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自查报告

2021-07-26 来源:自查报告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能源计量重点用能单位自查方案

佳木斯阳光生化有限公司 重点用能单位自查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落实我厂能源计量工作,不断提高我厂能源计量管理认识,提升节能减排工作在我公司中的地位,强化能源计量管理水平,根据年度目标责任书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能源计量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2012)

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JB17167-2006)

6、《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二、自查项目

1、进出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主要能源种类包括煤炭、水等。

2、进出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计量器具类别主要包括衡器、电能表、油流量表、压力仪表、温度仪表等。

3、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

三、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包括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现场观察、现场提问、现场检测等。

四、检查程序

1、首次会议

由自查组组长主持,被审查单位负责人、能源计量管理有关人员和自查组成员参加。会议内容主要是:自查组通报审查计划,被审查单位介绍基本情况和能源计量工作情况。

2、分工审查

自查组人员按照分工,采取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现场观察、现场提问、现场检测等方式,开展现场审查,填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自查记录表》。

3、情况汇总

审查结束后,自查组对审查情况进行汇总,确定审查结论。对审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应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自查不符合项报告》

4、交换意见

自查组与被审查单位负责人就审查情况和结论交换意见

5、末次会议

由自查组组长主持,被审查单位负责人、能源计量管理有关人员和自查组成员参加。自查组通报现场审查情况和结

论,被审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自查报告的编写

现场审查结束后,由自查组组长根据审查汇总情况和现场审查时确定的审查结论,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自查报告》、《自查情况汇总表》。

2014年10月15日

推荐第2篇: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现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下同)、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能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

3 (含工程师)职称,并报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3篇:能源计量自查报告

篇一:能源计量自查报告

报告编号: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 自查报告

单位名称 (盖章) 自 查 日 期检查组组长(签字) 签 发 日 期 年月日d.1 用能单位信息d.2 用能单位概况d.3 检查依据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jf 1356-201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gb/t 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其他文件编号及名称: d.4 检查组成员分工 d.5 自查过程概述 d.6 自查报告汇总

d.6.1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用表 (共页) d.6.2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记录表 (共页) d.6.3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不符合项报告 (共页) d.7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审查结果 (续)(续)

d.8 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自查结果篇二:能源计量管理自查报告 能源计量管理自查报告 —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

一、企业概况

云南省曲靖双友钢铁有限公司是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进的省外来滇投资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3年8月,是曲靖市人民政府重点保护企业。

截止2013年11月,拥有职工总人数1775人,其中管理人员196人,占职工总数的11%;技术骨干103人,占职工总数的5.8%;高中级职称44人,占职工总数的2.5%;初级职称60人,占职工总数的3.4%;大学、专科、高中专以上1223人,占职工总数的68.9%。

按发展规划,公司计划总投资30亿元,建成集镍合金、型材、制品为一体的钢铁联合企业。现主要产品为150*150连铸钢坯,及氧气、氮气、自发电等附属产品。一直以来,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能源计量管理工作,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逐步完善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基本用能单元的三级能源计量器具的配置,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培训工作,大大提高了广大员工对节能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员工积极主动参与节能活动,通过经济责任制、战役责任状、成本效益行考核与工资挂钩,有效地将节能减排指标落实到每一道生产工序,层层分解到各个工作岗位,使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有序开展,从而促进公司节能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能源管理概况

1、能源管理方针:全面挖掘能源工作潜力,全员发动、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推动能源管理跃上新台阶。

2、目标:实现能源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力争能耗水平跟上行业步伐。

3、节能管理 (1) 循环利用余热余能,实现节能减排

a、烧结厂烧结机利用蒸汽预热料批,并配套烟气脱硫环保项目; b、在炼铁工艺环节建设透平风机利用煤气余压余能节电,建设炼钢转炉煤气回收系统,与其它系统富余煤气并网用于发电。2012年1-12月月平均自发电量754万度,约占本公司用电量的32%。炼钢污泥、氧化铁屑回收等,实现二次资源循环利用;

c、炼铁厂利用高炉富氧鼓风喷吹非炼焦煤节能技术,从而节约吨铁焦炭消耗比;

d、建立年产120万吨矿渣微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e、建立z0-12500/80型变压吸附制氧节能技改项目; f、建立炼铁水渣,炼钢钢渣选场; g、通过技术提升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降低吨钢能源消耗。

4、计量体制建设管理 (1)公司成立了质量计量管理部计量管理科,对全公司进出厂,过程计量工作进行归口统一管理,在计量设备配备、计量过程监控、计量新技术推广、计量人员培训等方面强化职能管理。公司能源计量表的维护及安装由机动部自动化仪表室负责,主要能源计量数据由动力厂负责采集、统计申报,质量计量管理部计量管理科负责监督核实,保证计量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也为成本分析核算、财务结算提供依据。

(2)加强能源计量基础管理,领导是关键,制度是保证,公司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各生产厂计量员为成员的能源计量管理领导小组。逐步建立健全了《物资计量管理制度》、《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计量设备管理制度》、《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能源计量管理考核办法》等,明确了计量管理机构,部门及人员岗位责任。

(3)能源计量及计量管理工作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按照国家gb/t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生产管理、能源管理等方面需要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按规定制定检定周期并进行检定/校准,保证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原始记录和技术档案齐全,组织实施能源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由上级计量部门或地方计量部门检定的标准计量器具或在用计量器具,根据检定周期及时联系送检或来厂检定。凡经检定不合格和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5、计量投入基础设施管理

近几年能源计量投入100余万元,水、电、煤、气能源计量设备配置基本完善,并符合gb17167-2006的要求,为节能减排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具体配量如下表:流量计量是企业计量测试工作中的难点,近年来,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既能满足准确度要求,又便于安装维护的计量方式,如生产水计量选用超声波流量计,煤气计量选用智能靶式流量计,实现了按表计量结算。加强流体计量设备的管理,建立能源计量网络图,按点确定设备功能要求和设备台套数,相应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和档案。加强计量设备运行监控,定期开展比对、校验工作,坚持点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运行异常情况,保证计量设施处于有效可控状态。

7、能源计量数据管理

公司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理数据管理制度,在保证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可靠的前提下,对能源计量数据进行采集,所记录的各项计量数据有原始、规范的记录,原始记录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以保证统计报表信息能追溯到原始记录。能做到生产运行、统计、财务报表中能源消耗计量数据真实、一致;实行能源计量数据统一归口管理,有专职人员对能源数据进行审核,利用计算机技术实行能源计量数据的网络化管理,按生产周期(班、日、周)及时更新能源计量数据,并计算出其单位产品的各种主要能源消耗量及各产品工序能耗。并且把能源计量数据运用到实际生产中。

