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镇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选民登记、选区划分、选举问题界定

2020-03-02 20:37: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县镇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中选民登记、选区划分、投票选举三个问题的界定

根据新修订的《选举法》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对本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选民登记、选区划分、投票选举三个至关重要问题的界定和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依法确认公民选举权的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搞好选民登记,是保障广大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工作步骤。实践证明,在这一环节上稍有不慎将会或多或少出现人为的剥夺权利和信访问题。因此,各镇、各选区及公、检、法机关在这一工作环节上要高度重视,工作要更加细致,要把好选区内每一选民的登记关和审核关,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这次县、镇两级人大换届,是宪法修正案将乡镇人大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后第二次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由于近几年人口流动大,乡镇干部和村干部变动频繁,且多数是新手,乡镇已无完整的选民登记档案可用。对此,县选举委员会要求,本次换届选举全县要普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工作结束后,各镇、各选区要做好选民登记资料的存档工作,以便今后人大换届选举时登记查用。

(一)选民登记的法律依据。

选民登记工作,依照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七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年满18周岁选民年龄的时间,以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选举日即2011年11月5日为截止日期,也就是1993年11月5日即农历1993年9月22日前出生。

(二)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2、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3、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

4、必须达到年满十八周岁的法定年龄,才能进行选民登记。

5、经依法登记的选民按选区发布公告。

(三)选民登记的方法。

选民登记自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后即可进行。重新登记一般采用逐户查访登记。就是按选民名单的编列顺序,由选区工作人员深入到农村、社区、厂矿、市场、摊点和流动人口居住地,逐户、逐人进行查访和反复核对后,将选民编入选民名册。

(四)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

1、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

2、选民登记要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3、县人大代表选区和镇人大代表选区要分别同时进行选民登记。如果一选民既要参加县人大代表选区的投票选举,又要参加镇人大代表选区的投票选举,那么他既要在县级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登记,又要在镇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二个名单、一张选民证、二次投票)。

4、下列人员暂缓登记。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暂缓登记。

5、下列人员不予登记:

(1)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员;

(2)因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刑事犯罪被判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3)下落不明,被公安部门宣布除名的人员。

6、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

(1)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

(2)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和行为能力的智残人员。

(五)下列十四种情形的选民登记处理口径。

1、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在本选区区域内的选民,如居民、农民、个体工商户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或社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校学生等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2、新迁入人员的选民登记。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若本人在别地已参加过本次选举的,则不再进行登记。对没有参加过本次选举的,凡能确认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或工人的,在其居住地或者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3、临时外出人员的选民登记。临时工、协议工因工作单位不固定,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位在一个选区内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4、农村长期在外务工从事经商活动的选民登记。分以下五种情况处理:

(1)属于个人季节性或临时性在外务工、从事经商活动的人员,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2)属于长期在外地(农村或城镇)从事个体经商者,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外出二年以上人员)。

(3)已经迁居外地,但未办理转出户口手续的公民,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内进行登记(人、户分离人员)。

(4)对较长时间在外地居住、一时难以联系的当地选民,也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通知他们依照本条前款执行(外出一年以上的人员)。

(5)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的人员,也应予以选民登记,并设法尽量查找通知他们依照本条前款执行。如确实查不到下落,且时间较长的人,可暂不列入选民名单。

5、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在一地的,在原单位登记;户口和原工作单位不在一地的,由户口所在地登记。离退休人员如果到外地随亲属生活居住的,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6、下派参选人员的选民登记。县、镇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7、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但未剥夺或停止行使政治权利人员的选民登记。正在取保侯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登记,没有工作单位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及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监狱看守所或者劳动教养场所进行选民登记。

8、停产、破产企业人员的选民登记。停产企业和破产企业的选民原则上在原企业单位登记,也可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登记。

