谐问题,实现法院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双赢。建立这一网络的关键在于执行协助员的选聘,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兼职模式,即聘任乡镇、街道从事政法工作的同志为执行协助员,其优点是成本低、易推广,缺点是执行协助员精力不集中,组织形式较松散,保障机制不全,工作成效不高;二是专职模式,即在每一个乡镇、街道确定1至2名专职执行协助员,人员可以在现职人员中选任,也可以向社会招聘。执行协助员在乡镇、街道工作,由综治办负责管理,业务上受法院指导,工资报酬可以参照当地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由地方财政保障,列入乡镇、街道综治办部门预算。这一模式构建成本高、难度大,但能有效克服第一种模式的缺点,充分发挥执行协助员制度的功能。

(四)加强工作保障

加强执行工作保障是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目前,一些法院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执行装备落后,无法形成庄重威严、快速反应的执行能力,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加强执行工作保障,使执行机构的人、财、物等方面满足工作需要,是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创新与发展的重要方面。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理论与实践必须紧密结合,从而发挥良性互动作用。执行工作起步较晚,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配套的现代执行理论体系。加强执行理论研究,不仅有利于总结和提升执行实践改革经验,促进执行立法,也是推动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的强大动力。今后,应该重点开展以下六个方面的研究:一是新民诉法的适用问题,比如执行异议的范围,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二是与执行改革有关的理论问题,重点是执行分权问题;三是与执行实践中有关措施、制度的理论问题,如对执行流程管理、执行联络员、人民陪审员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审计执行、报关执行、执行救助等一系列新制度新举措的理论归纳和梳理;四是执行法与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如宪法的理念和原则对强制执行制度的作用,破产法和执行法在实现债权中的功能和定位,重点研究物权法对执行的影响;五是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执行和解等执行基本理论,如受让债权的第三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执行财产的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投资权益、孳息、共有财产等特殊标的的执行问题,以及执行和解的性质、救济方式等等;六是执行救济、财产查明、对被执行人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的执行以及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方面的理论问题,比如执行异议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异议之诉与普通诉讼的关系,申请执行人调查财产的手段和途径,法院在调查中可采取何种制裁措施,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分配原则和救济途径等。要加强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学习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鼓励开展执行理论研究,进行执行工作调研,切实提高执行人员的司法品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而为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创新与发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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