8、计量队伍建设管理

近两年来,在各厂部配置专、兼职计量人员参加计量管理,按计划定期组织计量人员对“计量法规手册、检定规程、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等培训学习,增强了计量人员对计量法律法规的意识和了解,提高了对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的认识。通过学习培训,大大提高了广大员工的计量意识,全面提升了技术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计量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从而进一步推进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的提高,能源计量技术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使能源计量管理和能源定额管理更科学、更深入地开展。

通过公司几年的发展历程表明,能源计量工作始终是企业节能减排的基础工作,随着科学精细化管理要求的提高,能源计量工作的作用更加凸显,本公司能源计量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先进同行业企业相比,仍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多向先进企业学习借鉴,不断提高计量管控水平,为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篇三: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自查报告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 自 查 报 告

用能单位: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查日期: 2014年6月3日 第一章 企业概况 第一节、公司简介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坐落在具有3000年开采历史的中国古铜都——安徽省铜陵市,风光旖旎,人杰地灵,距中国佛教圣地九华山77公里,距世界著名风景胜地黄山144公里。公司滨临长江黄金水道,铁路专用线直达厂区,公路运输四通八达。公司是国家重点发展的大型磷复肥生产骨干企业。前身为铜陵磷铵厂,始建于1987年,是国家“七五”计划重点项目。“六国”得名缘于公司第一套生产装置和技术分别来自意大利、奥地利、法国、原西德、罗马尼亚和中国六个国家,也是我国第一套引进的大型磷铵装置,集六国优势,故称“六国”。

2000年12月28日,由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为主发起人并控股,设立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3月5日,公司8000万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600470);于2007年4月、2010年8月两次增发,现总股本为5.216亿股。公司现有总资产52亿元,年销售收入60亿元。截至2013年底,公司本部在册员工1683人,各类技术人员356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4人。 公司主要从事磷矿采选,磷复肥、精细磷化工、合成氨和甲醇等生产与销售。现有1个本部、9家参控股子公司,即:六国化工铜陵本部,全资子公司宿松六国矿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公司、铜陵鑫克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国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子公司宜昌明珠磷化工业有限公司、铜陵市绿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六国威立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本部现有四套高浓度磷复肥生产装置,年产能120万吨。随着氮肥厂、湖北六国高浓度磷复肥、国星化工硫磷铵等一批项目陆续投产,目前,公司化肥总产能已超过300万吨。

公司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切实提供优质的“六国”牌产品,让顾客满意。拥有“六国”、“施大壮”两件中国驰名商标,全国磷酸二铵生产企业中独此一家。成功注册“六瑞”、“六国之星”、“六国肥娃”等46件商标,“landgreen”商标成功在印度、韩国、印度尼西亚、台湾等八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为公司走国际化道路打下了良好的品牌基础。主导产品“六国”牌磷酸二铵荣获中国名牌产

1品、全国用户满意产品等称号,“六国”牌商标入选中国最有价值商标500强,“六国”品牌当选安徽省十大标志性品牌。公司是安徽省标准化良好行为4a级企业,先后被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职工模范之家”、“全国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打造中国著名品牌,实现六国品牌国际化”是公司的核心发展战略。坚持化肥,更要走出化肥。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巩固磷复肥主业在行业内的地位,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延长产业链,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品档次;实施国际化战略,加大与国际一流企业的合作力度,全力打造以磷化工为主体,煤化工、氟化工、精细化工快速发展的产业化格局,把公司建设成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化工生产企业。公司主要消耗煤、电、天燃气和水等能源。 第二节、公司组织结构及职能分工

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一名,负责主持公司党委和行政全面工作,常务副总经理一名,全面负责本部生产系统各项工作,生产系统与外部及本埠子公司的协调、衔接工作。党委副书记一名,协助党委书记主持公司党群日常工作,副总经理3名,分别负责公司企业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和法律事务和协助常务副总经理做好生产系统环保、技术管理工作以及负责公司市场营销和农化服务;主持本部及相关子公司营销整体策划、融合、提升工作。总工程师一名,负责公司科技管理、产品开发、公司重大科技难关攻克、产成品检验、环境监测、进厂原(燃)料计量;协助常务副总经理管理生产及能源管理工作。财务总监一名,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协调、监管各子公司相应财务工作。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证券与融资管理;公司对外新闻发言人;公司对外新闻稿件审核;协助总经理维护企业公共关系、加强对子公司合规运营和投资管理。公司有9个控股、参股子公司,公司下设16个部门和10个车间单位及分厂。各部门、车间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合作,相互关联。 2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组织结构图3 第二章 能源计量基础工作概况 第一节、公司能源管理机构及职责

公司设有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该工作领导小组为企业能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生产和设备的副总任副组长,总工程师、财务部、设备动力部、生产部、研发中心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设备动力部,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能源管理的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1、公司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方劲松 副组长:姜华、张斌 成员:沈浩、秦红、吴学俊、卢康、汪铜海、张亚敏、张春霞、黄亮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设备动力部,张亚敏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2、节能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能源管理方针、政策和有关精神。 (2)、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及能源管理的发展规划。 (3)、审批公司节能项目。 (4)、督查落实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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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 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规定,了解掌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是重点用能单位依法定期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 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的制度.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对加强和改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具 有重要意义。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是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 状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考核的重要方式,也是编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安排重点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进行节能表彰的重要依据。定期 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重点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确 保报告制度落到实处。

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填报要求 (一)填报单位:

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填报内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采用统一套表格式(详见工信及统计部门文件)。

(三)填报方式:各企业采用网上直报方式进行填报或报送电子版。

(四)报送时间:能源利用状况表月报每月28日前填报,能源报告按年度编报.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 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县发改局能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领导小组:

长:吴佩国 副组长:张晓丹

员:安靖宇、邵丽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管委会投资合作服务局。 电

话:57116964

箱:fzjjkfq@163.com (二) 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企业要设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统一部署和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要抓好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各重点用能单位要高度重视填报工作,发挥主体作用。加强对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相应管理组织,设立岗位,能源管理负责人要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要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加强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能力。为保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质量,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按规定配备并定期检定能源计量器具、仪表,完整构建内部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四)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相关单位将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资料、数据及分析报告等做好严格的保密工作,未取得主管部门和企业同意情况下,不向社会和咨询机构提供和发布。

黑龙江方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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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

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 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 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

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

五、

六、七条修订。第六条【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条修订。 第七条【考核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每年6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告上一年度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度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制定。 第八条【能源绩效评价】国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绩效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开展能源绩效评价工作,引导重点用能单位持续提升能源绩效水平。

注:新增条款,依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开展能源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要求 制定。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九条【节能规划、年度节能计划】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至少每五年制定一次节能规划并报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备案,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修订。

