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意见

2020-03-04 01:52: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选举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选办字【2011】11号

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选区划分、选民登记阶段工作的意见

(2011年9月8日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第二次会议通过)

选区划分、选民登记阶段的工作,从2011年9月上旬至10月中旬进行。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核实人口和选民摸底、选区划分、选民资格审查、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及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为了做好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阶段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做好核实人口和选民摸底工作

核实人口和选民摸底是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的基础。

(一)主要任务和方法步骤

核实人口和选民摸底的主要任务是:区选举委员会各分会和各乡镇选举委员会要摸清所辖范围内总户数、人口数、单位数、职工数、选民数,摸清服刑人员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数及

精神病患者中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人数。

核实人口和选民摸底的方法步骤是:机关、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岗人员和从业人员由各单位核对,街道和乡、镇由街、乡、镇选举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共同组织人员进行核对。农转居的居民一般应由街道负责进行核对,街道尚未接管的,由乡、镇负责进行核对。

在核实人口和选民摸底工作中,区选举委员会各分会和各乡镇选举委员会要把辖区范围内单位数核实清楚,对于街道与街道、街道与乡镇、区与区之间交叉的单位,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和乡镇应主动与有关方面联系,协商确定其参加选举的地区。如果协商确有困难的,及时报区选办,由区选办负责协调解决。

这次换届选举,不仅面临区、乡镇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也面临一些比较复杂的难点问题。比如:面临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重点工程建设等因素,大规模拆迁造成的“人户分离”更加突出,且相当数量“人户分离”选民的去向,掌握起来很困难。一些单位转制迁移,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人员分散;一些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工作地点不固定等都将进一步加大选民登记工作的难度。因此,区选举委员会各分会和各乡镇选举委员会要把调查摸底作为此次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做深、做细、做好。主要摸清四个底数:一是要了解掌握人口状况。要把符合选民条件的居民、村民情况调查清楚,把不同参选范围的选民情况摸清楚,特别是对“人户分离”人员状况、非在岗人员状况、失业

人员和无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要摸清楚。要摸清本选区选民的变动情况。以上届选举的选民名单为基础,摸清本届选举时已满18周岁的、新迁入的、恢复政治权利的人的情况;上届选举后,本届选举日前迁出的、死亡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的情况。二是要了解掌握各类单位状况。要把各类单位在职、在编及从业人员的情况调查清楚。切实掌握本地区各类单位的实际状况。各系统、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选举工作机构做好摸底调查工作,为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打好基础。三是要了解掌握代表候选人资源情况。要对本地区哪些人比较适合被推荐为候选人,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依法做好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工作,保证各方面代表有一个较好的比例结构,从总体上为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打好基础。四是要了解掌握选民的思想动态。对选民中的各种思想认识问题和心态情绪,都要及时掌握,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做好统一思想、理顺情绪的工作。

(二)时间要求

核实人口和选民摸底工作应于9月15日以前完成。

区选举委员会各分会、各乡镇选举委员会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按进度要求完成。

(三)核实人口和选民摸底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区、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人口数以本区公安部门的数据为准,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2、年满18周岁的计算时间,以投票选举日(2011年11月8日)为准。即:1993年11月8日以前(含8日)出生的

为年满18周岁。

3、乡、镇区域内新开发的小区及整建制撤村转居的村,移交街道管理的由街道负责统计,没有移交的或没有完全移交的由乡镇负责统计。

4、年满18周岁的在校生,由学校负责统计。没有参加高考和高考未录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户口所在地街、乡、镇负责统计。

5、在军营内居住的军人家属,没有成立居委会的,由部队统计,参加部队选举。

二、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划分选区

选区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选区的划分,对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对于代表候选人当选和当选后开展代表活动等,都有着直接的影响。这次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同步进行换届选举,划分选区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五点:一是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的原则,综合考虑各选区的人口数量、单位状况、选民结构、代表资源等因素,按照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选区,统筹协调,合理分配代表名额。选区划分时,应注意查清、核实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并根据《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入选区,以免发生因单位没有划入选区而造成选民没有参加选举的问题。二是要便于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两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应在同一时间内分别提名,并在同一个选举日分别进行投票选举。在既有区又有乡镇两级人大代

表选举的地区,要统筹兼顾,尽量使选举区人大代表的选区包含若干选举乡镇人大代表的选区,这样可以共享选民登记信息,方便选举的组织工作。三是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法律规定可以按居住状况或工作单位划分选区。具体执行中,是按居住状况划分,还是按工作单位划分,要考虑选民与选区的联系程度,考虑选民对选区情况及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了解程度。四是要便于选出的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因此,选区划分要考虑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反映选民意见和建议的需要。五是划分选区要和代表候选人资源的摸底预测情况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细致的工作,为符合条件和结构要求的候选入当选创造条件、打好基础。同时还要考虑各选区选举工作的领导力量和本地区的社会关系、民族关系以及驻区单位等情况,做好方方面面的协调工作。

