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2020-03-02 19:17: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榆林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3000吨(含3000吨,下同)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核算单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含3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中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必须遵循合理用能、节约用能、高效用能的原则,加强科学管理,推进技术进步,优化能源消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规定,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条

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把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分解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检查、考核重点用能单位的年度节能计划和主要产品能耗定额,对没有完成年度节能计划的单位,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经委每年公布一次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同时,公布上年度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各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所管理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第九条

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测试单位依法进行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受委托开展能源检验测试和(审计)工作的单位名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统计工作,按照《统计法》要求,监督、指导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统计报表等并抄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公报,公布重要耗能产品的单位能耗状况。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定期组织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的资格。

第十三条

督促和帮助重点用能单位做好节能宣传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优先向国家和省上推荐重点用能单位的重大节能项目和示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开发等。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和配合市、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监测、检查。

第十五条

加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重点用能单位应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完善节能管理体系。

(二)、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各种能源的购入量、消耗量、库存量等原始记录,各种能源转换的能源投入和产出记录,能源质量的化验记录,以及能源损耗等记录。应指定能源管理人员负责汇总、分析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送制度。

(三)、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市经济行政综合管理部门下达的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指标,制定先进、合理的本单位主要产品能源消耗定额,加强内部考核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将节能指标逐层分解,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四)、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状况数据库,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五)、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规定,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计量检测,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能源利用状况的监测分析。建立健全原始记录,按时向市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监测报告。报送能源利用状况监测报告的时间和内容是:

综合情况报告。分季度报告和年终报告,季度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年终报告期为1-12月,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内容包括: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建立情况,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用能情况分析、能源消费预测,能耗指标变化、能源经济分析,以及节能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内容。主要耗能设备状况。年终报告,内容包括:主要耗能设备名称、规格、耗用能源名称和年用能量、投运年月、能源利用效率及测试年月等;节能技改计划及完成情况。年终报告,内容包括:技改项目名称、主要技改内容、项目总投资、节能量、投资回收期等。

第十八条

每两年按照国家《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编制修订企业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 第十九条

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管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可靠。

第二十条

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节能培训制度。定期对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工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重点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提高节能意识,增强节能的自觉性。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节奖超罚办法。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革新、节能宣传培训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和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基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EB090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宁波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8、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

阜新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榆林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doc》
榆林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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