第十条【目标分解】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根据本地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

的节能目标任务和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并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五条制定。 第十一条【能源管理体系】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 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

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注:新增条件,参考《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3787号)制定。 第十二条【节能管理机构与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制定。 第十三条【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每个节能规划期内应当至少开展一次能源审计,

并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 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鼓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能源审计达到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注:参考《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等文件制定。 第十四条【能效对标】

国家依托有关行业协会现有基础数据建立国家能效对标基础数据库,制定各行业能效对标方案并组织实施。 鼓励各行业协会开展本行业内能效对标活动,组织本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鼓励集团企业组织下属企业开展能效对标活动。

注:参考《重点耗能企业能效对标活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7]2429号)等制定。

第十五条【能源计量】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 则》(GB17167),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和管理制度,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

第十六条【能源统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

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保存五年以上,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修订。

第十七条【能耗在线监测】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配合政

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 化水平。

注:新增条款,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第二十七条制定。 第十八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

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逐级审查,对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本年度节能监察重点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审查后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审查情况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和报送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范围,并进行通报。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 (发改环资[2008]1390号)制定。

第十九条【节能技术装备】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强制性能源效

率标准,优先采用国家和地方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中的节能

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培训等。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节能技术研发与应用交流合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用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原《办法》第十二条等修订。

第二十条【节能评估】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制度,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制定。 第二十一条【奖惩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节能奖励和惩罚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数

量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注:依据原《办法》第二十条修订。

第三章激励措施第二十二条【政府奖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

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联合有关部门给予守信激励。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条、六十七条修订。 第二十三条【财政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 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培训等。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条、六十五条修订。 第二十四条【金融支持】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

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能效提升项目。

鼓励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资金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五条、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号)制定。 第二十五条【税收优惠】

重点用能单位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的所得,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重点用能单位购置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根据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重点用能单位进 口规定范围内的节能设备,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等文件制定。 第二十六条【价格激励】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鼓励重点用能单位根据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高耗能行业的重点用能 单位,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六条制定。

第二十七条【技术推广】国家制定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对重点用能单位研发的

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的技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重点用能单位生产的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结合《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环资[2014]19号)制定。

第二十八条【能效领跑激励】国家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鼓励重点用能单位成为行

业能效“领跑者”。对入围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国家优先支持其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能效提升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行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

注:新增条款,参考《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3001号)、《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 确定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上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节能管理】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八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能源管理岗位】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

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能源计量】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节

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能源统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或者瞒报、伪

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注:引用《统计法》原文规定。

第三十四条【能耗在线监测】重点用能单位拒不配合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

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新增条款。 第三十五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

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能耗限额】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

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淘汰落后】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参照《循环经济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节能评估】 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三)未落实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参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 第三十九条【失信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注:新增条款。

第四十条【政府工作人员违规】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用能

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投诉。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重点用能单位的技术及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五条修订。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本办法自XX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3月10日颁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第7号令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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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及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目标,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上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将变动情况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并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逐级报送审查结果,将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本年度节能监察重点对象。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指导和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节能技术研发与应用交流合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积极运用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节能改造时涉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应当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鼓励各行业协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行业内能效对标活动,组织本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国务院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问责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国资委相应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中的地方国有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落实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因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和奖励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联合有关部门给予守信激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培训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利用节能有关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重点工程时,优先支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

第二十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生产、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项目的信贷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能效信贷工作中,对符合信贷条件,达到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融资需求优先支持;对达不到能效国家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不予支持。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能效提升项目。

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资金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 第二十三条 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承诺等。

对高耗能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结合其能耗指标等情况分别实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新型节能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能技术装备研发、产业化和应用推广力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对重点用能单位研发的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的技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地方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节能技术推广目录。

第二十五条 对入围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其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能效提升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行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按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能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用能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投诉。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重点用能单位的技术及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3月10日颁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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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

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根据公司的实际和生产工艺情况,配备了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目前公司配备能源计量器具27块,其中衡器2台,电能表8台,水流量表3台,油流量表4台,用于能量计量的温度仪表2台,压力仪表8台。各能量计量器具分别配备在动力车间、改性车间、贮存罐区等部门。满足了能源计量、工艺及质量管理计量、经营管理计量方面的需要。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置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进出公司能源计量仪表的配置率达到100%,进出次级用能单位及主要用能设备计量仪器的配置率也达到100%,能够满足计量的基本要求。计量器具的检定率、校准率达到100%。足够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为能耗分析和考核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能源计量是企业计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企业通过能源计量管理,促进企业实行能源定量化管理,做到能耗有数据,制定生产工序和产品能耗定额有依据,考核用能状况有标准,为制订节能的操作制度创造条件,同时为合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采用新技术,提高监测、控制水平。

在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上,公司严格按国家执行标准定期检定,制定了完善的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编制制定和实施能源计量器具检定计划。公司编制了能源计量网络图及能源计量器具量值溯源图,建立了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分级台帐。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校准)合格,准确度等级应符合标准要求,性能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要求,保证正常运转;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在明显位置粘贴有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状态标识。公司有完善的能源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清楚。

三、能源计量数据管理或使用

公司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理数据管制度,在保证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可靠的前提下,对能源计量数据进行采集,所记录的各项计量数据有原始、规范的记录,原始记录数据真实、完整、准确,以保证统计报表信息能追溯到原始记录。能做到生产运行、统计、财务报表中能源消耗计量数据真实、一致;实行能源计量数据统一归口管理,有专职人员对能源数据进行审核,利用计算机技术实行能源计量数据的网络化管理,按生产周期(班、日、周)及时更新能源计量数据,并计算出其单位产品的各种主要能源消耗量及各产品工序能耗。并且把能源计量数据运用到实际生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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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天津市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强化节能管理,规范能源审计工作,依据《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源审计是指审计单位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第三条 能源审计是对加强用能单位能源科学管理和服务节约能源的有效手段和方法,是国家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进行监督、考核的基础。通过能源审计达到促进用能单位制定能源规划、提高用能水平、降耗增效的目的。

第四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和监督,委托节能协会负责能源审计的日常管理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工经贸委、各集团公司负责本行业系统、本区域、本集团的能源审计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能源审计的对象

第五条 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含本数)的用能单位,列入年度重点开展能源审计(每两年审计一次)。

第六条 列入市考核计划的年综合能耗小于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第七条 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进行专项能源审计(专项能源审计需要委托向市经委备案并公布的能源审计机构进行):

(一)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

(二)没有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

(三)能源利用过程中违反节能法律、法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

(四)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其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章 能源审计的内容

第八条 根据能源审计的目的和要求,应按下述内容开展审计:

