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材料]

2020-03-03 22:04:1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吸引、培养和聘用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促进学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为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的组织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合作导师三级管理体系。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博管会组成单位为: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研究生部、财务处、总务处、科学技术研究处和社会科学研究处等单位。博管会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组成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学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博管办挂靠研究生部,负责学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的设站申报,博士后的招收、进站、在站、出站管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报,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协助各流动站的博士后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流动站依托学院开展工作,并按一级学科成立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指导流动站开展工作(详见《暨南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挂靠各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或教科办,并安排具体人员为流动站工作秘书,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 1

作。

第三章招收与进站

第六条流动站均可招收博士后。未设立流动站但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具备科研条件可以招收留学回国或项目博士后。

第七条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导师应具备指导博士生的能力和条件;有省部级以上在研项目,有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分的时间指导博士后在站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合作导师的资格每年由流动站专家组负责审核,并报博管办备案。

第八条申请进站者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在40岁(含)以下,获得博士学位后的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并且符合各流动站招聘岗位的要求。

第九条流动站应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择优招收。

第十条申请者经学校、广东省人事厅及全国博管会批准,可被招收为我校博士后。博士后凭暨南大学录用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进站手续。

第四章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在站博士后属于我校流动编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博士后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归属院、系(所)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提前或延期出站,但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为了检查、督促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各流动站单位应为进站3个月的博士后举行开题报告,对进站1年的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进站24个月的博士后需举行出站报告。

第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

作,不能从事校外兼职或挂职工作。

第十五条博士后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暨南大学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暨南大学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十六条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能出国工作或进修,若确因工作需要,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合作,须经合作导师同意,由流动站批准后,报博管办备案,但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站后认定其助理研究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我校博士后经费由国家、广东省政府和学校共同筹集。合作导师应承担博士后科研工作的部分经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按照《暨南大学博士后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博士后的工资和各种补贴按学校制定的标准发放,博士后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二十条学校为博士后提供公寓,博士后出(退)站时必须及时退还博士后公寓,公寓由总务处按《暨南大学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站博士后的医疗待遇按每月定额(现时为100元)包干执行。

第二十二条在站博士后的户口为短期常住户口。博士后子女入学、入园按照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子女入学、入园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出站,凭校人事处发出的离校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章退站与出站

第二十四条我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国家对正常出站博士后的有关待遇:

(一)中期考核结果为“差”的;

(二)受警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因各种原因请假6个月以上的;

(四)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五)长期患病难以完成博士后工作的;

(六)发现未获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前未发放博士学位证书的应届博士生,进站半年内必须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否则以未获博士学位处理);

(七)其他应予退站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六条博士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者,若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则按自动退站处理,校人事处将其人事档案转至校外相关部门或机构。

第二十七条对评审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由人事部和全国博管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博管办按照本规定制定《暨南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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