各选区应按照便于召开会议和方便选民的原则,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民小组,进行选举活动。选民小组一般以50人左右为宜,最少不能少于10人。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小组长各一人,负责召开和主持选民小组会议,协助选区工作组开展选举工作。

选区划分后,区选举委员会各分会和各乡镇选举委员会要填好“选区划分及分配应选代表名额情况统计表”,于9月20日前报区选办秘书组。

三、区、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范围

(一)区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口、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应当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

(二)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参选范围

1、户籍在乡镇的居民、村民,均应当参加所在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本市私营、民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中方从业人员等,应当参加所在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2、设有乡镇和地区办事处建制的区域,其区域内的区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是否参加所在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3、驻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市属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户籍在乡镇的中央、市属单位的临时从业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区、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本人同意也可以参加从业单位所在地的选举。

4、驻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由中央、市属单位管理的家属大院(含部队家属大院)的家属,是否参加所在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家属大院的管理单位与乡镇选举委员会协商,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5、驻在乡镇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参加所在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决定。

6、地处乡镇辖区的居民小区中从市区迁入的居民,可以只参加居住地所在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居住地所在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7、在农村散居的居民应参加所在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有工作单位的也可以参加工作单位所在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

四、认真做好选民资格审查工作

选民资格审查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不使一个依法享有选举权利的人失去选举权,也不使一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取得选举权。

审查剥权的对象是: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满释放后,执行剥权附加刑的;假释、监外执行的犯人,判有剥权附加刑的。

审查停权的对象是: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

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本次选举中被暂停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服刑、劳教和正在被羁押的人员名册及材料,市选举工作办公室将在2011年9月中旬组织集中交接,组织集中交接以后发生的上述人员的材料,按照《关于对部分羁押人员暂停行使选举权利的通知》随时移交办理。区选办将把有关人员名册和材料返回各分会。各分会接到上述人员名册和材料后,对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暂停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不予登记,对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予以登记。

五、认真扎实地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选民登记是贯穿选举全过程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

一项严肃、细致、复杂的工作,工作量大,法律性、政策性强,必须认真对待,依法办事,做到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

(一)在北京市有正式户口的选民,按下列办法登记

1、居民、村民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居民、村民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确认选民资格,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如果本人要求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登记。对于行政村整体拆迁暂未回迁的村民,在原所在村登记。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岗人员和从业人员,在现工作单位登记,其中应参加乡镇人大代表选举的,应在所在乡镇登记,如本人同意也可以只在从业单位登记。

非在岗人员一般在现居住地登记,另谋职业的在现从业单位登记。

3、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登记。由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也可以回原工作单位登记。退休后又从业的人员,可以在现从业单位登记。

4、在校学生在校址所在地参加选举,在学校进行登记。

5、农民转居民,已交街道办事处管理的由所在的街道选区登记,尚未移交街道管理的由其原所在乡镇的选区登记。

6、选民名单公布后至投票选举日前,正式户口迁入本市的和恢复政治权利的人员,按上述规定补办登记手续。

选民已经迁出本市,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也可以发给选民资格证明,在现居住地参加选

举。

7、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主动与所在选区联系选民登记事宜,并及时将选民名单送到选区工作组。其分属或者下属单位的职工,一般在其所在地参加选举,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

8、企业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分离的,其职工一般要在企业生产经营地进行登记。

9、具有本市户口,选举期间外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登记或者委托他人登记。

10、尚未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民小区的选民登记工作,由所在街道或乡镇负责组织。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要协助选举工作机构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几类人员的登记办法

1、驻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所在地区的选举,人员在本部队登记。

2、户口在外省市现在本区工作、生活的人员及其他外地临时来京人员,原则上应当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在本区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或者与现工作单位签有合法工作合同并已工作一年以上,如本人要求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原选区选举机构或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和本市暂住证,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进行登记。

3、已经取得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可以由本

人或者所在单位协助联系其户口所在地取得选民资格证明,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4、已在本市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如本人要求参加本次选举,经所在选区核对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进行登记。

5、在京工作或者居住的台湾同胞,选举期间本人提出要求参加选举的,可以持有关身份证明,在其原籍地、迁居前的居住地、现工作地或者其亲属所在地的选区进行登记。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驻京商社、公司办事处等单位中的中方员工,按以下办法登记:有中方组织的,在企业所在地进行登记;无中方组织,但有派遣机构的,如不便在企业所在地进行登记,回派遣机构进行登记;既无中方组织又无派遣机构的,在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也可以在企业所在地进行登记。

7、原籍在本区或出国前在本区居住的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区的,如本人提出要求参加选举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护照等),在其原籍地、出国前的居住地进行登记;临时出国人员,分别情况由所在单位登记或委托他人登记。出国人员已注销户口的,不予登记。

8、本区居民、村民经多方查找,确实无法取得联系,在选民登记时没有进行登记的人员,在选举日前返回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应补办登记手续。失踪人员可暂不予登记,选举日之前复归的,应当及时登记。

9、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员,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员,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现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进行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参加选举。