(一)用能单位概况含主要工艺流程、重点用能设备、年能源消耗总量。

(二)用能单位能源组织管理、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

(三)检查、检测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含必要的检测),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用能单位能源的流程及平衡分析。

(五)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六)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节能量计算分析。

(七)影响能源消耗变化因素的分析。

(八)节能技术改进项目的财务和经济效益评价。

(九)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十)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能源审计程序

第九条 市经委根据全市能源消费情况,结合年度节能计划提出能源审计的年度计划,下达给有关企业实施。

第十条 列入能源审计计划的用能单位可委托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有能源审计技术和人员条件的用能单位也可自行组织开展能源审计。

第十一条 鼓励其他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可委托能源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有条件的也可自行开展能源审计。

第十二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审计服务协议书,明确审计时间、内容以及相关配合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用能单位要按能源审计要求做好审计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如下步骤:

1、前期准备:成立审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人员分工,明确能源审计工作的目标与具体内容,编制审计任务建议书。审计工作小组人员由参与审计单位和企业共同组成,并实施小组人员具体分工负责。

2、现场初步调查:考察企业并初步了解企业能源管理系统、能源计量系统、能源购销系统、能源转换输送和利用系统、主要生产系统的基本情况。

3、编制审计技术方案:根据考察的情况,编审计技术方案,方案包括划分系统确定调查数据的种类,制定设备和装置的测试方案。

4、收集有关数据和资料:主要收集能源管理资料、能源统计表、各分系统和主要耗能设备的数据资料、生产数据资料、技措项目等有关数据资料。

5、现场调查分析:通过检查、盘点、查帐等方法、手段核算分析收集的各种数据,必要时与企业共同重新核对。

6、现场测试:根据需要选择必要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现场测试。

7、系统分析评价:依据调查核实后的数据资料,经过整理计算得出各种能耗性能指标,并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析评价,并指出企业能源利用水平与先进水平的差距和造成的原因,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

8、编写能源审计报告:依据调查核实后的数据资料,经过整理计算得出各种能耗性能指标,并对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析评价,并指出企业能源利用水平与先进水平的差距和造成原因,得出能源审计结论,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为企业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能源审计报告经区县或集团公司初审后,用能单位报送市经委。

第十六条 市经委委托节能协会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用能单位要按能源审计的建议,限期提出节约能源的整改报告并报市经委备查。

第五章 能源审计机构

第十八条 能源审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行业、专业背景,从事能源咨询服务工作五年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五名以上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能源审计相关专业知识和节能工作经验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

(三)具有一名以上熟悉经济管理的中级职称以上财务人员。

(四)该机构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职称且有十年以上节能工作经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拟从事能源审计工作的机构应向市经委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核后,向社会择优公示。

第二十条 市经委对能源审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能源审计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推荐第9篇: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工作总结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总结

为了加强能源计量工作,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根据《xxx机关事务管理局、xxx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xx号文件的要求,我馆从能源计量工作入手,认真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责任到人

成立了以分管计量工作的馆领导任组长,园林古建部、

物业管理人员为成员的能源计量工作领导小组和能源计量工作服务队。建立能源计量工作的责任制,把责任分解到相关的科室,明确到所有参加活动的具体人员,切实有效地推动了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一是强化了能源形式宣传。大力宣传能源对经济发展的

支撑作用,提高全社会对节约能源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环境意识和节约意识。二是加强了能源与计量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公众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能源意识和能源计量工作的法制意识。三是加强了能源计量知识。积极宣传计量知识、先进的能源计量仪表和检测技术信息、能源计量工作方面的典型经验。

三、抓好技术服务,促进节能降耗

1、建立计量能源管理机构,健全机制,完善能源计量管

理体系,形成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包括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等规章制度。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

2、依据《能源计量器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目前检定

能源计量器具情况:分户计量器具配备率(除集中供热、供冷外)100%,2014年新建办公区内的分区计量器具配备率100%,分区计量器具配备率(含2014年新建办公区)100%。

四、下一步的打算

下一阶段,我馆将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

面开展节能降耗计量活动。首先,组织能源管理人员培训、交流节能经验,制定符合本单位的技术改进方案和节能降耗措施。其次,完善计量管理机制,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最后,加强对能源计量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加强分析,把计量工作全面细致地展开。 xxxxxxx 2014年10月15日篇2:13年能源计量工作总结 能源计量工作总结 2013年以来,为提高能源计量的工作水平,我矿以节能减排为核心,积极推进能源计量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一年来得工作总结如下:

一、能源计量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1、计量工作总体情况

根据矿的实际及生产工艺情况,配备了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目前矿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30块,其中衡器1台,电能表105块,水表2块,加油机2台,压力表20块。各计量器具分别配备在锅炉房、泵房、变电所等岗位,满足了能源计量质量管理计量的需要。

2、能源计量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成立了能源计量领导小组,建立了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由副矿长担任计量领导小组组长。。矿设立能源计量管理机监督机构,配备专人负责,负责能源计量和监测管理;计量员若干,主要负责计量设备的配备、计量过程、量值溯源的监督管理及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另有电工、维修工,负责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维修,负责检查计量设备的使用效果,测量的准确性、可靠性。

3、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情况

矿能源计量器具的配置基本上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设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一级计量仪表的配备率达92%,二级计量仪表的配备率达100%,满足计量的基本需要。计量器具检定率达100%,足够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为能耗分析和考核工作打下

基础。

4、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现状

在计量器具的管理上,严格按国家执行标准定期检定,并取得了质监部门颁发的计量仪表检定合格证书并参加县级的考核。

二、存在问题

由于我们的技术力量有限,能源计量方面的很多问题还有待解决,例如:能源计量工作档案整理不全,排查不全面等。

三、下一步的打算 下一阶段,将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开展节能降耗计量活动。首先,组织能源管理人员培训、交流节能经验,制定符合本单位的技术改进方案和节能降耗措施。其次,完善计量管理机构,健全机制,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各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最后,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度加强分析,把计量工作全面细致的展开。篇3:能源计量总结 2011年能源计量工作总结

为了加强能源计量工作,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落实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的节能目标,根据《计量法》、《节约能源法》和省、市局的文件通知要求,我公司从能源计量工作入手,认真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责任到人

根据国家十二五节能降耗规划要求,为加强公司能源管理工作,保证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了能源计量管理机构和管理网路。公司成立了以公司技术副总经理为首的能源管理小组,公司能源管理办公室设在质量技术部,负责公司能源管理工作,生产部负责能源统计和资料的上报工作。能源兼职人员3人,各工段设立了兼职能源管理员;用能环节、节能工作均有人员把关。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我公司还特制定了每年的消耗目标,并进行了量化。公司制定了能源管理办法等节能规章制度,并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部门的目标考核中,进行奖惩。派出了统计工作管理人员参加节能技术培训。公司多次组织专题会议学习节能方面的文件和法律知识,通过各种刊物开展节能宣传工作。我公司还建立和完善了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制定了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制定了能源计量器具档案,计量仪器齐全,而且计量器具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标识字迹完整,内容正确、完整。完好率100%,合格率100%,定期检验有记录,能源计量记录完整。

