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管理的通知

2020-03-03 17:14: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东丰县卫生局文件

东卫发[2009]5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管理的通知

县直各医疗机构、各乡镇卫生院:

近来,因不规范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导致医患纠纷或投诉信访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医学证明文件的范围

(一)普通医学证明文件主要指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 书、出生医学证明书、健康体检证明书。

(二)特殊医学证明文件包括低保、病退、保外就医、计划生育引产证明、性侵犯验伤证明和产前诊断证明等。

二、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有关要求

(一)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可出具与自己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关的普通医学证明(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书、健康体检证明书)。医院诊断书病休时间应≤7天,确需延长时间的一律由科主任或医疗组长开具。

(二)特殊医学证明文件如办理低保、病退、保外就医、计划生育引产证明、性侵犯验伤证明、产前诊断证明、伤残证明、

涉及司法特殊案件等,必须经过院内会诊讨论、医务科审核备案、分管院长审批后方能出具,并加盖分管院长和院长印章,否则无效。需经专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如丧失劳动能力、残疾、刑事、民事、伤害等)其他医生不得出具。

(三)凡需受检者配合含(听力、视力等)出具医学证明的,要有2名或2名以上医务人员讨论,确诊无误后方可出具,难以确诊的须院内会诊而定是否出具,会诊仍不能确定的介绍到上级医疗机构。

(四)财务人员要如实出具吉林省医疗机构各种专用票据,不许出具虚假票据,否则按相关规定追究个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

三、责任追究

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以切实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对伪造、未经亲自诊查、未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出具医学证明的直接责任人员,一经查实,各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从严查处,县卫生局则要依法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给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所在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对审核不严或不履行审核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局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九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医政 管理通知

东丰县卫生局2009年6月8日印发

(网络传输)

医学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某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管理规定

北京市某中医院医学证明文件的管理规定

医学证明文件出具制度5月31日

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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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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