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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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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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更新时间:2009-2-10 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规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行为,依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和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江苏省内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化工程建设中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业主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章 主管部门及其职责

1 第六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制定、发布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三) 审批及管理本省内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省甲级、乙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

(四)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协调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 江苏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省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工作。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专家组,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监理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 各省辖市电子信息产业(软件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参与现场认证和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理范围和监理内容

第九条 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一)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二)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第十条 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 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资质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 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二) 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三) 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第五章 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

第十二条 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

第十四条 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一)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二) 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三) 出具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经评审合格后,甲级、乙级资质申请,由省信息产业厅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审批。丙级资质申请,由省信息产业厅审批,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资料;

(二)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获得监理资质的单位,由信息产业部统一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六章 监理活动和资质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二十条 各等级监理单位监理相应投资规模的信息系统工程。

4 甲级: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乙级: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下。 丙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可以由业主单位直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监理业务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监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应当结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二)编制监理计划,并与业主单位协商确认;

(三)编制工程阶段监理细则;

(四)实施监理;

(五)参与工程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六)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实施监理前,业主单位应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5 承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应当依据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协商解决,或者依法进行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届满四年更换新证。超过有效期30天不更换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原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九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级、乙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年检;丙级资质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年检,并将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三十条 年检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员状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年检不合格的监理单位,按照年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丙级和乙级监理单位在获得资质两年后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升级申请,资质升级按照本规定第五章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因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30日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七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监理合同取得监理收入;

(三)不得承包信息系统工程;

(四)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得作为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六)在监理过程中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应当结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特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二)编制监理计划,并与业主单位协商确认;

(三)编制工程阶段监理细则;

(四)实施监理;

(五)参与工程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六)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实施监理前,业主单位应将所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承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监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应当依据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协商解决,或者依法进行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届满四年更换新证。超过有效期30天不更换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原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7 第二十九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级、乙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年检;丙级资质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年检,并将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三十条 年检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员状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年检不合格的监理单位,按照年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丙级和乙级监理单位在获得资质两年后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升级申请,资质升级按照本规定第五章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因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30日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七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监理合同取得监理收入;

(三)不得承包信息系统工程;

(四)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得作为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六)在监理过程中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8 第三十六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当是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并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监理合同独立执行工程监理业务;

(二)保守承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三)不得同时从事与被监理项目相关的技术和业务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管理办法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系统监理师考试说明

1.考试要求:

(1)理解信息系统、计算机技术、数据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软件与软件工程基础知识;

(2)掌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与监理的基本知识;

(3)掌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和组织协调的方法,以及在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应用系统监理中的应用;

(4)掌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中的测试要求与方法;

(5)熟悉信息系统主要应用领域的背景知识和应用发展趋势,包括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行业信息化等;

(6)掌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7)熟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师的职业道德要求; (8)正确阅读并理解相关领域的英文资料。

2.通过本考试的合格人员能掌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知识体系、完整的监理方法、手段和技能;能运用信息技术知识和监理技术方法编写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文档;能有效组织和实施监理项目;具有工程师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3.本考试设置的科目包括:

(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基础知识,考试时间150分钟,笔试,选择题;

(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应用技术,考试时间150分钟,笔试,问答题

10

关于印发《江苏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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