通过加强对能源管理,公司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11年9月15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我公司能源进行现场监察。

监察情况为: 1.能耗限额标准为:《烧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7—2007)中的规定,隔膜法液碱≥30.0%限额值为980kgce/t,隔膜法液碱≥42.0%限额值为1200kgce/t,隔膜烧碱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限额值为2570kwh/t。 2.现场监察结果为:我公司的隔膜法液碱≥30.0%综合能耗为968.00kgce/t,隔膜法液碱≥42.0%限额值为1159.57kgce/t,电解单元单位产品交流电耗为2447.55kwh/t。

通过以上数据对比,我公司的能耗低于国家标准,达到能源管理要求。

二、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结合“世界计量日”、质量月等活动深入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能源和计量的宣传活动。一是强化了能源形势宣传。大力宣传我公司能源形势,大力宣传能源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提高全公司对节约能源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全公司的资源环境意识和节约意识。二是加强了能源与计量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全公司的能源意识和能源计量工作的法制意识。三是普及了能源计量知识,积极宣传计量知识、先进的能源计量仪表和检测技术信息、能源计量工作方面的典型经验、涌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使节约能源成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

三、明年的工作打算

在下一年里,我公司将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开展节能降耗计量工作。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依据gb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合理配备各种能源计量器具,提高全公司的计量检测能力,建立有效的计量

监控、节能评价体系,发挥计量检测数据在节能降耗中的作用。并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要求,按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和校准,保证我公司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二是建立计量能源管理机构,健全机制,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形成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包括能源计量管理机构职责及人员岗位责任、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等规章制度。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各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三是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推广先进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系统,促进公司人员提高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合理使用能源,加强对合理使用能源的控制,使我公司节能降耗活动开展得扎扎实实、卓有成效。

综上所述,我公司通过开展计量节能降耗工作,促进我公司全体人员计量检测和计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夯实全公司计量工作基础,提高人员的能源计量水平,促进公司节能降耗。

江油启明星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2月20日篇4:能源计量工作总结

为了加强能源计量工作,提高能源计量管理水平,落实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提出的节能目标,根据《计量法》、《节约能源法》和省、市局的文件通知要求,我局从能源计量工作入手,认真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组织、责任到人

为加强全县能源计量工作的领导和实施,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我局成立了以分管计量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业务股、计量测试所、特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能源计量工作领导小组和能源计量工作服务队。建立能源计量工作的责任制,把责任分解到相关的股室,明确到所有参加活动的具体人员,切实有效地推动了我县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结合“世界计量日”、质量月等活动深入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能源和计量的宣传活动。一是强化了能源形势宣传。大力宣传我县能源形势,大力宣传能源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提高全社会对节约能源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环境意识和节约意识。二是加强了能源与计量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公众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能源意识和能源计量工作的法制意识。三是普及了能源计量知识。积极宣传计量知识、先进的能源计量仪表和检测技术信息、能源

计量工作方面的典型经验、涌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使节约能源成为每个企业的自觉行动。

三、建立企业能源计量工作档案,制定节能降耗措施 我局按照省、市局下达的工作要求,以煤炭、石油、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耗能企业为重点,深入到全县40家耗能企业进行摸底,认真了解了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能源消耗、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能源计量检测和使用、能源计量产生的效益情况。通过认真调查,建立了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工作档案5份,与15家企业签订了《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共同推进节能降耗工作责任书》。组织专家对企业能源计量情况进行诊断、分析,了解企业需求,找出企业能源计量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需要改进的方面,制定节能降耗服务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企业节能降耗计量服务活动。

四、抓好技术服务,促进节能降耗。

我局的计量能源服务队,在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人员提供技术培训3期;为企业免费提供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提供计量方面及节能降耗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100多次;提供国内外有关计量及节能降耗最新技术法规和信息、资料200多份。同时计量技术人员深入达开水泥有限公司、翰田坝煤矿、梨梨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研究企业从原料购进、生产损耗、成品入库、

产品包装等各个环节的计量控制,帮助企业不断补充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提高计量管理的准确性、及时性。

五、下一阶段的工作打算

下一阶段,我局将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开展节能降耗计量服务活动。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依据gb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指导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提高企业计量检测能力,建立有效的计量监控、节能评价体系,发挥计量检测数据在节能降耗中的作用。并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要求,要督促企业按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计量检定技术机构要积极为企业提供必要的计量检定/校准服务,保证企业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

二是依据国家标准gb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对企业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鼓励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组织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培训、节能经验交流等活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队伍或专家,积极为企业提供节能降耗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为企业耗能设备进行测试及效率分析,根据测试的结果,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进方案和节能降耗的改进措施,增强企业对产品质量、节能降耗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技术保障能力。 三是指导企业建立计量能源管理机构,健全机制,完善 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形成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包括能源计量管理机构职责及人员岗位责任、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等规章制度。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各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四是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推广先进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系统,促进企业提高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合理使用能源,加强对合理使用能源的控制,使我县节能降耗活动开展得扎扎实实、卓有成效。

我局通过开展计量节能降耗工作,促进我县企业计量检测和计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夯实企业计量工作基础,提高企业能源计量水平,促进企业节能降耗。篇5:2011年能源计量工作总结

能源计量工作总结 2011年以来,为了提高能源计量工作水平,根据《计量法》、《节约能源法》和市局文件通知要求,我局以节能减排为核心,积极推进能源计量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具体的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领导和实施,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我局成立了节约能源计量服务领导组,明确专人进行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各耗能企业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和节能减排进展情况,切实有效地推动了我区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的进展。

(二)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结合“世界计量日”、“质量月”等活动深入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能源和计量的宣传活动。一是大力宣传能源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提高全社会对节约能源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环境意识和节约意识。二是进一步提高公众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能源意识和能源计量工作的法制意识。三是积极宣传计量知识、能源计量管理办法和计量检测技术信息、能源计量工作方面的典型经验、涌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使节约能源成为每个企业的自觉行动。

(三)夯实企业能源计量基础

我局按市局下达的工作要求,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积极

深入到我区唯一一家2011年市政府新确定的100家重点用能企业,认真了解该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能源消耗、能源计量管理、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能源计量检测和使用、能源计量产生的效益情况。通过认真调查,建立了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工作档案,并与该企业签订了《共同推进节能降耗工作责任书》。通过诊断、分析,了解企业需求,找出企业能源计量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需要改进的方面,制定节能降耗服务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企业节能降耗计量服务活动。