9、流动人口的选民登记。如果已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本人愿在现居住地登记,并持有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的,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10、转产、改制企业人员的选民登记。企业转制后的选民登记分两种情况处理;仍在转制企业内工作的,在该企业登记;企业转制后成为自由人的,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11、驻汉中、省、市直属单位人员的选民登记。中、省、市所属驻汉单位的人员,可以只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在划分的选举县代表选区内登记;如果他们愿意参加镇人大代表选举,应当允许,并在镇选举委员会划分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12、中学生的选民登记(含职校学生)。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如果县选举委员会有要求,则以县选举委员会的要求执行(在哪登记,在哪选举)。

13、武警人员的选民登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成员,由单位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

14、军队人员的选民登记(含武装部)。由驻汉部队和武装部组织选民登记(各自单独登记和选举)。

(六)选民登记常见问题的处理。

1、精神病患者和智残人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一般来说,精神病患者是指心神失常,精神错乱,神志不清,失去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在精神病患者中,有的属于经常处于失去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状态,有的则属于间歇性发作情况。因此,在确定精神患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从思想上明确界限。精神病患者是由于生理上的原因而丧失行使政治权利能力的人。同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着本质的区别,绝对不能混为一谈。

(2)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精神病患者必须由监护人、周围群众、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证明。凡属经常处于失去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可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若在投票选举日精神病发作,应视为暂不能行使权利者处理。

(3)智残人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主要是看其是否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的能力。凡属一般性反应迟钝,比较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根本不能明确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必须由监护人、周围群众、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证明,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所有确定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和智残人员,必须经选举委员会批准。

2、盲、聋、哑人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盲、聋、哑人员一般都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应与健康人一样对待,不得歧视,应当列入选民名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有的盲、聋、哑人员合并有精神病或严重智残,失去表达自己意志的能力,可参照精神病患者和智残人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原则进行处理。

二、选区划分

科学合理划分选区是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基础。选区划分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县、镇两级人大代表能否依法足额选举产生,也是关系到选民选举权的平等性能否充分体现的政治问题。那么,怎样来科学合理划分选区?下面讲三个问题:

(一)划分选区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们在实际选举工作中总结的经验,在划分选区时应掌握和坚持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和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的《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都对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划分作了法律规定。这就要求各镇的选举工作组和选举委员会在划分选区时要做到依法确定代表选区(不能有随意性)。

2、便于原则。根据省细则第四章第26条规定,①要便于选举的组织工作;②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③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的情况;④便于当选代表联系选民,反映社情民意;⑤便于当选代表接受选民监督。

3、人口大体相等原则。既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但不是绝对相等)。选举法和省细则第27条规定,县级人大代表是每5000人选一名代表,乡级是每1500人选一名代表。也就是说,县、镇两级人大代表的每个选区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同,城乡同比。

(二)选区的具体划分。

根据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应分别划分选区。”

第一,鉴于今年的代表选举是第二次县、镇同时进行,这就要求各镇在划分县镇人大代表的选区之前,首先要把本辖区内各村组及街道居委会的人口数摸清弄准,然后根据人口大体相等和便于原则的5条法定要求来分别划定县镇人大代表的选区,选区分别划,代表同时选。

第二,根据省细则第27条规定:“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无论是农村选区,还是城镇选区,最小的选区要确保能依法产生一名县人大代表和一名镇人大代表,最大的选区能依法产生三名县人大代表和三名镇人大代表。

第三,一个县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应包括2个或2个以上镇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具体一个县人大代表的选区划分多少个镇级人大代表的选区较为合理),则要根据一个选区的人口数和镇代表名额而定。

第四,选区一般有四个类型:

1、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也就是农村(自然村)以村委会、城镇以居委会为单位划分;

2、按单位划分选区。也就是把本辖区内人数较少、互不隶属的学校、厂矿、机关单位划分为一个或一个以上选区;

3、将几个人口较少的村委会划分为一个联合选区;

4、按居住状况和按单位相结合划分选区。以上四种选区类型根据我县实际,应倾向于前三种,尤其倾向于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三)划分选区应注意的问题。

