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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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工商局内资企业年检须知

发布时间:2012-02-23【关闭窗口】

江苏省宿迁工商局内资企业年检须知

一、本须知适用于在全市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检对象。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在全市工商机关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为2011年度年检对象。

三、年检申报起止日期为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企业因特殊情况在年检申报期限内不能如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在6月30前向年检机关提交申请延期年检报告,经批准,可以延期一个月报送年检材料。

四、年检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年检报告书。申报年检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登录江苏省宿迁工商局政务网站(网址),按照年检须知和年检报告书的填写说明和相应栏目的要求在网上认真填写录入年检有关内容,尤其是经营情况一页必须逐项填写。有统计数据的,按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据实填写,没有数据的,填写“0”;营运状况一栏,四种状况必须选择其中之一,不得漏填。报送的填写好并下载后年检报告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营业执照全部副本。

(三)提供报税务用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两份报表须有填表人、财务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验资、评估、企业登记代理、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类的公司以及3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同时加盖会计事务所公章,附会计事务所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前置许可证件被撤销、吊销或失效的,必须先办理有效许可证件或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后方可参加年检。

(六)公司有分公司的还应当提交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设立全部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

(一)

(二)

(五)项所列文件,还应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设立的分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分公司《备案通

知书》。

(八)所有提交的年检材料中,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必须提供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由被授权人代行签字,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代替签字。

(九)在填写年检报告书中经营情况一页时要注意如果选择筹建和停业的,在申报年检时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筹建和停业情况说明。

(十)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年检程序

1、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到所在地工商分局(所)申报年检并领取年检须知,登记机关依据年检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上门服务并进行实地查验。

2、企业领取年检须知后要认真阅读年检须知,根据年检须知的要求登录江苏省宿迁工商局政务网站(网址www.sqgsj.gov.cn),认真填写录入年检报告书,填写录入完毕后,通过互联网提交到工商部门核对。

在工商部门核对后,企业再登录江苏省宿迁工商局政务网站下载打印年检报告书,企业应按本须知第四条要求将下载后的书式年检报告书和其它应提交的材料报送年检机关审核。

3、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检材料。报送时间为每周

一、

二、

三、四全天及星期五上午受理年检材料(周五下午不受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年检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工商分局(所),其他企业年检材料根据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机关分别报送至江苏省宿迁工商局个企处及各直属局、分局监管科。具体报送材料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宿迁工商局个企处213室,联系电话:0527-8435983

3宿迁工商局宿城分局监管科213室,联系电话:0527-8439512

2宿迁工商局开发区分局监管科709室联系电话:0527-88859720

宿迁工商局钟吾分局监管科联系电话:0527-84832313

宿豫工商局监管科206室联系电话:0527-84456323

沭阳工商局监管科(三楼)联系电话:0527-83564217

泗阳工商局监管科(一楼)联系电话:0527-85230103

泗洪工商局监管科(二楼 )联系电话:0527-88359929

4、年检材料审查。年检机关依法审查企业年检材料,材料齐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年检;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将要求企业完善材料,在限期内重新申报。

5、交纳年检费。加盖年检戳记。

六、逾期年检的法律责任。凡6月30日前不按规定申报年检的,登记机关将予

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江苏省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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