(四)抓好技术服务,促进节能降耗。

在深入企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多次为企业免费提供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提供计量方面及节能降耗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提供相关计量及节能降耗最新技术法规和信息、资料。同时我局计量骨干人员深入企业,帮助企业不断补充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提高计量管理的准确性、及时性。依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及有关重点耗能行业的管理要求,指导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建档, 目前检定能源计量器具情况:应配备数*,已配备数*,配备率为100%;已检测数*,受检率为100%。

二、存在的问题

通过我局节约能源计量服务领导组对辖区内重点能耗企业的能源计量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基本上解决了企业煤糊涂、电糊涂、水糊涂的状况,受到了企业的好评,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 但是由于我们的技术力量有限,企业能源计量方面的很多问题还有待解决,同时我们的指导能力和服务手段也有待进一步提高。在重点能耗企业推行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小企业计量保证能力合格确认工作上有待突破。

三、下一阶段的工作打算

下一阶段,我局将总结经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开展节能降耗计量服务活动。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继续贯彻《节约能源法》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完善重点耗能企业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数据动态管理。同时依据《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指导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提高企业计量检测能力,建立有效的计量监控、节能评价体系,发挥计量检测数据在节能降耗中的作用。

二是依据国家标准gb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对企业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鼓励企业开展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组织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培训、节能经验交流等活动,组织有资质的检测队伍或专家,积极为企业提供节能降耗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为企业耗能设备进行测试及效率分析,根据测试的结果,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进方案和节能降耗的改进措施,增强企业对产品质量、节能降耗和参与市场竞争的技术保障能力。 三是指导企业建立计量能源管理机构,健全机制,完善能源 计量管理体系,形成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包括能源计量管理机构职责及人员岗位责任、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能源计量数据的管理等规章制度。把资源节约的责任纳入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之中,纳入各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之中,做到层层有责任,逐级抓落实。 四是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推广先进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系统,促进企业提高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合理使用能源,加强对合理使用能源的控制,使我区节能降耗活动开展得扎扎实实、卓有成效。

推荐第10篇:EB090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现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制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下同),不足1万吨标准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批评意见;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会同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双方统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通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健全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折、预测能源消费等。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并报主管经济贸易会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虚假、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2008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千吨以上(含5千吨,下同)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增强产品竞争力,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国务院统计、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家统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统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所管辖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定期发布所管辖范围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八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针对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并严格实施。 对于列入重点用能单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其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第十条 对没有完成节能目标的重点用能单位,或能源利用效率低、节能措施不落实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委托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受委托进行能源审计的单位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能源审计所需费用由被审计单位自行支付。

第十一条 国务院统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节能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要建立能够反映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统计,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并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

第十二条 国务院及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应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和完善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主导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国务院及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应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及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应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推动重点用能单位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的对标活动,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应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控制重点用能单位的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务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对重点用能单位的搬迁改造实施严格的能耗准入管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节能培训可交由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和必需设备、仪器、教材的单位承担。申请承担节能培训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交书面材料,经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义务保守重点用能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其委托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对本单位的用能状况、设计单位执行节能规范和有关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实施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按期或提前完成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和经济激励机制。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经济激励机制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并加强监督检查,纳入经济考核范畴。 第二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效水平对标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积极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明确活动组织机构和职责,制订对标阶段性目标,及时提出阶段性的改进要求;定期召开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工作例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向行业协会和所在行政区域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指标数据、指标分析报告和最佳节能实践。

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和可靠。

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行政区域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同时抄送所在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等相关机构。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由能源利用状况报表和相关说明材料构成,能源利用报表的格式和填写要求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组织制订,企业填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时必须符合这些要求。

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节能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能源计量、统计状况;

(三)能源消费和节能目标情况,包括:具体能源消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能耗指标变化及说明、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

(四)能源平衡状况,包括:各种能源的购入量、库存增减量、二次能源生产量、余能利用量、外供量和自耗量;自耗的各种能源在各主要生产部门、产品、工艺以及辅助部门的分配去向和亏损量;

(五)主要耗能设备状况,包括:主要耗能设备名称、技术水平、运行负荷、大修与故障情况及淘汰更新情况等;

(六)节能技改计划及完成情况,包括:技改项目名称、主要技改内容、项目总投资、项目实施时间、节能效益分析及项目变更情况等;

(七)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布置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序和设备制定先进、合理的本单位能耗限额,定期对限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奖罚措施相结合,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节能规划,制订节能目标,提出节能措施。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能培训不得上岗。

第三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评价、分析,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三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开发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重点用能单位的重大节能项目和示范工程。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节能技术产业化的示范和推广。实施节能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推广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技术。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四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予以公开批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由主管的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6〕53号日期:06-08-10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日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下同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省辖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水平,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参照本办法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两年公布一次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每年公布一次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报送。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编制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

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测试单位依法进行,被检验测试单位不得拒绝。检验测试所需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从省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检验测试单位不得向被检验测试单位收费。

受委托进行检验测试的单位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节能培训和能源计量可交由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和必需设备、仪器、教材的单位承担。申请承担节能培训的单位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材料,经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省统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定期发布公报,公布重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状况等。

第八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5 247号

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要求,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

第九条省政府国资委要强化省属企业节能目标管理,逐步将节能实绩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发挥省属企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表率作用。

第十条省辖市、扩权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统计、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做好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节能监测(审计计划,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和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遵循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原则,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强节能科学管理,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和配合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或依法委托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体系,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能源专业知识、从事节能工作两年以上、拥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经省能源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重点用能单位方可聘任,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各生产环节、岗位的节能工作责任,将能源利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规划、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按期或提前完成国家和省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以及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六实行能源定额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艺、设备和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定期对定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奖罚措施相结合; (七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八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 (九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管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可靠; (十每年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和开发; (十一制定节奖超罚办法,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二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提高依法用能、节能增效的意识。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的职责:(一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规划与计划、能源消耗定额、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节能奖罚制度,并组织执行; (三组织参与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能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内容的编制、审查和评价,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准备、达标测试等工作,参与审查新增用能设备选型; (四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本单位能耗定额的完成情况,提出节能奖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五组织对本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分析和节能测试,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做好节能执法和监测工作,并对能源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六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交流节能信息,提出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的措施和建议; (七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以及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节能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具体内容是: (一综合情况报告。分季度报告和年终报告,内容包括: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建立情况,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用能情况分析、能源消费预测,能耗指标变化、能源经济分析,以及节能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内容; (二能源平衡表。每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各种能源的购入量、库存增减量、二次能源生产量、余能利用量、外供量和自耗量;自耗的各种能源在各主要生产部门、产品、工艺以及辅助部门的分配去向和亏损量;主要用能产品的能耗指标等; (三主要耗能设备状况表。年终报告,内容包括:主要耗能设备名称、规格、耗用能源名称和年用能量、投运年月、能源利用效率及测试年月等;