1、划分的选区要与代表名额的分配相适应。一是选区的大小与代表名额相适应,以县级代表为例,一个选区最多只能分配3个名额,否则选举就很难成功(成功的概率很低);二是组织推荐与选民提名相配套,各镇选委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要把县、镇两级组织提名推荐的代表和选区选民联合提名的本地村、居委会代表因素兼顾考虑(应各有一名),否则,组织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就很难当选。

2、要处理好县、镇两级选区的关系。县、镇两级选区客观存在三种相叠情况:一种是县镇两级选区的范围完全重合,实际是同一个选区选举县、镇人大代表;另一种是一个县级选区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镇级选区;第三种是县级选区和镇级选区交叉重叠(2个县级选区同3个镇级选区重叠)。为了方便组织和选举,应尽量避免交叉重叠划分选区(选择前2种选区类型)。

3、要尽量避免各种矛盾。如几个村、几个居委会、大村同小村、由几个不相隶属的单位合为一个选区方面关系等。要通过思想工作使选民在推荐代表候选人和选举代表时能识大体、顾大局、克服本位主义。

4、驻在乡镇区域内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只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或(镇)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要列入镇级人大代表的选区。

三、投票选举

(一)投票选举的时间安排。

投票选举是选举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在《实施方案》的第四阶段,共安排了8天时间,即从2011年9月29日至11月5日,主要是做好代表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搞好投票选举。选举前7天,即11月4日前,重点要做好8个方面的准备工作,在《实施方案》中已作详细安排,在此不一一强调。11月5日选举这一天,主要是依法组织选民进行投票选举。

(二)投票选举的方式。

选举县、镇两级人大代表时,投票方式有三种:选举大会投票选举、投票站投票选举、流动票箱投票选举。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选举委员会要求,每一个选区应设一个中心会场、2个以上的投票站、若干流动票箱。

选举大会投票是指设立中心会场,召开选举大会,设臵固定投票箱,供部分或全体选民参加投票选举,选举大会是选民投票的主要方式。召开选举大会投票必须由选举委员会派员主持。

投票站是指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的供选民投票选举代表的投票场所,投票站根据选民的居住状况和方便投票的原则设立,可以设1个也可以设多个。这种投票方式最为科学,它既方便选民投票,又有利于保证投票的有序进行,还可以解决县、镇两级代表选区重叠时的选民投票问题。 流动票箱是专为老弱病残和其他原因不能到中心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设立的辅助投票形式。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4人以上负责。选举工作人员携带密封好的流动票箱,按照指定的区域登门入户接受选民投票。登门入户后,首先向选民宣读正式候选人名单,说明投票选举的注意事项,然后发给选票,并做好发出选票的记录。选民填写选票时,流动票箱负责人应向其说明填写选票的方法和要求。但不得介绍候选人情况,更不得暗示甚至指定选民划写选票。最后工作人员要让选民填写好《流动票箱选民投票登记表》。选民投票结束后,各流动票箱组应将选民领取选票的记录一并送达选区选举大会(中心会场),统一开封记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流动票箱虽然灵活,但其随意性较大,只是作为投票选举的一种辅助方式,应严格控制。各镇选举委员会在选定流动票箱工作人员时,一定要挑选政治坚定、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吃苦耐劳的同志来承担。

(三)投票形式与方法。

前面讲了投票选举的三种方式,县选举委员会也作了明确要求,即每个选区要求设立1个中心会场、2个以上投票站、若干流动票箱。这三种投票方式均要运用。本次县镇同步换届,就会遇到县镇两级代表的选区同时投票的问题。如某村或某单位在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属于甲选区,在镇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属于乙选区,在投票选举时,可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将该村或该单位单独设一个类同于选区选举大会的投票站,组织选民进行投票。县、镇人大代表同时进行投票选举时,其选票可采用两种不同的颜色加以区别,设两个票箱分别投票。在同时发放县、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票时,一定要认真仔细,防止发重、发错。在投票时,一定要严密组织,防止发生混乱,保证投票选举的有序进行。

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意见

县镇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某乡镇某选区人大代表选举大会主持词

84选区选举工作总结

人大代表选举标语

聚焦人大代表选举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

辽宁人大代表选举

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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