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020-03-02 21:04: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

(一)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对于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在设站评审中将优先考虑。

(二)申请设立流动站时间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规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组织申报。

第二条 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一)学位点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我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未设立流动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具备科研条件可以招收留学回国或项目博士后,但需按程序进行报批。 (二)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在本学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能力和条件;熟悉上级和暨南大学关于博士后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要求;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分的时间指导博士后在站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合

1 作导师的资格每年由流动站专家组负责审核,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三条 招收博士后的类型

具体见《暨南大学博士后招收办法》。

第四条 博士后的基本特点

博士后是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录取并注册,在国内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近2年内博士学位获得者。博士后,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博士后既不是一种高于“博士”的学位,也不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行政职务,而是代表博士毕业后的一种科研工作经历。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而不再是学生。

(三)对设站单位来讲,博士后是流动工作人员,不占用设站单位的正式编制,工作期满必须按期出站。在获得固定工作之前,处于流动状态。

(四)博士后在流动站主要是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而不是教学工作。但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资格

具体见《暨南大学博士后招收办法》。

第六条 申请进流动站工作的有关手续和审批权限 进站申请人员,必须向流动站提交申请资料,经流动站组织专家考核后,由博管办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再报广东省人事厅审批。具体操作见《暨南大学博士后招收办法》。

第七条 博士后在站管理 (一)博士后工作期限

1.博士后的工作期限: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应按时出站或转到下一站。 2.申请提前出站: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研究计划,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由学校博管办审

2 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1个月;

3.申请延期出站:若确实因科研工作需要,且中期考核为良以上(含良),经合作导师和博士后申请,流动站负责人核实同意,校博管办审批,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可适当延长,每次申请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且应在规定出站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内的工资待遇和科研经费等开支由合作导师和博士后自行协商解决;延长期内的住房按《暨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处理。

4.博士后退站:博士后在站期间,如发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经学校同意并报广东省博士后办公室批准,作退站处理。退站者,不发“博士后证书”,其各项经费不得带走。 (二)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和组织管理

1.博士后进站后,接受校、院、合作导师三级管理。各流动站按一级学科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指导流动站开展工作;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挂靠各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或教科办,并安排具体人员为流动站工作秘书,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行为规范和科研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必须在合作导师协助下制订在站期间科研工作计划,进行开题,并与流动站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交流动站、博士后本人及学校博管办各一份;科研工作计划(开题报告书)经流动站批准后,报学校博管办备案。

3.博士后每半年必须在流动站教研组作一次学术报告,每年年底向流动站作一次书面总结汇报,总结报告交学校博管办备案。

4.博士后中期考核:各流动站须对进站1年的博士后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中期考核,评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结束后,各流动站将《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交校博管办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与评价通

3 知博士后本人。对于中期考核结果为“中”的博士后,流动站要与其谈话,了解情况、分析原因,促使其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对考核结果为“差”者予以退站。

5.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在国内外以任何形式,包括用博士后日常科研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其它各级纵向项目和横向课题经费,以及在国外进行科研合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创造发明、获奖项目、新产品等,均需标明“中国·广州·暨南大学”字样。 6.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虽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但属于我校经国家批准短期内流动的正式科研人员,也是流动站所在院(系)的工作人员,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各类关系均在我校。

7.流动站应把博士后的管理纳入本单位教工的管理体系中。无论是规章制度、组织纪律、考勤记录,还是平时业务工作、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等,博士后都必须与其他教工一样严格遵守。对违反纪律、表现较差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8.学校博管办每年不定期召开在站博士后人员工作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改进工作并提出要求。为拓宽博士后的社会视野,丰富博士后的文化生活,学校博管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会活动。

第八条 博士后的经费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

(一)博士后正式进站后,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或广东省人事厅将博士后日常经费按每人每年5万元人民币标准拨至我校,用于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科研启动经费等开支。

(二)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按国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严格遵守我校财务制度,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审核。由财务处给博士后建立各类经费卡,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博士后工资由我校人事处按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博士后工资从到我校人事处报到之月起,或根据原单位工资介

4 绍信指定的月份起发放,工资发放时限为24个月。未参加过工作的应届博士,其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岗位工资及薪级执行;原来有职务职称的人员,由学校重新确认后,按确认后的岗位工资及薪级执行,但每年的工资福利和科研启动费总额不超过6.5万元。提前出站的博士后从终止本站工作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及其它福利费。

(四)博士后科研经费的开支由合作导师或流动站负责人审核监督,科研经费不足部分由合作导师负责解决。

(五)博士后日常经费不能购买大型的仪器设备,但可购买属于研究工作必需的科研用品和图书资料等。 (六)根据广东省人事厅粤人专[1999]63号文规定,学校可从每位博士后的日常经费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费具体由学校博管办按学校财务制度掌握使用。