(四节能技改计划及完成情况表。年终报告,内容包括:技改项目名称、主要技改内容、项目总投资、节能量、投资回收期等。

报告时间为季度、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25日前。

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第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开发等。省发展改革委优先向国家推荐重点用能单位的重大节能项目和示范工程。

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经贸委发布的《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 二○○六年八月八日

第13篇:宁波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宁波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依法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单位,具体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等价值,下同)及以上的工业、交通用能单位;

(二)年用电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非工业用能单位;

(三)其他根据需要确定的用能单位。

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每年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市、县(市)区(管委会,下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统计部门负责纳入能源统计制度范围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统计工作,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和能源

1 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促进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引导重点用能单位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分析应用。

经信、住建、交通、机关事务管理、贸易、旅游、城市管理、教育、卫生、农机、海洋渔业和服务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扩大县级重点用能单位范围。

第五条 市、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分别做好工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项目能耗准入。

第六条 市、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节能服务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源计量审查、能效评估、节能量审核和能量平衡测试,对主要耗能设备、工艺、产品能耗指标等进行检验测试和分析评价。

第七条 各级政府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年度节能目标责任

2 制,签订(下达)节能目标责任书(任务书),并实施年度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对列入国家“十二五”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计划的重点用能单位,一并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实施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应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节能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的原则,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以下简称为“节能主管部门)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执法监察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领导机构,建立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应当设立能源管理部门、设定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确定能源管理人员,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点用能单位应逐步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岗位,其中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至少有两名以上的专职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应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节能统计与分析,并应接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专业培训。

(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重点用能单位应制订和实施节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建立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并落实节能目标责任书,将本单位节能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

3 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员工业绩考核范畴,逐级考核,落实奖惩。

(三)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主动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贯彻落实节能计划书,实施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

(四)完善能源计量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浙江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DB33/656)要求,按规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管理。

(五)健全能源统计与监测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节能主管部门在线或书面报送能源利用信息报表,报表应符合格式内容要求,并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线报送通过“宁波市能源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界面进行上报,书面上报根据节能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上报。

逐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的在线监测,通过监测、对标、和诊断,不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4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安排资金用于节能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改造等工作,积极采用国家、省、市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中推荐的技术、产品和工艺,促进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产品结构升级。加强与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合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等实施节能改造,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量平衡测试等。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和地方能效标准,积极实施主要产品能效限额对标,制定更加先进、合理的企业限额目标,在行业内、企业间和产品中积极推进“比、学、赶、超”国内外领跑者的能源管理、装置效率、产品单耗先进水平。建立完善能耗成本管理制度,充分挖掘节能潜力,争创行业节能标杆。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依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开展节约型单位建设。要定期对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设备操作人员等开展节能培训,锅炉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需具备相应上岗资质。

第十四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的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由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组织实

5 施。

节能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考核结果报请同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完成及以上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财政奖励;结合考核情况评选市级节能标杆及节能先进单位;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一)予以通报,一律不得参加年度各类政府性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单位);

(二)不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扶持资金;

(三)对其新建、扩建高耗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备案、核准和审批;

(四)暂停受理生产经营用电增容申请,并加大用电错峰力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考核结果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报告并实施整改。

第十七条 市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改造、节能技术产品研发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等项目,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效检测、能量平衡测试等技术专项工作。

6 第十八条 节能主管部门通过建立完善节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并组织节能宣传和岗位培训。

第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节能监察,或拒不配合实施能源审计、能效(能量平衡)测试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国家、省和市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国家节能法第八十三条、宁波市节能条例四十二条)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用处罚:

(一)经责令限期整改,仍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国家节能法第七十一条)

(二)产品单位能耗超过国家或省能耗限额标准,情节严重的;(国家节能法第七十二条)

(三)未设立能源计量岗位、确定能源计量人员的,或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国家节能法第七十四条、宁波市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四)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信息报表的;(国家节能法第八十二条)

(五)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与能源管理人员并备案的。(国家节能法第八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

7 规定予以处罚。(国家节能法第七十五条、宁波市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 (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4篇: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2〕23号2012-2-2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广东省《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中,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工业行业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市经信局每年调整并公布一次。

第三条 市经信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牵头工作,重点做好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

市统计局负责纳入能源统计制度范围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统计分析工作,开展相关统计人员的培训。

市质监局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督促用能单位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重点用能单位的国有企业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内容,强化企业节能目标管理。

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接受和配合节能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能源管理员;

(三)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强化节能目标管理;

(四)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数据库和分析制度。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可靠,按月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五)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参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 17166-1997)和《企业节能规划编制通则》(GB/T 25329-2010)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

(六)严格执行固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八)实行能源定额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艺、设备和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九)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十)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完善节能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加强节能宣传与培训。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提高依法用能、节能增效的意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并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确定能源管理员的数量: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应安排能源管理员不少于1名。

第七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能源管理员中指定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员应接受节能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免费专业培训。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助本单位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落实整改;

(二)参与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规划与计划、能源消耗定额、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节能奖罚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能源计量、统计、审计管理工作,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并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参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交流节能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依据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现状和节能规划,结合省下达给我市的节能任务,分解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并逐年开展考核评价。 节能考核采用数据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形式,以节能目标完成、节能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法律法规执行、节能规划计划实施等为主要内容,分别设置定量、定性考核指标,根据各指标重要程度,对各指标完成(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和加权汇总。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市经信局组织,其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镇街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国家和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和考核办法,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节能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考核结果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第十三条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安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技术和清洁能源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或者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优先推荐申报财政资助项目;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一)予以通报,单位负责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同时通报给相关人大、政协;

(二)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三)不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扶持资金,不得享受保用电等相关扶优措施;

(四)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备案、核准和审批;

(五)暂停受理生产经营用电增容申请,并加大用电错峰力度;

(六)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降低一个等级,对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取消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重点用能单位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做好器具配备及检定、能源计量统计、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经审查报告不合格的重点用能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的重点用能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列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对不开展能源审计的实施强制审计。

第十九条 依法查处严重浪费能源的重点用能单位。对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实施惩罚性电价。

第二十条 对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第15篇:榆林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榆林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3000吨(含3000吨,下同)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核算单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含3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中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必须遵循合理用能、节约用能、高效用能的原则,加强科学管理,推进技术进步,优化能源消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规定,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条