10、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被羁押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由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分别负责审查,并发给选民权利证明,一般由本人将选民权利证明和委托书寄交原户口所在地选区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委托其到选区登记,代为投票。

11、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12、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严重痴呆人员,以及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必须有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或者医疗单位的证明,并经区选举委员会确认。

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和一般反映迟钝、能够表达自己意志的轻度痴呆人员,应列入选民名单。

(三)选民登记方法

1、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

2、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各选区要建立若干选民登记小组,每个小组由2—3人组成,在选区工作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选区的选民登记工作。

3、各选区可以上届选举中的选民名单为基础,结合户口

登记,在上届选举中已经登记、经与上届选民登记表格核对没有变化的选民,不再重新进行登记,可以直接列入选民名单;在上届选举中登记后迁出本选区的、死亡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从选民登记表中去掉;本届选举已年满18周岁的、新迁入本选区的、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登记。

4、选民登记采取发动选民主动到选民登记站登记和选举工作人员深入到户进行登记核对相结合的办法。各选区要设立登记站,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将公告张贴到居民区各个楼门和人口聚集的场所,号召选民主动上站登记。同时组织选举工作人员深入到户进行登记。无论是直接列入选民名单的,还是新登记的,都由工作人员填写“选民登记表”。填写时要用毛笔或钢笔,字迹要清楚,项目要填全。对于表示不参加当地选举而要求到上级单位参加选举的单位,要经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并要写出书面意见。

5、各选区的选民登记人员应选调办事公正、工作细致、熟悉情况、责任心强和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担任,并对他们进行认真培训,使选民登记人员明确选举工作的重要性、登记的范围和政策法律规定、登记的方法和步骤以及登记的具体做法和要求,同时要实行岗位责任制。

6、同时参加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要同时登记,分别造册。

7、要高度重视“人户分离”人员的选民登记工作。在街道居民中进行选民登记,要特别注意“人户分离”的选民漏登或

者重登问题,对“人户分离”人员要采取签字式登记方式。

为防止出现重登,本次选民登记,可采取户籍与住所一致的选民和户籍与住所不一致的选民分开进行登记的方法。

如果本人有几处住所,应当告知其只能在一处登记,本人只能选择一个选区进行登记。如果本人要求回户口所在地登记,则要求其要在表示不在本选区进行登记的签字表上签字,以免发生纠纷和有据可查。

对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可以由选区工作组责成该单位列出选民名单,并明确告知其机构的领导人组织所属人员主动到应参选地区进行选民登记。

(四)搞好选民登记阶段的宣传工作

选民登记是每个选民珍惜自己民主权利的具体表现,要通过选民登记,增强选民的民主意识和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不仅要严格依法办事,还必须把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贯穿到整个选民登记过程之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号召和发动选民到登记站登记,号召辖区内的各单位积极主动地与选举机构配合,搞好选民登记工作。

区选办印发的各种选民登记表格,要按照要求分门别类进行登记。汇总后,统一填写区选办印制的“选民登记名册”。 “选民登记进展情况统计表”、“选民登记情况统计表”要按时限要求上报区选办秘书组。

六、做好公布选民名单工作

公布选民名单是法定程序之一,要在投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各选区对选民名单审核无误

后,于2011年10月19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公告由区选办提供规范样式,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布的选民名单后面应写明:“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投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公布选民名单,应采用书面公告形式。“选民名单公告”必须保证公布选民名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要方便选民观看和查验。

(三)公布的选民名单,要字迹工整、清晰,不能随意涂改。采用“选民名单公告”的形式,布臵得要庄重、严肃,便于选民阅看,并注意保护,防止丢失和损坏。

(四)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阅看,如果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的,要及时进行纠正。选民没有异议的,即可填发选民证。

(五)公布选民名单的同时,要公布投票选举日期、时间和地点。

(六)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要进行一次核对,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增加和减少情况,应进行选民名单补正公告。

(七)选区内的选民同时参加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可以分别或者在一张选民榜上公布选民名单,分别加盖区选举委员会分会和乡镇选举委员会印章;选区内既有只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也有同时参加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时,应当分别公布选民名单。

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阶段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领导同志和选举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具体指导,特别是城乡结合、农居混杂的地区,各街道、乡镇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务必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时准确地把工作做好、做扎实。要在积极引导选民主动登记的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工作,努力做到使本地区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都能登记在册,力求不重登、不错登、不漏登。

主题词:人大

换届选举

意见

报:市人大常委会、市选举办公室、区委

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区政府、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选举委员会各分会、各乡镇选举委

员会、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区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各组,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各委室。

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8日

共印180份

关于县镇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选民登记、选区划分、选举问题界定

选民登记阶段

选民登记说明[材料]

选民登记培训材料

选民登记培训讲话稿

人大代表回选区见选民活动见面会主持词

选民登记员培训讲稿

关于县人大代表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的意见(草案)

镇安镇人大换届选举选区划分方案

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培训会主持词

《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意见.doc》
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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