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5:49:5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北京市XX中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提高医学证明文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医学证明文件包括诊断、治疗、流行病学、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人员须为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职称在我院注册的执业医师。
第三条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后方可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医学证明文件应客观、全面,医师只能出具与其本专科相关疾病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 办理诊断证明必须持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介绍信,经门诊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医师方可出具。
第五条 出具治疗证明书时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
第六条 办理纠纷致伤病情证明,应是初诊在我院者,并持有公安部门的介绍信等方可办理。
第七条 我院不得出具出生证明文件。
第八条 医师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
第九条 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及伤残程度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医师不得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 开具诊断证明,病历必须有记载。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人人范文网 m.inrrp.com.cn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