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把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与重点用能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分解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检查、考核重点用能单位的年度节能计划和主要产品能耗定额,对没有完成年度节能计划的单位,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经委每年公布一次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同时,公布上年度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各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所管理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第九条

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贯彻落实节能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测试单位依法进行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受委托开展能源检验测试和(审计)工作的单位名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统计工作,按照《统计法》要求,监督、指导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统计报表等并抄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公报,公布重要耗能产品的单位能耗状况。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定期组织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的资格。

第十三条

督促和帮助重点用能单位做好节能宣传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优先向国家和省上推荐重点用能单位的重大节能项目和示范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开发等。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和配合市、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监测、检查。

第十五条

加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重点用能单位应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完善节能管理体系。

(二)、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各种能源的购入量、消耗量、库存量等原始记录,各种能源转换的能源投入和产出记录,能源质量的化验记录,以及能源损耗等记录。应指定能源管理人员负责汇总、分析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执行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送制度。

(三)、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市经济行政综合管理部门下达的单位产品能耗定额指标,制定先进、合理的本单位主要产品能源消耗定额,加强内部考核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将节能指标逐层分解,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四)、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能源消耗、能源利用状况数据库,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五)、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

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规定,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计量检测,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能源利用状况的监测分析。建立健全原始记录,按时向市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监测报告。报送能源利用状况监测报告的时间和内容是:

综合情况报告。分季度报告和年终报告,季度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年终报告期为1-12月,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内容包括: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建立情况,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用能情况分析、能源消费预测,能耗指标变化、能源经济分析,以及节能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内容。主要耗能设备状况。年终报告,内容包括:主要耗能设备名称、规格、耗用能源名称和年用能量、投运年月、能源利用效率及测试年月等;节能技改计划及完成情况。年终报告,内容包括:技改项目名称、主要技改内容、项目总投资、节能量、投资回收期等。

第十八条

每两年按照国家《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编制修订企业节能规划,并认真加以实施。 第十九条

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管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可靠。

第二十条

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加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节能培训制度。定期对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工作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重点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提高节能意识,增强节能的自觉性。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节奖超罚办法。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革新、节能宣传培训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和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基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由统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6篇:8、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现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现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下同)、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能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并报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7篇:能源计量

关于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安排的通知

生技部、运行部、燃料部:

为进一步推进、完善我厂能源计量基础管理,不断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按照鄂尔多斯市质监局、经信委《关于开展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工作的通知》(鄂质监联„2014‟1号)的文件要求,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展能源计量自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各牵头部门按照会议分工积极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完善计量管理台帐,使计量管理工作步入常态化。

2、自查工作安排。从2014年6月1日起开始各部门自查,并准备相关基础资料,2014年6月25日组织进行全面自查并编写自查报告,2014年7月5日将自查材料上报准旗监督局。

3、2014年7月5日起开始自查整改,于2014年8月31日整改完毕,准备迎接鄂尔多斯市质监局、经信委现场检查。

4、各部门具体分工。

(1)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自查记录表中相关内容:  生技部负责,其它部门配合:“能源计量管理”部分、“能源计量人员”部分、“能源计量器具”部分及“能源计量工作”部分。

 运行部负责,其它部门配合:“能源计量数据管理”部分。 (2)能源流向图(附件4.1)及计量点配置图(附件4.3)由运行部负责完成;量值传递溯源框图(附件4.3)由生技部负责完成。

(3)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用表(附件4.4)具体分工:表B.1至B.9由生技部负责,其它部门配合完成;表B.10由运行部负责。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资料

第18篇:重点用能企业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员岗位

重点用能企业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员岗位

设立企业能源管理员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员的职责: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能源管理人员的职责可概括为七个方面:①协助和督促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律、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②负责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的制定与执行监督;③负责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参与本单位增购用能设备的审查;④考核监督本单位能耗定额执行情况,确定节能奖金的使用方案;⑤组织用能分析、节能测试,协助节能管理工作部门完成节能监测,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⑥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进行节能信息交流,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⑦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按照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规定定期报告工作。

能源管理员的职权:能源管理员代表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受聘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行使以下职权:①监督国家有关能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②监督检查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③协助能源节约监测部门完成对所在单位的能源节约监测任务;对监测发现的问题,监督整改;④负责有关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有关报表的核实工作。

能源管理员备案制度:用能单位聘用能源管理人员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经过备案这一程序,政府管理节能部门可以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监督,了解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了能源管理岗位及合格的人员,这样做有利于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与管理节能工作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以便更好地推动节能工作。

第19篇:天津保税区重点用能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天津保税区重点用能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管理,确保实现节能降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天津保税区、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用能单位。

年度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保税区节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根据上年度用能单位综合能源消耗量确定。

第三条 节能工作应坚持控制、管理和改造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努力使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考核由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按照相应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1 第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和保税区的能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节能管理机构,并设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接受节能培训。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编制节能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并制定落实节能规划、计划的实施方案。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工作责任体系,并进行定期考核、分析。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每年安排专项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和指标完成较好的基层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健全能源统计台账,每月向保税区统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年3月底前,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消耗情况、用能效

2 率、节能措施、节能效益分析等内容。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制定的重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没有能耗限额的产品,要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自行制定本单位主要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主要耗能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能耗及效率设计指标、年度实际运行指标、检修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和能源消费结构,促进企业生产工艺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对主要耗能设备进行合理用能评价,制定提高用能效率的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的维护保养,进行定期检定(校准),保证计量准确可靠。

3 第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从事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操作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由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制定考核评分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采取现场核查、查看相关资料、以及座谈了解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其节能降耗的典型经验进行总结推广。

对上年度节能先进单位申报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天津保税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将优先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及未能完成年度节能指标的重点用能单位,不得享受保税区管委会的各项财政资金支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0篇:阜新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辽宁省阜新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11-05 【生效日期】2008-1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阜新市

阜新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阜新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第14届阜新市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 长 潘利国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阜新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含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中的重点用能单位。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含3000吨)标准煤以上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中的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第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规定,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六条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七条第七条 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第八条第八条 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统计人员和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节能培训,培训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第九条 市政府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节能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将其能源消耗情况作为县、区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制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等新机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规定配备和管理能源计量器具。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立各种能源的购入量、消耗量、库存量等原始记录,各种能源转换的能源投入和产出记录,能源质量的化验记录,以及能源损失情况记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用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先进、合理的能耗定额,并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机台和个人,纳入内部生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设备,不得使用、生产、销售、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工艺。对在用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工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做出更新改造规划,分期分批地加以淘汰。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与培训。组织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统计人员和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等参加节能培训。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节能表彰活动,对节能成效显著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优先支持重点用能单位重大节能项目和示范工程建设,并向国家、省推荐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奖励。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定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由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一致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自查报告.doc》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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