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保险资格

2020-03-03 17:44:1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本市开诊1年以上,上年度未因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卫生、药监和物价等行政部门处理。

(二)申请单纯门诊定点资格的,上年度门诊服务数量达到日均30人次以上;申请住院定点资格的,上年度收治住院病人总数量,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分别达到400人次和200人次以上。

(三)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及技术水平、备药数量及质量、仪器设备及服务设施等条件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

1、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住院床位数及人员配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

2、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4年以上。

(五)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在职执业医师有5名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应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六)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已按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熟悉基本医疗的规定与基本操作。

四、所需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

2、《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执业医师登记表》(附excel电子表格)。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诊疗科目核定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和

复印件),执业医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等证明材料。

4、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需提供医院等级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以上材料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一级医疗机构处理。

5、上年度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情况和医疗机构运营情况。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组织情况、医疗业务收入、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等。

6、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本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加盖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公章)。

五、办理程序

审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发布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发布开展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医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收集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批次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

2、申报登记:在通知发布后30日内,符合申报定点资格范围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通知发布的内容,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3、申报受理及材料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医疗机构。

4、现场考查:在申请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物价和药监等行政部门以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对已受理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查。考查组成员及被考查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现场签名确认考查结果。

5、集体评审:在现场考查后10个工作日内,参与考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材料审查和现场考查的基础上,结合其上年度的经营情况,并根据规划控制情况,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审,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集体评审结果。

6、领导审批:在完成集体评审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集体评审结果报主管领导审批,确认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定点资格确认每年进行一次,医疗机构于每年4月提供申报资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后再受理。

时限:0.5个工作日。

2、调查核实

承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真实;积极同卫生行政部门联系,了解此医疗机构的综合情况;现场检查,是否符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

时限:1.5个工作日。

3、审查结论

承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科室提出的定点医疗机构意见进行审查。

时限:0.5个工作日。

4、文书送达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向申请人送达“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文件”

时限:0.5个工作日。

定点原则:

(一)自愿申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愿意承担我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并主动申报。

(二)守法经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能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卫生、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政策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择优选定、合理布局。做到满足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需求,方便参保人就医购药,

便于监管。

(四)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药品服务成本和价格,提高服务质量。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时间满1年以上。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卫生、食药监、物价等部门的政策规定,近1年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有市食药监部门、物价部门的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三)所处地理位置与同类型、同级别的已定点医疗机构相隔距离在300米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受此限制)。

(四)门诊类医疗机构的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单位对内医疗服务的场所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科室布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范要求;无超范围执业行为。

(五)门诊类医疗机构在册执业医师3名以上(含3名),执业护士3名以上(含3名)。

(六)门诊处方及门诊病历书写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七)配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服务公开及医疗收费明细制度。

(八)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在同一区域(300米)内出现多家医疗机构具备上述规定条件时,现场检查评估累计得分高者优先确定;同等条件情况下,优先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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