(七)每年年终,由财务处将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向广东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列表汇报。 第九条 博士后科研基金的申请

(一)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基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校博管办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通知确定递交博士后基金申请表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9月),校博管办统一组织申报,博士后按校博管办通知的时间递交基金申请表和进行网上申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

(二)获得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只能用于所申请研究课题的工作,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自主支配并合理使用,校财务处对博士后科学基金单独立帐并对基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凡是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购买的属研究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属于国家财产,各流动站管理部门应对上述物品分别登记,博士后出站时,不得将其据为己有。其中小件物品可以带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5 或新站,但须办理固定资产转移手续,由流动站将物品交接公函寄至博士后分配单位;大件物品必须留在流动站,不得带走;未用完的资助金不得带走,由学校收回并用于学校的博士后工作。

(三)除博士后科学基金外,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够以我校正式在职科研人员的资格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和暨南大学基金等各类基金。各类基金的申报和管理按各自的管理办法执行,具体由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

第十条 博士后住房

(一)博士后的住房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安排。学校博管办在向博士后发出正式录取通知的同时,通知总务处房产科作好住房准备。博士后前来报到后,凭人事处介绍信和《暨南大学博士后住房通知单》到学校房产科办理住房手续。 (二)博士后的住房及房间的配臵设备由总务处负责管理,具体见《暨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博士后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一)博士后在流动站工作期间,落我校常住户口。博士后进站时凭广东省人事厅和我校的介绍信办理户口的迁移手续。

(二)博士后在流动站工作期间,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但户口暂不随迁。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可由学校人事部门出具介绍信在我校幼儿园、附小、附中办理入学、入园手续,按我校单位职工子女同等待遇办理。博士后出站后,由人事部门通知上述单位,不再享受我校职工子女的同等待遇。

(四)博士后期满出站时,可凭广东省人事厅介绍信等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二条 博士后出国有关事宜

博士后在站2年期间,一般不得出国工作或进修,若确因科研工作需要,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6 (一)办理短期出国(进站后2个月和出站前2个月内一般不能申请办理出国)

1.需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相关的科研合作,须经合作导师同意,由流动站批准后,报博管办备案,但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出国费用自理,且一般不得延期。确需延长,须经学校批准,延长期内我校停发生活费。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办理出国手续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作自动退站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住房按《暨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处理。 (二)出站后出国

博士后出站后出国,须有人才交流中心或其它单位接收函,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出后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的考核与评审

(一)自博士后在人事处报到当月起,计满24个月即为出站时间。经申请并获批准提前或延期出站的博士后,其出站日期为被批准的日期;博士后应按规定日期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二)流动站在博士后出站时间前2个月通知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的出站准备工作。

(三)博士后出站前,应根据进站时与流动站签订的协议书,完成在站科研工作计划所规定的研究课题和任务。 (四)博士后必须对在站期间科研工作认真总结,向流动站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成果和论文发表情况(包括发表时间及刊物名称)的书面研究报告。根据全国博管会[1995]3号文件,博士后研究报告应依照北京图书馆学术学位论文收藏中心编制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按统一博士后研究报告格式书写。

(五)由各流动站负责组织博士后期满科研工作的评审,评审须聘请3~5名校内外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1名流动站专家组成员),评审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

7 力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做出考评意见(参考《暨南大学博士后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试行办法》)。

(六)博士后期满出站前,根据有关规定可向我校提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请,具体由学校人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与工作分配

(一)博士后完成出站报告后,按照《暨南大学博士后办理离站程序》和《博士后办理离站需递交材料一览表》要求,办理出站材料送审手续。

(二)工作期满的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时,应出具接收单位(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的接收函或者由接收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中签署接收意见(包括回原单位);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无接收单位或出站后出国者,须有人才交流中心接收档案和户口的函。

(三)与原单位有“不同意出站后双向选择”协议的博士后,在办理完期满出站手续后应及时回原单位报到。如出站前博士后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了可以双向选择工作的证明,可以重新自主择业。

(四)博士后出站的手续办理完毕,应将本人离校通知单交到校博管办,对评审合格的博士后经广东省人事厅批准,可领取分配工作介绍信和户口迁移证明等材料,校人事处将博士后人事档案材料转至其出站后的单位。

(五)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的,按自动退站处理,学校将不受理其出站手续和职称评定申请,也不发给“博士后证书”,校人事处将其人事档案转至校外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协调

为切实做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我校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成立了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博管会组成单位为:

8 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部、财务处、总务处、科学技术研究处和社会科学研究处等单位,博管会下设博管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研究生部。校内各有关部门对博士后的管理职责按照《暨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博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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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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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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